著作权法q前半部分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送审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以及根据本法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权利人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法概述课件

著作权法的未来发展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著作权法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变化。
未来,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推动全球 文化交流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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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01
02
03
纷。
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纠纷。
05
著作权法的实施及意义
著作权法的实施
著作权法是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法 律,它规定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
品的专有权和相关权益。
实施著作权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 施,包括建立著作权行政管理机 构、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强
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 用,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等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例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 个人隐私等。
04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 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 作品的。
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清末民初,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并逐步形 成了《大清著作权律》等法律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等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法》word版

知识产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一、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而不需再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即著作权自动取得。
二、著作权的主体(一)一般作品(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作者须具备创作合意与合创事实两个条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权。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须注意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载体的关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区分的。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此规则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基础知识简介

著作权法基础知识简介著作权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于各种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本文将从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对著作权法的基础知识进行简要介绍。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利和相关权利的统称。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原理、方法或者概念。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个方面。
二、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著作权的创作者,法人是指法律认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指作品的创作者,即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
三、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作品。
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节目、计算机软件等多种形式。
这些作品必须是独创性的,即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和独创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署名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署名的方式和位置。
2. 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以及发表的方式和时间。
3. 修改权: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节。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反对他人对作品进行篡改、删节或者其他损害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5. 转让权:作者有权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作品、匿名作品、众多作者合作作品等特殊情况,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六、著作权法的适用原则著作权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优先原则、特别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相互协助原则。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腦海idea 譜成樂曲 expression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要件2. 概念與表達二分法
立論基礎:著作權可使權利人享有獨占性, 若允許任何人獨占概念思想等,會阻礙人類 文明的進步。
例如,讀完某位作家動人的小說後深受感動, 於是將自己的心得撰寫成一篇文章,這篇文 章的思想概念或許源自於那本小說,但是由 於其所表達的內容與小說的內容已經截然不 同,而概念思想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 以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要件3. 之Q: A翻拍B型錄照片,是否侵犯著作權
在本案例中,B公司只是將快速跑自行車以相機近 距離拍攝成照片,目的在忠實的顯現該自行車之造 型,以便利消費者從照片即可清楚得知產品內容, 可能因不具備原創性的構圖或場景安排,而被認定 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倘B公司之產品型錄被認定 為欠缺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則A公司擅 自翻拍快捷公司產品型錄之行為,雖然在道德上可 議,但尚未違反著作權法。
要件3. 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
獨立創作+最低程度創作 不必到達專利所須具備之新穎性
專利的新穎性要求:如果申請的技術與他人已 發表的技術相同,則喪失新穎性
只要不是單純抄襲或模仿他人之作品,而能 表現作者特性即可能具有原創性
其中,自然有許多部分係以先人之文化遺產 為基礎或參考他人著作或其他事實者,但仍 不影響其具有原創性。
概念(idea)之盜用,並非著作權之侵害 (可能是公平交易法上營業秘密之侵害)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要件2. 必須是具體的「表達」形式
具體的表達,非概念 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
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 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 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 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的公布实施,为保护知识财产权、增强社会创造力、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该法一共有共计十章56条,下面我们重点来看其中的一些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定了“本法调整作品的版权和与作品有关的邻接权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作品的范围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益。
作品的种类包括文字、口头作品、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软件等。
第2条规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地位,并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社会责任,同时也是维护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著作权信息管理第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向著作权局登记作品的相关信息,使其更容易被公众所知和认可。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也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章作品的著作权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公开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等。
这些权利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四章作品的保护期限第21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包括了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不同形式上的发表/创作。
总体情况是,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依照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保护。
第五章邻接权第40条规定了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不同,邻接权主要是对那些和表演相似且为公众所知的表演活动,如音乐、诗歌、舞蹈等等。
邻接权由表演者或制作人拥有。
第六章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第45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在合同书面签订时,应当明确相关权益的转让、许可等细节问题。
以上是该法草案的主要条款,该法通过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规范作品的保护期限,并通过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的相关手段,有力地保护了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和利益,这对于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催化社会的创新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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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法 1、关于实体著作权的规定 2、关于邻接权的规定 3、关于著作权合同的规定 4、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 5、关于著作权实施的规定
二、著作权的特征 一)无形 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 诉讼中的准物权 二)专有性 三)地域性 四)时间性 五)可复制性
第四节 几种特殊作品
一、演绎作品 对已有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并由此而产生的作品 二、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 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 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集合作品:将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汇 编在一起而形成的作品 独创性体现在对于文章、词条等的选择 和编排上 事实汇编:是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事实 或数据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作品 独创性体现在对于事实或数据的选择、 编排和排列上
二、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的新颖性-技术方案或发明,必须是 新的或者不同现有技术的,当两个以上 的申请案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只 有一个申请案可以获得专利 作品的独创性-一部作品与另一部作品极 为相似,只要该相似性是偶然的,不是 复制的结果,就是原创的
第三节 作品的种类
一、作品种类的划分 美国-8类 法国-14类 中国-9类 二、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凡是以文字、数字、符号、记号来表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特点:未经任何物质媒介固定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第三节 经济权利
一、概述 1、经济权利的含义 财产权利 可以转让 排他性权利 2、经济权利的内容 以人们利用作品的方式而定 中国规定了12种经济权利
3、经济权利的类别 复制权 演绎权 传播权 二、复制权 从平面到平面 从平面到立体 从立体到平面
二、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2、为介绍、评论 3、为报道时事新闻 4、媒体刊登或播放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 济、宗教的时事性文章 5、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 6、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 8、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绘画、 摄影 11、将中国公民的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 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改成盲文出版
三、实用艺术品 仅保护艺术方面而非实用方面 可纳入外观设计的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四、民间文学艺术 指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人民的传统艺术表达 保护中的问题: 利益如何共享 作者难以确定 难以成为保护客体 难以确定保护期限
五、数据库的保护 指对于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系统汇 编,使用者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使 用其中的数据 在范围上大于汇编作品,还包括不构成 汇编作品的数据汇编 保护方式: 汇编作品方式 特殊权利方式-反不正当竞争
பைடு நூலகம்
三)放映权 四)广播权 五)展览权 六)信息网络传播权 1、将有关作品数字化 2、将数字化的作品在网上传播 3、社会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任何时间和地 点访问有关的作品
五、公共借阅权和追续权
思考题 1、 什么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哪些内容 2、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主要有哪些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 1886年 《伯尔尼公约》体现大陆法系的原则和精神 英美法系向大陆法系的逐渐靠拢 四、中国对两种概念的选择 1990年 《著作权法》‘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
一、1949年以前 1910年 《大清著作权律》第一部 清政 府 1915年 《著作权法》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1928年 《著作权法》中华民国南京政府 二、1949~1991 主要是依据一些行政法规 1986年 《民法通则》49条 标志着以法
三、演绎权 一)概述 1、含义 作者许可他人在自己作品的基础上创作 作品的权利 演绎作品:以原有作品为基础而创作出 来的新作品
二)翻译权 三)改编权 四)摄制权 五)汇编权 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 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四、传播权 一)概述 1、传播权与表演权 2、公开传播或表演 二)表演权 1、含义 指作者享有的,通过朗诵、演奏、演唱、舞蹈 等形式,以及通过各种设备或技术手段,向公 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2、范围
五、播放已经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第三节 其他限制
一、地域性限制 1、 中国人所创作的作品不仅在本国可 以受到保护,还可以在很多外国受到保 护 2、 中国著作权法不仅保护中国人的作 品,还保护大量外国人的作品
第二节 作者的精神权利
一、作者的精神权利 1、概念: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 精神所享有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人格或精神状态的延伸 2、精神权利的地位 精神权利不可以转让,却可以有条件放 弃
3、精神权利的构成 发表权 署名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收回作品权 修改作品权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与作品的艺术质量无关 五)摄影作品 必须是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艺 术视角,独特的曝光、编辑加工技巧等 六)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 的作品 录像制品只是对他人表演活动的记载, 不属于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或比照文字作品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
第一章 概论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 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作品:指具有独创性的各种形式的创作成果 狭义-仅指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权 利 广义-还包括作品的传播者和广播组织者的权 利(邻接权、相关权) 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 经济权利-可以让作者和其他权利人控制作品 的使用,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3、署名权 昭示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表明作者身份 是作者精神权利的核心 身份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 改、割裂其作品 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五、收回作品权 目的:修改作品或终止作品的发行 特殊而极端的权利 六、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思想观念的表述? 2、 作品的独创性是什么? 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保护的作品 分别有哪些?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 一、自动获得著作权 1、自动获得的含义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 仅以作品的完成为要件,与作品是否发 表无关 2、外国人权利的获得 著作权法第2条
三、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权利 四、著作权与科技的发展 新的作品种类 新的权利内容 邻接权的产生
第二节 著作权(author's right)与版权(copyright)
一、版权概念的产生(英美法系) 1709年 《安娜法》英国 版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权利 二、著作权概念的产生(大陆法系) 1791年 法国 《表演权法》 1793年 《作者权法》 康德:作品是作品人格或精神的延伸 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概述 自愿许可 非自愿许可 二、教科书法定许可 1、仅限于九年制义务教育 2、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3、按规定支付报酬
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1、是从报刊到报刊的转载 2、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 3、按规定支付报酬
四、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1、仅限于音乐作品 2、是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 品 3、按规定支付报酬
第五节 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就是没有著作 权的作品 二、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政 府文件、官方文件) 为了广泛的传播 避免二次收益
三、时事新闻 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事实 受保护的报道时事新闻的作品-表述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涉及思想观念与表述的合并 大多数已经处于公有领域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思想观念与表述 一、思想观念及其表述 1、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原则性表 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 2、技术方案与表述 任何技术方案,一般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可以寻求专利法的保护 作者不能将自己作品中所体现的思想观念据为 己有,他人可以自由进行原创性的再表述
二、发表权 1、含义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何种 形式发表 一次性权利 只能由作者行使
2、发表与出版 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发表:包括出版、表演、展览、放映、 广播…… 3、发表权与经济权利 有多少种经济权利,就有多少种行使发 表权的方式
2、发行权 1)概念: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 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2)发行权的一次用尽 著作权人仅仅有权控制复制品的第一次 公开发行,并由此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3)发行权与出版 出版:将作品制成一定数量的复制品, 提供给公众。是复制和发行的结合。 3、出租权 是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作者和录音 制品制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出 租自己作品、录音制品的权利
第二节 作品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