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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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监管培训教案PPT公开课(180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监管培训教案PPT公开课(180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监管
法学教研部 教授 涂的发展及面临的法律 问题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与公司法律监管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与合同法律监管 (监管——业务操作)
第一部分: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发 展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根据河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提供 的数据,2010年底,河南的担 保公司从2007年的100多家飙 升至1640家,约占全国担保公 司总数的1/4。注册资金达500 多亿,涉及从业人员4万余人。 郑州市的担保公司基本上占据了 全省担保公司的半壁江山。 豫政【2009】36号(300亿元;以政 府财政资金为依托100亿)
河南信用担保公司的主要二种形式:
一是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 用担保机构(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 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
公司。 从担保公司人员结构上看,大多数担保公司的
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金融、法律、担保方 面的法律知识知之较少,且没有从业资格和经验 。
以新《 办法》为核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融资担保法律监管体系:
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7.23) 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的通知() 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 理指引》的通知(2010.11.2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9】36号)
第一,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坚持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在全 省建成以省级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信用担 保机构为骨干,县级信用担保机构为重点,覆盖 全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银监办法[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近一时期,我国部分地区企业(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下同)担保圈导致的信贷风险大量暴露,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较大风险。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

担保圈常见的担保模式有互保、联保、循环保等,当前在小微企业和县域企业中较为普遍。

这些担保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企业偿债能力,但也容易造成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加大风险发生和传递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周期,当担保圈中个别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时,往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很快传染整个担保圈,导致圈内企业整体陷入困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担保圈风险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转变观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变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中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把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额度控制和贷款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

单个企业客户的贷款需求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作为支撑,根据企业销售规模与经营周转速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核定的贷款额度必须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作为覆盖。

要严格控制企业间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规模,适当降低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比重,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多头授信、连环互保风险。

三、严格准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互保、联保、循环保业务的准入管理,审慎评估保证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加强对保证人的准入管理。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3〕187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使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特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2日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对河南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分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领导全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以及省监管部门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也可独立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豫政办[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九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二)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的中小企业服务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将原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0〕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0〕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0〕1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夺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金融支撑,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大中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一)全面建立主办银行机制。

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全面建立主办银行机制,原则上企业基本户开立银行为主办银行。

主办银行要逐企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统筹开展融资管理、资金结算、资产盘活、风险管控等综合金融服务。

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为单位,组织金融机构与企业“一对一”建立专案推进、专班服务、专人跟踪、专项考核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施策,优先配置信贷计划,建立专属服务通道,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合理增贷续贷,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和银企互信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稳定共赢的中长期银企合作关系。

(二)加大对区域重要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地要全面摸排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企业、区域产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重点企业的资金状况,加大点对点资金问题协调力度。

坚持一企一策,对符合债委会救助条件的企业,积极发挥债委会作用,综合采取稳定授信总量、合理降低利率、调整还本付息周期、新增贷款支持等措施,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发挥中原资产、河南资产、省农开公司等平台公司功能,扩大纾困基金规模,灵活运用股权、债权及不良资产收购等方式,支持一批发展前景好的困难企业稳定发展。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统计资料与统计报表
【发文字号】豫工信企业[2011]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企业〔2011〕6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
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订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已经2010年7月23日联席会议审议和国家统计局核准。

为建立健全我省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信用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信用担保业务风险,促进信用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做好我省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信用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5〕1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5〕1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全面治理的工作局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涉及的地方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影响。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2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相关行业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强化组织协调督导职能,强化责任追究,切实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稳妥处理各类社会矛盾,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河南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问题对策论文

河南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问题对策论文

河南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河南担保行业迅速发展,作为政府扶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河南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发挥着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

但是由于目前国内的担保补偿机制及社会信用机制尚未健全,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差,抗风险能力低,担保业务不规范,担保人才匮乏等,这决定了河南担保机构难以避免地要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

关键词: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信用风险发展信用担保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全和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介入可大量广泛的搜集信用资源,有效扩大金融市场的容量。

通过信用担保这个桥梁,银行不仅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也可以分散信贷风险,优化资产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发展担保业可以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开拓银行的新业务。

在次贷危机的迅速蔓延下,企业资金链断裂频发,许多中小企业在这一时刻把民间融资视为救命稻草,许多中小企业在资金紧张时求助于担保公司。

融资需求推动了担保行业走向繁荣。

仅2008年,河南省财政就拨付8 .5亿元资金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郑州市新增担保公司128家,洛阳仅在2009年就注册了81家担保公司,在最高峰时曾达到153家。

据统计,与2008年初相比,2010年底,河南省投资担保类金融机构数量由190余家增加至1600多家(含300多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也从50多亿元增加至560多亿元,从业人员也由不足4000人发展至近10万人,三类指标分别增长了8倍、11倍和25倍[1]。

从理论上来讲,因为具有“不摸钱”、“一对一”和“担保代偿”三大特点,“郑州模式”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放款人的利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但事实上,“郑州模式”在操作中早已被异化,担保公司数量几何式增长背后的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专业性却有所缺失,加之监管缺位,乱象频生,严重影响着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1.河南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1.1担保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完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但是《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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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
建立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33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3.05.08
【实施日期】2013.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豫工信企业〔2013〕33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关于建议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函》(融资担保函〔2013〕1号)精神,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落实监管责任制,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

结合我省担保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妥善处置各类风险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防止风险蔓延,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置风险,当地政府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反应,果断处置风险。

二、完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风险处置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风险处置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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