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我校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校际间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结束交换项目回校后尽快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交换生是指经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的出国(境)本科交流学生,通常到对方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凡未经我校统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交换生修读课程原则及具体要求学生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严格按照所申请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被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订和落实选课计划。
1.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照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其他高校所取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学分对等原则转换,交流学校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交流成绩栏内,但不参与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1)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被认定转换的本校课程及学分不记录在成绩表内。
(2)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流程1.交换生在收到成绩单后,须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在“教务在线”的“教务通知”下载并填写《XX大学交换生交流大学成绩单模板》,填写后发送到邮箱。
2.申请表发送后携带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交换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进程表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携带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均需对方学校盖章),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及转换。
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对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办法(暂行)20161017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增强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学校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的同时,规范对外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学分、成绩的认定及替换工作,根据《浙江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 如实记载原则交流学习时间记入学籍档案;所修课程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
所修课程成绩不计入绩点计算。
2. 公平、公正原则学生须提交由交流学校/单位开具的官方、原始成绩单,以及课程的教学大纲。
3. 个性化原则学生可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有选择地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
4. 公开原则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工作由开课学院(系)评定。
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完成后,公示7天方能有效。
二、申请范围与学校签署有对外交流协议的大学/单位,以及学生提供资料显示在全球有其较高地位或声誉的未签署协议的大学/单位,所开设课程。
三、标准(一)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的标准1. 课程学分认定标准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为1学分对应16学时,此学时数仅为授课学时,不包含自修、课外作业等时间。
若对方的学时数高于我校的,可参照以下公式转换:则学分转换计算公式可为:转换学分=(外校学时数*X/45)/16,取小数点后1位,不四舍五入2. 课程替换标准学生申请校外学分替换的课程,应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修读的要求,替换成功后,相应课程可以免修。
(二)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可申请替换成对应的校内课程及无法课程两类。
1.申请替换对应的课程学分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内容与我校相关课程相似度达到70%及以上的,经开课院系论证认定,可以申请转为相应的校内课程。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大于我校的,可以申请替换为我校一门以上课程。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低于我校的,可以选择两门以上的相似课程申请替换为我校的一门课程。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7.10.29
•【字号】浙教高教〔2007〕175号
•【施行日期】2007.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
工作水平评估结论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7〕175号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16号),我厅组织专家组于2007年10月16日至19日对你院开展了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
经专家评定,我厅确认你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结论为优秀。
现将具体的评估意见(附件一、二)印发给你们。
希望你院切实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二十字方针,根据评估专家提出的意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巩固和发展人才培养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附件:专家组对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现场考察反
馈意见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制度

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制度一、宗旨与目的1.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院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受交换生两类。
2.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院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院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1.外事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2.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及协助教学。
3.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学籍的审定及协助教学。
4.各院系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
三、派出交换生(一)学生选拔1.各院系根据我院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选拔,按照学生层次分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
2.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3.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1)我院在籍的三年级本科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3)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家语言)能力优良;(4)学习成绩优良;(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学院的各项费用。
4.教务处、研究生处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外事处,外事处和外语教研室负责组织英语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领导,并将学院领导的批复交给相关院系,同时报送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备案。
5.外事处将所需申请材料交给各院系,各院系负责收齐交换学生的申请材料,报至外事处,由外事处统一邮寄到国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转交给相关院系。
6.派出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派出交换生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教学[2007]156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教学[2007]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a3a3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ba.png)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教学〔2007〕156号)各普通高等学校:为适应高校招生批次调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教育公平和高考制度的严肃性及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高校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从2007年9月10日开始,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统一使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1)。
同时,启用“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附件2)。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略)2.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印模(略)二○○七年九月十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的;2.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3.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转入省内高校的,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同批次投档分数;单招录取的学生(含“三校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小语种等)不能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两级教学管理办法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两级教学管理办法浙纺服院[2005]65号为适应学院发展,提高教学管理质量和效率,加强分院的教学管理职能,特制定院、分院两级教学管理职责。
教务处代表学院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各分院根据学院总体要求具体执行和落实。
一、专业申报与建设(一)教务处职责1、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负责制定学院专业发展规划;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每学年度学院新设专业的申报及初审工作;2、负责制定学院各年度专业建设计划,负责制定对各专业(含新建专业)的评估指标体系、验收办法,负责对各专业的检查和评估工作;3、负责学院内各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检查、评估以及省、市级重点专业的推荐工作。
(二)分院职责1、根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分院专业建设规划;2、根据规划、负责组织拟申报专业的调研、论证工作,并组织起草新设专业的申报材料,同时做好申报专业的教学计划、师资、实验、实习基地、图书资料等相关筹建工作;3、组织本分院专业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并根据专业建设要求,负责做好专业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自评自查工作;4、按照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及时调整专业课程结构和体系,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
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教务处职责1、从学院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出发,负责制定并下达全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编制、修订原则;2、审核各分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提交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并负责各分院教学计划变更的审批;3、汇编全院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二)分院职责1、根据学院教学计划编制的原则意见,编制本分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经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2、根据教学计划及学院制定的教学大纲编制与修订原则,组织编写与修订各课程教学大纲;3、负责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和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变更需经专业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学安排与组织实施(一)教务处职责1、开课计划(1)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每学期期中开始组织部署下学期教学工作安排(含必修课和选修课);负责审查各分院上报的各专业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
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提升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是指在现有的四年制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以通过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选派学生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实习、实践基地交流学习的模式进行本科生培养。
第三条培养国际化人才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是国际交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引进和使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和鼓励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实习、实践基地进行交流学习。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实行项目派出、综合管理机制。
第五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包括政府项目、校级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六条政府项目,指由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以及其他由政府资助的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
政府项目的管理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政府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校级项目,指学校与国外的大学、科研机构或实习、实践基地签订本科生交流交换培养协议,共同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假期学校项目、短期交流项目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校级项目的谈判、签约,以及与国外合作方的经常性沟通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项目的信息发布、学生选拔、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其他项目,包括社会资助项目,以及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由各学院承担的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开展的本科生交流交换培养项目。
社会资助项目等其他项目,涉及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内容的,应当经过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执行情况的备案与年度统计工作。
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周期、选拔标准、选派专业、派出学生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学生自行申请到国外的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交流学习且经过教务处批准的,在交流期间的课程修读、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士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xx学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修订)教字[2013]22号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校与国内外高校及企业的交流日益频繁,学生交流活动规模不断扩大,交流形式更加多样化。
其中涉及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交流活动主要为学期交流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和暑期课程项目,需在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对其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生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加强对交流学习修读课程的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学习认定基本原则1.交流学习接收单位必须是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际国内大学或企业,或其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的大学或单位。
2.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参观实习、文化交流类项目原则上不作为课程记载学分。
4.学生个人申请或以自费出国交流形式赴境外学习、实习,须在- 118 -离校前到教务处备案,经学校认定,所赴交流学习接收单位符合第一条要求者,其修读课程成绩、学分可按照本规定予以转换;若未作备案,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二、课程替代认定基本程序1.提交交流学习计划表学生离校前需充分了解交流学习接收单位交流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要求,妥善安排学习计划,书面填写交流学习计划表,同时提交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程审核表,由教务处组织替代课程开课单位进行审定。
2.修改交流学习计划表学生抵达交流学习接收单位后,因故需改变交流学习计划,应在交流学期前四周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课程的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程审核表,经教务处组织相应替代课程开课单位审定批准后,可修改交流学习计划表。
三、成绩记载与学分转换方式1.学校在收到交流学习接收单位正式成绩单后进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并完成成绩录入和相关材料存档。
2.成绩记载及学分转换:2.1 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成绩记载及学分转换我校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学校根据审定批准的交流学习计划-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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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交换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外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全日制在校生到国内高校进行交换培养,并接收合作院校学生来校交换培养。
为规范交换生项目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交换生管理工作,确保校际联合培养人才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养形式
第三条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具体时间根据交换培养协议确定。
交换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学习。
第四条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选择对方学校相应专业跟班学习。
交换生编入对方相关专业全日制班级,插班上课;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教育管理等与同班学生同等待遇。
第五条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学籍异动中标注“交换”,并注明交换学校和时间。
参与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现学分互认。
第三章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交换生一般在全日制中的二年级学生中选拔。
第七条选派交换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前三学期必修课平均分列所在专业前50%。
在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要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签字或提供相应授权证明,并承诺在交换学习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交换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选拔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选派交换生的具体计划以及各接收高校的相关要求。
(二)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交换生申请表》。
(三)二级学院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要求择优等额选拔派出交换生。
(四)审核结果报校领导审定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向对方学校推荐,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正式派遣。
第九条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
(一)交换生名单确定后,学院提供交换期间本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教学内容),帮助交换生了解对方学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并指导其选课,并且规定交换生的学习任务,明确具体要求;
(二)学院要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对照我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备案批准。
交流期间,导师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指导;
(三)学校承认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内容、所取得的学分和获得的相关奖励。
教务处负责协调成绩入库和学分替代等相关工作;
(四)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在本校同期应取得的学分。
如学分低于在本校同期应取得的学分,则应补修相应学分。
高出的学分可申请用于替代全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五)在交换培养期间应修读的课程或重要专业主干课程必须在对方学校修读,如对方学校不开设该课程或相近课程,则须回校后补修;
(六)学校对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获得的学分实施灵活的替代办法,除重要专业主干课程学分不能替代外,其他学分(含必修课、各类选修课和课外环节学分)均可在相应总学分范围内实施替代。
第十条课程认定及学分替代
(一)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替代按《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执行。
(二)学生交换学习期间的成绩不计入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成绩单和交换学校成绩同时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涉及交换生培养管理机构分工
(一)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项目的合作事务,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二)教务处为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商定、实施和协调,负责交换生的学分认定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学生处主要负责来校交换生的日常管理、教育等工作,派出交换生的评奖评优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四)财务处主要负责交换生的费用收支与结算;
(五)后勤处主要负责交换生的住宿安排及提供相关后勤保障服务;
(六)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分别负责交换生校园卡和图书借阅证的办理;
(七)学生所在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课程选修及接收交换生的课程教学,并协助交换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学院要指定专人加强与交换生日常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派出交换生管理
(一)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交换期间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由对方提供相关材料,按我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并记录存档。
(二)各学院根据交换学习考评意见及派出学生的表现,将圆满完成交流学习的学生可以作为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各类奖学金等候选人参加评选。
学生在交换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在导师的推荐下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学生交换期间在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
(三)交换生的学费仍在我校缴纳,奖助贷学金由我校评定和发放。
交换生应按对方学校标准缴纳住宿费、书本费等学杂费用,自行承担生活费、往返对方学校的交通费等费用。
交换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再缴纳学费,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四)交换到国内院校的,学生党员组织关系及党员档案转入交换学校,参加交换学校的党组织生活,《预备党员考察表》由交换学校党组织填写,在交换学习结束时将党组织关系及党员档案转回我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转入交换学校,由交换学校指派专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在交换学习结束时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转回我校。
交换期间,交换生参加交换学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我校予以承认。
交换到海外院校的,学生党员组织关系及党员档案保留我校,学生所在党组织应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保留我校,学生所在党组织应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工作。
(五)学生在交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到我校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在交换期间的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均在我校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
学生在交换期间的学籍、户口、档案等不迁移;完成交换学习后仍回我校继续学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仍按我校规定办理。
学生在交换期间不能申请出国(境),如有特殊情况,也必须经由我校批准,并在我校办理手续。
(六)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换期限,交换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若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方案,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四章接收交换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对方学校派至我校学习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相关专业的培养与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来校交换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一卡
通等,由我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来校交换生应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和
标准,及时向我校缴纳住宿费、教材预收款等有关费用。
住宿费按相应寝室标准一次性收取。
教材预收款根据教材领用情况,于离校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来校交换生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办理入校手续。
第十七条来校交换生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根据一卡通信
息进行选课。
登陆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网站查看选课信息,如有问题可咨询所在学院教务科。
第十八条来校交换生党员可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
所在班级党小组活动。
入党积极分子可到学校党校听课,在所在学院报名参加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来校交换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
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校规行为,我校将出具相关材料,由对方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来校交换生结束交流学习后,各相关学院必须按
时提交我校接收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负责出具来我校访学学生的考评意见等;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出具学生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并密封寄至对方学校。
第二十一条来校交换生完成交换学习后,凭我校离校手续单,办理整套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教务处与合作学校教务
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交换生申请表
附件1: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交换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