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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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5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5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二)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能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2.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3.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5.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二、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第七章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并按下列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一)商业银行应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以及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2.批准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3.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政策和流程。

4.每年至少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

5.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9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9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臵型和资金来源非预臵型两种类型。

(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三)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四)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资本要求的,可以不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如该部分资产所占比重超过50%,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资产管理办法【可编辑全文】

资产管理办法【可编辑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资产管理办法一、前言资产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资产管理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竞争力和稳定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和形象。

为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合理运作,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资产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资产管理原则的首要原则是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做到合法合规。

2、科学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从而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3、公开透明原则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公示资产管理事项,保护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公平公正。

4、定位明确原则资产管理应明确资产的定位,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应该制定不同的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资产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资产管理范畴本着资产管理的全面、有效、可持续理念,本办法对资产管理范畴作出以下规定:1、资产保管包括资产仓库、设备库房、办公用品库房等的管理,应做到材料查收、统计入库,严格保管,做到防盗、防损、防潮、防火等。

2、维修保养包括设备保养、零部件更换、设备维修、设备调试等内容,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标准,及时保养和维护资产。

3、使用管理包括设备使用、土地使用、房屋使用等内容,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使用行为,防止非法使用或损坏资产。

4、价值评估对企业所有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各类资产的价值,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参考。

5、处置处理对于废弃资产、闲置资产等进行处理,使其获得最大效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1、公司领导负责制定公司资产管理的总体方向和战略,并协调资源,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2、维修保养人员负责根据设备维护保养方案有效地保养维修各类设施和设备,实现资产的正常使用周期。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式稿)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式稿)

成都市成华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合理经营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锈蚀,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根据《成都市成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成华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区属国有资产或参照区属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和人民团体用以直接获取经济收入,或具有现实经济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是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调整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闲置资产,转换无效资产,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增值保值。

第四条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登记、集中调配、分类管理、经营审批和收入统筹的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国资办负责对全区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汇总;根据资产特性提出配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对资产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组织、督促资产管理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六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利用所管理资产依法开展经营;妥善处理资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安全维稳、涉访涉诉事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运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用;努力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流程第七条经营性资产出租。

出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租期、价格水平及相关约束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一)原则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因特殊情况不采取公开招租的,须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租期3-5年(含5年)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租.期5年以上的由区政府审批。

长期租赁合同的价格固定时段不得超过2年。

.(三)出租应使用经区法制办审查的全区统一格式合同。

(四)出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经营性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性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防范和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质量至上;3.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4. 严格监督、持续改进。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资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资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本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2. 组织开展资产安全检查、评估和整改;3. 监督各部门执行资产安全管理规定;4. 协调处理资产安全事件;5. 提出资产安全管理的改进建议。

第六条各部门应明确资产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资产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资产登记与验收1. 公司应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统一登记,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2. 新购资产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资产调拨、报废等事项应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更新资产登记信息。

第八条资产使用与维护1. 资产使用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资产安全运行。

2. 资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3. 资产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资产检查与评估1. 公司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重要资产,应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产价值得到有效利用。

第十条资产报废与处置1. 资产达到报废条件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

2. 报废资产应进行技术鉴定,确保报废资产处置符合国家规定。

3. 报废资产处置所得收益应纳入公司财务核算。

四、资产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开展资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资产安全培训,使其了解公司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完整word版)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办法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含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有偿服务项目)、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

第四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方式主要有委托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独立经营、租赁经营等五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公司资产的主管部门,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进行。

经营性资产的建账、建卡、核算、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办理。

1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是经营性资产的主管部门,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公司行使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对公司各种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实施。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公司其它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公司收益的催缴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公司内部产权关系。

组织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经营性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性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调查研究公司各类经营性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

参与公司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4、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划转,评估、评价和考核及监督检查等管理。

总公司2012年经营管理实施细则1.doc

总公司2012年经营管理实施细则1.doc

总公司2012年经营管理实施细则1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规范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充分提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集团公司、子公司、厂、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两级核算制度,集团公司是生产经营的决策中心、管理中心和利润核算中心,子公司、厂、分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核算中心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心。

2、集团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审计部、经营部、销售部、财务部、技术质量安全部、物资部、设备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九个职能部门,对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厂、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3、子公司、厂,下设与集团公司各部门对应的管理部门,对子公司、厂、分公司进行两级核算两级管理,在生产经营中对其进行全方面核算管理。

4、子公司、厂、分公司实行生产经营责任制,在经营目标责任范围和权限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和经营奖罚制,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厂、分公司实行履职保证金制度。

5、厂长、分公司经理是单位负责人,对厂、分公司人员全面管理责任。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集团公司对厂、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控,监控内容包括销售合同、生产质量、安全、资金、成本、贷款结算、设备维修保养等,对厂、分公司和厂、经理分别进行绩效考核,表彰先进鞭策落后。

二、集团公司的管理职责(一)下达对厂、子公司、分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实施规划、指导、检查和监督厂、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二)按公司材料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办法配置提生产经营各种生产资源。

(三)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监督集团所属厂、分公司的资金结算与支付。

(四)与厂、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厂长签订单位生产经营目标责任者。

(五)指导和监督厂、分公司销售合同和物资采购合同签订于管理工作。

(六)对厂长、分公司经理进行过程检查和业绩考核,及时作出奖罚决定。

(七)对集团、厂、子公司、分公司进行过程审计和事终审计。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一、引言资产经营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资产经营管理的概念、目标、原则、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管理办法提供参考。

二、资产经营管理的概念和目标资产经营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核心目标是实现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资产经营管理的原则1、优化配置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确保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优化性。

2、效率优先原则:企业应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为核心,积极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降低资产闲置率和浪费现象。

3、风险控制原则: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资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

4、持续发展原则:企业应注重资产的长远发展,加强战略规划和市场研究,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四、资产经营管理的策略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管理责任、使用要求、处置程序等,确保资产的规范化管理。

2、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企业应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保证资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3、推进信息化管理:企业应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

4、加强风险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对资产的全面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5、优化资源配置: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调整,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6、建立奖惩机制: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对资产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管理不善或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和惩罚,激发员工的管理积极性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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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合理经营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锈蚀,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根据《成都市成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成华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区属国有资产或参照区属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和人民团体用以直接获取经济收入,或具有现实经济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是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调整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闲置资产,转换无效资产,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增值保值。

第四条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登记、集中调配、分类管理、经营审批和收入统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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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国资办负责对全区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汇总;根据资产特性提出配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对资产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组织、督促资产管理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六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利用所管理资产依法开展经营;妥善处理资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安全维稳、涉访涉诉事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运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用;努力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流程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出租。

出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租期、价格水平及相关约束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一)原则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因特殊情况不采取公开招租的,须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租期3-5年(含5年)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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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5年以上的由区政府审批。

长期租赁合同的价格固定时段不得超过2年。

(三)出租应使用经区法制办审查的全区统一格式合同。

(四)出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报批程序为:
1、资产管理单位填写《国有资产经营申报表》并附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根据审批权限报请审批后报区国资办审查;
2、区国资办审查同意后在《国有资产经营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3、资产管理单位按批准事项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经营性资产开发、对外投资和举办经济实体。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上述经营行为,应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国有公司开展上述经营行为,按照公司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营性资产担保。

资产管理单位为区属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公司担保,由担保双方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国资办审核后报区重大资金调度领导小组审批。

单位对外提供担保,须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经营性资产出借。

资产管理单位向区属有关单位出借经营性资产,出借期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区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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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6个月以上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对外出借经营性资产,出借期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6个月以上的由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经营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取得的收入即时直接全额缴入区收费结算中心国资收益专户,并在《缴款书》上详细载明资产经营事项。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公司受托管理资产取得经营收入,参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自有配置资产取得经营收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处理账务,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缴。

第十三条街道受托管理资产上缴的经营收入,由区财政全额安排到该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受托管理资产上缴的经营收入,区财政根据单位综合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监督。

区财政局(国资办)将经营性资产运营情况纳入年度财政综合监督检查内容,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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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将全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内容,对区国资办履行综合管理与审核审批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纪律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区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一经发现有违规审核、审批和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及挪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华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华府〔2008〕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成华区人民政府公室2012年4月5日印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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