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海关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为完成海关业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范围:(一)办公楼附属用房对外出租、出借;(二)朱雀大街老办公楼、招待所对外出租、出借;(三)单身公寓多余房间对外出租、出借;(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向总署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4.拟投出资产的清单;5、关长办公会会议纪要;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我关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我关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
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二)专项考核。
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银政发[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和资金管理,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其财务和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纳入银川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由市本级财政下达预算和办理资金拨付,并用于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各项预算内、外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补助地方专项建设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
第二章代建项目的支出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第四条代建项目的支出预算下达,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市人民政府授权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银川市代建办)代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向银川市代建办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1.15【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二000年一月十五日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列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一)兴办经济实体;(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出租房产、土地及其他国有资产;(四)利用其他方式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实施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房产、土地、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六条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一)财政拨付的资金;(二)上级补助的资金;(三)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国有资产。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6月7日)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一条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视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党群、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计征比例按其使用性质分别为:一、《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属于流通、工交建生产性质的,按其实际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属于支援农业生产性质的(如科工贸、农工商一体化等),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5%的年率征收;属于单位为消化解决下岗分流人员(或安置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兴办经营实体的,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
三、《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同予以确定。
属于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6%的年率征收;属于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投入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四、《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所指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除指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外还包括:(一)对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如公园、动物园等)利用门面房屋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进行创收的,应纳入“非转经”管理范围,并按规定征收资产占用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海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6年11月27日第11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理顺和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责履行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区国资委“三定”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海淀区政府所有的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行政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事业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出租或在所属经济实体、参股、控股企业中的投资形成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一、引言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拥有但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文物古迹等。
合理管理非经营性资产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和落实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规范、高效管理,提高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利用效率,保护和增值企业资产。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文物古迹等。
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原则2.1 安全性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以资产的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防止损失和盗窃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2.2 规范性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确保管理行为符合规范,杜绝违规操作。
2.3 高效性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益,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2.4 综合利益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兼顾企业长期发展和社会的综合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流程3.1 资产登记流程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和分类。
登记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采购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
3.2 资产调拨流程资产使用部门需要调拨资产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拨,并及时更新资产登记簿。
3.3 资产维护流程资产使用部门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等。
对于损坏或老化的资产,需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3.4 资产报废流程当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包括提交报废申请、报废审批、资产清理和注销等环节。
3.5 资产盘点流程企业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登记簿与实际资产相符,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差异和问题。
四、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责任和监督4.1 资产管理责任企业管理层应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1995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6.近期财务报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2005〕7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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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关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为完成海关业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范围:(一)办公楼附属用房对外出租、出借;(二)朱雀大街老办公楼、招待所对外出租、出借;(三)单身公寓多余房间对外出租、出借;(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向总署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4.拟投出资产的清单;5、关长办公会会议纪要;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我关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我关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
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二)专项考核。
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徇私舞弊。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关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调剂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支,应当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应当用于弥补本单位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足额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终止。
应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由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费用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并由财政部门从其应拨经费中扣减应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收支未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资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区政府《关于转发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05〕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事业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法定职能工作的正常执行,属于应保障其法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一)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需提交下列资料:1.《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出租出借类,见附表1);2.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意见,包括公开招租方式等;3.租金定价方案,包括定价依据、租赁期限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需提交下列资料:1.《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其他类,见附表2);2.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意见;3.可行性论证报告;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协议)草稿;6.拟投出资产的清单;7.单位近期财务报表;8.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上述表格可复制或到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领取。
二、主管部门审核。
属下有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
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和综合财务科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
四、如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的还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还须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一)用房屋物业对外出租的,应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广告、中介、代理、招标等多种形式公布招租信息,实行公开招租。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原承租方。
出租物业的租金应根据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及有关税费合理确定。
凡物业租赁期超过三年或以上的均应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租金调整条款,该条款应体现为每年或每阶段按一定的幅度上浮租金。
(二)已签订的投资或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变更的投资或租赁合同(协议)应在签订或变更后30日内,报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备案。
第七条已出租的物业或其他资产在租赁合同期内,如承租方提出减租的,由原申报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物业或其他资产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约或重新招租的,应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以实际转作经营的资产评估值为基数,每月按6‰的比例计算国有资产占用费,于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上缴区财政。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转作经营的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十三条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申报制度。
从2006年度起,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情况表》(见附表3,下称《监管情况表》),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监管情况表》报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备案。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
区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财政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公房或非自有物业进行出租行为的,适用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存量公有住房(指单位未房改出售的住房)的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均应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出租出借类)附表2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其他类)附表3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