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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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含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有偿服务项目)、经营性

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

第四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方式主要有委托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独立经营、租赁经营等五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公司资产的主管部门,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建账、建卡、核算、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是经营性资产的主管部门,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公司行使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对公司各类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实施。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公司其它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公司收益的催缴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公司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经营性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性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调查研究公司各类经营性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参与公司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4、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划转,评估、评价和考核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参与公司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法人离任或企业破产审计、清算工作。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资产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司资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招投标工作经黄石市招标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政府招投标中心负责或招投标中心授权公司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或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分为两种形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须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须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投标方须以独立的身份参加投标。以法人身份投标的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参加投标;法人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和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三条投标方在投标前应交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开标时若中标,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未中标,当场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招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招标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招标方开标时,须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或都不邀请参加。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招标方记录开标过程,制作会议纪要,参会人员需在签到表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招标方须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1人以上单数。招标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及时更换。招标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招标方在开标时须总经理或经理授权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招标方在开标前须确定评标规则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方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场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招标方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另选中标人。

第四章委托经营

第二十三条在所有者即委托者不能够或者没必要亲自主持经营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把经营权让渡给经营者即受托者。委托经营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规定的合

同,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托管关系,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托管期限;委托范围及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收益分配;其它约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需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公司需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受托企业需通过董事会审批。公司确认与受托方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将被托管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企业。

第二十五条权限

公司权限:被托管资产变更与处置权;被托管资产管理权;被托管资产年度经营目标的最终审批权;被托管资产经营计划的最终审批权;被托管资产审计监察权;被托管资产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被托管资产经营收益分配权。

受托企业权限:被托管资产年度经营计划的权限内审批权;被托管资产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审核权;被托管资产经营层考核权;被托管资产财务管理权;杯托管资产经营层人事任免权;被托管资产重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被托管资产燃料、设备统一采购权;被托管资产生产经营管理权;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和规章制度的法律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委托经营管理

1、经营计划、预算管理。被托管资产纳入到受托企业

统一的经营计划和预算体系中,由受托企业进行综合平衡汇总。受托企业负责制定被托管资产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并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通过委托方的董事会与管理层签订业绩合同。

2、财务管理。被托管资产资产性投资(包括技改投资)纳入到计划和预算内的按照计划执行,预算外的投资由公司归口管理,并报公司备案。

3、绩效管理。受托企业按照与被托管资产经营层签订

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进行绩效考核,并在年终兑现奖惩措施。考核结果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七条考核

(一)、考核内容

公司与受托企业每年要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

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对受托企业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二)、考核流程

1、每年一月份,公司负责组织对受托企业上一年度托管业绩的考核;

2、财务部提供被托管资产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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