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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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通用,含流程图等)-最新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通用,含流程图等)-最新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管理。

第四条公司金融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其主要管理职责:(一)固定资产的价格审核、财务入账、折旧计提等会计核算;(二)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程序及审批手续实行财务监督;(三)负责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预算项目的资金筹措,并按财务预算报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部门,设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管理职责:(一)固定资产年度购置、更新、改造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调拨、修理、处置及经营;(三)建立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真实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保证账、物相符;(四)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五)对固定资产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公司预算主管部门。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实物保管部门,应落实责任人,其管理职责:(一)固定资产的申请、参与采购、验收、领用、保养、检修等日常管理,确保安全使用;(二)按价值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劳动资料属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器具、运输工具等资产;(二)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3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进行分类,具体为以下六类:(一)房屋类: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二)一般设备类:是指办公和日常使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电脑设备、办公家具等;(三)运输设备类:是指轿车、货车、电瓶车等;(四)通讯类:是指电话、手机、卫星地面接收装置等设备;(五)办公类:空调、复印机、电脑设备、传真机、打印机、点钞机、考机、保险箱等设备;(六)其他设备类:是指不包括上述各项的设施、设备。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合理配置,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购置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照本单位的需求和选型标准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招标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

第五条购置固定资产应经过申请、审批、编制采购计划、招标、评标、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采购过程的透明可控。

第六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建立详细的购置台账,记录购置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和财务核算。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资产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第九条对于需要调拨、借用、报废、捐赠等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资产移交过程的透明可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条维护管理部门应制定维护计划和维护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维护记录,包括维护日期、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形成完整的维护档案。

第五章报废处置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报废资产应做好清理工作,包括整理、编目、交付等。

第十三条如果报废资产还有一定的价值,可以进行拍卖、变卖或处置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资产的最大化回收。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建立相关的台账和档案,记录处置的方式、金额、受益方等信息,并及时做好财务核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固定资产管理目标和原则:1.目标: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合理配置和准确计量,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价值。

2.原则: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合规、规范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记录、维护保养、动态监控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和程序:1.固定资产申购:制定明确的申购流程,包括申购申请、审批流程、采购招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2.固定资产登记:建立统一的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包括资产信息的录入、标识编码和账务登记等。

3.固定资产验收:确保固定资产验收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包括验收标准的制定、验收程序的安排和验收报告的编制等。

4.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方法,并及时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变动:规定固定资产变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资产转移、报废、捐赠等环节的处理。

6.固定资产盘点: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发现差异及时调查处理。

7.固定资产处置:制定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资产处置申请、评估、审批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8.固定资产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保管,包括编制资产存放清单、定期检查和防火防盗措施等。

9.固定资产维护:建立健全的维护保养制度,包括定期检修、维修记录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等。

10.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推动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包括资产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应用,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三、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和监督:1.责任分工: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级责任,包括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和各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2.监督检查: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和资产审查等。

3.违规处理:规定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纪律处理措施。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改进:1.完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及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持与时俱进。

2.改进措施:根据实际管理中的问题和反馈,不断改进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和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投资之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为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有效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综合效益,制定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机械等。

三、管理责任1.公司领导层负有全面管理固定资产的责任。

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目标、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战略、合理分配资产使用权,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各部门经理负有具体管理固定资产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政府内部监督和控制。

同时要进行固定资产台账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准确记录和更新。

3.员工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要负有相应的责任,要加强资产的保护和维护,保证资产的完好无损。

四、固定资产采购管理1.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部门应提出采购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把关,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和固定资产的质量。

2.采购固定资产前,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资产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关键信息。

3.对采购来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账,并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和财务凭证的录入。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护1.使用部门负责制定资产使用计划和维护保养计划,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科学使用。

需经过领导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2.员工在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要加强保护意识,不得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私自处置或擅自改变资产用途。

同时要保持资产的清洁和维护,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修和维护。

3.公司要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安保制度和系统。

加强资产监控、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

六、固定资产盘点和报废1.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确保资产台账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盘点工作由专人负责,务必认真细致,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是由单位、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理性原则: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按照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2. 完整性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安全性原则: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做好资产保险与维修工作。

4. 规范性原则: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第十条单位、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准确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应统一编号,并在资产贴标上进行标识,确保每一项资产都有唯一的编号。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要注重记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固定资产档案的实时更新。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将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单位、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由专门的维修人员负责,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第三十条对于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流程,不得违规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后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使用或上缴。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单位、部门领导机构所有,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合适的程序审批后执行。

以上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自年月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长期使用、生产商品、提供服务而购置的具有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可量化的生产资料。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为了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保护和增值企业资产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修理、报废、出售、折旧等。

一、固定资产购置1.根据企业的经营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2.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预算,制定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3.对待购固定资产进行市场调研,选择满足企业需求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购销合同。

4.在购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并与供应商进行严格的验收。

5.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入账,并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

二、固定资产使用1.固定资产应按照其设计用途和要求进行正确的使用和操作,避免超负荷使用和人为损坏。

2.对于需要特殊保养和维护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维护,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3.各部门和岗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防止误用和事故发生。

4.使用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的故障、老化和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维修,确保及时修复,避免延误和损失。

三、固定资产报废1.对于无法修复或经济效益低下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2.报废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清点和整理,并编制资产报废清单和报废台帐。

3.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剩余价值,确定合理的报废价值和清算金额,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的固定资产,要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环境保护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四、固定资产处置1.对于企业不再需要或失效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处置或出售。

处置固定资产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包括评估、拍卖等。

2.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时,要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3.对于处置资产的收入和费用要进行核算和处理,确保合法、公正、透明。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同时该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了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处置、清查盘点等管理内容。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根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原则,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工程设备部负责管理,办公用固定资产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1、拟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组织固定资产的购置,主持或参与固定资产项目的评估论证、招标和验收等H作;3、固定资产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固定资产编码及台账,登记固定资产的名称、编码(编号卜配置、使用状况、保管人等信息;4、制作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保证各项固定资产实物与台账核对相符;5、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台账,保证台账与固定资产明细帐核对相符;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使用状况,合理调配固定资产;7、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转移、维修、改良、借用及报废等事宜;8、每年会同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第九条:固定资产范围:包括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投资投入、交换、盘盈等形式取得(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类根据固定资产经济用途,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房屋及建筑物、机械(工程)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工具及办公设备等。

财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财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财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部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财政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

(二)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保障安全,提高效益。

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保障其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四)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倡导勤俭节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防止闲置浪费。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一)固定资产的分类财政部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职工宿舍等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一般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4、文物和陈列品,如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包括各类图书、期刊、资料和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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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履行职能,促进质监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监系统固定资产,是指由质监系统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全省质监系统计划财务部门是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内容包括:(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包括办公用房,检定、检验检测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电梯、通信机房等),罚没物品和暂扣物品存放用房,附属用房(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二)一般设备。

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被服装备等;(三)专用设备。

包括专用车辆、各种检定检验检测设备、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四)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对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土地和车辆,以及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设备,参照相关标准执行:(一)行政单位1、房屋建设及办公使用面积参照省发改委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2、土地使用参照省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3、公务用车配备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稽查和各事业单位主要参照国家总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或比照行政单位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七条各行政单位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第八条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经计财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计财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办理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一)资产对外投资、出借、出租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章程;(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土地来源证明、固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六)《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各单位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进财政专户,支出列部门预算。

第十条各单位资产占用费的缴纳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233号令)及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后,统筹安排用于单位津补贴的规范化发放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一、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一)闲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包括:(一)调剂。

调剂固定资产是指将固定资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出售固定资产是指将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其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三)置换。

置换固定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

报废固定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

报损固定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捐赠。

捐赠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局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批。

二、处置车辆、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等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报省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省局审批,报财政厅备案;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由市(州)局审批、处置、监管,报省局备案;5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局审批、处置、监管,报市(州)局备案。

三、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与市(州)局同权。

四、市(州)局直属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与县级局同权。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程序一、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申请。

(二)逐级报送。

由市、州局对所属县级局及直属单位情况审核同意后,分类上报。

(三)省局审核。

省局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后,分类批复;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省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省局分项批复各单位。

(三)资产评估(鉴定)。

各单位收到省局批复后,对确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确需进行鉴定的资产,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

(四)公开交易。

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湖北省固定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协议转让、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

(五)变更登记。

资产处置完毕后,各单位凭省局下达的批复文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原值1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按管理权限,由各市(州)、县(市、区)局制定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上报资产处置材料。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必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内容包括:1、房屋及土地。

应写明购建时间、地点、原值、占用面积、建筑面积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

并单独行文,单项申报。

2、车辆。

应写明购置时间、原值、大修次数、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

3、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应写明购置时间、原值、设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维修次数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

凡申报未用或基本未用的设备处置时,应附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购入时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意见。

4、申请处置原因必须恰当、合理、合法,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车辆行车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四、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六、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七、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八、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证》;九、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处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一、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二、各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缴国家税金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应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10个工作日内,由执收单位或购买人直接将款项缴入省局固定资产收益汇缴户,再由省局统一缴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收益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十八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各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固定资产;(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五)合并、分立、清算;(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固定单位;(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同级计财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清查具体办法按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资产信息化管理与产权登记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在购入时,凭发票或上级集中采购固定资产调拨单,先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相应的固定资产卡片,再交财务支付款项(无偿调拨资产不支付款项),并凭卡片记录相应的支出,保证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应账务一致。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由财政部门核发《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固定资产收益,或者拨付、使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质监系统内各级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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