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编号:国土资估备()年第号20 年月日

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

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一步加强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报告应具有规划土地使用权价格 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科学计算改制企

业土地资产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本金、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等不可缺少的参数。为严格落实国土资发〔2001〕44号文,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改制上报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同时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只上报一种评估价格的,不再受理,不予备案。 二、严格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范备案报告 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应严格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文件要求,做到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评估结果至少需要采用两种估价方法综合确定。 三、科学测算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估价师协会或 有关研究机构,收集整理当地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和近三年来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等资料,综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异测算和研究,科学确定并公布当地土地增值收益率。未经科学论证的土地增值收益率,不得直接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使用。

(GBT18508-2014)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GB/T18508-2014 (新)土地估价报告01-文字式 封面内容和格式如下: [一]封面: 土地估价报告 [封面标题] 项目名称:[说明估价项目的全称,内容宜包括评估目的及估价对象价格类型(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等要素] 受托估价单位:[说明进行该项估价并符合估价资质的机构名称,可同时列出合作估价机构]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说明估价机构对该项目的编号,含有“(地名)估价机构简称(年度)(估)字第××号”等字样,其中地名为估价机构所在省市的名称,所在省份填写简称,年度为提交土地估价报告日期所在年度] 电子备案编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说明土地估价报告提交的具体日期] [二]正文 正文内容和格式如下: 土地估价报告 [正文标题] 第一部分摘要 [分标题] 一、估价项目名称[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封面] 二、委托估价方[说明该项估价的委托单位或个人] 三、估价目的[说明该项估价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何种需要及其估价依据、估价结果的应用方向等] 四、估价期日:[说明估价结果对应的具体日期,样式为XXXX年XX月X X日] 五、估价日期[说明该项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 六、地价定义[说明估价对象实际用途和宗地内外实际开发程度,现状利用或规划利用

条件,本次估价所设定的开发程度和用途及其理由。土地开发程度的设定应与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特点和估价目的相一致,分别界定为宗地外围或宗地内外“几通”(指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气、通暖、通讯等)和宗地内平整;地价定义应注明所估地价的内涵是指在公开市场(或特定市场)条件下,于估价期日、现状利用或规划利用条件下、设定的开发程度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内一定年期的,某种权利特征下,土地使用权(或包括其它内容)价格] 七、估价结果[说明最终确定的总地价、单位面积地价,必要时注明楼面地价,应以人民币表示,总地价附大写金额,并附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见表E.1)。如需用外币表示的,应标明估价期日外币与人民币的比价]。对涉及抵押的估价,应注明上述估价结果中是否包含优先受偿款、抵押物抵押、使用及处置时的登记费用、过户税费、拍卖佣金、司法诉讼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八、土地估价师签字[由参加评估及符合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中的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签字,并注明土地估价师注册证书号] 九、土地估价机构[由签字土地估价师所在的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至少一个为符合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机构公章) XXXX年XX月XX日上述八、九两项应在同一页展示

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信息填报 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评估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htt p://https://www.360docs.net/doc/0019456616.html,),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按要求上传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关证明、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相关证明、在本机构执业的评估师资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电子扫描件。 二、备案信息核验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 — 1 —

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三、备案信息公示和变更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完成后,其机构名称、备案编号、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业评估师等信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组织形式、执业评估师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变更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核验。土地估价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注销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四、系统密钥管理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可直接登录备案系统,机构备案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配发机构管理密钥,该密钥用于识别机构身份,并可用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2016年12月1日前设立且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存量土地估价机构,凭已取得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密钥登录备案系统,系统将自动调用该机构信息供备案时核实完善。 已备案机构变更信息时,需凭机构管理密钥登录备案系统。 — 2 —

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

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立项报批文件保管期限:永久密级:秘密 1、立项报告及批复。 2、项目建议书。 3、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5、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专家建议文件。 6、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准文件和年度计划项目表。 7、项目投资备案证。 8、选址申请和选址意见书。 9、用地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征地、拆迁的报告及批复文件。 11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 12征地合同、协议。 13、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14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15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16土地综合开发补偿费支付协议。 1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18征地批准通知书。 19土地使用变更通知书。 20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1房屋评估报告。 22危房鉴定报告。 23旧房拆除协议、审批表。 24拆迁许可证(2011年以后工程已取消,并入市政府征收办,待征收办出台细则后确定) 2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26建设用地范围图。

27道路红线图。 28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 29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3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32规划红线图。 33消防审查批准文件。 34人防审查批准文件。 35环境影响评估报送书。 36环保审查批准文件。 37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清册书。38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3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0其它应归档的文件。

2、勘察、设计文件永久秘密 1、勘测合同。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 3、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 4、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委托书。 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备案表。 6、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回复意见。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8、其它应归档的文件。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强化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取得本市备案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下同)(以下称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称估价师)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报告(以下称估价报告)的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定。 鼓励估价机构将房地产咨询服务类报告网上备案。 第三条(备案系统) 估价报告备案应当在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称备案系统)进行。 估价机构、估价师应当凭密钥登录备案系统进行估价报告备案。 第四条(备案原则) 备案的估价报告由备案估价机构、备案估价师承担责任。 已备案估价报告的信息与提交的估价报告应当一致。 估价报告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共同完成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1家为牵头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备案职责。 第五条(备案要求) 估价机构应当先完成估价报告备案,取得备案号,再提交估价报告。 分户报告应当按户备案。 第六条(报告备案) 估价师凭密钥登录备案系统,完成估价报告摘要信息录入。 估价机构应当指定若干专人负责估价报告备案的申请,专人凭密钥登录备案系统,提交估价报告备案申请,取得备案号。 一次备案申请,备案系统自动生成一个备案号。 由备案系统打印估价报告摘要备案表,与估价报告一并装订后提交委托方。估价报告摘要备案表应当装订在估价报告首页或者致委托方函的前页。

土地估价报告审核要点和优化措施

土地估价报告审核要点和优化措施 摘要: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做好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工作是控制土地估价成果质量的重要手段。估价报告是估价业务的核心成果,也是行业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的对象,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价及核心竞争力,故评估行业必须重视相关质量审核控制工作的规范开展,由于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专业性,有必要就审核工作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研究,进而优化整体工作质量,提升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及可靠性。 关键词:土地估价报告;审核要点;质量控制 1土地估价报告审核要点 1.1关注是否违反评审标准中定性部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估价报告 报告形式合规性: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检查报告中估价师和评估机构的签字盖章都完整无缺,杜绝使用财务章或其他非法章来代替估价师和评估机构的签字和盖章,评估师必须是备案函名单中的执业人员并确保已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准地价成果年限:重点审核基准地价相关成果距估价报告估价期日是否超出了六年,若超出的原则上不能采用,若无法避免需要选用的,报告中要披露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书面要求选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意见或说明,未有以上意见或证明的,也可以省级或以上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论证形成明确的结论和使用建议作为证明,且在报告里重点提示说明,并对期日影响系数进行客观合理调整。估价报告附件对应增加地方政府、专家论证结论意见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 估价方法:应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至少选取至少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若只选用一种估价方法的,需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操作难度大,谨慎采用。 鉴证性土地估价报告,定性类评审结果有两类,即不合格与和合格,以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 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14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2]35号 •【施行日期】2012.06.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 案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是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部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以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已成为行业管理的主要制度,连同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制度一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自2012年7月1日起,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019456616.html,)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0019456616.html,),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

子备案号。 涉及企业改制的土地估价项目,仍按《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执行。企业在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审时,所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具备电子备案号。 实施电子备案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不再上报估价业绩项目清单,有关业绩和备案情况由“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并向社会公示。 部将在本通知下发后,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开展培训,并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一步完善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制度,定期组织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对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开展抽查评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6.14 •【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83号 •【施行日期】1995.06.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 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局对土地估价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备案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已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中介服务营业执照; (二)工商登记核准的主营范围内允许从事土地价格评估; (三)估价机构现有专业人员条件和注册资金数额满足《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其中机构中有7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备案。 凡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领取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也要依照本通知申请在今年12月底前备案。 二、办理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备案申请报告; (二)机构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资格证明等复印件; (五)机构组织章程。 1994年底前设立的机构还应提交3宗土地估价报告(1式2份)。 三、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备案,颁发备案证书。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家机构中从事土地价格评估。已在两家以上机构中从事估价工作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保留一家,辞去其他家的估价业务。同一土地估价师在两家以上机构中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一经查实,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 四、经备案的机构在地方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允许机构中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专职人员按规定查阅有关资料,不得以各种借故,不提供资料或拒不确认结果等。 五、完成土地估价业务后,在土地估价报告送交委托人的同时,应将相同内容报告抄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 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登记和地价管理等工作中,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进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或作为土地登记、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是指在国家有关规定下,经过有资格的土地估价师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估价,并将估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备案。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目的是监管和保护土地市场的公平、透明和规范。做好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后,可以使土地的价格市场更加透明,降低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同时,备案也可以保护土地拥有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不明确自己土地真实价值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下面列举三个实例: 案例一:某城市一块经济适用房用地的估价报告备案 在经济适用房用地估价报告中,土地估价师首先确定了土地的基本情况和权属情况,通过对市场环境的了解和实地考察,认真研究了该项土地的用途、土地位置、建筑面积和周边地产市场的情况,最终给出了详细的估价报告。 案例二:某地区一块商服用地的估价报告备案 商服用地属于商业地产,因此土地估价师需要考虑到商业发展趋势和商业项目规划。在商服用地估价报告中,考察该地段风景地理位置、商业氛围、商务办公人群、商业配套以及历史租金收益等都要列入考虑因素。

案例三:某城市一块住宅用地的估价报告备案 在住宅用地估价报告中,土地估价师需要考虑到土地用途,人口密度,交通设施,生活配套等因素。本案例中,土地估价师通过实地考察和专业判断,得出了该块住宅用地的实际价值,从而给出了具有权威性的估价结果。 综上所述,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目的在于规范土地市场,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专业的土地估价师对土地进行估价,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多年以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已经成为土地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也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政策,通过对估价结果的分析和研究,切实掌握土地市场的动态变化,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且需要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任何隐瞒、虚假和误导的情况都是不允许的。此外,土地估价师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保证估价工作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总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是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实施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有效的估价方法和备案程序,可以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农民和土地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开发利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资源的紧缺和利用效率的低下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因此,如何实现土地资源的科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9.06 •【文号】国土资规〔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信息填报 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评估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019456616.html,),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按要求上传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关证明、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相关证明、在本机构执业的评估师资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电子扫描件。

二、备案信息核验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三、备案信息公示和变更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完成后,其机构名称、备案编号、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业评估师等信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组织形式、执业评估师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变更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核验。土地估价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注销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四、系统密钥管理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可直接登录备案系统,机构备案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配发机构管理密钥,该密钥用于识别机构身份,并可用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2016年12月1日前设立且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存量土地估价机构,凭已取得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密钥登录备案系统,系统将自动调用该机构信息供备案时核实完善。 已备案机构变更信息时,需凭机构管理密钥登录备案系统。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 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执业登记备案表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执业登记备案表 注:1. 2.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在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处盖法人公章即可。

附件2-1: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编号”栏目中请填写对应证书的编号。其他附件中涉及上述两项栏目的,填写方式相同,不再另行备注。

附件2-2: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注:1.不担任合伙人(股东)的评估师不需要填写“出资额”和“出资或者股权比例”栏; 2.执业时间栏目请填累计执业时长; 3.本表所称评估师以外的专业人员是指评估师以外的,根据《办法》的要求,由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自主评价认定的具有价格评估鉴证专业知识及实际经验的其他价格评估鉴证从业人员;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附纸填写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执业登记备案表 备案公告

(公函编号) (机构名称)报来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执业登记备案表》(《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登记信息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价协字【2020】31号《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中价协【2021】1号《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执业登记备案手续,主要执业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 二、组织形式为:···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为···。 五、申报的价格鉴证师、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师)执业登记信息已通过中国价格协会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执业登记信息已录入“云南价格鉴证评估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可通过中国价格协会官方网站、云南价格鉴证评估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附件6-1: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变更事项执业登记备案表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资委 2013年5月10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

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土地估价报告

土地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平泉县新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平泉县七沟镇榆树林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值价 格评估 受托估价单位:承德市弘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承弘土(估)[2017]字第173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土地估价报告 第一部分摘要 一、估价项目名称 平泉县新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平泉县七沟镇榆树林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值价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三、估价目的 本次是对平泉县新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平泉县七沟镇榆树林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提供客观、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值价格参考依据。 四、估价期日 2017年8月28日 五、估价日期 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 六、价格定义 1、本次评估土地价格是指估价基准日为2017年8月28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值价格; 2、土地用途: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2007年8月10日)规定,本次评估设定为工业用地; 3、使用年限: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50年,估价对象终止日期为2056年9月20日,截止到评估基准日,估价对象剩余年期为年,本次评估估价对象的使用年期按照剩余年期设定; 4、本次估价基准日设定宗地实际开发程度为红线外围“三通”(通电、通路、通讯)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七、估价结果 经估价人员现场察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得到待估宗地在估价设定用途、使用年限及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8月28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值价格为: 评估土地面积:平方米 评估单价:250元/平方米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操作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应用培训资料 (估价机构) 目录 一、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产生的背景 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运转对土地估价机构的意义 三、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土地估价机构)简单介绍 四、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估价机构上报的内容及流程 五、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对需要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的要求

六、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实际操作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应用培训资料 (估价机构) 一、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产生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就是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的操作平台.该操作平台的产生是基于以下原因: 1、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对各评估机构的从业情况不了解,因此无法详尽了解土地估价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土地估价机构的从业状况、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状况、土地估价报告的应用状况、土地估价技术的发展状况。这些均限制了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对估价行业的管理。 2、土地估价行业内确实存在报告不备案、不出具技术报告、不保存报告档案、故意高估或低估、恶意压价等不良行为,估价机构不注重自身建设、注册估价师有弄虚作假等现象。实施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能够促使评估机构注重自身建设,加强对评估报告的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杜绝弄虚作假的情况。

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有一个技术平台的支持。就像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了解土地市场的整体状况、通过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了解全国城市地价变动状况一样;要了解土地估价行业的发展状况,也需要一个技术平台的支持,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就是基于上述需要而建立的。 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运转的目的 1、可以有效的提高土地估价报告的权威性,提高社会对土地估价行业的认可程度。系统正式运转后,所有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土地估价报告均需通过系统备案,获取备案号,没有备案号的土地估价报告没有公信力. 2、可以有效的提高土地估价机构的自律意识,自觉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后才能提交,要求备案的电子报告和提供给客户的报告完全一致;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后所有的修改均被系统记录;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均需要有u盘证书(硬key)才能上报;报告上报后可以被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市级国土资源局、县级国土资源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省估价师协会等部门直接查询。 3、可以有效的提高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土地估价行为的管理效率。管理机关和协会可以直接通过系统随时了解土地估价行业的发展情况、机构的从业情况、估价师人员状况、土地估价报告状况.随时组织专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加强了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2019版广东版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2019版第一部分定性部分 法定评估业务中的《土地估价报告》,评审结果定性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当出现以下情形,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缺少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签字或机构盖章(或使用合同章、报告专用章、财务章等代替),或签字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不在备案函名录内等; ——基准地价成果与待估宗地的估价期日超6年,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未上传备案函且未在行政部门备案的(已备案的降0.5等);——无充分理由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评估,且未按《规程》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的。 对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的法定土地估价报告,仍需按定量评审要求进行评审,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定量部分一、封面(1%) (一)封面标题重点审查项目名称、受托估价单位、估价报告编号、技术报告编号、提交报告日期、电子备案号(含二维码)是否齐全。 说明:电子备案号(含二维码)需另行生成,报告备案系统中查阅的报告是评估机构直接上传的报告,故若在系统直接评审仅需判断封面页是否有“电子备案编号”项目。 (二)关键字重点审查估价对象所在市、县全名(与项目名称中市、县全名是否一致)、估价目的、估价机构全称、提交报告年度是否完整。

二、第一部分总述(18%) (一)估价目的(2%)估价目的必须表述准确、规范,说明委托方何种需要(如: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估价结果应用方向。出让评估需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以下简称“4号文”)要求,有相关说明。 应说明评估依托的具体经济行为,说明不明确或没有说明的应扣分。出现评估目的与委托方真实需求或有关规定相矛盾、不适合的应扣分,如,将课税评估表述为处置或清算。 以下情形可以评定为五等以下:1.出现两个估价目的;2.估价标的不符合土地处分的有关规定或评估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例如不能交易、抵押、转让或者不能被征收征用的土地却出现了相对应的评估目的。 (二)估价依据(2%)重点审查:1.估价依据是否充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估价人员实地勘查资料等四类是否齐全,表述是否规范,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应注明文号、生效日期;2.政策和法规是否考虑了最新政策调整、是否具有针对性。 应结合评估目的、评估假设、估价技术过程检查是否引用了特殊规定和标准以及有关权属证明,如有应列明。 (三)估价期日与估价日期(1%)一般情况下,估价期日与估价日期接近并与委托函一致。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目的的,常规都是在踏勘过现场、在估价工作周期之间的某个时点,涉及财务记账的多数选择月末。对追溯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应给出相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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