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管理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工作应以服务市民、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2.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3.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4.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5.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处理市民投诉和举报;6.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权限:1.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2. 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3. 对严重违法行为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处理;4. 对市民投诉和举报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5. 对城市管理秩序进行巡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城管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城管工作;2. 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业务知识;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城管协管员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勇于担当;3. 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质量;4.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城管协管员良好形象;5.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贿赂、礼物;3.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4. 不得擅自离岗、脱岗;5.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城管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一、引言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城管工作关系到城市形象、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对于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城管工作的职责及管理制度,以规范城管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二、城管工作职责1. 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1)组织制定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和规范;(2)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市容市貌维护;(3)对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4)负责城市照明、广告、牌匾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1)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标准;(2)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3)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4)对乱倒乱扔垃圾、乱泼乱倒污水等行为进行查处。
3. 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监督(1)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和标准;(2)负责城市绿化带的规划、建设和维护;(3)对违法占用绿化带、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4.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1)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2)对违法占用道路、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5. 负责城市安全管理的监督(1)负责城市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2)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规施工等行为进行查处。
6. 负责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1)负责城市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2)对乱停乱放、闯红灯、违章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 负责其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1)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工作;(2)负责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城管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设置(1)城管局内设办公室、市容管理科、环境卫生科、绿化管理科、基础设施管理科、安全监督管理科、交通管理科等科室;(2)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城管局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局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局全体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二章执法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执法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五条新任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巧、职业道德等。
第六条在职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三章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得超越职权。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佩戴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期限。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过错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执法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城管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的良好秩序。
城管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城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队伍管理原则1. 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 坚持以人为本,关心队员生活,提高队员待遇,激发队员工作积极性。
4. 坚持公平公正,奖优罚劣,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三、组织机构1. 城管工作人员队伍由队长、副队长、各中队负责人及队员组成。
2. 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各中队负责人负责本中队工作。
3.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队员选拔与培训1. 队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确保选拔到德才兼备的人才。
2. 对新入职的队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3. 定期对队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队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工作职责1. 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城市管理的日常巡查、执法、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3. 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秩序。
4. 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六、考核与奖惩1.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队员的工作绩效、纪律作风、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2.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工作不力的队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3. 考核结果作为队员晋升、调岗、辞退的重要依据。
七、纪律与作风1. 队员应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徇私舞弊。
3. 树立良好形象,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4.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2. 本制度由城管工作人员队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城管队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城管队伍人员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城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册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协管人员。
三、人员招聘1. 招聘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 招聘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2)热爱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3)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4)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学历者优先。
3. 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2)报名及资格审查;(3)笔试、面试;(4)体检、政审;(5)公示、录用。
四、人员培训1. 培训内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服务意识等。
2. 培训方式:集中培训、岗位培训、网络培训等。
3. 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人员管理1. 日常管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
2. 工作职责:协管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3. 考核与奖惩:(1)考核:定期对协管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等。
(2)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六、合同管理1. 协管员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2. 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单位需要,可续签劳动合同。
七、退出机制1. 协管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协管员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开除,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册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所有。
九、监督与检查1.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 定期对城管队伍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加强城管队伍人员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城管工作高效、有序、文明地进行,为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城管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城管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城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市民创造整洁、有序、和谐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城管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特殊情况需请假,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城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市民的求助和投诉。
第六条城管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利用公车办私事。
第七条城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尊重市民,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
第八条城管人员应正确使用执法装备,不得私自带走或滥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城管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城市道路、公共区域干净整洁;(二)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查处违规张贴、悬挂、喷涂等行为;(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维护城市绿化设施,确保绿化效果;(四)负责城市设施管理,维护公共设施完好,保障市民正常使用;(五)负责城市秩序管理,查处违法建设、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行为;(六)负责城市安全管理,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安全。
第十条城管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城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城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城管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和监督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查处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三)参与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四)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关信息;(五)协助其他部门查处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权限:(一)依法检查、调查、取证;(二)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三)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四)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疏导;(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任职与培训第六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城市管理相关专业知识;(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四)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任职程序:(一)公开招录,严格考试、考核;(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三)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
第八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一)新任职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三)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项培训。
第四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九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四)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城管人员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城管队伍的素质和形象,确保城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城管人员,包括城管执法队员、城管协管员等。
第三条城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
第二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四条城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确保城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尊重群众,维护城管队伍形象。
3. 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维护城管队伍的团结和纪律。
4. 保守国家秘密,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传播。
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
6. 不得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五条城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城管人员实行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需在规定地点签到。
第七条城管人员请假需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及请假时间。
第八条城管人员因病、事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城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 严格执行城管法律法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 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在非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4. 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个人品德与修养第十条城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修养,具体要求如下:1.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2. 尊老爱幼,关心他人,乐于助人,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3.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廉洁自律,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
4. 注重仪表,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维护城管队伍的形象。
第六章健康与安全第十一条城管人员应注重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身免疫力。
第十二条城管人员应遵守交通安全规则,驾驶车辆时应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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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
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
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
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
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
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
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
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
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
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
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
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5-11-05 15:59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
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效管理的要求。
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七)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八)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