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注意16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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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几个难点问题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几个难点问题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几个难点问题分析作者:胡严戈来源:《管理学家》2020年第22期[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根据性质分类(内、外资)分别构建了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该项制度已经不再适用当下环境。

因此,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应运而生,二者实行合并方式。

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逐步完善,并且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纳税调整得到逐步完善,但是其中依然存在部分问题。

因此,针对企业所得税调整已经处于势在必行的状态。

文章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分析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A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国内经济环境已经发生非常大的改变,财政税收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得到实施。

新旧之间存在必然的更替,所以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需要做到实时性的调整。

在不断调整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日趋完善,但是其中有大量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一、企业所得税调整的具体分析(一)纳税调整能够提升企业所得税征收水平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家的企业缴税方法是按照月算或者是季度预缴的方式,然后根据本年度实际收入计算实际应缴税费,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

企业根据此原则与实际经营状况对利润的工作进行核实,从而实现企业会计计算与税法规定处于平衡状态,从某种程度上讲,能够起到明显缓冲的作用效果,进而保证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可以得到很好的执行。

(二)纳税调整能够使企业得到健康发展1.纳税调整能够使企业财务问题更加清晰在进行纳税调整过程中,为了使账目能够符合纳税有关方面的检查要求,企业必须要将财务报表,以及有关方面的票据资料准备充分,并且一定要切实可靠。

这样财务人员必须要对自身工作做再一次检查,对财务中是否有疏漏的情况存在,可以做到详细了解,从而有效避免有经济犯罪的可能性,进而使企业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

2.纳税调整能够使企业的财务预算体系更加完善通过实行纳税调整的方式,企业需要对各类明细账做再一次的核对。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应对指南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应对指南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应对指南一、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对其所得利润进行征税的税种,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税法法规繁杂,税务环境多变,许多企业在面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往往会面临各种税务风险。

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应对的指南,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税务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的来源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风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依据是税法法规,如果企业对税法法规理解不准确或者不熟悉,就可能会导致遗漏纳税义务、错误计算应纳税额等问题,从而面临法律法规风险。

2.计算风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涉及到多个税务工作环节,包括利润调整、计税方法选择、税务优惠等,如果企业在计算过程中出现错误,就可能会导致应纳税额的偏差,从而面临计算风险。

3.资料完整性风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需要提供大量的财务报表、发票等资料,如果企业在准备资料的过程中存在遗漏、不完整的情况,就可能会面临税务审查的风险。

4.审查风险: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在着审查权,如果企业的纳税申报存在问题,就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审查,从而面临审查风险。

三、应对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的指南在面临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应对:1.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财务报表、发票等重要资料的核查,确保其真实有效。

2.合规团队建设:企业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合规团队,包括财务、税务等相关人员,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的研究和应对能够得到及时和准确的处理。

3.定期培训和更新: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税法法规培训,以保持对税务政策的了解和掌握。

同时,企业还应及时了解税法法规的最新修订情况,确保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申报工作是符合最新规定的。

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会计信息失真,纳税申报失实.(1)设置“账外账”,逃避税收兼管“账外账”是指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账册外另设一套账用于违法活动的行为,用于逃避政府执法部门的兼管.从税务检查情况看,“账外账”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按日或按月汇总金额,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规模小、业务少的企业;另外一种是账簿式的记录,所有凭证资料俱全,业务详细,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频繁的企业.无论“账外账”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隐蔽性强。

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随时都可拿出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而核算准确的真账却存放隐蔽处,令执法部门不易查证,难以发觉.2、知情范围小。

为了减少偷税风险,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主办财务人员知晓内幕,其他人并不知晓.3、使用范围广。

由于“账外账”设置并不难,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偷逃国家税款,成为偷税罪常用的伎俩之一.4、人员挑选严。

采取“两套账”偷税的企业,在主办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严,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担任。

5、现金交易多。

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经营特点,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取得收入不开具合法凭证,在帐上将经营业务收入化整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隐瞒收入偷逃税。

从税收征管来看,企业做“账外账",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形式,隐瞒应税收入,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自己所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

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大局来看,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大做假账,上市之后,继续公布虚假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假账的大量存在,使我国的一些统计信息及经济指标误差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也动摇了“诚信”这块市场经济的基石。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税收检查是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税收申报、缴纳情况的一种监管措施,对大型企业(行业)的税收检查存在着一些难点。

本文将针对这些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对策。

一、难点1. 涉及税种多,难以全面掌握:大型企业(行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消费税等。

税务人员需要对这些税种的税法、政策、计算方法等进行全面掌握,才能开展有效的税收检查。

2. 数据量大、资料繁杂:大型企业(行业)的业务量庞大,财务数据和资料也相应庞大而繁杂。

税务人员需要对这些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核对、比对等繁琐的工作,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3. 税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大型企业(行业)的税务管理制度复杂,且针对不同的业务和税种往往存在不同的制度。

如果制度不规范、不完善,容易导致申报、缴纳等环节存在问题,使得企业(行业)存在隐性的税收风险。

4. 多部门协作难度大:税收检查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和支持才能顺利开展。

但是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如果协调不好会影响检查进程、增加检查难度。

二、对策1. 优化税收管理制度:企业(行业)税收管理制度是税收检查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制定一套完整的、统一的管理流程,对各个环节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可以有效降低税收风险。

2. 加强内部监督、自查和自纠:企业(行业)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在税收检查之前,企业(行业)应该自行开展自查和自纠工作,查找潜在的问题和不足,主动纠正错误。

3. 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大型企业(行业)税收管理的重点。

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将企业(行业)的财务数据实时汇总,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可以减少人工操作、提高效率、降低错误率。

4. 建立协作机制:针对多部门协作这一难点,可以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和协调,使得检查工作更加高效快捷。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史上最全一、企业所得税一收入类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扣除类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三资产类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税收优惠类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五其他类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二、增值税一销项类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二进项类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三其他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三、消费税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四、营业税58.股份公司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核查建议核查内部往来、上级拨款、内部存款、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发生额,查看此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59.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核查建议从银行存款、现金、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入手,查看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60.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核查建议核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查看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时,向接受劳务方另外收取手续费、延期付款利息、补贴、基金等价外费是否缴纳营业税.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1.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六、印花税62.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七、个人所得税6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

企业所得税难点重点

企业所得税难点重点

2012 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 :企业所得税(重点难点)一、本章重点、难点(一)企业所得税1.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法人所得税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注意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

2.熟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3.熟悉税率4.掌握应纳税所得额(1)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5.熟悉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 -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6.熟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7.掌握收入确认(1)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2)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3)熟悉特殊收入项目的确认8.掌握税前扣除(1)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2)掌握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工资、薪金;补充保险;利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公益性捐赠支出。

注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

(3)掌握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标的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商业保险费;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分摊的成本;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教案精编版

企业所得税教案精编版

企业所得税教案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企业所得税教案一、教学目标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二、教学重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三、教学难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四、教学方法讲练结合、多媒体教学五、教学内容(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A.国有企业B.集体企业C.个体工商户D.股份有限公司『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A.设在北京市的某国有独资企业B.依照百慕大法律设立且管理机构在上海的某公司C.总部设在上海的外资企业D.依照美国法律成立,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某公司『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C属于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例题·判断题】A企业是按美国法律成立总部设在纽约的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因此,在我国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A企业虽然属于非居民企业,如果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判断题】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难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难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难点问题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根据其盈利额支付给国家的一种税项,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减去一些合法支出和成本。

税前扣除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下面将就几个比较常见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1. 投资性房地产的扣除问题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以投资收益为目的,购买或建造的用于出租或增值出售的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旧和摊销,这些折旧和摊销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然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扣除折旧和摊销费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并符合税法的规定。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方法选择和税前扣除的时机,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 预计负债的扣除问题预计负债是指企业因特定事件或交易而产生的、在一定期限内需要支付的应计期货负债。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将预计负债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然而,在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时,企业需要仔细核实和计算,并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预计负债的支付时限和扣除的时机,以避免因未按时支付而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3. 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而导致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损失。

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将这些资产损失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但是,企业在扣除资产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该对资产损失进行准确的计算和评估,确保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其次,企业需要及时报备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最后,企业需要遵守税法的规定,确保资产损失的扣除无误。

4. 科研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科研开发是指企业为了创新和提高技术水平而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和实验活动,并发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科研开发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但是,企业在扣除科研开发费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企业需要将科研开发费用的发生与实际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充分的关联;其次,企业需要妥善保存相关的支出凭证和材料,确保扣除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最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备手续,以确保科研开发费用的扣除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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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资薪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

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一r ”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度税前扣除。

(四)企业大学生的实习工资的税务处理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处理:(国税发〔2007〕42号)第六条规定:“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五)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 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1年第27 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规定:(国税函[2006]526 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是否缴纳社保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 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2011年第27号)的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差异性。

(六)见习生补贴的税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国发办[2011] 16号)第八条明确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财企[2009]242 号)(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则可以申请抵税。

(一)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分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二)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取消年度终了45 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原来(国税发[2009]88 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 日。

本条规定已经被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取消。

(四)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地点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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