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股权无偿划转涉税分析及实务操作(2024两篇)

股权无偿划转涉税分析及实务操作(二)股权无偿划转涉税分析及实务操作(二)一、引言股权无偿划转是指股东无偿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即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但不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这种交易在实质上是一种无偿直接投资,涉及到股权转让,因此也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继续探讨股权无偿划转涉税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介绍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股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的分析股权无偿划转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 增值税在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涉及到的增值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股权无偿划转中,购买方作为受让人是否需要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偿转让的股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购买方在进行无偿股权划转时,无需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在股权无偿划转中,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如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无偿转让的股权视为一种无偿直接投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声明无偿股权划转的同时,需要正确填报有关税务申报表,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2. 企业所得税在股权无偿划转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1)纳税依据的确定:在股权无偿划转中,转让方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转让股权,因此不产生经济利益,无需计算转让所得。
但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需要及时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备。
(2)税务处理方式的选择:在股权无偿划转中,购买方作为受让人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报税手续?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购买方在无偿股权划转中无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报税手续。
三、股权无偿划转实务操作的注意事项1. 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进行股权无偿划转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备。
这是遵守税务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的重要环节。
2. 正确填报税务申报表在进行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双方应确保正确填报相关税务申报表。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
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以致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本文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股权转让行为必然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
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1、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
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1)适用税目。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5)纳税举例。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第一点:首先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第二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点:如果涉及股权转不征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点:如果转让在建项目需要纳税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涉及的税务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方可能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这通常取决于转让方是个人还是公司,以及转让方的税务居民身份。
2. 印花税: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种对书面文件征收的税。
3. 增值税(VAT)或商品与服务税(GST):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被视为提供服务,因此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商品与服务税。
4. 资本利得税:如果股权转让产生资本利得,转让方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5. 预扣税: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需要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预扣一定比例的税款,并将其交给税务机关。
6. 转让定价:如果股权转让涉及跨国交易,可能需要遵守转让定价规则,以确保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 税务合规:股权转让双方应确保遵守所有相关的税务申报和记录保存要求。
8. 税务筹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合法减少税负。
9. 税务争议解决:如果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提出异议,转
让双方可能需要通过税务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
10. 税务咨询: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税务专家,以确保所有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请注意,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咨询当地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股权转让合同涉税条款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涉税条款风险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合同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其中涉及的涉税条款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
涉税条款的合理规定和处理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影响,然而,不了解涉税条款的风险可能导致诸多问题和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涉税条款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股权转让涉税条款风险分析1. 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后会获得相应的转让所得。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股权转让中所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双方需要明确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责任承担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如果未能明确规定,有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责任争议的发生。
2. 转让方案的选择和涉税风险股权转让涉及的转让方案选择对涉税风险有着重要影响。
不同的转让方案存在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和风险。
例如,部分股权转让可以享受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转让方案,并特别关注转让方案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以避免潜在的税务争议。
3. 转让资产评估和资本利得税风险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需要对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根据我国的资本利得税规定,资本利得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因此,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如果转让方对股权估值存在差异或争议,有可能导致资本利得税风险的发生。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明确资产评估的方法和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 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和印花税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需要进行股权过户手续,将股权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股权过户需要缴纳印花税。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需要明确股权过户的具体流程和费用承担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事项。
如果未能明确规定,有可能导致股权过户手续和印花税争议的发生。
三、风险应对策略针对以上涉税条款风险,股权转让双方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进行应对:1.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责任承担方,并明确转让所得的计算和缴纳方式。
股权转让评估增值涉及税收问题

股权转让评估增值涉及税收问题股权转让评估增值涉及税收问题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作为企业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之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股权转让评估增值涉及的税收问题展开探讨,旨在帮助企业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二、股权转让评估股权评估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
评估增值即评估结束后,股权的市场价值与评估时的价值差额。
股权转让评估增值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股权转让评估增值部分,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具体计算方式为:增值税=评估增值金额×增值税率。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法》规定,其股权转让评估增值不征收增值税。
3. 跨境股权转让:对于跨境股权转让,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规定,对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所得,不征收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收入所得进行征税的税收制度。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转让股权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2. 入股权益分配所得:对于入股权益分配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破产清算所得:破产清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股权转让和投资活动,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个人所得税。
3.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股权转让,可以享受一定税收减免或免税政策。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股权转让的情况。
对于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来说,税收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以便各方在转让股权时能够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一、股权转让应纳税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应纳税。
但是,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的比例和方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股权持有时间、转让收益金额和卖方的身份等。
1. 股权持有时间在股权转让方面,如果股权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以享受长期持有优惠政策,纳税比例相对较低;如果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则需要按照一般纳税政策进行纳税,纳税比例较高。
2. 转让收益金额转让收益金额也是决定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
然而,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通过创业投资认购的股权在持有三年以上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卖方身份卖方身份也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
个人股东和非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纳税的程度不同。
在一些地区,对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而对非个人股东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制。
二、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措施在进行上市公司协议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和措施来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1. 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对于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情况,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股权转让的时间点,使其超过12个月。
这样一来,可以使用长期持有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比例。
2. 转让价款结构的优化在协议转让股权时,可以优化转让价款的结构,使得转让价款不仅仅包括现金,还可以包括其他资产的转让。
这样一来,可以在纳税方面进行一定的优化,减少纳税额。
3. 转让方式的选择在股权转让时,还可以选择以部分转让或分批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以避免一次性转让所带来的巨额税负。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纳税额分散到不同的时间段,减少税务风险。
职工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职工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职工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是指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所涉及的税收政策。
这种政策的出现,旨在鼓励企业内部股权转让,促进企业内部股权的流动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职工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个人所得税在职工股权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职工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具体而言,如果职工股权转让所得超过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印花税是指在职工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职工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印花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具体而言,职工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印花税的税率为0.1%。
三、增值税在职工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增值税,那么就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具体而言,如果职工股权转让所得涉及到增值税,那么就需要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总的来说,职工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出现,为企业内部股权转让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同时,这种政策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让他们能够更加灵活地管理自己的股权,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职工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也需要注意职工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收政策,确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税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总之,职工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出现,为企业内部股权转让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需要注意职工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收政策,确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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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1、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①股权收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六、……(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②股权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进行处理。
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二)非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2、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 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间接转让股权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撤回或减少投资以及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Part2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一般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