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视同内销征税问题

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局、直属局: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三个文件(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6】102号),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以及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等五种情形的出口货物,规定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必然带来应税销售额和进项抵扣税额的调整,为了引导企业正确填报,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将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报规范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
二、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应填写《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及《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式三份,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据以向纳税申报窗口办理进项税额抵扣调整及纳税申报手续。
上述资料作为征税部门年终清理出口不退税货物征税情况的重要依据。
实例: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财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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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40000税务处理:在 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出口收入 1200000元应填写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 18栏”四、免税——货物 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 3 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
2013年 10月 5 日,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170000贷:银行存款 1170000
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 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 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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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财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甲外贸公司 2013年 10月 5 日以银行存款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金额为 100万元,进项税额为 17万元.2013年 11月 10日将该批货 物出口,出口收入按 FOB价折合人民币 120万元.该货物征税率 17%,退税 率 13%.2014年 7 月 6 日该批货物因故须视同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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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 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 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与申报处理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与申报处理王力【摘要】问:哪些出口货物应当视同内销征税,如何进行计算?重点应当掌握什么问题?【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3页(P18-20)【关键词】出口货物;征税;内销;申报;应当【作者】王力【作者单位】方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哪些出口货物应当视同内销征税,如何进行计算?重点应当掌握什么问题?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统一按内销货物的规定进行缴纳。
该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以下8类情况:(一)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
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以外,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应当视同内销征税。
即上述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5种范围内,如果有属于出口零税率的,不适用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征税规定,仍按政策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如某生产企业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的列名原材料(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该产品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按照通知规定,执行特殊退税率按征税率办理退税,即使该产品已取消出口退税率,也不应按视同内销征税,而是依照政策办理退(免)税。
(二)出口至特殊区域内的非生产用品和工具。
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按视同内销征税。
(三)停止出口退(免)税权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所发生出口的货物,按视同内销征税。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

关于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的通知各出口企业:根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6]15号)规定,现就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处理通知如下:一、对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1.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三)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二、操作方法(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所列的出口货物。
1.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企业,每月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附件1)。
小规模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2.如果不予退(免)税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如果手册未核销的,需同时报送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手册核销后,需同时报送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eb87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f6.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函[2008]26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2008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操作办法(企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6‟1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及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1、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3、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七)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报指南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报指南一、外贸出口企业外购货物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认证和申报。
二、外贸出口企业的内、外销必须分开核算。
三、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发票应分别取得、核算和申报。
其中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发票允许抵扣,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发票计入待抵扣税额;如取得的同一份进项发票既有用于外销的货物也有用于内销的货物,则应采取换票方式进行处理;出口货物中属于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其对应的进项发票准予抵扣。
对购进的货物不能区分是否用于出口和内销的,一律暂视同出口货物处理,对应的进项发票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财务核算上,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外贸企业退税实行的是"免、退税"政策,即免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购进环节的进项增值税,进项退税是“先征后退”。
一、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填写的项目如下:1)主表:销售额(人民币)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后,第8栏(免税销售额)的数字自动生成;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填写此销售额人民币,并且等于你的损益表的当月销售收入栏。
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生产企业填写,外贸企业不填。
2)附表一:只需填写第17和第18栏的免税货物销售额,并且等于当月的销售收入额。
3)附表二:进项税额(在认证后申报时)填写在附表二第24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与前一申报期附表二第27栏相衔接)及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其中: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中(也即28栏),它的数字等于你当月去税务局认证的发票的合计数。
补充: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主表中无需体现。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8﹞18号【发文日期】2008-02-04【实施时间】2008-02-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为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外贸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二、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三、外贸企业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款情形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外贸企业有第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在接到纳税通知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四、外贸企业申报纳税时,应按货物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中间价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开具普通发票栏(第3栏),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列。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科应定期统计外贸企业出口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单证,剔除其中的已备案、函调中的单证后,将需征税的报关单数据分发给相关区、分局。
六、各区、分局核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后,对需视同内销征税而外贸企业未自行申报纳税的,应立即通知企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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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列的货物,应当填写《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
有关操作方式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1.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
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单证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出口发票;
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按有关规定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1.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但已在国内完税的出口货物除外)。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计算公式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第一点所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
率
三、申报操作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4栏“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在“电子申报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11栏简易征收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
“电子申报软件”的电脑操作方法:进入“销项发票管理—其他应税项目管理”模块,点击“新增”按钮,“税率”字段栏选择6%或4%的征收率,“金额”字段栏按下列公式:(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计算所得录入,“税目明细”项目按相关录入方法录入,其他栏次为系统的默认值。
操作界面如下: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对上门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反映;对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旧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应税货物或劳务”反映。
(四)上述出口货物如已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或“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在出口应征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栏次不作冲减调整,因此引起与财务报表的差异应书面说明。
(即是,可以将视同内销的销售额作为增加应税销售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销售额中增加,从而使增值税申报表各类销售额之和比财务报表所记的实际销售额会出现“虚增”的现象,此差异需要由企业作书面说明)。
(五)生产企业自产的应征税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消费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统一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消费品涉及多个消费税税目的,按不同税目分项目在申报表中填列“应税销售额(数量)”,具体表格及填写说明可登陆广州市国税网站()“办税指南—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流转税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项下下载。
6、出口企业完成视同内销申报后,必须在申报当月15日之前将征管分局已盖章的《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其中一份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7、视同内销申报暂不适用于网上申报。
四、相关调整的操作
(一)进项税额调整的操作
1.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
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2.一般纳税人发生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必须在纳税申报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处理,即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电子申报软件”的电脑操作方法:将作进项税转出的金额录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收货物用”栏次。
3.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发生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操作:
①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不予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有签具意见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外贸企业应将发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要求进行装订、保存;同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中进行进项抵扣申报。
外贸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期已将其认证信息导入“电子申报软件”并分类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在进行进项抵扣时,应在未生成当月申报表前通过“电子申报软件”—“进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管理”查询并选择发票,然后点击“分类”—“将当前所选发票分配报税期间”设置发票的申报抵扣月份,即可在申报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中反映,构成申报抵扣所属月份的进项税额。
②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予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有签具意见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并出具的《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汇总表》。
外贸企业应将发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要求进行装订、保存;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中,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汇总表》进行进项抵扣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21栏“其他”栏,通过负数反映需调整的进项税额。
番禺区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