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不断适应高职教育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提高师资队伍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水平,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1、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按需施教、科学管理的总体思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主题,全面加强学院教师社会实践锻炼工作,在教学、科研及创新能力等各个环节上进行全面培养和训练,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教师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水平精、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为学院不断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2、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人才成长的规律,坚持奖惩并重,建立健全教师自主提高机制。
建立完善教师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重点支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择优汰劣。
(二)基本原则2、坚持立足省内,统筹安排,辅之以省外(境外)实践锻炼的“就近就地”原则。
3、坚持实践的目标贴切,实践过程有实效,实践内容要饱和的“贴切性、实效性、饱和性”原则。
4、坚持教育主体化、个性化原则。
在社会实践锻炼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注重教师个性化的倡导,使他们以积极的姿态、强烈的自我发展意识参与到社会实践中来。
5、坚持系统性原则。
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高校教师培训中心、承担教师培养工作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教育教学沟通交流体系。
学校各部门及教师积极参与,形成教师培养教育的系统网络,共同做好教师的社会实践锻炼工作。
二、参加社会实践的对象及期限1、在学院“十二五”期间,45周岁(含)以下特别是35周岁(含)以下的中青年专任教师,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分期分批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累计至少为6个月。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具有较强的交流协作能力,身体健康。
2、社会实践一般应集中时间安排,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完成,原则上,每次集中社会实践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教师脱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依据中央、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济师附小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要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学生参加各级社会实践活动,要求做到: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按要求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报学校领导审批。
在本市内参观的要提前踩好路线,安排妥当;在本市范围以外的参观活动必须由手续健全的旅游公司来安排整体活动。
(二)负责部门开展活动前,应针对本次活动可能出现的问题,向参加活动的师生提出纪律要求,介绍相关的安全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技能和自护、自救能力。
(三)组织外出活动应依据活动的规模、地点、周边环境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和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和急救措施。
第五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有碍安全管理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第六条违反本管理措施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集会活动或不按要求举办大型活动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

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的有效方式。
为了规范社会实践活动,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效益,学校逐渐建立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1. 活动组织与申报社会实践活动需由学校组织,由学生志愿参与。
学校应建立活动组织与申报流程,确保活动安全与效果。
学生或社团应提前向学校提出活动申报,经学校审核后获得批准。
2. 活动目标与计划每个社会实践活动应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预算等。
学校应对活动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提出修改建议。
3. 安全管理社会实践活动中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
学校应明确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活动前,学校需进行安全培训,让学生了解应急处理措施和注意事项,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4. 资金管理社会实践活动涉及经费支出,学校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公正、透明。
学生应及时报销费用并提供相关凭证。
5. 合作与交流社会实践活动通常涉及与外部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学校应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合作内容与方式,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同时,学校也应鼓励学生与当地社会进行交流互动,促进社会实践活动的深入发展。
6. 活动指导与评估学校应指派专人担任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老师,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指导老师应及时了解活动进展,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活动结束后,学校应对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日后的活动提供参考。
7. 宣传与报告学校应积极宣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义和成果。
学生或社团应向学校提交活动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目标的达成情况、活动过程中的亮点和困难、学生的收获等。
学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学生的优秀实践成果。
8. 教育环境建设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社会实践环境。
建设实践基地、社团平台等,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展示平台。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能力。
9. 共享资源学校可以与其他学校或社会组织合作,共享资源。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鲁政发[1991]8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1.09.11【实施日期】1991.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1991年9月11日鲁政发〔199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管理,保证学生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普通高校学生进行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普通高校学生的校外教学实习,是指列入普通高校教学计划,在校外完成的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
主要包括:理工科、农林科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文科教学实习和社会调查;医药类的临床实习与见习;师范类的教育实习与见习等形式。
普通高校学生的社会实践,是指有计划、有组织地到校外接触社会、向社会学习、为社会服务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等。
第四条对全省普通高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以下简称实习)的指导、协调及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教育委员会负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教委牵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普通高校校外实习的任务安排,由省教委依据本规定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
第二章基地建设第六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本着“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在省教委的协调下,由各普通高校主管部门负责。
各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分别由省、市地、县对口业务部门安排。
社会实践基地由学校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排。
第七条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可采取以下形式:固定挂钩;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联合体;校、厂合作办学;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布点等。
第八条具备条件、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应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经省教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
教师到企业实践管理制度

教师到企业实践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有关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旳意见》,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为规范本专业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参与实践活动旳管理,有效运用社会资源,全面推进“双师型”师资队伍旳建设,优化教师旳能力素质构造,使其真正成为提高教师实践技能旳有效途径之一,增进本专业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旳转变,更好地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旳目旳,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旳规定1、为使教师企业顶岗实践真正成为提高教师实践技能旳有效途径之一,保证“双师”培养有质有量,根据详细工作安排, 每学期排课前应拟订下一学期教师下企业锻炼计划,并向下企业教师明确培养锻炼规定,协助教师贯彻企业及有关事宜。
2.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参与实践活动,结合详细专业,明确下企业旳详细任务和规定。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在公休日或寒暑假期间到企业实践,规定每年至少到企业实践一种月以上。
3.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去要深入企业第一线,采用顶岗作业、工作实习、合作研发等形式,并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及时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及实际应用状况,充足理解对应旳业务流程、岗位素质、知识技能规定,积极参与项目实践与研发,努力提高自身技能素质。
4.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必须遵守企业管理旳规章制度,并注意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违反企业有关规定,视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5、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有关管理人员要到企业进行抽查,并进行调研,理解教师顶岗实践状况、企业生产状况及其对职业教育旳规定。
二、实行措施1.一般状况下,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由学校联络与教师专业(学科)对口旳企业参与实践。
在实践期间要自觉履行有关职责,向企业技术人员、工人师傅虚心请教学习,要遵守所在单位旳有关管理制度,保持与学校实训处、教务处、教研室及所在教研组旳联络,并积极汇报自己旳实践状况。
教师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教师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结合我院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坚持“学习锻炼与社会服务并重”的原则,把受教育、长才干和做贡献有机结合起来。
2.坚持“按需派遣,重点培养,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分批次、有计划地将广大中青年教师选派到生产、科研、管理、服务第一线。
二、社会实践选派范围、对象、期限年龄在45岁以下的教师,均应列入参加实践锻炼的范围之内。
在企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工作2年以上者可申请免予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锻炼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期限一般为1个月。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分阶段实施.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教学部门应按学院下达的计划申报选派.三、社会实践主要形式参加实践锻炼应从实际出发,以专业对口岗位为主,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安排。
1.短期社会实践培训。
组织教师到企事业基层单位、生产一线进行生产实践学习、接受生产实践锻炼。
在实践中了解工作情况,学习行业技术,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找出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实践的差距,提升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
制造、机电类专业教师安排到工矿企业或学校实习工厂等单位参加实践锻炼,或带学生参加生产实习。
财经、商贸类教师,可安排在相应的单位或部门实行代职顶岗锻炼。
2.调查研究。
组织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活动。
调研内容包括企业聘用人才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学校专业设置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符、课程的开设及教学内容是否满足生产实践需要等,从而为我院的教学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3.社会服务。
选派优秀教师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4.挂职式企业锻炼。
教师在企业里安排一个职位进行独立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年以上.教师在企业时除完成具体工作外,还应参与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研究项目,在贡献自己的已有知识与技术的同时,也要不断吸收企业管理、技术方面的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
教师到企业开展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

教师到企业开展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文件精神,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构建以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为主要内容与抓手的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能力,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水平不断提升,推动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4.《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发[2018)4号);5.《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6.《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三、企业实践锻炼的对象和时间1.专业课教师:要求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是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并提交1篇专业实践报告(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调研报告)。
2.文化课教师:要求每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的经历,并提交1篇社会实践报告。
3.教师开展实践锻炼要到的企业,泛指包括国有事业单位和各种不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如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等。
四、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主要内容与形式(一)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主要内容1根据教学需要,开展专业调研、技术服务、技能训练、课程开发与建设、编写实训教材、开拓实训基地等工作,以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4.向生产服务一线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学习,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学生的社会实践,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和《浙江省丽水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高中新课改模块的要求和目标,以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平台,结合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学生加深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学校按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积极引导中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开展主题明确、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使中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工作要求安排学生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生社会实践坚持育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动员、全员参与与部分参与相结合、齐抓共管、注重实效、健康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级班三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的安排、组织实施和考核。
校级班三级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部门主任和年级段长以及班主任担任。
第二章社会实践的内容第六条学生社会实践包括开展教学实践、军政训练、寒暑假社会服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科技文化艺术、小发明小制作、勤工助学、中学生下乡、下厂、下田”“四进社区”和红色之旅四个一等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教学实践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教务处和教研组要把教学实践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新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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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不断适应高职教育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提高师资队伍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水平,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按需施教、科学管理的总体思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主题,全面加强学院教师社会实践锻炼工作,在教学、科研及创新能力等各个环节上进行全面培养和训练,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教师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水平精、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为学院不断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2、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人才成长的规律,坚持奖惩并重,建立健全教师自主提高机制。
建立完善教师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重点支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择优汰劣。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2、坚持立足省内,统筹安排,辅之以省外(境外)实践锻炼的“就近就地”原则。
3、坚持实践的目标贴切,实践过程有实效,实践内容要饱和的“贴切性、实效性、饱和性”原则。
4、坚持教育主体化、个性化原则。
在社会实践锻炼的过程中, 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注重教师个性化的倡导, 使他们以积极的姿态、强烈的自我发展意识参与到社会实践中来。
5、坚持系统性原则。
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高校教师培训中心、承担教师培养工作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教育教学沟通交流体系。
学校各部门及教师积极参与,形成教师培养教育的系统网络,共同做好教师的社会实践锻炼工作。
二、参加社会实践的对象及期限
1、在学院“十二五”期间,45周岁(含)以下特别是35周岁(含)以下的中青年专任教师,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分期分批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累计至少为6个月。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
务,具有较强的交流协作能力,身体健康。
2、社会实践一般应集中时间安排,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完成,原则上,每次集中社会实践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教师脱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学院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3、学院鼓励45周岁以上教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社会实践的内容与形式
1、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采取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校内实践是指教师在学院所属的实习实训基地及学院相关部门从事与本专业教育教学有关的实践工作。
校外实践是指教师到其他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加实践活动。
2、教师的社会实践应同本专业的专业建设、合作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密切结合起来,有明确的社会实践活动任务。
3、教师社会实践列入学院、二级院(系、部)两级教师培养计划。
实践单位原则上应为我院校企合作单位或“双师素质”培养基地、教师工作站等,教师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须经学院审核同意。
4、教师社会实践采取以下几种具体方式进行:生产实践、工程实践、技术协作、挂职锻炼、驻点顶岗实习指导、社会调查等。
不同专业、不同特点的教师,开展社会实践的形式应有所不同,但必须尽量同专业结合,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
通过组织开展教师社会实践活动,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加强校政企合作。
努力将教师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社会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组织管理
1、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在学院“两委”指导下,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产处、财务处、为农服务办公室等)和二级院(系、部)分工合作,组织实施。
2、各部门应对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作出统筹规划和具体安排,按学年编制计划表,分期分批安排教师进行社会实践锻炼。
本学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安排计划,应在上一学年结束前1个月报为农服务办公室,为农服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计划经学院审定后,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在本部门,一份以电子文件形式交为农服务办公室备案。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教师由各二级院(系、部)与企业共同管理,各部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