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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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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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交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交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交警尊敬的交警领导:校车是学校重要的交通工具,也是学生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孩子生命安全。

因此,对于校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规范,充分保障,确保孩子的安全。

为此,我学校建立了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校车的安全管理。

具体措施如下:一、校车免费乘坐为方便家长和学生,我校开设了免费校车,全校学生均可根据需要乘坐。

公共场所免费乘坐时间为早上六点半到七点半和下午四点三十分到五点半。

乘坐校车的学生,必须向校车管理员报告,准确报告乘坐时间和乘坐地点。

二、校车安全监管学校对校车管理实行全面监管,确保校车司机有驾驶资格和经验,校车必须安装防欺骗装置,同时根据校车的特殊性质,学校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监管:1.学校安排专人负责组织校车放行、管理和安排,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2.学校要求校车驾驶员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驾驶标准,经过严格考核后才能上岗。

3.学校的校车应随时接受部门的监管,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汇报校车发生的情况,确保载客的安全。

三、校车安全排查为确保校车的安全,学校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排查。

学校的安全管理人员将对校车进行灭火检查、电器安全检查、汽车油箱安全检查、制动系统安全检查等,以确保校车的安全性。

四、开车规范为了确保上下学的孩子的安全,要求校车在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载,不能超速,必须安装安全带,遵守交通信号等,尤其是不能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喝酒等违法行为,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理。

总之,学校将以严格标准来管理校车,确保孩子的校车安全。

同时,学校也希望交警能够加强对校车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校车的安全行驶,共同为孩子的安全保驾护航。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关注!敬礼XXX学校校长。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车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校车运营、管理、使用及维护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机构1.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总务主任、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为成员。

2.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车安全。

四、校车安全管理要求1.校车资质要求(1)校车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并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

(2)校车驾驶员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3)校车照管员须取得校车照管员资格,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2.校车运行管理(1)校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时间。

(2)校车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校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4)校车在行驶过程中,照管员应负责学生上下车、乘车秩序和安全。

3.校车安全检查(1)校车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2)日常检查由校车驾驶员和照管员负责,定期检查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专项检查由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3)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校车资质、车况、驾驶员和照管员资质、行驶路线和时间等。

4.校车事故处理(1)发生校车事故,驾驶员和照管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

(2)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校车事故,保障学生权益。

五、奖惩措施1.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校车驾驶员和照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和照管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3.对发生校车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实施办法由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辽教办电[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教办电[2010]189号)各市教育局,厅直属学校:12月27日清晨7时40分许,湖南省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运送学生的三轮车坠河,14名学生遇难。

事故教训惨痛,令人警醒。

我省进入冬季以来,强降雪等极端恶劣天气增多,农村道路交通情况较差,很容易发生校车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校车安全关系着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建设平安辽宁,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各学校要把规范校车管理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学校整体工作中,纳入到和谐校园创建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落实责任要求,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立即开展校车使用情况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本辖区、本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

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车辆安全状况及接送的学生人数、时间、班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管工作,严格校车准入制度,对无安全保障、未达到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车辆坚决予以取缔。

【交通意见】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交通意见】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交通意见】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校车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为宗旨,按照“政府主导、个人投资、市场运作、部门监管、政策扶持”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监督管理,解决校车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校车安全隐患,保障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车。

幼儿、高中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范围。

入园幼儿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实行就近入园,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高中学生提倡乘坐公共交通车辆上下学。

三、组织领导成立义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郑文彬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张春雷县政府副县长吕磊县政府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杨雪辉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成员:常春阳县教育局局长李海波县公安局政委张忠山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李越县交通局局长郭刚县财政局局长田亚光县安监局局长王维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滕世君县物价局局长张力强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刘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雷鸣义州镇镇长裴宇安城关乡乡长董德军前杨镇镇长刘岩七里河镇镇长刘学聚粮屯镇镇长鲁冀白庙子乡乡长马传法张家堡镇镇长高伟大榆树堡镇镇长吴军瓦子峪镇镇长邱海涛稍户营子镇镇长潘锋高台子镇镇长王大志九道岭镇镇长孙仁宏头台镇镇长赵闯头道河镇镇长李华平刘龙台镇镇长韩金山地藏寺乡乡长李清源留龙沟镇镇长陈丽大定堡乡乡长义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王跃军副主任:王明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沈刚县运管所所长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联系电话:7762234。

四、职责分工(一)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1.切实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校车运营考核细则,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2024年学校车辆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学校车辆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学校车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车辆的管理,确保校园交通的安全和顺畅,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车辆,包括教职工、学生、访客及校外机构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登记、核发证件、维修保养等工作的监管。

第四条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车辆/驾驶人进行相应处理,并保留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车辆管理细则的具体实施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制定。

第二章车辆登记和证件管理第六条学校内的所有车辆均需进行登记,并获得校园车辆通行证。

第七条车辆登记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所有人等基本信息。

车辆所有人需提供身份证明、驾驶证以及车辆合法所有权证明。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车辆登记信息核发校园车辆通行证,并在车辆上悬挂车辆通行证。

第九条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登记办理。

第十条学校内的教职工和学生应当将车辆通行证随身携带,并在校内车辆使用时主动出示给负责交通管理的工作人员查验。

第三章校园交通秩序第十一条学校内的车辆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信号指示,禁止超速行驶、闯红灯、乱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内设有严格限速区域,车辆应按照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驶将会被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需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特别是在人行横道等地方。

第十四条学校校园内严禁无牌、无证、酒后驾车,违反者将面临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校园内禁止使用喇叭、鸣笛及发出噪声,给校园环境带来噪音污染的行为。

第四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内设有专门的车辆停放区域,学校车辆应当在指定停放区域内合理停放。

第十七条学校内车辆停放时应注意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随意停放或占用消防通道、非停车位区域。

第十八条学校内临时停车的车辆应遵守交通部门的指示,不得妨碍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学校内车辆停放区域应设有明显的标识、指示,便于车辆驾驶人正确停放。

校车安全与校园安全

校车安全与校园安全

废车辆。
• 北京门头沟幼儿园大巴超载超速 2 人死亡
• 2011年3月 北京门头沟 一辆核定载 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其中76名 儿童)的大客车超速行驶,途中发生事故, 造成包括园长和一名5岁儿童死亡,3名 儿童受伤。
• 湖南松江镇校车坠河 14名学生死亡
• 2010年12月27日,湖南衡南县松江镇 一辆由东塘村开往因果村的三轮车运送20 名小学生,在驶到因果桥时,整车坠入河 中。事故致14人死亡。
• 3、江苏丰县校车事故
• 2011年12月,江苏省丰县一辆校车搭载 了47名首羡镇中心小学学生回家,车辆 行驶到张后屯村时,车上还有29名学生, 因为躲避人力三轮车发生侧翻,车辆侧 翻进了路边水深达到60厘米的沟内。事 故车辆车牌为苏CR1836,是少林派SLG 型客车,车主为洪旭,是丰县首羡镇首 羡庄人。根据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
• 可以配备校车的单位:学校
• 法律明确规定了校车提供者的主体包括 四类:
• 1、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 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 3、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 车运营单位
• 4、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 营者
• (三)就近入学制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 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 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 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 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 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校车超载
• 现阶段校车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 1、车况极差,车型混乱,缺乏营运规 范
• 2、追逐利益,心存侥幸,超载情况普 遍

2024年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2024年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3)公务校车应设置“校车行驶记录表”,派车人应登记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总务部门每月抽查一次。
(4)校车使用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备总务部门一同处理。
(5)公务校车不得作非公务事务用。
(6)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总务部门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2
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保险、年检及有关费用报销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3、教师市区内教研活动(会议)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偏远乡镇及地区根据情况使用),出外省市用车必须报校长同意。
4、教育局借用车辆必须报经分管校长审批。
5、各类费用报销程序:司机凭出车通知单核销条据。
6、凡未经登记、报批私自使用车辆,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扣发一定的管理奖。私自出车出现的任何后果由出车人自行全部承担。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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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车定义)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本办法取得校车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原则)校车发展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分步实施,统筹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大校车投入保障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大型公交、客运企业组建专业化的校车运营企业,实现校车运营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原则)校车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校车管理专门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各级政府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校车安全理念)保证校车安全是政府、学校或幼儿园、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维护校车安全和优先通行的义务,应当支持和协助校车安全的建设和治理。

第二章校车准入第八条:(校车驾驶人资格的取得)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上述条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第九条:(校车运营主体)下列单位、个体经营者可以进行校车运营:(一)自购校车的学校;(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四)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

第十条:(校车运营模式)校车运营模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公司化运营等多种模式,并逐步实现校车运营专业化。

第十一条:(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学校或其他校车服务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区)或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校车通行与乘车安全第十三条:(规范要求)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审核确定的线路、开行时间行使;在核准的停靠站点停靠。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四条:(特别通行权利)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其他允许行使的车辆应节制使用灯光和喇叭,尽量减少对校车的干扰和影响。

第十五条:(优先权)遇交通拥堵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应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有困难或者不具备会车条件的,相对方向的来车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停车避让,确保校车安全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道路行驶。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或幼儿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最高时速限制)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速驾驶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缓慢行使,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七条:(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自购校车的,由学校指派;由校车服务者提供校车服务的,由服务提供单位指派。

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记录;无犯罪记录;熟悉未成年人心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掌握进行日常照管工作和紧急情况下处置和救援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随车照管人员上岗前需接受指派单位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乘坐人数及人员要求)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学生应采取实名制乘车。

第十九条:(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维护)校车应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并定期或每季度到校车生产厂指定的且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校车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要求)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平台的设立与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设立校车监督平台,并为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开通监督端口。

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平台,履行各自监督职责。

第四章校车安全职责第二十二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把校车安全管理纳入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校车管理成员单位的重要内容;(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协调、落实各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建设寄宿制学校,幼儿实行就近入园,减少学生及幼儿的交通风险;(四)对公共交通难以满足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为其提供校车服务;(五)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并作出决定;(六)通过增加投入、加强政策引导、扶持等有效措施,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乘车经济负担,并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乘坐校车。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门的职责)教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保证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二)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或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三)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四)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位置、学生及幼儿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对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备案;(五)承担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地方教育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六)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保证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校车安全教育;指导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对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三)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负责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四)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五)负责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并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负责对校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七)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交通运输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保证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二)负责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三)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四)组织校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备;(五)定期对校车开展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价和维护,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六)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七)负责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违法行为;(八)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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