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审批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一、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除外)以及经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在校城镇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50元。
城镇居民年度参保、缴费时间定为每年第四季度开始至当年的12月末结束,第二年1月份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必须以家庭或团体为单位到指定的社区参保、缴费。
三、主要模式实行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的统筹结合模式。
(一)住院统筹。
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和个人负担补助费用支出。
个人负担补助是指对年度内医疗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参保患者给予的二次补助。
参保城镇居民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6万元时,可享受二次补助,超过6万元的部分二次补助给予30%的补助,二次补助上限为1万元。
个人账户。
用于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支出。
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12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30元。
城镇在校中小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4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10元。
城镇居民的个人帐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患者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30元的门诊医疗待遇;学生享受10元门诊待遇。
(二)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
最低起付标准按照县(市)及社区级、市州级、市州以上级三个医疗机构划分,档次分别设为300元、600元、900元。
(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根据吉政发[20*](44)号文件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确定费用分段和支付比例。
具体支付比例为: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四)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及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四篇)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医疗保险是指以合同形式,通过团体和个人共同投保的方式,由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支付保费,以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提高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质量,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医疗服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从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保扶贫政策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由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管理医疗保险的运营和监督。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险的运行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和利益。
2. 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员管理和保费征缴,监督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费用合理性。
3.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者,负责为投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结算费用。
同时,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还可以设立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作为医疗保险的具体运营机构,负责统筹医疗保险的运作,提供投保咨询和理赔服务。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医保基金,双向保障,即由个人缴纳保费,同时由政府和雇主共同支付保费。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保制度覆盖范围扩大: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覆盖范围逐渐拓宽,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通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保扶贫政策,实现了对贫困群众的医疗保障。
2. 医保基金管理机制改革:医保基金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对于确保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和费用的合理使用非常重要。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监督,避免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3.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改变传统的按项目支付方式,推行按病种、按病例支付,可以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医保审批项目管理制度

医保审批项目管理制度1.目的为完善医保审批项目管理,制定本制度。
2.标准2.1市职工、居民医保审批管理2.1.1使用“限制使用”的乙类药品(含全血、成份血),由经治医师填写《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交病人或家属签字,报医保科审批。
审批表相关的临床科留病案中保存。
2.1.2使用丙类(医用材料价格在200元以下属甲类,医用材料价格在200元到500元之间属乙类,医用材料价格在500元以上属丙类,服务项目甲、乙、丙类别由社保部门规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由经治医师填写《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交病人或家属签字,报医保科审批。
其中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除按上述在医院的审批程序外,还须报市社保局审批。
审批表由相关的临床科留病案中保存。
2.1.3体内置换(放)或安装国产人工器官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定点医院医保科审批,费用在1000元以上及体内置换(放)或安装国产人工器官及材料,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市社保局审批。
2.1.4转诊转院,按《医保转诊、转院、转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2市离休特殊人员的审批管理2.2.1凡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均属自费药。
凡使用《药品目录》“备注”栏内标注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和全血、成分血,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特殊用药申请表》,经科主任、医院医保科签署意见。
2.2.2特殊人员各种检查治疗凡未列入《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和国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均属自费范围。
使用下列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检查治疗申请表》,经科主任、医院医保科签署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记帐,病人出院时未办或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违规处理。
2.2.2.1《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丙类医用材料(价格在500元或以上)。
2.2.2.2需连续检查、治疗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项目,如:吸氧、高压氧、多功能监测(心电监测、指脉氧监测、血压监测等)、葡萄糖测定、理疗、针灸等项目。
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市劳社社险字[2008]89号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发[2008]3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市)经办。
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具体承办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登记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以下人员:(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二)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人);(三)城中村有城镇户口的非从业居民。
第五条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时,居民应填写和提供以下资料:(一)《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近期免冠彩照二张(一寸白底);(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每年集中缴费期核定身份)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指二级以上)应提供晋中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41号2007年10月22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个人账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四)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以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六)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
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征缴与管理
第八条 缴费标准和办法。学龄前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以及在校的城镇中小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下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他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参保人员在办理申报、登记、缴费时,应一次性缴纳全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则上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参保学生、学龄前儿童中因患有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其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6万元。
第二十四条 有单位的农民工参保缴费按照《通化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城镇居民因疾病风险造成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通过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缴费及政府对特殊群体的补贴缴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以及经审核目前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和依法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或欠缴者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逾期3个月之内接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补缴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重新参保执行,设立基本医疗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待遇等待期。
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参保对象是指具有周口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少年儿童、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二条中小学阶段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周各类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其中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是指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第三条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第二章参保登记、缴费和基金筹集第四条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组织办理。
第五条《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登记”,是指居民家庭中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整体参保。
第六条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第七条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用于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属于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大一寸);(4)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应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应提供经户籍所在居委会认定并签署意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街道(乡镇)盖章核定的证明材料;(5)按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疗保险证复印件或个人近期缴费收据复印件;(2)在外地大中专院校上学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3)在中小学和本地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已通过学校统一参保的,应提供医疗保险证复印件;(4)在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6)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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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审批制度一、审批责任部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二、审批责任人街道社保专干三、审批依据:长政发【2007】37号四、审批范围辖区范围内社区居民五、审批权限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审批六、办理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所有居民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八、办理程序和时限周一至周五九、监督检查1、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
2、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3、街道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室主任和街道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街道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审批工作流程图申请人提交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事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依据:长政发【2007】37号办理时限:办公时间随到随办办理部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程序:1、申报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近照一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的医保手册复印件;低保对象另须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员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无”人员另须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
2、资格审核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型,计算缴费金额并打印缴费通知单3、交费参保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长沙市商业银行网点缴费,银行开具《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4、领取手册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办理电话:8530360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流程图参加养老保险须知一、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1、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
二、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须知(一)、领取下列表格(1)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制的《社会保险登记表》;(2)长沙市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3)长沙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清册(一式二份);以上三项由参保单位按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携带的资料除一条中的三项表格之外,还需携带下列相关资料:(1)营业执照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批文(并带复印件存档);(2)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并带复印件存档);(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带复印件存档);(4)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并复印其中工资表存档);(5)应付工资帐和应付福利费用帐。
(三)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测算(1)审核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加盖公章;(2)企业提供的员工名册人数与参保人数是否相符;(3)企业工资表、财务凭证、费用明细帐与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是否相符,并依据财务凭证、工资表确定企业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4)没有资料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社保中心派人到企业现场稽核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5)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七个工作日内测算养老保险费并打结算单(一式四份),然后通知企业缴费;(6)企业凭结算单向社保部门指定的开户行现金进帐或转帐;(7)凭结算单、现金解款单、银行进帐回单到政务大厅开票。
(四)社会保险登记、发证、变更、注销(1)《社会保险登记表》经初审合格后录入微机;(2)制作《社会保险登记证》;(3)企业按社保中心通知的时间,带缴费结算单和财务收费发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4)变更时填写变更登记表,带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重新登记发证;(5)办理注销手续时带申请表、有关法律文书、各种社会保险费清缴证明和其它有关注销文件。
个人养老保险须知一、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参保(续保)需提供资料(1)属于第一次续保的带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4)属于再次续保的带前次缴费凭证。
(二)缴费程序(1)社保中心领取缴费单;(2)凭缴费单到银行进帐;(3)凭银行进帐单到政务中心开票。
(三)缴费方法(1)缴费年度从当年4月到次年3月为一个缴费年度;(2)个人缴费一年一次性足额缴纳,并在每年3月底以前缴纳。
(四)缴费比例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自谋职业者可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五)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月工资在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间的任意数。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条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达到国规定的退休年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2)养老金的计算从2006年1月家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5年底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须知出示用人单位调入函;凭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凭个人帐户储存额单据和个人帐户档案。
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指南一、单位人员异动增加1、申报表必须单位盖章,并信息齐全;2、人员异动增加时必须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存档;3、起保时间:人员异动增加必须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之内及时办理;4、申报表交付时单位经办人必须签名,签署日期,并一式两份,审核后,单位一份、社保一份。
二、单位人员异动减少1、申报表必须单位盖章,并信息齐全;2、人员异动减少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真实的辞职报告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等相关资料存档;3、单位人员异动减少必须在停薪之日起30日内及时申报,未及时申报的,从申报之日起停保;4、申报表交付时单位经办人必须签名,签署日期,并一式两份,审核后,单位一份、社保一份;5、单位有欠费,必须缴清欠费后,才能办理停保手续。
三、外地个人帐户转入转入实行准入制度。
个人帐户转入必须本人申请,参保单位同意,同时具备本市户口,且在我市已参保,并经社保中心审批;如果同意接收,便向对方社保机构开出接收函,并提出有关要。
按要求转入的转移单方可接收;未经同意或未按要求转入的,我局不接收。
如果资金已转入我局,由财务退回原处;转入单一式两份,外省基金转达入,财务核实到帐后才受理,签收后,转入对象留一份,社保中心留一份登录个人帐户有关信息;社保中心业务登录后,根据基金转入情况登记个人帐户。
四、个人帐户转出可编辑提供转达入社保机构接收函;提供转出对象身份证复印件;该职工原单位必须办理报停手续,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欠费,或处在职状态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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