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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内医保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増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自治区财政按照一类地区30%、二类地区50%、三类地区70%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

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年度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已征收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未达到人均缴费250元的,要测算确定补缴标准,在征收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

要提前测算2020年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保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比例达到2:1。

二、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各地要用好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

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0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二、参保登记第三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本级生育保险。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参加本级生育保险的,应到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管理。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参保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标准,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下文我收集的是关于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和《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xx〕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二)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兼顾保障重大疾病及门诊需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三)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一)市人社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二)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教育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在园学生)的参保工作;(五)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和个人身份认定等工作;(六)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及相关待遇的补助落实工作;(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八)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九)食药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缴费补助、参保登记、政策宣传及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呼政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呼政发〔2009〕6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劳部发〔2009〕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和《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7〕78号),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门诊统筹的原则(一)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并与住院统筹互补;(二)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三)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院校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居民、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二、适用范围门诊统筹适用于所有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三、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市和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四、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筹集,每年年初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入,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逐步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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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内蒙古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8年内蒙古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近日,度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召开。

会上记者了解到,我区今年要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

此项改革源于国务院。

1月3日,为了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以规避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公平、参保人员流动不畅等弊端。

国务院指出,整合时应坚持4个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突出三医联动,加强制度衔接。

二是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

三是要因地制宜,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四是要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坚持管、办分开,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同时,国务院还提出了6个“统一”
一要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城镇就业人口以
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允许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

二要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改善筹资分担结构。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三要统一保障待遇。

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妥善处理整合前后特殊保障政策的衔接,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要统一医保目录。

各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五要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健全考评机制,实行动态准入退出。

对社会办医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

六要统一基金管理。

执行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外部监督制度,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结余,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目前,我区各地正在紧锣密鼓地按照自治区的有关部署,积极地为实现顺畅有序衔接而做准备,预计到6月底将做出具体安排。

【相关链接】
内蒙古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召开
1月19日,内蒙古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召开。

今年,自治区将从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社保覆盖面、稳步实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重点开展工作。

■就业工作
解决“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从就业领域看,我区就业总量矛盾依然突出,高校毕业生人数创历史新高,特别是当前经济增速仍处在放缓区间,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有所减弱,扩大就业规模、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压力增大。

同时,随着自治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钢铁、水泥、煤炭、化工等行业不同程度的存在产能过剩问题,企业重组兼并,淘汰“僵尸企业”,结构调整中的隐性失业将开始显现,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成为就业工作的一个新焦点。

今年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城镇新增就业2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0%以内。

主要措施为:加大自治区扶持小微企业8条措施等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政策的落实力度,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化解结构性失业矛盾,各级人设部门要把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一项重点任务,依法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规范有序做好人员培训、分流和安置工作,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同时,确保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落实就业去向13万人,年底前实现农牧民转移就业245万人以上。

■社会保障
将更多低收入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意见》,明确我国将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对此,我区明确,中央已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6月底前自治区将作出具体安排。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现顺畅衔接。

除了上述工作,我区将在今年扩大社保覆盖面。

具体措施包括:各地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妥善解决各类矛盾问题,尽快实施到位;要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落实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为重点,将更多低收入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年底前,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655万人、1012万人、240万人、300万人、304万人。

同时,我区还明确,今年要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要再提高5元等。

■工资收入分配
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今年,是深化改革的攻坚之年,人社领域的改革任务更加繁重。

为此,我区将在今年稳步实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主要措施包括: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今年,国家将出台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等政策,开展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试点;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按照国家要求,今年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这次调标是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后的首次调整,各
地、各部门要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同时,我区在去年出台了旗县以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乡镇工作补贴制度,没有兑现到位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我区将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强化企业收入分配调控。

■扶贫攻坚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我区今年要确保21万人稳定脱贫、10个左右自治区贫困旗县脱贫摘帽。

主要措施包括:首先,抓好就业脱贫。

要结合推进产业带动脱贫、转移就业脱贫、生态搬迁脱贫,分别制定就业脱贫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让有就业意愿的贫困人口都掌握一门就业技能。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政府兜底安置责任。

研究制定鼓励贫困地区创业扶持政策,以创业带动贫困人口就业。

其次,发挥社会保障托底作用。

各地要加大资金倾斜力度,确保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政策落实到位,逐步提高贫困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三,加强贫困地区队伍建设。

研究制定贫困地区培养、引进和留住人才的倾斜政策,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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