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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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中国华电集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现场管理)中国华电集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发电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级备案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第七条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天然气输送系统、制氢站等氢气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有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定建设期间的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条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单位。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动火作业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动火作业的安全工作。

2. 动火作业责任人必须熟悉本规定的内容,并向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动火作业人员要求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法的动火作业证书。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3. 动火作业人员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现场。

四、动火作业准备1.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并处于可用状态。

2.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确保作业现场的环境安全。

3. 动火作业前,应设置警示标志,并进行周围警戒,确保无人无害。

五、动火作业实施1. 动火前,应使用合适的灭火器材备齐,并确保其有效。

2. 动火作业人员应确保作业区域内只有必要的人员,其他人员应保持距离。

3. 动火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火源,防止火势蔓延。

六、动火作业后处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源隐患。

2.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消防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如有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做好动火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七、动火事故处理1. 发生动火事故后,应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并报告上级领导。

2. 动火事故应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

八、附则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禁违规操作。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擅自改变操作方法。

3. 本规定的内容适用于所有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旨在提供一个基本的参考,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中国华电集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发电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级备案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第七条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天然气输送系统、制氢站等氢气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有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定建设期间的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条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动火作业是指在建筑、装饰、维修、清理等施工现场进行的明火作业活动,为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二、安全管理责任1. 本单位负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2. 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岗位资格证书,并且确保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都经过培训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人员管理1. 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危险性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应的火灾扑救知识和技能。

四、施工现场准备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排查,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保作业环境干净整洁。

2. 清除作业场地内的可燃物,包括杂物、空气中的尘埃等,防止火源与可燃物的接触。

3. 在动火作业现场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确保迅速控制火灾。

五、动火操作规程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内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 在作业现场设置专门的“火源禁入区”,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该区域。

3. 动火人员必须经过现场安全人员的检查,确保动火设备和工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4. 动火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点燃设备,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5. 严禁动火作业时使用明火进行烟草点燃。

六、火灾扑救措施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且保持灭火器材的有效性。

2. 发生火灾时,动火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进行扑救。

3. 发生火灾无法控制时,动火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同时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 火灾扑救结束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七、应急预案1. 动火作业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应急预案中必须包括火灾应急报警流程、人员疏散路线和避险点、联络方式以及急救处理措施等内容。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治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固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爱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缺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治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进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职员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治理。

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连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治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治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治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治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治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方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样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样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不安全事件。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明火、明火工具或者产生明火危险的设备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责任与权限第四条公司负有对动火作业进行管理的责任,公司领导层负有最终决策和管理的权限。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责任人是指负责动火作业的活动组织、实施、安全保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人员。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动火作业责任人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二)组织动火作业前的安全会议;(三)制定并告知作业人员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五)确保作业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六)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包括动火作业责任人和具体作业人员。

第九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和作业责任人的指示,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具体作业人员在执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全程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其他人员在旁进行配合和监督。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周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范围和过程;(二)评估动火作业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三)查验和维护动火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四)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五)确定动火作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人员并进行协调;(六)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培训。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按照下列措施进行安全控制:(一)制定详细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工艺流程,指导作业人员的操作;(二)确保作业现场周围的安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三)避免与易燃材料和可燃物接触,并确保现场清洁无杂物;(四)使用合格、正规的动火设备和工具,并进行检验和维护;(五)使用防爆电器和工具,防止点火时发生爆炸事故;(六)提供工作人员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耐高温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护目镜等;(七)确保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减少有害气体的积聚;(八)设置便捷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定期进行演练;(九)严禁在作业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十)拉起相应的安全警戒线,限制非作业人员进入。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动火工作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提高动火作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进行动火工作时的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动火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或其他方法引发的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小型动火和大型动火。

第四条小型动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如焊接、切割、钎焊等。

大型动火是指影响较大,火势较大的作业,如火炉、锅炉的点火、烧结炉的点火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条件第六条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完善。

第七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保护好自身安全。

第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切勿酗酒、抽烟、嬉戏,保持专注。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准备好逃生和救援。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动火管理制度,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十三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隐患。

第十四条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火源,关闭相关设备。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作业情况和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对火源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扩散。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沟通,保障安全。

第四章动火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动火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处理动火事故时,必须迅速、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动火事故必须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华电集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2020年5月29日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22020年5月29日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发电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级备案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第七条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天然气输送系统、制氢站等氢气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有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定建设期间的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32020年5月29日牌。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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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4962-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发电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级备案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第七条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天然气输送系统、制氢站等氢气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有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定建设期间的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条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至少包括:1、油区及油库围墙内;油码头引桥岸端以内;输油、燃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

2、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围墙内。

3、天然气调压站、处理及输气管道系统、液化气站。

4、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及汽油站内;船舶燃油仓、轮机油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5、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6、锅炉制粉系统,指锅炉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

7、脱硫系统吸收塔等;(二)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至少应包括:1、与油系统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管道。

2、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3、燃气、氢系统管道及氢冷发电机上、下周围30米范围内。

4、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5、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及各种电子间。

6、船舶轮机舱。

第三章动火工作票制度第十一条在动火区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十二条动火工作票是检修工作票(主票)的附属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主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动火工作票应在履行检修工作票(主票)手续之后或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办理检修工作票(主票)的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一、二级动火区的划分和动火等级,动火工作票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二种。

参见附录1、2。

第十六条动火工作票的办理权限(一)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具备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具备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各单位安监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未经考试合格并书面公布的上述人员不得办理相应等级的动火工作票。

第十八条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应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件,其他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必要的作业技能。

动火执行人资格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也可由车间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但必须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二十条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该项工作的动火工作票。

第二十一条外协单位在各单位生产现场实施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单位具备资格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并派本单位安监、消防及设备管辖人员现场监督;外协单位动火工作负责人及动火执行人应符合相应条件并经过考试、审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及签发人的责任: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4、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运行许可人的责任: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三)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责任:1、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2、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3、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6、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四)消防监护人的责任:1、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的可燃性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动火执行人的责任: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员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违反有关规定等违章行为,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时,均有责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指派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第二十五条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并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利用工作票管理系统办理动火工作票时,应正确填写,不能任意修改,动火工作票应具有自动过号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六条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第二十七条一级动火工作票一式四份,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动火执行人各执一份。

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本单位负有动火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安监部或者消防管理部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动火过程控制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二)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三)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须做到“十二不”。

(一)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二)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三)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四)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五)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六)油车、油船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七)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八)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九)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十)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煤气装置排煤气、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十一)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十二)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第三十条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15分钟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挥发物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三十一条对动火工作票中的粉尘、可燃气体、氢气的检测规定如下:1、在粉尘浓度大的场所,须在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煤粉尘不大于20克/立方米)。

2、在油区内、油码头引桥端以内、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汽油站内、天然气、液化气站内、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设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原油气含量不大于0.2%)。

3、在氢气系统、制氢站内、氢冷发电机周围30米以内等处,须在测定氢气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氢气含量不大于0.4%)。

第三十二条动火作业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

(一)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

(二)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及时报警,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扑救。

(四)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应加强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作业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单位安监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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