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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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考点)

大学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考点)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第一节经济法简介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何时产生。

西方国家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为什么在此阶段产生,背景和理由: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其自身也有缺陷,市场机制有时也会失灵。

主要表现在:1、市场经济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2、市场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3、市场经济带有严重的不公性。

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失灵情况,以及“看不见的手”的局限性,政府从后台走上前台,从过去不干预经济转变为积极干预经济。

不论是美国的所谓“自由市场经济”,还是日本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都存在着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

政府怎样干预经济。

是采用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法律手段。

即通过宏观经济立法,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和措施,政府只是基于公权力,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建国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

(1949-1978)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时期。

(1979-1991)市场经济时期。

(1992年至今)(二)加强经济立法的意义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2、加强经济立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3、加强经济立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的含义:一是制定法律规范(制定规则),使政府和市场主体有章可循。

二是执行规则、违法必究。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第二节学习经济法有何实际意义一、掌握法律武器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做到依法办事。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主要面临两个陷阱:一是违法陷阱,招来坐牢和杀身之祸。

比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毒食品。

二是风险陷阱,签坏一个合同就可能拖垮一个企业。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调节经济活动和保障经济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运行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在国内与国外,经济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从国内和国外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进行简单解读。

国内中国的经济法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过程。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立法工作得到了加快和加强。

中国的经济法有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中国自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国的经济法立法趋于规范。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大了对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立法力度,规范了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加稳定和有序的法律环境。

中国的经济法在国际上也开始走向一体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进程,中国的经济法也在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和规范活动。

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调整、合作和协调,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

国外与中国类似,国外的经济法也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

国外的经济法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因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着较大差异。

美国的经济法体系较为成熟,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不正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等,而欧洲的经济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调整,包括《欧洲共同体法》等。

经济法讲义

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原理•本章基本框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法的词源•1775年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1842年法国德萨米《公有法典》;•立法实践中,德国最早,1919年《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经济法典: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1、经济根源(1)商品经济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无形之手”失灵,客观上需要“有形之手”的介入。

自由竞争加剧,逐渐为垄断所掩盖,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垄断造成社会不稳、经济危机、环境恶化、两极分化严重、工人的劳动时间得不到有效保障,需要外界力量的干预。

(必要性)(2)国家有能力介入和调节经济生活。

国家掌握了丰富的经济、信息、政策资源;国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高于个体的个人利益本位。

(可能性)2、法律根源•传统民商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存在较大局限性,需要新的法律规制形式的出台,经济法由此应运而生。

•(1)传统民商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个别性,而不正当竞争对经济关系的破坏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仅有民商法的调整远远不够,需要新的法律的问世。

•(2)传统民商法无法消除垄断(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三)经济法产生的主观条件•对上述现象进行学术研究,有理论的支持。

二、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与展望•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目前在市场主体法(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市场行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法、广告法等)、宏观调控法(预算法、税法、银行法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等领域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

P90-91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经济法的概念•1、学术界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P9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有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控经济活动,并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对经济领域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基本依据,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路径。

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起步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大规模修改阶段和加入国际规范阶段。

而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则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里以美国和德国为例进行简易解读。

国内经济法的起步阶段始于1978年。

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活动逐渐走向多样化和市场化。

经济法的起步阶段主要是根据国情和经济新形势制定和修订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了基本规范,但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地方。

大规模修改阶段始于1992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修改和废止一些已有法律,进一步推进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1999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调控。

这些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完善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加入国际规范阶段始于2001年。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也加入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

这一阶段,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的研究和制定,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吸引外资和保护外资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比之下,美国和德国的经济法发展有其独特的路径和特点。

美国的经济法主要以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经济法律制度。

而德国的经济法则是以民法为基础,注重立法和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2. 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 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 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 令、法规 :《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 法》等 • 有关经济法的学术著作纷纷公开出版 :鲁 姆夫《经济法概念》、赫德曼《经济法基 础》等
(二)经济法的发展
• 1.西方诸国经济法 • 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 金融、国有化(私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 法规 • 如:日本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 小企业促进法》等 •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 管理经济的职能 推行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
• (二)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发生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
• 经济法的双重职能:确认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 同时约束政府的过渡或不当干预行为
• (三)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主要特征的
•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整体利益本位” 为基础
四、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宪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 定和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制定 由国家最高行 政机关国 务院制定 由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制 定 由国务院的组 成部门及 其直属机构在 其职权范 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区立法会制 定的法律 须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 案, 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 的生效。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 ××的解释,××的 规定等 地位及效力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仅次于宪法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 式存在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条例,××实施 细则等 ××地方××条例, 暂行办法等 ××规章,××办法 等 ××规章,××办法 等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经济活动在各个时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人们逐渐形成了一套经济法体系。

本文将从古代社会、近代历史、现代经济法三个时期来探讨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古代社会的经济法在古代社会,经济法虽然没有具体的名称,但人们对经济活动有着一定的规则和制度。

在世界各地的古代文明中,对土地使用、财产交易、债务等问题已经出现了相应的规范。

例如,我国古代的礼法体系中就包含了一些经济交易的规定。

此外,古代社会还存在着一些专门的商法规则,如罗马帝国的《商法典》和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等。

这些规则和制度为后来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历史的经济法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兴起和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需要进行更精确的调控和监管。

在欧洲近代历史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经济法体系。

例如,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颁布了一部经济宪章——《经济宪法总章》。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为核心的法律文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19世纪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德国、英国、美国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法,例如德国的《工厂法》和英国的《公司法》等。

这些经济法的产生,为工商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现代经济法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多样。

为了适应这一新情况,现代经济法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现代经济法不仅关注国内经济活动的规范,还需要跨国合作和监管。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为全球贸易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另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兴起,数字经济也涌现出一系列涉及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的新型经济法规。

总结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经历了古代社会的规范经济活动的尝试,近代历史时期的建立经济法体系,以及现代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需求下的发展与完善。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经济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创新。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一个诸多领域组成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经济领域的各种活动。

国内和国外的经济法发展具有一些相同点,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经济法的建设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00 年后,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逐渐融入,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近年来,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法也在不断完善,新机制不断涌现。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不仅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金融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还有电子商务法、数据保护法等新型法规。

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也颇为丰富。

在欧美国家,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在20 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风暴和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促使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地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和法规,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一些国家还出台了反信托、反垄断等法规,强化了市场监管。

同时,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经济法律,如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及防止网络暴力法律等。

总体而言,国内、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增长。

同时,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也是经济法发展的目的所在。

当然,在各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发展程度和重点领域还是存在不同。

国内在保障中小投资者、完善经济基础体系方面可能更加注重,而国外则更多关注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无论国内国外,经济法的发展都需要结合本国国情和市场需求,制订出适合本国实际的经济法律。

《经济法概论》教案

《经济法概论》教案

《经济法概论》教案第一章绪论前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一词最早于1775年由摩莱里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

但其“经济法”一词的含义与今天自有很大的区别。

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时间: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

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原因:市场调节手段固有的矛盾及其失灵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与爆发。

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从“守夜人”转变为“经济警察”,开始实行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

经济法由此而开始产生、发展、兴盛。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是中国的公有制经济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这从中国经济法的诞生、成长的历程可以观之。

(它随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

这显然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大的不同。

西方是先有了市场的充分发展,而后出现市场失灵,才有了国家的介入和干预,经济法产生;而中国是先有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对经济生活、甚至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控制,在此基础上的经济法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对此问题还得存疑。

然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才开始得以起步。

也就是说,中国的“市场”一开始就带有浓重的“计划”或“控制”的色彩。

由此而形成的经济法是否也有着一定的问题呢?看看中国的足球市场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二。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产生源于国家对经济运行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它通过确立国家管理、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实现市场机制和宏观调空的有机结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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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论文摘要[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

从经济法的狭义、广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石,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

经济法的前途一片光明,二十一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面繁荣的世纪。

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原始子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一战前夕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

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角色。

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一。

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至上德国也并非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

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非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方面无力与之开展竞争,中小企业纷纷倒闭。

仅美国钢铁公司一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支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自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有鉴于此,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务法》,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

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这表明美国政府已不惜采取行政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之弊端。

该法认为,任何以契约,托斯拉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生产力发展引起了生产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革,人类社会在私有制达到登峰造极之后义无反顾地向社会化之因有本性回归,这固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而不幸的是,相伴而产生的以极端手段所进行的利益调整,却成了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

二、经济法发展的三个阶段经济法问世之后,在30年代大危机时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曾出现多次高潮。

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发展过程概括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

1、战时经济法阶段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是表层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

除德国战时经济法外,日本作为后进帝国主义国家,其战前经济具有强烈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更在战时颁布种种经济法令,较之德国有过之无不及。

明冶维新时,日本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由政策特许经营,或建立公营模范工厂并将其出售给民间等,扶植了一批政商,如三井•三菱等。

甲午战后,日本强迫中国赔偿军费,支付赎回辽东半岛的巨款,将其中近90%都投入发展军需、航运、造船、通信和铁路等的建设。

日本学者称之为“准经济法时代”。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又颁布了诸如《对敌贸易禁止外》、《黄金出口禁令》等一系列管制经济法。

如果说日本的经济法直至二战结束,总体上都是围绕着侵略扩张,绑在战车上的战争经济法。

战争经济法是对社会客观要求的一种扭曲反映,当国家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对经济类加以正常协调的法律秩序建立之后,它也就寿终正寝了。

2、危机对策经济法阶段: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

鉴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国家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应严格分开,所以西方国家的经济法长期以来多是迫于经济危机或社会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

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反垄断法,在相当一段时间之前并无明确如一的指导思想,基本上只是应对明弊的举措。

危机对策经济法的典型事例是20世纪20年代末到1937年大萧条时期美国制定的一系列贯彻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法,以及70年代末西方国家针对在政治上危机而出台的各种应急性法律。

30年代危机期间,罗斯福推行新政以恢复大规模兴建公共工程,调整农业,对银行证券业进行彻底检查和管制,颁布了《国家产业复兴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并通过专门结构予以贯彻。

70年代的经济危机及其后在美国引起价格上涨和竞争加剧,所谓滞涨令学者和政治家陷于困惑。

政府被迫立法实行物价和工资管制。

消极被动地应付危机,则必然有相当的盲目性,为着应急往往不计后果,运用强行手段管制措施,从而损及经济活力及其民主要求。

3、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阶段:二战结束以后,推行民主化,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发达国家日益形成,其主要标志是经济法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

这一点,在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宪法之反垄断的变迁上表现的最为明显。

美国的《谢尔曼法》虽于1890年已颁布,但直至20世纪20年代它并未真正实施,罗斯福上台时还搞卡特尔,人为合并中小企业,德日均有此表现,所以二战以前反垄断法的影响虽已涉及主要发达国家,但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它并未真正确立。

战后以美国为代表,才真正地建立起反垄断制度,使反垄断法在学术上逐步摈弃强调国家干预财富分配的“收入再分配说”,片面压抑大企业的“中小企业保护说”和“政治权力分散说”,倾向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社会对经济事物控制说”等。

最终确立了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正常、适当的市场竞争,使社会资源尽力能达到最佳配置的“帕斯托最佳状态”,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市场经济从自发的自由竞争到社会化条件维护的S由竞争,是社会和法的一个质的进步。

除反垄断法外,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化和私有化法等,也都有这种飞跃的表现形式,表现在各国推出各种形式的科研、航天等政策法,以促进形成非战争国的国有化法和私有化法,也是自觉的经济法。

三、剖析1、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而的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及成文法规。

主观方面,需要有法学家及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及学说,并在相应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接受。

否则,尚不能说已经出现了某个法律部门。

因此,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之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也不例外。

2.具体到经济法的形成(1)、社会法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承受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为了消除私有制与它的不相容,使得经济法必然产生。

(2)社会化导致现代化国家对经济生产和介入广泛而深化由于生产社会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使经济管理社会化,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要求有一个公共机构来承经济管理职能,这样的中心或机构,是任何阶层、集团或个人都不能充任的,只能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来充当。

20世纪以来,各国都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产的广度、浓度和力度。

充分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

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3)、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法和法学问世后,大体上分:诸法合一化、结构分化、专业高度化三个阶段。

从19世纪劳动法的问世到20世纪初经济法的出现,到今日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出现,乃至教育、体育、军事等专业性规范正从社会性规范和行政法规中脱颖而出并产生现代专业性强的法律,经济法就是其中的一部法律。

(4)一定的经济法演说形成如前所述,一定学说乃其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经济法的形成,自然也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演说暨经济法学在一国的确立,尤其是统治者对他的认可和推广。

四、经济法的实质及基石1、狭义的经济法概念根据从战时经济历史的发展而来的狭义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法律,或者说是经济公法。

狭义的经济法概念与1973年发表的“关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经济法问题的万.西迈特报告“中所使用的经济法概念在意义上是相当接近的。

为了小心谨慎的避免卷入教条主义的论战,这个报告给经济法一个相当含混的定义:经济法是那些为实现经济政策而制定的法规所组成。

另一些经济法概念倾向r把经济法内容渗透到某一部门法中,根据传播最广的,无非是把经济法与经济刑法等同起来的观点。

2、广义的经济法概念首先,经济法是国家与生产单位之间密切相关的宏观经济关系。

其次是微观经济关系,这种微观经济关系影响各生产单位的内部关系以及其它各方关系,不论单位是私营、国营,还是混合的,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实体内容是在原有部门法划分的范围之外形成的。

3、作为观念认识的经济法经济法的不U确定和它而临的困境,使许多学者放弃了将经济法作为“一种规范、一种专门的、系统的作为整体而存在的规则,这些规则值得研究与探讨。

(4)现代经济法发展的支点一一保障整体经济平衡现代经济学把整体经济平衡概括为物价稳定、就业充分、对外经济平衡和经济持续增长四个具体目标。

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必须从经济整体平衡在经济学中的理论为出发点,整体经济平衡的概念关系到由国民经济生产能力决定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关系。

对经济平衡的干扰是经济总需求的被动而引起的。

这种被动会对生产能力的充分发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需求不足会使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进而产生短期工作和失业现象。

而需求过于旺盛就会使价格水平上升,有时会出现两种现象并存的现象,以需求为导向的理论受到那些强调倾向量重要性的新量理论追随者的批评。

进化论此种批评正确与否,导致经济发展周期性波动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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