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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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打产生于发展以及东西方经济法差异

经济法打产生于发展以及东西方经济法差异

经济法打产生于发展以及东西方经济法差异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 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介入私人社会,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律发展社会化趋势的一个体现。

经济原因法律原因文化原因社会原因经济原因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马克思对法与经济的关系作了经典论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社会经济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①市场障碍的存在“到了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了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

在这种混合经济体制下,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即民法规范已不能适应要求。

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的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因而,资本主义经济法应运而生。

”由此可见,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与市场缺陷或者障碍或失灵是离不开的。

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包括垄断、公共产品的缺失、外部性问题。

②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

市场的这种惟利性的根源在于两个根本的假设,一个是对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假设,另一个是对市场机制的万能假设。

③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调节根据不同的阶段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调节。

市场调节机制是一种事后调节,它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

在市场调节过程中,投资、生产、价格等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存在一段的时间差,再加上各种人为的对市场信息的影响如信息优势方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等,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错误,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

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而逐渐形成。

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体系。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进行探讨,以更好地了解这门学科的历史和重要性。

正文:一、经济法的起源1. 经济活动与法律的关系:经济活动在人类社会中的产生及其对法律的需求。

2. 古代法律与经济:古代社会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和古代法律制度的应对方式。

3. 巴比伦码头法典的出现:巴比伦码头法典作为最早的经济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发展历程1. 古代经济法的发展:古代国家在农业、商业、金融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

2. 中世纪的经济法体系:封建社会中经济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3. 工业革命与现代经济法:工业革命对经济法的影响和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形成。

三、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1.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冲击和影响。

2. 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国际经济组织在推动经济法发展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3.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四、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1. 经济法的基本分类:经济法的一般性分类和特殊性分类。

2. 经济法的主体和对象:经济法的适用主体和适用对象的分析和规定。

3.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和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特点。

五、经济法的作用和意义1. 经济法保障经济秩序: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稳定和发展的作用。

2. 经济法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经济法对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和规范。

3. 经济法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经济法对社会和谐发展的促进。

总结:经济法作为一门专门针对经济活动的法律学科,经过了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

从古代的法律制度到现代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在保障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经济法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规范的法律环境。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控经济活动,并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对经济领域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基本依据,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路径。

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起步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大规模修改阶段和加入国际规范阶段。

而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则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里以美国和德国为例进行简易解读。

国内经济法的起步阶段始于1978年。

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活动逐渐走向多样化和市场化。

经济法的起步阶段主要是根据国情和经济新形势制定和修订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了基本规范,但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地方。

大规模修改阶段始于1992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修改和废止一些已有法律,进一步推进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1999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调控。

这些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完善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加入国际规范阶段始于2001年。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也加入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

这一阶段,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的研究和制定,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吸引外资和保护外资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比之下,美国和德国的经济法发展有其独特的路径和特点。

美国的经济法主要以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经济法律制度。

而德国的经济法则是以民法为基础,注重立法和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2. 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 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 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 令、法规 :《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 法》等 • 有关经济法的学术著作纷纷公开出版 :鲁 姆夫《经济法概念》、赫德曼《经济法基 础》等
(二)经济法的发展
• 1.西方诸国经济法 • 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 金融、国有化(私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 法规 • 如:日本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 小企业促进法》等 •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 管理经济的职能 推行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
• (二)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发生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
• 经济法的双重职能:确认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 同时约束政府的过渡或不当干预行为
• (三)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主要特征的
•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整体利益本位” 为基础
四、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宪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 定和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制定 由国家最高行 政机关国 务院制定 由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制 定 由国务院的组 成部门及 其直属机构在 其职权范 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区立法会制 定的法律 须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 案, 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 的生效。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 ××的解释,××的 规定等 地位及效力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仅次于宪法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 式存在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条例,××实施 细则等 ××地方××条例, 暂行办法等 ××规章,××办法 等 ××规章,××办法 等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
A、前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简史:按照主客观一致的法律部门形成规律或原理,认为经济法应属不同于任何已有法的类型之新型法的学说,应为经济法的起点。将经济法与民法相混同或者大经济法学说,是无法界定现实之经济法的,为此我们把目光指向从性质上明确区分民法与经济法的“两成分法”理论,将其作为前苏联东欧经济法之逻辑起点。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苏联法学家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另一部分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着的私人成分的规范。此即所谓的两种成分。后一种成分是民法的本质所在,随着它的消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行政规范的经济法,就将取而代之。
经济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
国家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二、国家调节论的观点(武大漆多俊的观点)
1、经济根源是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2、政治根源是国家担负起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形成了国家调节机制。
3、法律根源是当国家介入经济后,他们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国家的法律,既不同于民商法,也不同于行政法,而是新性质、新类型的法律。
1、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A、十九世纪末至一次大战后: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B、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次大战后,这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展的阶段。
这段时期各国经济法立法的特点是:①由于各国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全面干预经济,所以立法内容和领域大大扩展;②政府除大量采用行政和军事强制手段外,还大量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垄断资本极度膨胀;③政府适用计划组织和引导经济发展;④战后反垄断措施也受到重视;⑤现代经济法体系所包含的各个基本方面的内容都涉及到了。⑥立法多同危机和战争相关,其非经济性因素和行政法色彩十分浓烈。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制度、规则和法律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对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市场竞争的监管以及对经济犯罪的打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经济法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在改革开放以后。

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经济改革政策,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引入了市场经济机制,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经济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

首先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通过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权益、纳税义务等方面的事项来规范企业行为。

接着,1993年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对企业的法律制度。

随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规则,还相继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市场竞争、外商投资和垄断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内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则与国情有所不同。

在较早的时候,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

美国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规定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繁荣。

欧洲一些国家也制定了类似的经济法律,如德国的《反垄断法》、法国的《消费者法》等。

这些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在具体内容和立法方式上也有所区别。

这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关。

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主要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主,属于立法权力的行使。

而在国外,一些经济法案件的解决则更多地依靠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程度上的立法权力下放到司法部门的情况。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引言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门法律学科。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本文将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发展的历程和未来的趋势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问题,传统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市场需求。

因此,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在农业社会中,经济活动主要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农业生产和贸易活动。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兴起,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此时,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必须制定一系列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革。

工业化的出现使得经济活动更加复杂和全球化,这也导致了更多的法律问题的出现。

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繁发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来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因此,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二、经济法发展的历程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过程。

1. 早期的经济法早期的经济法以商法为主要内容,主要用来调整商业活动。

其中,罗马法和吉尔德法是最早的商法法典。

十九世纪的法兰西民法典也规定了一系列商法规则。

这些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业活动,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工业革命后的经济法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经济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挑战,这也催生了新的经济法发展。

19世纪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民法逐渐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法律问题涌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如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等。

同时,经济法也逐渐从商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经济法学科。

3. 现代经济法的发展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化。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现代经济法不断发展和完善。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V1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V1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V1
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起源于人类社会进入市场经济时期。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和经济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法的
产生和发展成为必然。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由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
日益频繁、复杂,简单的道德观念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需要。

因此,逐渐形成具有明确法律性质的经济规则,即经济法。

经济法最
初的形式是经济契约,后来逐渐进化为法律。

二、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市场经济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从封建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得
到极大的扩张。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法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

2. 工业化时期
在工业化时期,经济法开始朝着全面法制化发展。

大量工业企业的兴起,使得经济法不仅仅需要处理各种货币交换的问题,还需要解决资
本主义工厂模式带来的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问题。

3. 现代化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现代化,经济法的发展进入新阶段。

传统意义上经济法所关注的问题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面临的复杂经济问题,因此经济法也逐渐向更广泛、更深层的领域拓展,如环保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等。

总之,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始终紧密围绕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展开,它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未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必将进一步增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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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介入私人社会,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律发展社会化趋势的一个体现。

⏹经济原因⏹法律原因⏹文化原因⏹社会原因经济原因⏹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人们渴望权力介入经济,但这种权力介入又不是简单的行政干预,必须有严格的方式和限制手段,而且这种介入也只能是渐进的。

权力的介入不能否定市场的调节作用,而只是市场调节的重要补充手段。

⏹法律原因⏹1)公私法划分理论⏹2)公私法理论的困境和互融⏹文化原因⏹当西方封建势力、专制政治走向衰落,资本主义、民主意识逐渐兴起时,文化领域产生了一次巨大的变化。

在经济文化领域,各种经济思想的塑成及经济主张的提出此起彼落,如“重商主义”、“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等经济观念。

在政治文化领域,封建思想得到抛弃,专制理念受到压抑,而代之而起的政治自由、政治民主、政治平等的观念。

在法律文化领域,私权神圣、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得到了宪法的认可,意思自治、平等协商、自己责任的自律性法律观念得到了张扬,在此基础上,国家进一步意识到完全私法化的文化环境并不能达至理想的目的,社会整体福利并没有得到提高,社会公平也没有得到普遍的实现,因而,政府在恪守授权行政、依法行政、有限行政的准则上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普遍有效的干预和调整,他律性法律文化环境得到充实和实施。

社会基础⏹1)社会主体从二元向多元转变⏹政治国家—市民社会⏹2)利益结构:社会利益的出现⏹三元主体结构——国家、市民社会与社会团体⏹主体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变化相对应,形成了个体利益、社团利益、国家利益的三元利益结构。

进型”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

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

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

最后,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看。

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

而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完全不同,体现在:“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另外,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由此可见,中西方的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一样的,仅以西方经济法为参照系来论证经济法的一般规律假如不结合中国国情。

中国应该根据特殊国情,制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法规,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的制度基础,而最大的损害则是对市场进行任意干预,进行不适当的管制,制约自由经济,不保护财产权,政府行为本身无规则可循,没有法制化。

即政府也存在失灵的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如何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使政府与市场都能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使经济运行走上良好态势呢?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系教授钱颖一在其精心之作“市场与法治”中指出“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的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

法治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约束的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

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

这通常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预经济的前提下以经济交易中第三方的角色来操作,起到其支持和增进市场的作用。

如果没有法治的这两个经济作用为制度保障,产权从根本上说是不安全的,企业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可能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率运作,经济的发展也不会是可持续的。

”这里所说的法治的第一个作用即法对宏观经济层面的调整,而第二个作用即法对微观经济层面的调整。

这里的法治准确地讲应该是经济法治。

而宏观经济即属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微观经济则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物价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

宏观调控法就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明确地说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主体之一均是国家,因此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法有效的治疗政府失灵。

微观经济是指个别企业、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如个别企业的生产供销、个别交换的价格等。

微观经济的运行,以价格和市场信号为诱导,通过竞争而自行调整与平衡。

市场机制主要侧重与微观层次,直接支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规制法就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动过程中,调节和控制微观经济活动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贵发的总称。

并且这里的规制应取狭义的规制规制法纯洁市场环境,为建立创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创造条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同时通过宏观调控法改善和制约政府的经济行为,使政府能真正做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从而保证社会经济高效、健康地发展。

所以这两个部门经济法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又有着共同的特性,紧密交织在一起,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相区别。

基于以上的认识,二者各自的体系构成可以概括为:在市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宏观调控法中,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

作为部门经济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众多的亚部门法构成了多层次的规范群。

下面对二者各自体系构成作一简要分析。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1计划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计划就没有宏观调控,计划法是宏观调控之纲,要真正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制定一个科学的计划。

计划法要规定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战略布局、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政策等重大事项。

因而计划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确立经济体制的性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引导企业;决定经济政策。

2财政法。

财政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构成要素,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是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这是由财政之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决定的。

要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必需财政政策。

财政法包括预算法和税法。

预算法要规定预算的制定、执行、监督、责任,保证国家预算收支平衡。

税法要规定税制、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减免、违法处理等内容。

因此财政法能起到保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的作用;能够减轻经济波动,熨平经济周期,稳定经济环境,例如政府通过调整税种、税率自动减轻波动,因而在税法中表现特别明显;同时财政法能够实现社会公正,并且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自动增减来实现的。

3金融法。

金融法主要规定金融管理、证券经营服务与交易管理等内容。

其重要的核心部分是银行法。

并且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构成要素。

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性质、权限、机构设置、监督、管理、责任等内容。

其功能在于能够稳定货币;保证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稳定价格,刺激实际增长和减少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

4产业政策法。

谋求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促使产业组织有效和保证产业结构优化。

产业政策法要规定产业结构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及各种具体的产业政策法,如工业法、农业法、商业法、林业法、牧业法、渔业法、资源法、交通法等内容。

并通过产业政策法4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构成要素,二者具有密切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规制法为依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同时并存,同等地发挥调整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并将两者充分协调起来。

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协调,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房地产规制摘要:近几年,我国建筑节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在建筑领域,而自在社会各个领域已形成一股不可阻挡的强大潮流,这股潮流正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增长;房地产业现在房地产是全国乃至中央领导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引起了业内外特别是学术界的争论。

大家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规模是否过大;第二,冲动是否过快;第三是价格。

房地产具有先于国民经济萧条而萧条,后于国民经济复苏而复苏的特点。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资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6—7年构成一个经济循环周期。

1999年第四季度经济增长进入谷底,这标志着从1993年开始连续7年的一个完整的循环周期已经完成,从2001年开始,经济运行将进入一个新一轮的稳定增长期。

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我国未来20年的经济增长的基本走势是:“十五”期间GDP的增长率在7.0%~8.1%之间,2010—2020年,GDP增长率将降至5.5%~6.6%。

房地产发展与宏观经济的发展具有正相关性。

宏观经济的持续发展,将对房地产业发展提供强力的支撑,有利于放大房地产上游的生产要素供给总量,并拉动房地产的终端市场需求。

因此,未来几年内,宏观经济发展对房地产具有推动和拉动双重效应。

国家政策对规范房地产市场,调整市场结构与产业结构,平抑市场价格具有深远的影响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目的是知》21面市场化方向,计划和分配时代长期积聚的需求得到了极大释放,加上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市化步伐的迈进,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大发展,房地产规模和建筑面积逐年递增。

同时,房地产市场逐步形成、完善和成熟,当前的房地产业已经发展成为包含土地、建筑、交易和金融服务的多链条、多部门的重要产业,同时房地产的投资和投机属性也已充分的显现和发挥作用。

在过去的10年中,房地产对于中国的经济增长贡献卓着。

在消费、投资和出口贸易这三大经济增长的动力中,投资和出口构成了中国增长的核心,其中房地产是投资中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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