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员工或管理层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业绩和价值。
然而,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往往比较复杂。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的税务处理进行简析。
一、公司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在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权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股权进行核算和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在给予股权的时候,不会立即发生税务责任和成本,但在激励对象行权或出售股权时,会产生相应的税务影响。
1. 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股权支付》规定,非上市公司在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票或权益性证券作为激励时,应当确认股权激励成本,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2. 股权激励行权所得当员工或管理层行权时,将获得相应的激励股权所得。
这些所得通常包括股票行权收入和激励股票转让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这些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
3. 公司所得税的处理公司在股权激励行权或员工出售激励股权时,会产生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对这些股权激励所得进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员工或管理层个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个人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申报和纳税。
1.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当员工或管理层行权时,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行权或出售股权时。
2. 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算与确认个人在行权或出售非上市公司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或其他合理方式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计算和确认。
个人所得税的基础通常是根据股权激励所得的差额(行权或出售价格与成本之差)进行计算。
3. 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和纳税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股权激励所得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引言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吸引、激励和留住核心员工,并与他们共享企业成长果实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较为常见,但其税务处理则存在一些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的税务处理进行简析。
股权激励形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形式通常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计划。
其中,股票期权是一种以固定价格向员工授予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但具有一定限制条件;股权奖励计划是指公司直接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权。
非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1. 员工个人所得税处理1.1 股票期权对于股票期权,员工在行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行权时的股票价值减去购买价格。
如果员工在持有期满一定时间后再行权,可以享受更低的个人所得税率。
1.2 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计划对于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计划,员工在取得股权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当员工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出售股权时,需要根据股权持有期的长短和股权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公司所得税处理公司在向员工授予股权时,需要将股权作为成本计入税前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当员工以行权或出售股权的方式实现股权价值时,公司则需要申报相应的收入,并缴纳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3. 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合理的股权激励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务负担。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条件,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风险和税务成本。
4.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当员工离职或者需要转让股权时,需要考虑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正常情况下,股权转让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问题。
公司应提前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式。
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两个方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2.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4.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5日附件1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事项名称: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分局工作要求: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一)审核企业是否在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申请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审核企业是否将以下资料报送齐全: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4.相关技术人员(指116号文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上述资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开始采用股权激励制度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升企业价值。
然而,在实施股权激励的个税规定也是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读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个税规定。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述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同,其股权流转相对受限,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策略。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它给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分享公司价值增长带来的收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详解1、税基计算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计算的税基一般为实际所得额,即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
此外,还应考虑公司股份的来源,如果是平价发行,则税基为零;如果是折价发行,则税基为股份发行价格与折价发行溢价的差额。
2、税率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税率为20%。
对于个人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还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税,税率为20%。
3、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给予了优惠税收政策。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国家也给予了减免税优惠。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降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税务成本。
4、申报与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应按照年度进行申报和缴纳。
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的股权激励所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假设某非上市公司(未上市)实施了一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月1日,行权价格为1元/股,行权期限为3年。
最新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bKR

附件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单位:股,%,家税务总局监制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一)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非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1.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2.股权激励人数:填写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3.近6个月平均人数:填写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
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则按照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4.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填写栏:填写实施股权奖励企业的有关情况。
(1)本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实施股权奖励公司根据本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
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2)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本栏。
以本公司股权为股权奖励标的,无须填报本栏。
①标的公司名称: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财税2016 101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9-20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非上市公司)

K(房地产业)
(15)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务业(17) 79居民服务业
Q(卫生和社会工作)
(18) 84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 88体育 (20) 89娱乐业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 (2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除第9421类专业性团体和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条件
条件5:持有期限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自行权日持有 满1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解禁后持有满1年 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条件
条件6:股票(权)期权行权期限
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条件
条件7:股权奖励行业限制(只有股权奖励这一激励形式有此限制)
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及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 《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 的行业确定。
织)
9422类行业性团体)
T(国际组织)
(22) 国际组织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
取得时: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时 ,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3)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 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非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1.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2.股权激励人数:填写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3.近6个月平均人数:填写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
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则按照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4.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填写栏:填写实施股权奖励企业的有关情况。
(1)本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实施股权奖励公司根据本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
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2)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本栏。
以本公司股权为股权奖励标的,无须填报本栏。
①标的公司名称: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②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标的公司是否限制性行业: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根据标的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
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三)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股票(权)期权栏:以股票(权)期权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
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股票(权)期权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的实际日期。
②行权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行权购买股票(权)的实际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股票(权)期权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行权时,按行权价实际出资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
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5.限制性股票栏: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
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解禁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达到规定条件而解除出售限制的具体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时的实际出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
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6.股权奖励栏: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
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授予被激励对象股权奖励的实际日期。
②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权奖励计划,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③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
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四、本表一式二份。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非上市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