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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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而在不动产登记中,预告登记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

那么,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分析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含义、作用、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含义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登记机构在被登记人提出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所申报的不动产权利事项等情况予以登记,发出预告证明。

预告证明的内容包括被登记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不动产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利性质、限制性权利等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作用1.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可以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

在不动产交易中,预告登记可以有效避免房屋被抵押、查封等情况,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

2.有利于加快不动产登记的办理速度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可以有利于加快不动产登记的办理速度。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预告登记已经预先登记了相关的信息,这样可以省去一些不必要的时间。

3.规范不动产登记的管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可以规范不动产登记的管理。

预告登记的要求和程序都非常严格,这样可以保证不动产登记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1.权利人对不动产有权支配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权利人对不动产有权支配。

只有当权利人有权支配不动产时,才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2.权利人有意向将不动产转让或设定限制性权利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之二是权利人有意向将不动产转让或设定限制性权利。

只有当权利人有意向将不动产转让或设定限制性权利时,才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3.不动产权利事项具体、明确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之三是不动产权利事项具体、明确。

只有当不动产权利事项具体、明确时,才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不动产条例

不动产条例

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年3月1日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收藏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行为不动产同意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全力,不因登记机构和等级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法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制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转移前,在登记机构预先登记该不动产权利的一种登记方式。

它在不动产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定义和作用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转移前,在登记机构预先登记该不动产权利的一种登记方式。

它的作用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示该不动产权利的存在,保护该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他人侵占该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不动产预告登记可形成优先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可形成优先权,即在同一不动产权利发生纠纷时,优先权在时间上先于其他权利人。

这是因为不动产预告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登记机构会对预告登记事项进行公示,保障第三人知晓该不动产权利的存在。

因此,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对不动产权利的优先权产生影响。

2. 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如果有第三人侵犯了该不动产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此时,第三人无权否认该权利的存在,因为预告登记已经在登记机构公示了该权利的事实。

3. 不动产预告登记对其他权利人的约束力不动产预告登记对其他权利人也具有约束力。

如果其他权利人想在同一不动产上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接受不动产预告登记已经存在的权利。

否则,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登记条件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登记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以确保该权利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身份证明通常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 不动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以保障登记机构对该权利的准确认定。

不动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通常包括不动产的位置、用途、面积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事宜_条例_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事宜_条例_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事宜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条例。

下面是相关信息,请查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预告登记是⼀种准物权的⾏为,是为了防⽌开发商任意处分不动产,给⾃⼰带来损失,预告登记的效⼒只有三个有,需要到房管部门申请。

那么,房屋预告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1)确定开放商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保证开发商在预售后有履⾏的能⼒,具体说来需要具备已交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取得⼟地使⽤权证书。

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开发建设的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期这四个条件后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

(2)与开放商约定房屋预告登记。

在确定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也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外另⾏书⾯约定房屋预告登记。

⽆论如何,双⽅约定是进⾏预告登记的前提。

(3)申请预告登记。

在已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后,买房⼈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如开发商未按约定与买房⼈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买房⼈可以单⽅申请预告登记。

(4)申请成功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4)当事⼈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5)预购⼈单⽅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与预购⼈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设定在建⼯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抵押合同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6)当事⼈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7)已设定在建⼯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申请书
询问笔录
询问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请填写是或否)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回答:(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回答:(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份额情况?
回答:(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

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5.婚姻状况
转让方:
受让方:
6.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转让方:受让方:
询问日期:。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在中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不动产交易中各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也依托这一制度,建立了自己的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以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从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地介绍。

1. 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交易之前,对待交易的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声明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登记手续,用于显示该不动产权利将要发生转移。

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交易各方可以清楚地了解不动产权利的情况,避免因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2.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意义不动产预告登记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非常重要。

它能够提供交易前的信息透明,让交易各方对不动产的权益有充分的了解。

它可以防止非法抵押和借款行为,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

它还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保障,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a.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有效的唯一识别信息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b. 登记申请:申请人需到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c. 权利人确认: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不动产权属情况,并通知权利人进行确认。

d. 审核登记申请:登记中心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 发布公告:经审核无误后,登记中心会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公告,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f. 拨款权利人确认:在公示期内,权利人需要到登记中心确认拨款等事宜。

g. 预告登记证明领取: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4. 对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的观点和理解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相较于其他地区的登记流程更为完善和规范。

其明确的申请材料和手续要求,有效避免了不动产预告登记过程中的纠纷及违法行为。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在未将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抵押等法律行为实现前,以登记名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该项法律行为并公示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一种登记方式。

该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欺诈、侵权和财产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不足之处1. 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

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并经过多次复查和审批才能完成,整个登记流程较为繁琐,时间成本较高,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信息公示方式单一。

不动产预告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公示,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容易导致不动产权利的侵害和损失。

3. 对登记机构的监管不力。

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虚开预告登记证明,私自修改不动产登记簿等行为,但是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监管不力。

二、完善对策1. 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效率。

针对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建立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提高登记效率。

2. 创新信息公示方式,提高透明度。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不动产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公示平台,将不动产预告登记信息实时地公布于该平台上,提高信息公示的准确性和即时性。

3. 强化监管力度,净化工作环境。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惩治机制,使得登记机构不得参与不正当的行为。

4. 完善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利益。

加大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对于因不动产预告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预警机制,在第一时间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该制度的监管机制和服务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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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试行)
审批事项
名称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申请方式双方申请
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鄂价房服费[2008]109号、武价房[2008]8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受理条件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临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委托公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权属来源资料
1、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买卖合同中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除外)(原件)
三、其他必要材料。

注:
不动产已设立抵押的,抵押人转让不动产、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

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窗口发证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窗口咨询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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