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风险分析及法律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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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罗游梅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各类投资项目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导致贷款业务不断扩大,担保公司的业务也随之水涨船高,然而这个过程中企业面对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本文认为担保公司处在贷款者和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之间,是以高风险业务为主的第三方机构,控制风险已成为担保公司需要迫切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担保公司;委托贷款;风险防范;业务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0.22担保公司作为新型融资平台要想在委托贷款业务领域获得发展,首先需要提升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能够对金融市场、国家政策、贷款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到充分掌握。

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对贷款主体的科学管理,要保证其及时还款,避免其违约而导致的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诚信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

1 委托贷款的历史沿革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七条确定了委托贷款的概念,即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000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商业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必须制订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此项业务,须持其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重要指示。

例如,2019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向征信系统报送其代为发放和管理的全部委托贷款信息。

委托贷款合同(五)3篇

委托贷款合同(五)3篇

委托贷款合同(五)3篇篇1委托贷款合同(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贷款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应用。

委托贷款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贷款人,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向受托人发放贷款,受托人则将贷款用于特定的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内容:一、委托贷款的基本内容1.贷款金额:委托贷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贷款金额,即委托人向贷款人委托的资金数量。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是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关键内容之一,应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4.贷款用途: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贷款用于特定的目的,如投资、消费等。

5.还款方式:贷款人与受托人应就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可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偿还等方式。

二、委托贷款的签订程序1.协商议定:委托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2.公证备案:为确保委托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可将合同提交公证处进行公证备案。

3.履行义务:贷款人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给受托人,受托人将贷款用于特定目的。

4.监督管理:委托人可对受托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三、委托贷款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和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2.贷款人的权利: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利息,并要求受托人按时还款。

3.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权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使用贷款,并有权要求贷款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4.各方的义务:各方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四、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受托人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委托人需谨慎选择受托人。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同时也会面临一定风险和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得以出台,也为业务部门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有利于提升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就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向其所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委托方负责还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会向借款人进行出借筛选,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以保证信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委托贷款的管理1.借款人评估银行应该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这个过程包含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核实和还款能力分析。

在进行这些方面的评估时,银行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合规性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2.合同管理在委托贷款过程中,银行需要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人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加强合同管理。

3.委托代理人的管理商业银行与委托代理人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需要监督和管理代理人的行为,防止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骗取银行利益,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4.风险控制和监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包括评估、分析和监测委托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以及对风险事件的管理和处置。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保障委托贷款项目的安全。

四、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

为了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商业银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1. 风险管理意识的提升商业银行需要在内部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育,提升员工的风险技术和管理能力,借鉴他行成功的做法以优化管理模式。

2. 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委托贷款审查程序,严格控制不良贷款领域,以保证银行的业务质量和安全性。

3. 多方面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包括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以及培育信用管理人才等。

解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商业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1⽉5⽇,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晰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定位和当事⼈权责,并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资⾦来源和资⾦⽤途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并规定了商业银⾏违规的处罚措施。

我们结合银⾏业务实际情况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解读,供⼤家参考。

1、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的委托代理业务,不包括现⾦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项下委托贷款《办法》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提供资⾦,由商业银⾏(受托⼈)根据委托⼈确定的借款⼈、⽤途、⾦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作为受托⼈,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承担委托贷款的信⽤风险。

⽽现⾦管理业务项下的资⾦归集、划拨,及住房公积⾦项下商业银⾏受托发放贷款不适⽤本办法。

2、委托贷款资⾦来源必须合法合规,银⾏应当进⾏必要的审查《办法》要求确保委托贷款资⾦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有权⾃主⽀配,商业银⾏就当对委托资⾦来源合法性进⾏必要的审查,并且明确了不得⽤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类型。

2.1.《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审查委托⼈资⾦来源时,应要求委托⼈提交资⾦来源合法合规的证明⽂件,并对委托⼈的财务报表、信⽤记录等进⾏必要审查,对委托⼈的资⾦正常收⼊、资⾦实⼒等进⾏测算(第九条)。

该条款课以商业银⾏对委托贷款委托⼈更严格的审查义务。

2.2.《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资⾦、银⾏的授信资⾦、具有特定⽤途的各类专项基⾦、其他债务性资⾦和⽆法证明来源的资⾦等发放委托贷款(第⼗条)。

据此,能够⽤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基本上限于委托⼈的⾃有资⾦,实务中常见的银⾏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作为私募基⾦备案)等性质的资⾦,严格意义应当属于“受托管理的他⼈资⾦”,商业银⾏不得接受⽤于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

金融在线164 全国流通经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黄 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摘要:针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面临风险的困境,本文基于SVM算法构建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性评估模型。

结果认为:构建的网络模型输入层中,房地产开发商贷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及房地产企业成本率对模型运算结果影响较大,而商品房平均销售价值、个人贷款余额、房价收入及房地产不良贷款总额对模型运算结果影响较小。

针对模型中识别出的风险类型,提出了加快房地产个人信贷融资机制改革、健全房地产个人信贷融资信用体系,及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房地产个人贷款预警系统的三大预防措施,为降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存在风险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改进措施;SVM风险识别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19)25-0164-02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追求美好生活和改善现有居住环境成为大多数居民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得以快速的崛起和发展,并且逐渐成为各地政府拉动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1-3]。

房地产业泛指以土地和建筑为经营目标,从事房地产土地的开发、投资、经营利用、管理及装饰服务等综合活动的第三产业。

该行业的发展与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尤其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领域息息相关。

个人住房贷款(系全称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简称)是指银行以合法拥有该住房作为抵押,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业务之一。

商业银行是连接着房地产行业和个人贷款的桥梁。

伴随着整体楼市“去库存”、“楼市调控升级”及限购政策的逐步出台,商业银行针对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着“虚构买房人”、“虚假交易”、“土地性质随意改”、“使用年限随时变”及“阴阳合同共存”等风险。

识别并判定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及时有效的提出控制措施已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专家努力的研究方向。

关于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XX影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2023年)

关于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XX影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2023年)

关于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XX影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XX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传媒”)控股子公司XX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文化”)拟申请通过XX银行XX分行向XX 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影业”)提供X万元委托贷款。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1.基本情况(I)贷款方式:XX文化通过XX银行XX分行对XX影业进行委托贷款;(2)贷款额度:人民币X万元整;(3)贷款期限:本次委托贷款期限为2年;(4)贷款利率:参照(LPR)I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优惠5%后执行年利率3.38%;(5)贷款用途:影视项目《花雨枪》和《代号蝉》的前期开发及投资制作;(6)担保措施:XX三位自然人以共有不动产(X[X]朝阳区不动产权第X号)提供抵押担保。

不动产位于X市X区X园X号楼X层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经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X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XX评报字[2023]第X号),该不动产账面净值为X万元,市场价值为X万元。

按照市场价值的70%确定担保价值为X万元,担保价值低于委托贷款金额的部分X万元由XX三位自然人提供不可撤销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7)其他特别说明:XX影业必须全额归还2023年X月X日到期的X 万元委托贷款,并解除原不动产抵押,方可发放该笔委托贷款。

2.本次委托贷款的主要原因及考虑XX文化主营业务成熟、稳健,每年均有充足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入,有一定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空间和需求。

XX影业目前公司IP资源储备丰富,影视项目《X》将于年内及明年陆续进入投资制作阶段,公司具有较大的融资需求。

目前XX文化资金充足,提供该笔贷款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使用,且XX文化通过该笔委托贷款取得一定的资金收益。

XX文化将加强对XX 影业委托贷款的管理和使用,促进XX影业的业务发展。

该事项不属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核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是否 有较大变化。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 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 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
、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 资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 是否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 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
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贷后监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为贷后监管的督促和管 理部门,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贷后检查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
场检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 行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贷款发生
: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主体是否合规、 借款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 文件等。 (二)企业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 料的真
实性、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 范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 是否合理,还
单》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 需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 查核实、分析与判断。 第九条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撰写贷前调查
报告。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 调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 门审查。 第十条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 协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
贷审查报告。项目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报 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业 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 第六章 贷款发放及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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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中发现,受托人履行的所谓“协助”收回欠 款义务,往往仅停留在形式上,例如向借款人寄送 “欠款催收通知”或者标明会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函。 当借款人对上述信函无任何反应或者借款人已经“失 踪”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时,受托人很少会采取进 一步的积极措施去实现债权。特别是在借款人携款 而逃导致所有文书无法送达时。实现债权将会涉及 到借款人的户口查册、银行账户的冻结、不动产的 申请保全、不动产的执行和拍卖等一系列冗长而耗 时的过程。从一个“理性经济人”角度看来,受托 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承担这一部分额外的“成本”。 (3)从《合同法》第402条切入。《合同法》第 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 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i人在订立合同时知 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 束委托人和第二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 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委 托受托人贷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借款人订立借 款合同,且借款人是明知贷款资金的真实来源的,当 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第402条的出现,被誉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革 命性进步。根据这个条文,委托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 到期债务时,获得了介入诉讼的资格,可以绕过受托 人直接起诉借款人。 但处理委托贷款问题时,《合同法》第402条存 在逻辑上的错误。如前文所述,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 义与借款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先对受托人发生效 力再转移至委托人,凶此委托贷款存形式是不符合代 理关系的构成的。但《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第i 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的”,但委托贷款中根本不存在代理关系,谈何“知 道”?因此,《合同法》第402条能否适用于委托贷款, 不得不打上一个巨大的问号。进一步对《合同法》第 402条进行逻辑分析:“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 同的,说明了第三人(借款人)知道受托人是合同当 事人;但《合同法》第402条又规定“第i人在订立 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既然 第三人知道是代理关系,那么其理应知道对方在签订 合同时该使用“委托人的名义”而非受托人自己的名 义。第三人明知存在所谓的“代理关系”,但依然与“以 自己名义”实施行为的受托人缔结合同,说明了第i 人从一开始就否定了代理关系的存在。因此《合同法》 第402条对委托人没有约束力,委托人在本质上没有 介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的合同的资格。 四、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法律措施
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 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 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 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 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 风险。这里所称的贷款人是指银行或经授权从事相关 业务的金融机构。 委托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前我国企业的融 资困境,从本质上是一个多赢的融资模式。对于急需 资金的企业来说,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二级市 场融资的情况下,利用委托贷款能有效解决其燃眉之 急。对于资金富余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安全和回报 高的特点使其成为这些企业的投资新出路。对于银行 来说,既不用承担贷款风险,又不因放贷影响其资本 充足率,同时能够获取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有益的 业务。 二、委托贷款衍生的金融风险 委托贷款模式设立的初衷是对个人和企业资金 余缺的合理调剂,释放市场的流动性。但部分上市公 司利用这种合法的金融制度,把大量资金投向资本市 场,通过放贷获取高额利息,甚至使委托贷款成为其 主要盈利来源。根据中央银行统计,仅2011上半年, 人民币贷款增加4.17万亿,委托贷款增加7028亿元,
一、引言
同比增加3829亿元,增幅接近120%。其中,涉及 52家上市公司、112则“委托贷款”,累计贷款额度 超过160亿元,同比增长近38%(刘华,2011)。 根据宏观经济学原理,委托贷款的增加量应当与 围家商业银行信贷量成“负相关”关系,即国家调控 商业银行作出信贷紧缩政策时,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 贷款,只能求助于委托贷款这种变通的融资模式,委 托贷款量随之增加。特别是我围于2009年下半年开 始实行信贷紧缩政策以来,大量依靠银行贷款生存的 企业陷入困境,于是委托贷款现象逐步升温,2011年 上半年到达顶峰。与此同时,委托贷款利率从前几年 的6%攀升到20%甚至更高,高额的利息收入成了部 分资金富余的上市公司的“生财之道”。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把资金投向借贷市场,使我 国实体经济面临“空心化”的风险,埋下金融动荡的 隐患。此外,通过对委托贷款资金流向的分析,我们 不难发现,委托贷款是催生房地产泡沫的一大动因。 在委托贷款关系中,借款人往往是房地产企业。其获 得资金后又再次投资房产,通过提高房价并以在建房 产和预售房款为抵押,为下一轮借款铺垫。这样,上 市公司的委托贷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国内房价 高企的幕后推手。 三、委托贷款背后所隐藏的法律风险 国家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委托贷款作为企业资
委托贷款风险分析及法律控制措施梁启星来自(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摘要:委托贷款是在我国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情况下,调节社会资金余缺、释放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手段。然而, 部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委托贷款进行资本投机,使我国实体经济面临“空心化”的风险。委托贷款资金来 源的不确定性、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使委托贷款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认为,应通过明 确委托贷款为行纪合同法律关系、对委托人进行严格限制、降低委托贷款利率、建立信用风险预防制度,保障委 托贷款健康发展。 关键词:委托贷款;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3(02)一0083—04
上市公司利用自有的“闲置资金”委托贷款,实 现利润最大化,从行为的角度看无可厚非,对持有该 公司股份的股东来说也是有利的。但上市公司刚发行 债券或增发融资,就进行大规模的委托贷款,存在违 规挪用募集资金的可能。此外,与普通中小企业不同, 上市公司凭借其光鲜的“门面”能较易地从银行获得 低息贷款,而所获资金又极有可能通过委托贷款的形 式高息贷出。 当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新增融资的用途没有 明确的规范,但根据其立法精神,公司新增融资应当 用于扩大经营或提高风险准备金,而非金融投资。而 上市公司从银行的贷款,理应受到贷款合同的约束, 专款专用。据笔者研究发现,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在 《委托贷款公告书》中明确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为自有 的闲置资金。但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自有资金” 与否无从考察。且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溢价发行股 票的情况,巨额的超募资金可以通过资金置换,转变 成自有的闲置资金。如何区分上市公司再融资所募资 金、自有闲置资金和超募的资本利得困难重重,这种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监管上的巨大漏 洞。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在这个问题上打了擦边球。 (二)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1、委托贷款法律性质透析。 委托贷款是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与第三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所体现的法 律关系并非代理关系,对于这点学界已达成共识。委 托贷款的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委托人的名义与 借款人订立合同的;且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从事受托业 务的结果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的方式与代理关系中代理 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代理人从事代 理引起的法律效果直接南被代理人承担;而基于合同 的相对性,委托贷款的法律后果先对受托人发生效力 再转移至委托人。 委托贷款主要有两种实现形式:委托人与受托人 签订委托协议,然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种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i方共同签订一份 委托贷款协议。但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其中所体现的 都是两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关系” 以及受托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后一种法律关系简 单明了,问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关系”究
收稿13期:2012—11-22 作者简介:梁启星(1988一),男,广东佛山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硕十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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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余缺调剂手段,对委托人、借款人和银行来说是一 个“三赢局面”。然而,其背后所蕴藏的法律风险却 是不容忽视的。 (一)上市公司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具有法律上的
不确定性。
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早期学界对此有较大争 议,但当前已普遍认同为“间接代理关系”,在我国 合同法中所对应的是“行纪合同关系”。《合同法》第 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 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1 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 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见,委托贷款的 法律性质与行纪合同基本一致。委托贷款是受托人严 格根据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和利率等代 为发放的贷款,这与第418条的规定“委托人对价格 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人” 相呼应。此外,从423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 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看出,行纪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 托合同。委托合同关系是一个外延宽广的概念,代理 关系仅仅是委托合同关系的一种。委托贷款不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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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权利主体的受托人却自然地获得诉讼主体资格。但 从现实考察中发现,受托人却又往往以“利益与自己 无关”为由,消极实现债权。若把债权人身份赋予委 托人,即委托人同时成为经济和法律上的权利人,似 乎就能到达“双赢”局面。但这义不仅破坏的合同的 相对性,而且从实质上改变了“委托贷款”的设立初衷, 重新踩上企业间不得借贷的“红线”。因为委托人作 为债权人,就意味着委托人和借款人实质上缔结了借 贷合同,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为了透彻认识这 个问题,不妨从以下三个角度切入: (1)从诉讼资格顺序的角度切人。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 的批复》:“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 (受益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 托人)可以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埝 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贷款协议的 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委托人还可以通过起诉受托人的方式获得 救济。但问题是,《批复》中规定受托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托人也可以不提起诉讼;而且 即使受托人提起诉讼也可以消极参加,因为诉讼结果 对其没有利益上的威慑力,但败诉的结果是委托人不 愿意看到的。即使受托人起诉借款人获得胜诉,但到 了执行阶段受托人依然可以消极应对,委托人完全处 于被动地位。为此,《批复》作为委托人的救济手段 的效果,值得怀疑。 (2)从抵押权的角度切入。当借款人不能偿还 到期债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委托人无权介入债 权债务纠纷。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之所以安心 放贷,往往是因为借款人愿意为此提供抵押。但问 题是,即使设定了担保,当受托人怠于行使债权、 回收贷款时,委托人就能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获得救济吗?答案显然是否定。在实践中,笔者曾 对多家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考察,发现一个共 同的特点:在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前,借款人或 第三人能否作为担保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认定,但 是真正签订担保合同时,受托人才是真正的担保权 人。也就是说委托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委 托贷款借款合同中,由于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所以无权主张权利;同样在委托贷款担保合同中, 委托人也并非担保权人,也同样无权向抵押人主张 权利。受托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和担保合同的 担保权人,在委托贷款中却无须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仅仅负有“协助”收回欠款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 的极端不对等性,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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