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自动扶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自动扶梯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自动扶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自动扶梯,包括安装、使用、维护、检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自动扶梯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自动扶梯安全运行。
二、安装与验收第四条自动扶梯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五条自动扶梯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与操作第六条自动扶梯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使用前,应检查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使用;(2)使用时,乘客应按导向标志行走,不得在自动扶梯上奔跑、打闹;(3)禁止在自动扶梯上放置物品,防止夹人事故发生;(4)禁止乘坐轮椅、婴儿车等物品上自动扶梯;(5)禁止在自动扶梯上吸烟、乱扔垃圾等。
第七条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自动扶梯的构造、原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2)具备一定的责任心和应急处理能力;(3)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四、维护与检修第八条自动扶梯的维护与检修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定期对自动扶梯进行检查、清洁、润滑、紧固等保养工作;(2)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自动扶梯正常运行;(3)定期对自动扶梯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其有效可靠;(4)对自动扶梯进行定期检修,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五、应急处理第九条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自动扶梯运行;(2)通知专业人员处理;(3)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乘客误入;(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乘客安全撤离。
六、责任与考核第十条自动扶梯的使用单位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自动扶梯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自动扶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自动扶梯的使用、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检测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自动扶梯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章自动扶梯使用管理第四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自动扶梯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自动扶梯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自动扶梯运行正常。
第七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第八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加强乘客安全教育,提高乘客安全意识。
第九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自动扶梯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自动扶梯外观整洁、运行顺畅。
第三章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第十条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定期对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确保自动扶梯运行安全。
第四章自动扶梯安全检测第十四条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对自动扶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八条自动扶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自动扶梯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自动扶梯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自动扶梯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自动扶梯安全操作规程第四条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年龄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操作自动扶梯的疾病;2.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3. 熟悉自动扶梯的构造、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每班次操作前,对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启动;2. 操作过程中,密切注意自动扶梯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3.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自动扶梯操作区域;4. 严禁在自动扶梯运行过程中进行检修、维护工作。
三、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制度第六条自动扶梯的维修保养工作由专业维修保养单位承担,维修保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2. 拥有专业维修保养人员;3. 拥有必要的维修保养设备。
第七条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自动扶梯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2. 对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3. 维修保养完成后,向使用单位提供维修保养报告。
四、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八条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如下:1. 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自动扶梯安全运行;2. 发现自动扶梯故障或安全隐患,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自动扶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第九条自动扶梯钥匙由专人保管,钥匙使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经单位领导批准;2. 熟悉自动扶梯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自动扶梯钥匙使用保管规定如下:1. 钥匙不得随意借出,特殊情况需经单位领导批准;2. 钥匙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钥匙,并妥善保管;3. 钥匙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自动扶梯管理制度

自动扶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维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自动扶梯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自动扶梯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地铁站等。
第三条自动扶梯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第四条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自动扶梯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维修设备,确保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动扶梯日常巡检和维护的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
第三章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第七条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自动扶梯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零部件,确保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避免因疏于保养而导致自动扶梯发生故障。
第十条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健全维护保养的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
第四章自动扶梯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自动扶梯的日常管理应当加强安全教育,确保乘客正确使用自动扶梯。
第十二条自动扶梯的日常管理应当定期组织模拟故障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自动扶梯的日常管理应当加强设备维护和巡检工作,确保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自动扶梯的应急处置第十四条自动扶梯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自动扶梯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处置故障事件。
第六章自动扶梯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自动扶梯的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对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自动扶梯的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并整改自动扶梯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章自动扶梯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自动扶梯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动扶梯应当及时整改。
自动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自动扶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工作。
第三条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自动扶梯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自动扶梯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动扶梯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1. 制定自动扶梯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2. 组织自动扶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工作;3. 定期开展自动扶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对自动扶梯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5. 对自动扶梯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操作第六条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条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操作前应检查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确保安全可靠;2. 操作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自动扶梯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处理;3. 操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确保自动扶梯正常运行;4. 操作结束后应做好设备清洁、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条自动扶梯乘客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禁在自动扶梯上奔跑、嬉戏;2. 严禁将头、手、脚伸出扶梯外;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坐自动扶梯;4. 严禁在自动扶梯上放置障碍物。
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九条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专业维护保养单位承担。
第十条维护保养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计划;2. 定期对自动扶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等保养工作;3. 发现自动扶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4. 按时进行自动扶梯的检验检测,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十一条自动扶梯的检验检测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自动扶梯进行检验检测;2. 发现自动扶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3. 检验检测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
特种设备自动扶梯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自动扶梯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为了确保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用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职责1. 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自动扶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安全操作规程1. 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
2. 操作人员应熟悉自动扶梯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3. 在自动扶梯运行期间,应定期进行巡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四、维护与保养1. 自动扶梯应按照制造商的维护保养手册进行定期保养。
2. 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保养日期、保养内容、更换的部件等,并由保养人员签字确认。
3. 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
五、安全检查1.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自动扶梯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电气系统、驱动系统等。
2. 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出具检查报告。
六、应急处理与事故处理1. 使用单位应制定自动扶梯的应急处理预案,包括火灾、停电、机械故障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2. 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培训与教育1.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 培训内容应包括自动扶梯的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
八、记录与档案管理1. 使用单位应建立自动扶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维护保养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2. 档案资料应由专人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九、监督检查1. 使用单位应接受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5篇)

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一、落实管理部门及人员为了做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管理工作,拥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单位应落实好管理部门及人员,为设备建立好档案并保管好档案,有条件的且使用数量较多的单位若欲自行维护保养,其维修保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在入口处附近设置使用须知标牌。
这些标牌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其最小尺寸为80mm____80mm。
其内容应至少包括:a、必须拉紧住小孩;b、狗必须被抱着;c、站立时面朝运行方向,脚须离开梯级边缘;d、握住扶手带。
维护保养人员应做好记录工作,无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日常维保工作。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管理工作要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档案1.将随机来的所有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编号并归档,妥善保管的同时还应便于查阅。
在这些资料中,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电气控制原理图以及电气接线图应该放在醒目位置,以便日常维护保养随时查阅。
2.每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检验报告书、每次维修记录以及发生事故记录也应相应建立档案。
三、建立正常的管理制度1.新增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必须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记,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维保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维保单位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启动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5.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正常运行时应有专人巡查。
2024年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2024年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____年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自动扶梯的运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____年安装或已安装的自动扶梯,包括商场、写字楼、地铁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私人用途的自动扶梯。
第三条自动扶梯的所有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负责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自动扶梯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动扶梯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有效运行”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维修保养及时、事故处理及时、责任追究严格。
第五条所有涉及到自动扶梯的设计、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等相关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证书,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第六条自动扶梯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工作,确保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系数满足要求。
第七条自动扶梯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检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扶梯链条的张紧程度、导向系统的检查、紧急停止装置的测试等。
第八条自动扶梯应当配备防止乘客意外落入扶梯底部或顶部的安全设施,比如安装安全电眼,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九条设备故障时,采取及时修复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严禁擅自停用或改动设备,凡涉及到设备的改造或维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填写维修记录。
第十条自动扶梯运行期间,应当配备专人进行值班,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乘客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十一条自动扶梯的所有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乘客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安装自动扶梯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乘客注意安全,禁止乘坐行为不符合规定的乘客上扶梯。
第十三条乘客上下扶梯时,应当站在扶梯正中央,不得扶梯链条,禁止穿拖鞋上下扶梯,禁止躺卧、戏闹等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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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自动扶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用电力拖动,具有运送乘客或货物的轿厢,轿厢运行于铅垂方向倾斜不大于十五度角的刚性导轨之间的固定设备。
本条例所称自动扶梯是指向上或向下输送人员、并具有循环转动功能的动力驱动设备。
第四条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施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本条例对新安装的电梯、自动扶梯和大修改造后的电梯、自动扶梯以及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年检进行抽样检验。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及抽样检验,并对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资格认证第六条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书)。
非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特区内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安装的,应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注册安全主任;(二)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三)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申请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决定批准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的企业。
第八条对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实行注册安全检测员制度。
注册安全检测员是指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梯、自动扶梯注册安全检测员证书,接受委托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和安全技术监督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予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
(一)机电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或技师,现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二)机电类专业助理工程师,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一年以上;(三)机电类专业技术员,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四)机电类专业技校毕业,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条注册安全检测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检测和维修保养业务。
每个注册安全检测员每年检测和监督的电梯、自动扶梯总数不得超过一百台。
第三章安装与验收第十三条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前,业主应当将电梯、自动扶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电梯、自动扶梯安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后,安装企业应依照国家建设行政部门颁布的操作规程在电梯、自动扶梯井道口、厅门口或机房等部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完毕后,安装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对所安装电梯、自动扶梯进行自检。
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需要使用的,应由安装企业施工负责人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
电梯、自动扶梯向业主交付使用前,该电梯、自动扶梯业主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验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该电梯、自动扶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颁发《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
《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有效期一年。
第十六条电梯、自动扶梯生产厂家及其销售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条例规定承担维修保养责任。
第四章维修保养与检测第十七条电梯、自动扶梯业主应当与具有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的企业签订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合同。
禁止维修保养企业转包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合同。
第十八条电梯、自动扶梯的大修改造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维修保养企业或具有合法资格的电梯、自动扶梯生产厂家承担。
电梯、自动扶梯大修改造的图纸,由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进行会审签字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大修改造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发《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
第十九条电梯、自动扶梯及其安全设施在间隔不超过半个月的时间内,维修保养企业应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二十条维修保养企业应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年度检测由维修保养企业的注册安全检测员实施并签署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出具的电梯、自动扶梯年度检测报告副本应当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备案的年度检测报告对该企业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抽样检验。
被抽样检验的电梯、自动扶梯全部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发《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
第二十二条抽样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该企业重新检测。
重新检测完成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该维修保养企业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每台电梯每隔五年业主必须进行一次负荷校调试验,对自动扶梯每隔三年必须进行一次负荷校调试验。
负荷校调试验由注册安全检测员实施并签署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副本应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自动扶梯,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检测的,由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五条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有技术故障妨碍电梯和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的,有权封闭该电梯或自动扶梯,并向业主和负责维修保养的企业发出排除故障通知书,业主和负责维修保养的企业应当按通知要求排除故障。
第二十六条凡依本条例由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承担的强制性安全检测,由该机构对检测结论承担技术责任。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电梯、自动扶梯在使用过程中,其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确定电梯、自动扶梯的合理开放时间;(二)根据电梯使用说明配备电梯司机;(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电梯、自动扶梯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自动扶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企业的工作内容;(四)在能够接收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五)将《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张贴在电梯、自动扶梯的显著位置;(六)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及操作程序,并由专业人员实施;(七)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有关部门及维修保养企业报告;(八)在电梯、自动扶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有关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维修保养企业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九)加强对电梯、自动扶梯消防、卫生的管理;(十)为高层楼宇的客用电梯、自动扶梯配备备用电源。
第二十八条电梯、自动扶梯在使用过程中,维修保养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由维修保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身份,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自检制度,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制定维修保养各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保证实施;(四)需要业主配合实施某项安全措施时,及时书面通知业主;(五)在维修保养过程中,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的安全;(六)维修保养人员应持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七)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一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检测员在电梯、自动扶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国家有关电梯、自动扶梯的规范及本条例规定进行检测,签署《检测报告书》,并对检测项目的结论承担技术责任;(二)对所实施年度检测的电梯、自动扶梯承担技术监督责任,指导、监督维修保养人员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三)接到对其监督的电梯、自动扶梯的事故报告及安全隐患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电梯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规则:(一)遵守电梯、自动扶梯安全使用规则,按安全警示标志操作;(二)七岁以下儿童、精神病患者及其他因病残不能独立使用电梯、自动扶梯的人使用电梯、自动扶梯时,应由有行为能力的人扶助;(三)爱护电梯、自动扶梯设施;(四)不得在电梯、自动扶梯内追逐;(五)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载人电梯运载货物。
除随身携带的物品外,禁止使用自动扶梯运载货物。
第六章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一条发生电梯、自动扶梯安全事故的,业主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维修保养企业报告;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业主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公安机关、市检察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在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维修保养企业应会同业主对事故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及时检查、维修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聘请专业人员对事故性质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电梯、自动扶梯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或《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失效而擅自使用电梯、自动扶梯的;(二)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承担维修保养的;(三)按电梯使用说明应配备专职司机而没有配备的;(四)因管理不当造成电梯、自动扶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五条维修保养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大修改造的;(二)未取得安全认证资格或持无效安全资格证书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的;(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转让安全资格证书的;(四)上岗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五)年审不合格,经限期改正,仍未达要求的;(六)违反本条例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因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