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号】赣工信企指字〔2021〕63号
•【施行日期】2021.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
范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根据《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赣工信指导
字〔2019〕454 号)、《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工信主管部门推荐、信用查询、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我厅认定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为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希望获得认定的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大企业管理创新投入力度,持续提高企业管理创新水平,在推动我省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进程中展现新作为。
附件: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5日附件
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事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我省目前的具体情况,近期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七)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九)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相关的经营业务。
单纯商业性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或经营管理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5)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外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有5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这两类企业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不低于10%,第二年不低于20%,第三年不低于25%。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9日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下列要求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
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
(三)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赣府厅字〔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30日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强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增强科技创新驱动力,全面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江西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坚持政治引领、创新驱动、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兴赣富民,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支撑,以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为主线,以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为重点,以改革科技体制机制为动力,协同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五链融合”,努力构建一流创新高地、一流创新平台、一流创新主体、一流创新人才、一流创新生态,加快江西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奋力推动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全面建设创新江西决策部署落细落实,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23年市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23年市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5.24
•【字号】抚府办字〔2023〕28号
•【施行日期】2023.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23年市本级惠企
政策事项清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助力打造“四心”营商环境,推进惠企政策落地落实,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抚州市惠企政策兑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字〔2023〕13号)文件精神,现将《抚州市2023年市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24日抚州市2023年市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赣科规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规字〔2021〕7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引导全省双创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8日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三章申报与管理第四章促进与发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省政府《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赣办发〔2018〕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西省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与综合孵化器相比,专业孵化器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进一步构建我省中小企业培育体系,突出“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我省中小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走小而专、小而优、小而强发展路子,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2018年7月16日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发展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任务要求,引导我省更多中小企业走小而专、小而优、小而强发展路子,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是指成长性好、质量品牌优、创新能力强,持续专注行业细分领域,细分市场份额名列前茅的的企业。
第三条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委组织认定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信委对认定的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第四条凡符合以下第1至第3项基本条件,同时达到第4至第6项条件中任意两项条件的均可申报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一)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范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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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省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二O一一年
填写要求
1、指定专人会同企业财务、统计部门人员填写。
2、填表用语简洁明了,数据详实、准确。
3、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无”。
4、各表格中的内容如果不够地方填写,可以扩充或加页。
5、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附件装订在表后,表内各项财务数据应与财务报表一致。
6、各种数据的统计截止日期为申报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
7、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所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后,在本表承诺书上盖章,否则本表无效。
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手机号:
电子邮件:
承诺书
本表中所填数据和情况描述准确无误,填表单位承诺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和情况描述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企业盖章: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三、企业定性指标情况
四:试点期间企业一项突出的技术创新项目
说明:在横线上汉字表述,在方框中标明择一选择项。
技术创新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
一、这项技术创新的类型
1 产品创新
2 工艺创新
3 其他
二、实施这项技术创新的直接原因
三、这项技术创新的新颖性程度
1 本企业新
2 本省同行业新
3 国内同行业新
4 国际同行业新
四、这项技术创新与本企业原有产品或工艺比较,在技术或性能上有哪些主要变化(不超过100个字):
五、这项技术创新的总费用(万元):
其中,R&D内部支出(万元):;R&D外部支出(万元):;
国外技术引进费用:其中机器、设备费用为:;
国内技术引进费用:其中机器、设备费用为:;
中试(工程化、试生产)费用(万元):;
人员培训费(万元):;
新产品的试销费用(不包括销售网的建立和运行费用):;
(总费用包括:R&D经费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技术引进费用(包括购买专利、许可证、技术、信息等及与这项技术创新有关的机器、设备购置费);中试费用(包括工程化、试生产费)和与这项技术创新有关的人员培训费用;这项技术创新产品的试销费用。
)
六、这项技术创新对企业已经产生的影响(按对企业影响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选填三项)
1 开发了全新的产品 4 开拓了全新市场7 提高了产品质量
2 替代淘汰的产品 5 降低了生产成本8其他(请填写):
3 增加或保持了市场份额 6 减少了环境污染
七、截至目前这项技术创新累计产生的经济社会效果(单位:万元)
1.产值5.减免税额
2.销售收入6.发明专利产出(件)
3.利润7.减少成本
4.上缴税金8.其他(请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