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发〔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使本行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内部控制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度。
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对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确定授信对象。
(二)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客户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实行区别授信。
(三)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本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第六条本行授信工作统一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领导,风险控制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的方式第八条本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九条本行的授信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由总行发出授信书。
第十条授信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人全称;(二)受信人全称;(三)授信的类别、金额及期限;(四)授信人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x村镇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集团客户统一营销和统一授信管理,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事业法人客户群(含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分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部分关联关系隐性化、关联连带风险明显的关联整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集团客户授信范围。
实质上受同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关联整体必须按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六)对共同被具有行业管理属性又兼有经营职能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家控股公司以及省级(含)以上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制的客户,若财务、经营决策独立性强,关联连带风险不明显,可不列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集团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确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指授信敞口额度,下同),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XX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集团(关联)客户认定标准及流程第四章集团(关联)客户退出标准及流程第五章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风险,加强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遵循“统一指导、分类管理、风险匹配、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统一指导”是指总行对全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进行整体协调、全面监控。
“分类管理”是指本行从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管理模式等不同维度对集团(关联)客户进行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风险匹配”是指本行给予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应与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先授信后用信”是指本行集团(关联)客户使用信用前,必须先确定其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持有的集团(关联)客户成员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纳入本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按照本行当年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审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政策;负责对公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MIS”)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办机构CMIS操作的指导;负责以CMIS为平台开展集团(关联)客户信息的收集、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集团(关联)客户业务的组织推动;负责协同经办机构对该行重点支持的集团(关联)客户进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负责指导一级支行辖内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跨一级支行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审批集团(关联)客户退出申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的管理,统一评价、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防止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我行给予集团客户各项授信的总额度。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应控制在我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我行的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函和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采取“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统一授信、总量控制的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并根据集团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承贷能力以及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自身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
集团客户内同一企业法人不得在我行多头贷款。
第七条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总行承担的职责是:组织全行对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审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汇总分析各分支行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情况;收集分支行上报有关集团客户总部及行业信息并通报。
分支行承担的职责是:实施分支行所在地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对集团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权限内集团客户信贷业务;承担调查、实施及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了解掌握集团客户的重要信息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八条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总行与集团客户商定总体合作框架,并按照审贷分离的程序,经各相关分支行调查后由总行审定统一授信额度。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协办行和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共同管理。
第十条总行业务发展部职责:主要负责对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进行审查,对集团客户信息定期调整并发布。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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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
“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
织管理;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同时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执行;并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总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及贷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行集团客户贷款的审查审批、统计分析上报;同时负责集团客户贷款贷中审查的质量审核,即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和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第十条总行汇票审批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的票据业务。
在授信额度内对集团客户票据业务的申请负责审查、审批、考核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支行负责本支行集团客户管理信息体系登记建档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本支行集团客户信息的收集、信息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
同时做好本支行集团客户贷后检查工作、授信后信息的收集;以及对异常情况、动态变化,及时补充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送总行,为授信额度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四章风险管理及防范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根据授信对象的管理者经营素质、经济实力、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级。
第十三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要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各申请支行必须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并对提供所有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审查负责。
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第十五条支行在申请集团客户授信时,要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必须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支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支行在报送总行集团客户授信申请前,要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它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载明,为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由总行统一组织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
贷款发放支行负责掌握所属集团客户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
化情况,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并书面报送总行风险控制部、信贷业务部门。
第十八条总行风险控制部每年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做出下年度授信额的调整。
稽核审计部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总行科技开发部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总行、支行充分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实现集团客户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后,支行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
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也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二十一条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控制。
第六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第二十二条风险控制部会同牵头支行办理集团客户
的授信申请。
受理集团客户总部的支行为牵头支行,或由总行指定牵头支行。
第二十三条支行接到欲和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申请后,由支行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集团客户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对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各支行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后,报本支行信贷审查领导组及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牵头支行收集汇总各支行所有经审查上报的申请后,负责与集团总部的协调,初审认可后将授信调查报告及客户相关资料上报风险控制部复审。
第二十六条风险控制部对集团客户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再调查。
根据调查和掌握的情况,通知涉及所有可能借款的集团成员所在支行,以确定是否建立信贷关系。
第二十七条风险控制部对初审资料、依据、结论进行复审,初步确定授信额度,并上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做最后审定。
第二十八条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最后审定结论和核准的授信额度报请总行行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三十条如特殊情况需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
过3000万元,报请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中规定额度的审批意见,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信贷审查委员会。
第七章内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支行及贷款发放部门审查集团客户中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对借款人的限制等事项;对提供有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贷前调查的质量负责;对客户信息的建档登记、动态变化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并且对贷后检查工作的尽职和贷后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综合评估和年审工作;负责集团客户授信项目的复审和回复,并且对其授信额度的总额控制。
第三十四条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对全行集团客户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发放的审查负责;负责支行报送集团客户贷款项目、贷款用途的审查和回复;负责全行对集团客户实际发放贷款的登记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五条总行汇票审批部门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内票据业务的审查管理负责;负责全部票据业务的票据签批人的逐笔签批;负责集团客户票据业务的建档、审查、
审批及管理,并负责各种有关票据业务报表的编制、汇总、分析上报以及票据资金占用的计算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