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海船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海船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1. 引言海船船员培训是确保船员熟悉船舶操作和安全规定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船员培训的质量,必须确保培训场地设施和设备符合标准和要求。
本文档旨在提供海船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标准,以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性。
2. 培训场地设施要求以下是海船船员培训场地设施的标准要求:2.1 教室•教室应具备充足的空间,以容纳足够数量的学员和讲师。
•教室应配有舒适的座椅和良好的照明设施。
•教室墙面应平整,以确保方便投影仪或白板的使用。
•教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以确保学员的舒适性。
•教室应具备适当的隔音设施,以避免外部噪音对学习的干扰。
2.2 仿真设备室•仿真设备室应具备适当的空间,以安装和操作各种船舶仿真设备。
•仿真设备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仿真设备室应配备适当的散热设备,以防止设备过热。
•仿真设备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和急救箱。
2.3 实操训练场地•实操训练场地应具备足够的空间,以进行航海操纵和紧急情况的模拟训练。
•实操训练场地的地面应平整,并配备适当的标记,方便学员进行操作。
•实操训练场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设备和安全网。
•实操训练场地应具备适当的通风设备,以确保学员的舒适性。
2.4 实验室•实验室应提供足够的空间,以进行船舶相关实验。
•实验室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定期维护和检修。
•实验室应具备适当的通风设备,以确保学员的舒适性。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眼镜和实验室服装。
2.5 图书馆•图书馆应提供充足的图书和参考资料,以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
•图书馆应配备舒适的座位和安静的学习环境。
•图书馆应具备适当的照明设备,以方便学员的阅读和研究。
•图书馆应提供必要的电子设备,如电脑和打印机,以支持学员的学习需求。
3. 培训设备要求以下是海船船员培训设备的标准要求:3.1 船舶模型和仿真设备•培训机构应配备各种类型和规模的船舶模型和仿真设备,以模拟不同航海情况和紧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23•【文号】海船员字[2001]168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168号2001年3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为加强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现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长江海事局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OIl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在内河滚装船上工作的船员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
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内河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第六条凡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机工和直接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均应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培训计划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是国家对从事内河航运工作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要求。
持证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和测试,掌握内河航运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从事内河航运工作的能力。
因此,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培训计划的目标是培养复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内河船员,使其具备相关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
二、培训内容1. 内河船员基本概念和职责:介绍内河航运的基本概念、内河船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明确内河航运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
2. 内河船员安全管理知识:学习内河船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知识,了解内河航运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
3. 内河船员操作技能培训:包括内河船舶管理、货物装卸、船舶维护和修缮、航行计划制定等操作技能培训。
4. 内河航道和水情信息知识:学习内河航道和水情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熟悉内河航道标志和水文资料的解读。
5. 内河船舶通信、导航和气象知识:学习内河船舶的通信设备和使用方法,了解内河航行导航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内河航行气象的解读和预警方法。
6. 内河船员职业道德和素质培训:注重内河船员职业操守和素质的培养,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尊重船舶和船员的安全等方面。
三、培训要求1. 培训对象:拥有内河航运相关专业学历或从事内河航运工作经验的人员,年龄在18-50岁之间。
2. 培训时间:培训周期一般为3-6个月,每周至少6天的培训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学习和训练时间。
3. 培训地点:培训地点选择在内河航运集中的区域或内河船舶操作设施齐全的地方。
4. 培训教材:采用国家航运局发布的《内河航道标志系统》、《内河航道水情信息获取与利用》、《内河船员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教材。
5. 培训师资:培训机构需配备具备丰富内河航运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师,保证培训内容的质量和实效性。
四、培训方法1. 理论知识授课:通过课堂讲授、教材阅读、案例分析等方式,传授内河航运相关理论知识,确保学员了解内河航运的基本概念和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03.09•【文号】海船员〔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附件1),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辖区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发布。
三、船舶应当满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几种:(一)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 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二)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三)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四)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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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附件三: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附件三: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1)
1、内河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0
2、内河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1)
2.1 驾驶岗位 (1)
2.2 轮机岗位 (2)
2.3内河游艇 (4)
2.4 内河船舶保安员 (5)
3、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6)
3.1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 (6)
3.2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 (7)
3.3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 (8)
3.4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 (9)
3.5内河客船 (10)
3.6内河高速船 (11)
3.7内河滚装船 (12)
3.8内河包装危险品船 (13)
3.9内河LNG动力船舶 (14)
3.10、内河液化气船 (15)
1、内河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2、内河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2.1 驾驶岗位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设备最多可供4个班交叉使用。
2.2 轮机岗位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4个班交叉使用。
2.3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2.4 内河船舶保安员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3.1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
(内河要求零排放,由岸回收,所以取消排油监控系统的配置)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2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3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4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5内河客船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6内河高速船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7内河滚装船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8内河包装危险品船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9内河液化气动力船舶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附录三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3.10、内河液化气船
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一间教室。
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
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