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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16•【文号】经审办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审办字[2007]1号2007年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了《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参考。

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各地应当立足发展大局,按照《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促进《决定》的贯彻和落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继续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突出重点,把审计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

各地要立足于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协调和指导。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稳步发展。

二、继续落实中央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

各地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要求,继续探索方法,总结经验,提高质量,在不断深化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将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抓实抓好。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审办字…20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二召集人。

如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联络员,承办日常有关工作。

经召集人同意,联络员可列席联席会议。

第四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县审计局确定的联席会议联络员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示和意见,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落实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审定全县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研究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文件、规定等事项。

(五)主持召开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一)向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报告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提出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责任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责任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经审办字[2004]13号【发布部门】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经审办字[2004]13号2004年1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于11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赵洪祝同志在会议上传达中央领导批示精神时的讲话、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及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同志在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同志们:中央领导对这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非常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专门作了重要批示。

下面,我来传达两位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家宝同志的批示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官正同志的批示是,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勤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篇一:20xx-20xx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此文来源于网络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审计厅川经审联20xx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20xx—20xx年工作规划》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纪委、组织部、国资委、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为理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1-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20xx-20xx年工作规划》,经20xx年第二次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审计厅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20xx—20xx年工作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即将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进一步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和创新,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中发20xx9号)、省委《四川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实施办法》(川委发20xx23号)和审计署《20xx至20xx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审办发20xx72号),结合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20xx至20xx年,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为灵魂和指南,牢固树立经济责任审计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机制和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的审计理念,按照“总结、规范、提高”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审计法》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在强化和规范干部监督管理,治理整顿财经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的通知经审办字[2003]3号2003年3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各有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中组部、监察部、审计署邀请了部分省、市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同志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大家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参考。

希望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进—步完善。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1999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但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致使有些地方的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面过大导致审计深度不够、审计计划性不强、多头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难以有效利用等。

党的十六大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而开展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涉及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许多方面。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作用。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必须从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重视这项工作,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机制,旨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能和协同作用。

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挑战。

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标准存在差异,信息孤岛和协调不畅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要点1.机构设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设立,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会议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

2.职责和权限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和制度。

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金融监管政策的总体思路和措施、协调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和方法、研究分析金融市场的形势和风险。

3.会议制度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通常每季度一次,重大事项可灵活调整会议频次。

会议由主任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通过讨论、决策等方式,解决各类金融监管问题。

4.工作机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设立工作机制,包括设立办事机构、成立工作组、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

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工作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则为会议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5.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倡导各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下的信息交流机制。

各部门应及时将重要信息和数据报送给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三、制度意义1.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使各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分享信息、协调政策、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的一致性和协同性,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漏洞,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效能。

2.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风险防控。

五部委联合发文:不得强制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投标!

五部委联合发文:不得强制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投标!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10月23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北京市经济责的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北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8〕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北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组成,如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牵头。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审计局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市纪委领导担任。

第四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可增加例会。

每次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请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条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临时增加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二)指导和协调本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四)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五)审定重大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六)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七)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八)组织召开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九)指导各区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工作。

第七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审计局。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市审计局主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由各单位职能部门担任,并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各部门的联络员和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篇一: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综治委、纪委、党务、人事、监察等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建设“平安二塘”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综治委、纪工委、党务、人事、监察等工作单位共同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由乡综治委主任主持召开,综治委、纪委、党务、人事、监察等的成员和分管领导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领导列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议题:1、研究商议我乡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的办法和措施;研究对各单位和村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建设“平安二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办法及相关奖惩规定。

2、根据各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建设“平安二塘”工作情况,研究加强全乡综治领导责任制和平安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根据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工作实绩,依照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规定,讨论对有关单位和党政领导的奖励表彰,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综治一票否决的建议意见,研究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查究的事项。

4、研究落实中央、省、市五部门及乡综治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召开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综治办事先与纪委、党务、人事、监察等单位商议确定。

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议题做好有关准备。

会议由乡综治办负责记录,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篇二:五部委联席会议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督查、督办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宁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自治区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治五部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内容是:一、联席会议成员组成五部委联席会议成员由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治办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复旦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复旦大学审计处

附件2:复旦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由分管组织工作和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基本成员部门为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和审计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主要职责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

(三)审议并批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采取的审计方式。

- 1 -(五)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基本成员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各基本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部1. 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初或年末向联席会议书面提交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名单,并根据议事规则提出审计实施方式的初步意见,供联席会议研究决策。

若因特殊情况,发生非计划内干部变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报告。

2. 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并督促审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

3. 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适时向联席会议反馈。

(二)纪监部门1. 结合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参与审计实施方式的讨论研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对象或重点审计内容的建议。

2. 查处阻挠、拒绝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错误行为,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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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督查、督办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宁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自治区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治五部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内容是:
一、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五部委联席会议成员由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治办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其他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综治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召集。

二、联席会议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综治委(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要求,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督促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肩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三、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督查、调研工作,对全区各地、各部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研究推进措施。

(二)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对五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推进平安建设的实绩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自治区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三)根据五市申请,对拟命名的平安县(市、区)共同进行考核,提出命名意见建议,报请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四)根据上级和本级综治委(办)要求,对拟推荐全国、全区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考核,提出表彰意见建议,报请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五)对因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导致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案件)的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查究,提出一票否决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报请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六)研究落实中央五部委联席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综治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七)五部委认为需要共同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例会制度
(一)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或自治区五部委分管领导共同商议确定。

(三)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自治区综治办书面记录并督促落实,重要意见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

(宁夏区党委政法委常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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