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流程有哪些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流程有哪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流程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2、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4、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要求有哪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奖学金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包括: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AA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条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财政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学校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按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评奖指标(以下简称“院评指标”)。
考虑到各二级学院(中心)研究生整体科研工作的差异,为保证评奖的公平公正,使优秀“拔尖”研究生得到表彰,在按比例确定“院评指标”时,不采取“四舍五入”法,而通过“取整”方式核定“院评指标"数,因“取整”余出的硕士评奖名额和全部博士评奖名额(以下简称“校评指标”)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
硕士研究生“校评指标”一般不超过10名,主要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五条有条件的情况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重点学科倾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规、违纪或处分已解除;(四)学风端正,学习刻苦;(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其中委培生、定向生、休学、保留学籍、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和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定稿)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3年9月27日法学院研究生导师会通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依据《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法学院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评奖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定向生、自费生、定向生和委培生。
含享受“双少生”政策且生源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不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提供原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二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5分;(四)科研态度严谨,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比较突出;(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院(系)、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六)按规定已经缴纳学费、注册;(七)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八) 符合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1、新生入学之日起前四年内的CET六级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25分;2、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大于等于65分;3、本科阶段为英语专业的;4、入学后CET四级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25分或CET六级考试成绩大于等于360分;5、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大于等于60分;6、以“双少生”政策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比普通研究生的要求标准低10%)。
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该年度国家奖学金:(一)违反《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当年内受到违纪处分或仍在留校察看期内者;(二)学习平均成绩未达85分以上,单科未达75分者;(三)二年级研究生未按时完成论文选题报告或中期考核者;三年级研究生未按时完成学位论文者;(四)当年度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或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大会,点名不到,超过5次者;未请假无故旷课的,累积达5次(以上课老师考勤为依据),研究生集体活动缺考勤5次者;(五)当年请病假、事假超过31天者;(六)当年无故迟到注册、欠交学费者;(七)当年申请延期毕业者、休学者;(八)当年内有补考、重修现象者;(九)其它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如《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师范大学公寓管理规定》、《广西师范大学治安管理条例》等)者。
生科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有关规定

生科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我院全日制研究生,其中包括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和少数民族计划研究生均可参评。
除少数民族计划研究生外的定向、委培研究生和留学生不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主要考查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习、科研、政治思想、日常表现、获奖、遵守学术道德和参与公共服务情况。
第三条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各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优秀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第四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当年学校下达的指标数为准。
二年级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分别参评,名额分别占当年学校下达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数的20%和80%。
博士研究生不分年级统一参评,名额为当年学校下达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数。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参评基本条件第六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4. 学习成绩优异,位于当年各专业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排名前30%;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者;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评审组织第八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院学位委员会成员、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组成,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规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激励研究生学习科研,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目的在于奖励学术成绩优秀和科研能力突出的研究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院系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教育部设立,面向全国性选拔,奖励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推荐的优秀研究生。
院系奖学金: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学风品德及科研能力等条件评定,并根据学院奖学金资金情况进行发放。
专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面向校级科研项目参与和学术竞赛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作为奖学金的评审单位,协助研究生院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五条奖学金评定分为年度评定和学期评定两种形式。
年度评定是针对全年研究生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学期评定是根据上学期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和科研情况进行的评价和奖励。
第六条研究生申报奖学金的条件如下:1.遵守学校和研究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2.无不良学术记录和道德行为问题;3.学术成绩优秀,具有较高的排名;4.具有独立科研能力,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5.积极参与学术竞赛、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等活动;6.无相关学业、奖学金受罚等问题;7.其他评审要求。
第七条奖学金评审工作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是由各学院研究生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根据研究生的入学成绩、学术成果、科研能力和学风品德等进行初步筛选。
终评是由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评委会负责评定,根据学院初评结果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学术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奖学金的获得者。
第三章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第八条奖学金的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
国家奖学金以学校为中介,由国家教育部发放。
院系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后,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奖学金。
奖学金可以用于学业支持、科研项目支持、学术交流、学术出版等方面。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当年由我校硕士研究生转读为博士研究生的除外)、留学生和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2.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4.在规定的培养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与校内奖助金的发放,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每人每月100O元助学金。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老师、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为激励我院研究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及学生活动,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A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学金种类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0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0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可与硕士研究生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学校企业捐赠奖助学金或学院企业奖学金兼得(但可同时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可与学院企业奖学金兼得。
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本评定细则以激励研究生胸怀大志、努力进取、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全面发展为主导,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分配奖学金名额。
研究生参评基本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有良好的学风,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成绩优良;6.为非在职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且导师同意参评;7.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在实验室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重大实验室事故者。
(5)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6)参评学年学籍状态有休学者(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7)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原因造成延长学习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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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的通知
校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9年5月27日
《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
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奖励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规定学制内的在校研究生。
第六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未撤销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传播宗教或散布有损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言论;
(四)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硕博连读、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及学籍注册情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并已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分配各学院相应名额。
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名额数时,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案、审定获奖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以及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科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在履行评审
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违背上述原则,则取消其评审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
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其学位点建设管理归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虚假。
一旦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学院评审与公示。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综合评定并形成推荐意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校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校审定与公示。
校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获奖名单,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奖金发放。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将确定获奖名单上报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申诉与受理。
申请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学校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结果,由学校评审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评审依据
第十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为主。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原则上不以年级、学位类别进行分层分类摊派。
第十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主要依据其在校的思想品德表现、科研成果、学业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定。
其中,思想品德为一票否决项,科研成果比重不低于75%,同时应兼顾学业成绩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计算参考附录1《广西大学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计分办法》进行。
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提交的成果需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应以正式刊出或在线刊出为准。
已用于评定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能在下次国家奖学金评审中重复使用。
鼓励研究生作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的学术成果用于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对于当年入学的新生,如为本校的保研硕士生或硕博连读的博士生,其上一阶段取得且未被用于评审国家奖学金的成果可用于本年度的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还应符合学位点所在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七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当年国家规定时间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凡在当年国家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取消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如已获国家奖学金,则追回奖学金,收回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要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在学院公开,并报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西大研〕〔2015〕31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2019年5月27日
附录1:
广西大学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计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计分办法仅适用于广西大学研究生在校期间,用于评审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的评定。
2.使用原则
各学院制定本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时,可直接参考使用本计分办法。
学院也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的特色和实际情况,基于本办法进一步调整或补充,在学院的奖励评审细则中予以体现。
3.科研计分依据
根据研究生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类别,成果属性和级别,以及获得成果的完成人在成果中的贡献度,依据表1的计分标准逐项打分。
4.计分累积公式
研究生评奖的学术成果总分以取得的各类学术成果得分累积的方式求和。
科研成果总分=∑(项目标准分×作者排序系数a×名次系数b)
5.其他说明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