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建设通用规程

天津市住宅建设通用规程
天津市住宅建设通用规程

中规院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中规院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1 总则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3 修建性详细规划 4 附则 附录:详细规划各阶段规划成果图图面深度比较 l 总则 l.0.1 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加强编制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1.0.2 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1.0.3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字串7 (2)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1.0.4 本技术措施的运用范围可以是整片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也可以是单独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市中心或区中心、干道和道路两侧的沿街地段、城市广场、车站、游乐场、商业中心或步行街、工业区或综合区、校园、旅游渡假区以及大型的体育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等。 1.0.5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须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本措施如与上述要求有抵触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1.0.6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相协调,体现其意图,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历史、自然环境及现状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准确的基础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经济、环境、景观等要素。力求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过程中,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合理安排(以改善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质量。 字串7 l.0.7 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过程中,要有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要有群众参与(征询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则应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为重点,以实施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强化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衔接:编制工作要在具有完备的基础资料条件下进行。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规划的编制既要考虑形体环境,又要考虑经济、社会等因素,选择科学的决策方法和决策内容,运用控制的手段,确定城市或开发区未来的建设目标, 2.1 编制程序 2.1.1 组织负责编制该规划项目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相关各专业技术人员。 2.1.2 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和核对现状图。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目录 目录 (1)

总则 (4) 1 一般规定 (4) 1.1 总体要求 (5) 1.2 登记原则 (5) 1.3 不动产单元 (6)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 1.5 不动产登记簿 (7)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 1.9 代理 (14) 1.10 其他 (14) 2 申请 (16) 3 受理 (18) 3.1 查验登记范围 (18) 3.2 查验申请主体 (18)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 3.4 询问 (19) 3.5 受理结果 (20) 4 审核 (20) 4.1 适用 (20) 4.2 书面材料审核 (21)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 4.5 实地查看 (22) 4.6 调查 (22) 4.7 公告 (22) 4.8 审核结果 (23) 5 登簿 (24)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 分则 (25)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 7.1 首次登记 (25) 7.2 变更登记 (26) 7.3 转移登记 (27) 7.4 注销登记 (28)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 8.1 首次登记 (29) 8.2 变更登记 (30) 8.3 转移登记 (32) 8.4 注销登记 (34)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 9.1 首次登记 (35) 9.2 变更登记 (37)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 10.1 首次登记 (41) 10.2 变更登记 (43) 10.3 转移登记 (44) 10.4 注销登记 (45)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 11.1 首次登记 (47) 11.2 变更登记 (48) 11.3 转移登记 (50) 11.4 注销登记 (51)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 12.1 首次登记 (52) 12.2 变更登记 (54) 12.3 转移登记 (55) 12.4 注销登记 (57) 13 地役权登记 (58) 13.1 首次登记 (58) 13.2 变更登记 (59) 13.3 转移登记 (61) 13.4 注销登记 (61) 14 抵押权登记 (63) 14.1 首次登记 (63) 14.2 变更登记 (65) 14.3 转移登记 (66) 14.4 注销登记 (68) 15 预告登记 (69) 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 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 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 16 更正登记 (73) 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 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 17 异议登记 (75) 17.1 异议登记 (75) 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 18 查封登记 (76) 18.1 查封登记 (77) 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 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 19 登记资料管理 (78) 19.1 一般规定 (78) 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 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 20 登记资料查询 (84)

系统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419 系统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系统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上班前四小时内不准喝酒,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2、设备运转前及运转中必须确认风、油、水、气是否符合标准,检查传动部件是否良好,各阀门是否正常。 3、开机前必须检查各人孔门是否关闭,机内无漏物,方可关闭人孔门,下属设备无故障方可开机。 4、停机检修检查时,应和中控人员取得联系,必须通知电工切断高压电源,将转换开关置于“闭锁”位置;慢转磨机时确认各油泵是否工作正常,并同各现场作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确认安全,磨内无人,方可慢转。 5、进入设备内部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并配备低压照明或手电筒,并在设备控制盘上挂上“禁止合闸”牌。 6、巡检时不要接触设备运转部位,确保巡检通道畅通无障碍物。 7、斗提跳停后,必须确认斗提物料量是否超过正常值,如超过正常值,打开斗提下部放料,具备慢转条件的必须慢转,在其正常后方可开主电机。

2004-12-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

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规定收费(详见附件1、2)。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均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经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独家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房产的,其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的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

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严禁上班穿拖鞋、赤膊、散衣、戴头巾;女工必须把头发盘入帽内;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 2、上班前4小时不准饮酒;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打闹、睡觉或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 3、上岗操作前检查设备,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证设备润滑、通风良好;设备运转时,不准清扫、擦洗、润滑,不准跨越和传递物件,不准触动危险部位。 4、各级安全监督员上班后必须带好安全臂章,加强对本工段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违纪行为;各种岗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督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便拆除或非法占用。 5、新进厂工人未经“三级教育”考试合格,或未签订师徒责任合同不准上岗单独操作;变换工种的人员,复岗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不准单独上岗操作。 6、在工作中所使用的工具,如锤子、扳手、钢丝绳等,在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严禁一切物品放在

容易掉落的地方或阻碍设备运转或妨碍生产的地方。 7、操作工必须熟悉岗位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或指定人员以外的任何人严禁操作。 8、检查或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专人监护;停电牌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 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厂房、生产线和设施,职工有权力和义务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害生命的生产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10、二人以上共同作业的,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煤气区域作业,至少两人同往,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并随身携带好报警器。 11、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使用梯子要牢固可靠,上下时要面向梯子,双手扶牢,并有人监护;严禁投掷工具、零件等物品。 12、在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应仔细观察好周围环境,站立在安全区域,当吊物经过时,一定要主动避让到安全地方。 13、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物下经过或停留;非行车工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随便上行车;如工作需要时,必须征得行车工同意方可上行车或轨道进行检修工作。 14、禁止在配电室附近放置非绝缘物品和易燃物品,一切电气设备和风扇禁止用手摸,在潮湿的地方工作,不要靠近一切电气设

对“互联网+”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探索与实践

对“互联网+”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探索与实践 1 不动产登记现状分析 1.1 不动产登记政策分析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2013年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整合的登记类别,包括: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等,后来,中央编办在《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实现不动产审批、转移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从政策上,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将实现“四统一”。因此,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将由国土资源部门主导,房管、林业、农业、海洋相关部门人员协同工作;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以地籍数据为基础和宗地统一编码为索引进行不动产数据整合,以土地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建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相关政策中增加了农业、林业、海洋相关登记的内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海域及其附属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申请登记”,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部分登记类别只登记不发证)。 1.2 不动产登记问题分析 1.2.1 人员问题 在我国即将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背景下,由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历史遗留权属纠纷解决等工作。在不动产登记实施后,由于采用新的业务系统,且登记类别增多,登记录入内容增加,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选人用人,人员数量和素质能否满足辖区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原有职能部门人员与不动产登记人员之间如何做好业务衔接,都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1.2.2 平台问题 就目前统计情况来看,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信息化水平相对较高,基本使用了空间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林权、海域的登记情况各地不一;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则相对比较滞后。再则,当前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由不同部门进行登记,数据标准(坐标系统、数据格式等)和业务流程均不同,基于各自独立的系统进行管理,因此,不动产统一的信息平台必将面临大量的数据整合、业务流程整合等多方面的问题。 1.2.3 效率问题 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整合,既要确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提升登记效率,提高数据利用率,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公示公开的考量。同时,由于不动产登记与户口、工商注册、贷款融资息息相关,因此,不动产登记必须充分考虑效率问题。 不动产登记启动伊始,人员问题、平台问题、工作程序都需要实践进行检验,如何建立起面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高效宣传与沟通反馈机制,提高宣传效率;如何提高窗口受理速度,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提高窗口进件效率;如何规范不动产登记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登记效率;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中规院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1总则 2控制性详细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 4附则 附录:详细规划各阶段规划成果图图面深度比较 l总则 l.0.1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加强编制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1.0.2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1.0.3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1.0.4本技术措施的运用范围可以是整片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也可以是单独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市中心或区中心、干道和道路两侧的沿街地段、城市广场、车站、游乐场、商业中心或步行街、工业区或综合区、校园、旅游渡假区以及大型的体育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等。1.0.5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须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本措施如与上述要求有抵触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1.0.6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相协调,体现其意图,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历史、自然环境及现状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准确的基础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经济、环境、景观等要素。力求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过程中,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合理安排.以改善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质量。

回火炉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998 回火炉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回火炉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上岗前,劳保防护用品必须穿戴整齐。 二、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工作期间发生大的或是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妥善解决。 四、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班中巡视;巡视内容包括:储气罐压力、分解炉压力、流量计仪表、炉台风机、风冷风机、进出水管、进出气管、真空管、配电柜散热风机运转和三相电流的平衡状况。 五、严禁班中睡岗、脱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注意观察水位变化情况,严防炉台溢水。 七、天车工要严格按照《天车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吊装时要严格遵从操作工的手势。 八、操作工在吊装前要认真检查吊具是否安全可靠。 九、在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液氨的压力情况,严防炉台断气。 十、做好本责任区域的卫生,特别是及时的清理地面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及操作规范_New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及操作规范

附录A 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日期 申请登记事由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申 请 人情 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种 类 证 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 称 登记申请人义务人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种 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 称 不坐落

动 产情况不动产单元 号 不动 产类 型面积 用 途原不动产权 属证书号 用海 类型构筑物类型 林 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需役地坐 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 □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 □是 □否 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

2017通用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2017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程规员工及车间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1.所有员工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饮酒,长发要 挽入帽;任何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走安全道,过辊道走安全桥。现场设有危险标志区域(电控柜区域、吊具警示区域、拧紧机警示区域等),非岗位人员禁止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作业时,须与岗位人员取得联系,确保安全后进行相关作业。 2.上岗前要开班前会,做好安全交底,详细交待当班设备运行状况, 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3.工作前要全面检查所使用的工具、用具和机、电设备,有缺陷和 安全装置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4.安全通道要保持平坦畅通,工作场所和通道都应有足够的照明设 施。 5.现场零部件合理放置在料架,保证放置牢固、整齐、不准超高、 不超重、不偏移、不歪倒。 6.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有安全技术规程和完整可靠的安全措施及 保护装置。 7.在人员能触及部位或人员工作场所,必须做到有轮必有罩,有轴

必有套、有坑必有栏、有口必有盖。 8.安全装置、设施、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不准随意改装、 拆卸、移动和损坏,警告标志和信号应完整明显。 9.机电设备转动时,禁止到危险部位检查、维修。在转动部位需要 进行人工加油时,必须停机加油(必要时停电加油),比如气扳机每次加注润滑剂过程必须断气之后再加注。 10.吊具在运行过程中,此时人员在安全黄线之外,禁止人员在吊具 下方行走、操作、停留,操作者待吊具下降停至限位块处时再操作,若发现异常现象,马上按控制箱的急停开关,并撤离工位至安全位置,并反映给直属领导。 11.非生产性人员至底盘工位处理问题必须带好安全帽并观察工位无 异常后再进入工位处理。 12.新员工入厂和厂员工复工调动岗位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 从事危险性操作的特殊工种员工,必须身体健康,并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书后方可工作。 13.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及生产新产品时,必须对员工进 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14.员工发现设备有缺陷,工具损坏,易造成人身事故时,应立即停 止作业。 15.凡在电气、高处等危险区域工作,工作前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并由专业人员负责检查确认、设定专人监护,操作者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操作书(电工证、登高证等)。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 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预告登记( Vor me r kung)是由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的一种制度,它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此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预备登记,即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其针对的是将来会产生的不动产物权,而非已经现实存在的不动产物权(针对已存在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 本登记”或“ 终局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便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土地法”所借鉴。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不少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等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此次《物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电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最新 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电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1、从事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 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等。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上岗。 3、进行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 4、凡在已停电的变、配电设备和线路上工作时,对己断开的油开关或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在架空线路上工作:,也应在开关及开关把手上挂牌警示。 5、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法和电气防火和救火方法。

6、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供电设备无论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者,都应视为有电。 7、装设临时防护物时,应考虑到一旦相邻开关柜发生短路等危险情况,不致妨碍工作人员退出危险区域。 8、电工人员必须懂得电气运行设备;即全部带电或部分带电:或一经操作即可带电的设备。必须懂得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即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警示牌,装设遮栏等,执行这些措施时,应有人监护。, 9、检电工作应在挂好警示陴及设好防护物后进行,同时要先验好使用电压等级合适的检电器。 10、装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顺序与此相反。 11、低压带电作业,不允许带负荷接导线,带电更换电气器具时,应先做好旁路线。在自动闭塞的低压线路上,允许在不受张力的处所接续导线,但必须有可靠的旁路线。 12、低压线路的停电作业,在工作地点验明无电后,将各相短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 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2)人口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 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 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 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

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严禁上班穿拖鞋、赤膊、散衣、戴头巾;女工必须把头发盘入帽内;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 2、上班前4小时不准饮酒;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打闹、睡觉或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 3、上岗操作前检查设备,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证设备润滑、通风良好;设备运转时,不准清扫、擦洗、润滑,不准跨越和传递物件,不准触动危险部位。 4、各级安全监督员上班后必须带好安全臂章,加强对本工段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违纪行为;各种岗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督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便拆除或非法占用。 5、新进厂工人未经“三级教育”考试合格,或未签订师徒责任合同不准上岗单独操作;变换工种的人员,复岗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不准单独上岗操作。 6、在工作中所使用的工具,如锤子、扳手、钢丝绳等,在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严禁一切物品放在容易掉落的地方或阻碍设备运转或妨碍生产的地方。 7、操作工必须熟悉岗位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或指定人员以外的任何人严禁操作。 8、检查或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专人监护;停电牌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厂房、生产线和设施,职工有权力和义务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害生命的生产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10、二人以上共同作业的,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煤气区域作业,至少两人同往,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并随身携带好报警器。 11、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使用梯子要牢固可靠,上下时要面向梯子,双手扶牢,并有人监护;严禁投掷工具、零件等物品。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

目录 总则 (1) 1 一般规定 (1) 1.1 总体要求 (1) 1.2 登记原则 (1) 1.3 不动产单元 (3)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3) 1.5 不动产登记簿 (4)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5)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6) 1.9 代理 (9) 1.10 其他 (10) 2 申请 (11) 2.1 单方申请 (11) 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2) 2.3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2) 2.4 到场申请 (12) 3 受理 (12) 3.1 查验登记范围 (12) 3.2 查验申请主体 (12)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 3.4 查验不动产登记系统 (14) 3.5 询问 (14) 3.6 受理结果 (14) 4 审核 (15) 4.1 适用 (15) 4.2 书面材料审核 (15)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6) 4.5 实地查看 (16) 4.6 调查 (16) 4.7 公告 (16) 4.8 审核结果 (17) 5 登簿 (17)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8) 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9) 分则 (19) 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 8.1 首次登记 (19)

8.3 转移登记 (21) 8.4 注销登记 (22)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2) 9.1 首次登记 (22) 9.2 变更登记 (23) 9.3 转移登记 (25) 9.4 注销登记 (26) 9.5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7) 9.6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8) 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9) 10.1 首次登记 (29) 10.2 变更登记 (30) 10.3 转移登记 (32) 10.4 注销登记 (34)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 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5) 1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36) 11.3 变更登记 (37) 11.4 转移登记 (38) 11.5 注销登记 (39)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0) 12.1 首次登记 (41) 12.2 变更登记 (41) 12.3 转移登记 (42) 12.4 注销登记 (43) 12.5 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44) 12.6 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45) 12.7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45) 13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5) 13.1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45) 13.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46) 13.3 变更登记 (47) 13.4 转移登记 (48) 13.5 注销登记 (49) 14 地役权登记 (50) 14.1 首次登记 (50) 14.2 变更登记 (51) 14.3 转移登记 (52) 14.4 注销登记 (53) 14.5 其他规定 (54) 15 抵押权登记 (54) 15.1 首次登记 (54) 15.2 变更登记 (56)

中规院详细规划细则1

中规院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总则 2控制性详细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 4附则 附录:详细规划各阶段规划成果图图面深度比较

l 总则 1.0.1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加强编 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1.0.2 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 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 计。 1.0.3 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 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下编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1.0.4 本技术措施的运用范围可以是整片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也可以是单独 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市中心或区中心、干道和道路两侧的沿街地段、城市广场、车站、游乐场、商业中心或步行街、工业区或综合区、校园、旅游渡假区以及大型的体育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等。 1.0.5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须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遵守有关 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本措施如与上述要求有抵触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1.0.6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相协调,体现其意图,对 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历史、自然环境及现状情况进行深入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 总则 1一般规定 1.1总体要求 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 1.2.1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1.2.3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通 用版) The safety operation procedure is a very detailed operation description of the work content in the form of work flow, and each action is described in word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29

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1不许将易燃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燃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等。 3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3千克,每种不得超过1千克。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4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闸,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5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如灭火器,黄沙、石棉及毛毡等。 6当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7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

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 8易燃物质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钠,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 9做蒸馏提纯或蒸馏试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100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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