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与资本控制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一种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探讨

⑧-:: 耋 : 三 壁
新型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治理 结构研 究
— — 一
种 资 本控 制 受 约束 的 治理嵌 入 共 同治理模 式的探 讨
摘要 :0 纪9 年代 以来 , 2世 0 为化解 小生产与 大市场之 间的矛盾 , 决“ 解 三农” 问题 ,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 我 国得 到卓有 成效的发展 , 其 内部治理 结构的不健全 , 但 严重制 约 了合作 社效率 的提 升及解 决三农 ” 问题的 能力。为 此, 本文结合我 国实际 , 结合 国外 “ 新一代合作社 ” 的发展 实际 , 以产权结构为基础 , 出 目前我 国对农 民专业 提
致可 以遵循 以下两种思路 :
社 。从而 最终使得 对合作社 治理 结构 的研 究发展 成
为世界性 的学术潮流 ( e di e2 0 ) H n r s ,0 4。 k
( ) 内相 关 文 献 综述 二 国
国内对合 作社 的界定相对 比较模糊 , 很长时 间没 有普遍 认可 的定义 , 究对象 好多 时候 比较 宽泛 , 研 比 如把行 业协会 、 乡村集体 经济 组织 、 农村 股份合作 制 企业 以及 供销合 作社和 信 用合作 社等 笼统称 为合 作
构、 利益分 配、 政府 扶持等 各个方面 对其展 开系统化 的理论 阐释。有鉴 于此 , 论文提 出 以下研 究 问题 : 本 合作社 的产权结构及其变迁 , 这种变迁是否影 响到合 作 社的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 , 结合企业治理理论 的 相关研究成果 , 出一种与我 国现阶段 实际相适应 的 提
治理 模式 , 即资本控 制 受约 束治 理嵌 入共 同治理模 式 , 出相应 的政策建议 。 并给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由自愿参加的农民组成的、提供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或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收入,同时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是实现其目标并保障其顺利运转的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成员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四个方面,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方法。
一、组织架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
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选出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监事会是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经理人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成员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管理包括入社和退社。
入社要求依据“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社条件(年龄、居住地、产业特点等),并缴纳相应的入社资金,经社员大会决定通过后方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退社的原因包括自愿退社、被除名、死亡等多种情况,退社程序要公正透明。
三、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是其运营的重要保障之一,包括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报表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适当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账务。
设立内部会计机构和在线审计系统等可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四、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工作之一,经营管理涉及到产品、销售、服务等多个方面。
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技术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同时,要建立健全产品销售渠道和服务机制,扩大销售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员的收益。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涉及到众多方面,需要全面、科学、规范地管理。
更重要的是要遵循“诚信、公正、公开、合作”的原则,体现民主和法治,促进各方发展,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关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及建议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会对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此,以下是一些问题及建议:问题1:组织运作不成熟。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运作方面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决策机制。
建议:合作社应提升组织运作能力,建立健全运作规范和流程,培养专业的管理人员,以确保合作社能够高效运作。
问题2:会员参与度不高。
有些合作社会员对合作社的参与度较低,缺乏积极性和责任心,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建议:合作社应加强会员培训和激励机制,提高会员的参与度和责任心。
可以通过提供培训课程、奖励会员贡献、加强沟通等方式激发会员的积极性。
问题3:融资渠道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面临融资难题,由于缺乏资金支持,无法实现规模化发展。
建议:合作社可以积极与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同时,可以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吸引投资者参与合作社的发展。
问题4:农产品销售困难。
一些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时面临困难,销售渠道有限,价格难以稳定。
建议:合作社可以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与超市、餐饮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扩大产品销售范围。
同时,可以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问题5:规模小、产业单一。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产业单一,难以发挥规模效应。
建议:合作社可以通过整合资源,联合其他合作社,实现规模效应。
同时,要多元化发展,拓展其他产业,减少风险。
综上所述,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但通过加强组织运作、提高会员参与度、融资渠道拓宽、加强农产品销售以及规模扩大和产业多元化等方面的努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能更好地发展,并为农民带来更多的收益。
问题6:政策支持不足。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面临着政策支持不足的问题。
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合作社在融资、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等方面缺乏支持和便利。
建议: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力度,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合作社治理结构新模式

结 构 是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高 效 运 作 的基 民主 监 督 缺 位 、 缺 乏 活 力 ,合 作 流 于 专 业 生 产 大 户 ,弱 势 的 一 方是 众 多 的 础 和 保 障 。 目前 我 国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形 式。
在 内部 治理 结 构 上 还 存 在 一 些 问题 , 小 规 模 农 户 。在 许 多 以 龙 头企 业 或 专
作 社 ”只 是 家庭 经 营 单 位 向家 族 的延 企 业 、产 销 大 户 等 手 中 ,农 民得 到 的
笔 者 于 2 0 年 走 访 了江 浙 地 区数 伸 , 而 不 是 向 更 广 的 地 区 和 行 业 延 实 惠 较 少 ,农 民 的利 益 得 不 到合 理 保 09 十 个 农 民 专 业合 作 社 ,认 为 目前 农 民 伸 ,简 单 说 这 种 合 作 社 还 只 是 个 大 家 障 。 专 业合 作 社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主 要 存 在 以 庭 。此 外 ,家族 合 作 的 基 础 是 家族 领
l ▲
208 8 o年月第 1 期 理论研究 ■ 圈
合作社治理结构新模式
◎ 陈俊 梁 陈 建 荣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是 实 现 农 业 适 合 作 社 缺 乏 规 范 的 章 程 ,宗 旨模 糊 、 度 规 模 经 营 的 有效 途 径 ,其 内部 治 理 组 织 结 构 不 合 理 、 管 理 制 度 不 完 善 、 身 利 益 。 合 作 社 中 明显 地 分 为 强 势方 和 弱 势 方 ,强 势 的一 方 是 龙头 企 业或
部 的监督 与 制衡 。 本 较 小 ,成 员利 益 关 系 紧 密 ,内 部 运 配 问 题 上 ,一 些 合 作 社 没 有 对 农 民实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完善——以治理结构为中心

、
我国 《 合作社法》初步构建 了民主管理的 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监 督 结 构 不 健 全
治 理 结 构
( 1 )监事会设 置的 任意性 。我 国 《 合作社 法》第 2 6条 根据 我国 《 合 作社法 》的 规定 ,合作社 设立成 员大会 、 款规 定 :“ 农 民专业 合作社可 以设执行 监事或者监 事会 。 理事 会与监事会 “ 三权分立 ”的组 织结构 ,分 别为合作社 的 第 2 ”根据该 权 力结构 、执行 结构与 监督机 构 。成 员( 代表 ) 大会 、理事 会 理事长 、理事 、经理和 财务会计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与监事会相互分工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分权制衡 。 成 员大会选举产生 ,向成员大会 负责并报告 工作 。合作社 成 条规 定 ,合 作社 是否 设立执 行 监事 或监 事会 并非 是 强制 性 合作社的最高 权力机构是成 员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 由 的 ,而是实行 自治的原则 ,由合作社根据情况 自己决定 。 ( 2 )监督 机构 职责任 期等规 定不 明确 。我 国 《 合作社
部 门登 记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 已达 4 4 l 6 万户 ,实有成 员 3 5 7 0万 督和对 理事 履行合作 社业务 的行 为进行监 督 。理 事会会议 、 户 ,占全 国农 户总数 的 1 4 . 3 %,相 当于每 7 户农 民 中就有 l 户 监事 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 人一票 。
业合 作社成员 8 0 %应当是农 民)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 助 大会 、理事会 和监事会 )及其职责 ,更 明确 规定了基本表 决 性 经济 组织 ,即具有 成 立 自愿 、管理 民主 、性质 互 助的特 权与附加表 决权相结合 ,许多合作社也在章 程中有着相应 的 征 。而欲达此 目标 ,治理结构是 关键 ,治理结构 是否完善 关 民主 管理条款 ,但现 实 中 ,一些合 作社治 理结构 形同虚设 , 系到一个合作社兴衰 。 民主管理有 名无实 。具体 来说 ,我 国合作社 治理结构主要 存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组织生产,开展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员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所有权须由社员共同享有。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愿组织,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禁止强迫或者诱骗他人加入或者退出。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完善社员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社员实行简明、明确、公开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员的知情权。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良好运行。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和其他合作社和组织组成。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成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和规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拓展相关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额度缴纳资金。
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与运营模式

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与运营模式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进,农业合作社成为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
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与运营模式至关重要,对合作社的运营效益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两个方面来探讨农业合作社的运作情况。
一、组织架构1. 执行层:执行层是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他们负责具体的农业生产、销售、技术指导等工作。
执行层的人员主要由农民组成,可以根据合作社的规模和发展需求,选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服务。
执行层人员需要有较强的执行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推动具体工作的落地实施。
2. 决策层:决策层是农业合作社的核心,他们负责制定并实施合作社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和决策。
决策层的人员由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组成,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战略眼光,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展计划。
3. 监督层:监督层是农业合作社的监管者,他们负责对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农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监督层的人员可以由政府部门、农民代表等组成,他们需要具备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对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调查。
二、运营模式1. 农业生产模式:农业合作社的核心任务是农业生产,因此合作社可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模式,通过统一的生产计划、技术指导、农资供应等方式,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益。
此外,农业合作社还可以引入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经营。
2. 市场营销模式:农业合作社需要积极开展市场营销工作,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
合作社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市场营销,比如与大型企业合作,建立供销合作关系;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农产品销售;参与农产品展销会等。
此外,合作社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发符合消费者口味和趋势的农产品,提高销售额。
3. 经济机制模式:农业合作社需要建立健全的经济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和农民的积极性。
农民合作社内部管控方法

农民合作社内部管控方法简介农民合作社是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收入和农产品的质量。
为了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发展,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内部管控方法。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简单且没有法律复杂性的农民合作社内部管控方法。
人员管理- 成立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合作社成员。
- 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各岗位工作有序进行。
- 定期评估和激励合作社成员,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财务管理- 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合作社的财务记录和报表。
-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记账、报销和审计等流程,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预算编制,以便合理安排资源和资金使用。
决策机制- 建立合作社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 设立决策流程和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 鼓励成员参与决策,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参与度。
内部监督- 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合作社内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 建立匿名举报机制,鼓励成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
信息管理-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对合作社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和查询。
-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成员的信息化操作能力。
- 保护合作社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结论通过以上简单的农民合作社内部管控方法,可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效能和运营水平。
合作社成员应积极参与和支持这些管控方法的实施,共同促进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与资本控制崔宝玉2010-11-18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具有积极和消极双重效应。
通过对合作社民主治理制度的规范化和持续化建设、对外围社员退出权的保护以及合作社内部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本能够较大程度上提高外围社员的参与激励和融资比例,弱化合作社资本控制的消极效应,合作社的资本控制不必然导致合作社功能弱化。
关键词:合作社,资本控制,逻辑功能,治理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兼具互惠性、交换性的双重组织特征,对内通过社员之间的互惠和交易将外部服务内部化,对外它是在市场交换中与谈判权力垄断者抗衡的重要力量,它是引导农业从业者参与竞争并使其获得市场谈判能力的有效组织形式,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深化我国农村经营制度改革和现阶段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获得了长足进步。
从合作社的运行实践来看,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是与合作社类型的不断分化同步并进的。
近年来,资本控制型的合作社已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尤其在浙江、江苏、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这一组织形式甚至成为了农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发展的主导形式。
资本控制型合作社社员参股多少和社员权利不等,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强调股本效应,在管理上,以核心社员管理为主。
合作社的lOF倾向和趋势明显。
在原本意义上,合作社与IOF组织形式的区别在于,它的组织和资本结构反映了它的组织功能与组织目标,即通过其经营过程以及对其利润(或剩余)的利用,服务其社员以及在整体上有益于社会,“一人一票”、“民主管理”、限制资本利息”等都是合作社精神和本质的特有实现形式。
那么,在现实中,具有公司化倾向的资本控制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功能如何?通过对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功能的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学者们在肯定了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表达出了对“合作社异化”、“合作社资本控制”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弱化、社会性功能较差以及合作社对核心社员过分的人格依附等的担忧。
例如,崔宝玉等明确提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化趋势和倾向明显,过度的资本控制会使合作社产权锁定、功能弱化和对核心社员过度的人格依附。
郭富青认为,在现代合作社强烈的资本化和“投资一利润”的市场化取向下,合作社的组建、运行与发展又往往通过“主要投资人”和“能人”的形式同公司制企业互相夹杂,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本对合作社的控制,由于两者具有本质属性上的差异,这种资本控制会致使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弱化、社会功能较差,甚至偏离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可能的腾挪空间,并可能带来合作社治理上的难题。
然而,资本控制型合作社纵然有上述诸多不足,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却得到了快速发展,它似乎具有其他类型合作社所不具有的无可比拟的先天优势。
合作社资本控制的合理性是什么,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合作社资本控制是否一定会带来合作社的功能弱化?在此,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的逻辑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类型分化以及合作社组建初期就有“资本带动”的特征,产生了合作社内部资本集中和资本分散并行不悖的现象,而价值链条上农产品生产加工两个环节被纳入同一组织主体,使资本配置成为了合作社治理的驱动力,核心资本拥有者(核心社员)演变为合作社运行与治理的驱动者。
从发达地区合作社资本构成的实践看,合作社资本主要由核心资本和外围资本两部分组成,在合作社中,这两类资本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第一,从资本性质看,外围资本只是获得合作社社员资格的成本,其份额大致相等,在这部分资本中,奉行的是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并体现了交易者之间的劳动联合,而核心资本则同时表现出资本和劳动的双重联合,在实践中,核心资本更侧重于哪种性质取决于合作社自身的分配原则以及合作社的社员类型。
第二,从合作社产权性质看,合作社的产权具有清晰和模糊间杂的特征,核心资本与外围资本虽然在产权构成和产权分割上是清晰的,合作社资本构成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
但是,由于合作社社员不直接拥有个人资产的所有权,合作社股东人格和法人人格一定程度上的分离却使合作社资产处于“公共域”之中而呈现出公有产权的形态。
第三,从决策权看,合作社中不同的资本构成使得在组织结构上把一人一票的社员代表大会和一股一票的股东大会(理事会)结合起来,并根据不同的内容需要实施他们的权利,一人一票平等的表决权只表现在关系到合作社社员直接利益和合作社命运的重大问题决策上。
虽然在合作社注册中,合作社法人只有一个,但合作社的管理还是以理事会管理为主,由于市场竞争和市场环境对合作社理事会决策层的客观需要,决定了外围社员在参与合作社的日常决策事实上是极其有限的。
第四,从合作社的的权益控制和分配看,核心社员会利用其对核心资本的占有权而对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享有较大的“话语权”。
由于核心资本的所有权可以强化所有者的谈判力,核心社员在增强其对合作社资本积累和投资的积极性的同时却打击外围社员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使得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更加牢固地掌握在自身手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如果在合作社的合作功能不加以强化和持续积累的情况下,合作社就会演变为名副其实的资本驱动的内生性股份制组织,而使得合作社的合作功能弱化,从而失去了合作社存在的原本意义,尤其在对核心社员监督不力的情形下,利己主义的核心资本拥有者(核心社员)可能会利用持有的控制权尽可能地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会对外围社员利益产生“侵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资本控制的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控制不仅是合作社内部物质资本权力的内在要求,它还是由于激烈动荡的外部市场环境导致本身就收入有限的外围社员内部融资的积极性不高、外围社员管理能力和社会资本的匮乏从而对核心社员依赖性增强,以及在合作社治理过程中外围社员“搭便车”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合作社资本控制是物质资本权力的内在要求根据不完全合同理论,Hart等(1995)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特别是相关变量的第三方(尤其是法院)可观察却不可证实性使得合同是不完全的--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作出详尽可行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作出相应的决策。
与此同时.Hart等人还断言在合同不完全的环境中,物质资本所有权是权力的基础,而且对物质资产所有权的拥有将导致对劳动力所有者的控制。
在所有权结构上,Hart(1995)断言:“在均衡状态,产生最高社会盈余的所有权结构将被选择”,并主张“拥有重要投资或重要人力资本的一方应该拥有所有权”。
合作社中的资本合作是核心社员与外围社员之间合作的重要形式,但两类社员之间资本占有的不均衡性决定了两类社员不同的权力配置。
在不完全合同情境下,进行大部分专用性投资的核心社员在事前就会预期到遭遇外围社员敲竹杠的道德风险,一旦核心社员不拥有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其所进行的大量的专用性投资所产生的盈余不可避免地要在事后再谈判中被外围社员所分享,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就是在事前就分配物质资产的所有权,物质资产所有权强化了核心社员的谈判能力和控制被外围社员敲竹杠风险的能力,并体现在合作社的决策权、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上。
这样,凭借对合作社中大部分物质资本的占有权所带来的合作社控制权的不均衡配置产生了物质资本的控制效应。
同时,核心社员或外围社员是否愿意投资取决于其在事后讨价还价中所得的利益,而讨价还价能力又取决于资产的所有权结构,在核心社员由于获得合作社中大部分物质资本的所有权而增强了专用性投资积极性的同时却打击了外围社员的投资积极性,使得合作社核心社员的股权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并进而映射到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两类社员之间的权力配置上。
(二)外围社员融资积极性不高导致合作社资本控制合作社在组建和发展初期就需要资本的推动,即使我国为鼓励合作社的发展而减免了合作社注册的各类费用,降低了相应的注册资本,但由于农产品市场波动性较强,农业风险性较高,外围社员本身物质、人力和社会资本有限以及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等都导致了外围社员融资的积极性不高,外围社员一般都不愿意或者无力出资很多。
实践也证明,让合作社外围社员通过直接拥有所有权而承担产值方面的风险并没有令人满意的激励效应,这是由农民以及农业本身所具有的弱质性特征决定的。
不仅在国内,合作社外围社员融资积极性不高困扰着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实际上,合作社内部融资困难一直也是制约着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国际性难题,即使是在合作社发展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也是如此。
Fiorentinl(1995)通过对意大利农业合作社与投资者所有企业(IOFs)资本结构的比较研究发现,合作社比IOFs的股本资产比率低30%,社员对合作社的投资严重不足,这一现象客观上提高了大资本所有者(包括各类法人机构、非法人机构或个人)的持股比例;CarloRusso等(2000)通过对500家合作社的实证研究发现,合作社社员只倾向于提供进入合作社的“临界资本”,而合作社股本大都集中在各类机构或大资本所有者手中。
(三)合作社资本控制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难以测度的外化表现除了物质资本外,核心社员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难以量化和测度也是合作社出现资本控制的重要原因。
这是因为,在农产品普遍过剩的情形下,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并有效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两类成员的需求必不可少:一类是擅长农产品营销的运销户,一类是经营管理人才。
此外,合作社作为一种企业组织,需要处理诸多事务,比如,对内协调社员行为、对外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联系等。
在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良好社会资本(威望、人际关系网络)也必不可少。
核心社员由于能够意识到合作组织的优越性,愿意面对风险,能够承担创建成本或运作成本,是合作社创建的主导力量。
如果合作社社员的出资额完全与社员的生产规模或交易额相联系,虽然能够保证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耦合,体现社员的出资责任,并且可以减少缔约的谈判成本以及社员权利与义务的界定成本,但由于交易额和生产规模的易变性容易损害合作社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给合作社持续发展带来危机。
如果合作社按照社员的产品交易量(额)来安排产权结构,核心成员对其所投人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控制权和收益权自然难以体现。
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从产权属性上归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核心成员将其投入到合作社就很难排除其他社员的使用和收益,比如,社员可以通过参加合作社分享运销户的销售渠道、生产大户的技术、精英人物的社会关系等资源,并获得这些资源的部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