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xxxEPC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职业健康安全长效机制,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xxx有限公司xxxEPC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必须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统一领导,安全环保管理部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党组织提供思想组织保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监管分离”和“五个到位”的基本原则,持续推进“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1247综合管理理念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全员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保证职业健康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二部分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第一章体系架构、监督机构及权责第一条项目部对职业健康安全实行逐级监管、分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监管模式,并依据项目业务特点和安全生产风险严重程度,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所从事业务内容的变化实时调整。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健康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本文就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进行探讨,旨在加强对职业健康的管理和保护,为劳动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一、背景与目的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用于监测和评估工作环境对职工健康影响的一种检查和评估方法,对于规范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对职工健康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科学性、综合性和有效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二、检查内容和要求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从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岗位介绍和人员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职业健康监测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体检,检测职工体内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 职业康复评定对职工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职业福利保险事故的,进行职业康复能力评定,确保职工的康复和权益。
4. 职业性心理健康评估对需要进行职业性心理健康评估的职工进行一系列的心理测试和评估,旨在保护职工的心理健康。
5. 职业危害主要人群的健康评估对从事高风险工作或有特殊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健康评估,为职工提供个性化的健康保护措施。
三、检查程序与要求1. 检查计划的制定与调整用人单位需制定职业性健康检查计划,并及时调整以适应工作环境的变化。
2. 检查的选择与安排用人单位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具备职业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
3. 检查费用的支付与报销用人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费用,并依据费用报销办法向职工报销。
四、信息管理与保密1. 信息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信息的安全可靠,并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以便做进一步研究。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同时,应当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于工作场所,确保劳动者知晓。
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等内容。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在项目发生变更时及时申报变更内容。
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用人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并将结果报告给劳动者。
7.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维护、保养: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8.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并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10.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范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范文职业卫生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工作环境的侵害,预防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和措施。
本文将探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监督检查制度1.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目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落实和改进。
2.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1)工作场所的环境监测:对劳动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关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对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和潜在健康问题。
3.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方式(1)定期检查:按照规定,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开展。
(2)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复查,确保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3)特别检查:根据特殊情况和需求,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保障职业卫生工作的特殊要求。
二、考核制度1. 职业卫生考核的目的职业卫生考核的目的是评估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成效,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2. 职业卫生考核的指标(1)工作场所环境指标:包括噪声、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浓度限值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职业病防护指标:包括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职业病发病率和职工健康情况:包括职业病的发病率、职工的职业健康状况等。
3. 职业卫生考核的方式(1)年度考核:对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评价和奖励。
(2)不定期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考核,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考核。
业务交流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业务交流|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主要内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7)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维护、保养(8)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9)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10)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1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应急管理(13)其它有关事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检查内容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点击图片浏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内容)总局47号令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其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它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检查方法:查阅书面文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查阅书面文件,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重点查工作开展情况。
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引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20)......2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检查内容:47号令规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申报、宣传教育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监测及评价管理、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应急救援与管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内容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内容!2024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正在进行中,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指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企业或其他工作场所进行监督巡查,以确保其遵守职业健康管理的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及控制职场危害因素的影响。
本文总结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的重点检查项目,希望对企业健康迎检起到帮助作用:一、职业卫生培训:1、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2、企业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1、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
2、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3、是否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6、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8、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三、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是否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引进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材料和设备管理:1、是否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2、是否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对所采用的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是否隐瞒其危害。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是否有中文说明书。
5、是否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是否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五、工作场所管理: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设立监督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指导和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2. 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机构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设施、作业流程、用工情况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 职业病防治检查: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
4. 工作场所环境检查: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机构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包括空气质量、噪音、辐射等环境因素的监测,并要求企事业单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5. 劳动者健康监测: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包括体检、职业病筛查等,及时发现职业病患者并提供相应的治疗和救助。
通过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同时,也对企事业单
位和其他用人单位推动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和保护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范本(2篇)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范本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职业因素所引起的,并在一定的潜伏期后,出现与该职业有关的一系列疾病。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工作场所环境监督检查1. 对工作场所的通风状况进行检查,包括检查通风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情况。
2. 检查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化学物质泄漏、挥发、喷射等情况,并核实相关物质的安全使用方式。
3. 检查工作场所的噪声水平是否超标,对噪声源进行追踪和控制,确保员工在安静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4. 检查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确保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对员工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5. 对工作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卫生间、休息室、食堂等设施的清洁程度和卫生条件。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1. 检查工作场所是否存在粉尘、气体、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企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检查是否存在噪声、震动、辐射等对员工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因素,监督企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检查工作场所是否存在高温、低温、高湿、低湿等对员工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监督企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检查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累积作用,监督企业采取综合防护措施。
三、职业健康监测监督检查1.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护档案,记录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健康监测情况。
2. 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3. 检查企业是否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
4. 检查企业是否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医学观察和康复治疗,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治疗。
四、职业卫生管理监督检查1.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包括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测等方面。
2.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机构,提供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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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13、备案情况
《暂行规定》十四、十五、十六条,有新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要将(1)职业危害防治专篇;(2)预评价报告;(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到安监局备案。随着职能划转,审查、验收批复工作都要安监部门做。
查看检测报告。
要求:(1)有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
4、职业查体及结果告知
《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现场检查
10、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要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11、设置公告栏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查看申报回执。
要求: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每年均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注:特殊情况要进行变更申报和项目注销)
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检查方法
检查项目
法律依据及要求
检查资料及要求
1、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暂行规定》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查看有关文件,要求:有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职业危害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查看职业健康查体表及查体结果落实情况
要求:(1)有职业查体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职业查体;(了解上岗、在岗和离岗接害人数);(2)查体结果告知劳动者要有劳动者本人的签字;(3)根据查体汇总表中职业查体机构的建议,检查落实情况,如:复查、调离、住院,要有文字证明。
5、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7、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六项
救援预案与现场检查相)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现场检查
9、生产布局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查看培训记录、签到、考卷等;工作现场对在岗工人进行提问,了解培训内容。
6、合同中要有职业危害告知
《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查看合同。要求:(1)在合同中写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如果防护不好会产生的后果及本单位采取的防护措施;(2)要有劳动者本人签名。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现场检查公告栏。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12、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