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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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

但必须看到,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一、鼓励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是繁荣发展网络文化、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的重要方面。

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积极传播主流价值,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影视节目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生产制作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一)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2005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现了变相出租、转让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和时段、栏目(以下统称频道)的现象,导致了宣传编辑权和经营控制力的削弱,影响了广播电视宣传安全和运行秩序。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切实保障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如下: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外资背景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经营广播电视频道,不得通过经营活动变相进入广播电视频道及宣传编辑业务。

二、在牢牢掌握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宣传内容终审权的前提下,广播电台、电视台可将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制作业务、广告代理经营业务剥离组建公司运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节目制作、广告代理经营公司,应以现金出资,不得将频道资源、业务、品牌等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组建公司。

经广电总局批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上述节目制作公司、广告代理经营公司可以吸收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但投资方不得参与宣传编辑业务。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要完全掌控频道定位、栏目设置、组织编排、审查播出等宣传编辑权和广告定价、时段安排、审查发布等经营决策权。

在掌握节目策划(包括类型、风格、内容)和制作业务主导权的基础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联合、委托等方式与社会机构合作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广电办发〔2021〕26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不断推出优秀作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从严整治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旗帜鲜明树立爱党爱国、崇德尚艺的行业风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

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在节目演员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

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的人员坚决不用;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坚决不用;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坚决不用。

二、坚决反对唯流量论。

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不得播出偶像养成类节目,不得播出明星子女参加的综艺娱乐及真人秀节目。

选秀类节目要严格控制投票环节设置,不得设置场外投票、打榜、助力等环节和通道,严禁引导、鼓励粉丝以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变相花钱投票,坚决抵制不良“饭圈”文化。

三、坚决抵制泛娱乐化。

坚定文化自信,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树立节目正确审美导向,严格把握演员和嘉宾选用、表演风格、服饰妆容等,坚决杜绝“娘炮”等畸形审美。

坚决抵制炒作炫富享乐、绯闻隐私、负面热点、低俗“网红”、无底线审丑等泛娱乐化倾向。

四、坚决抵制高价片酬。

严格执行演员和嘉宾片酬规定,严格片酬管理告知承诺制度。

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近一时期以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大量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

大多数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能坚持正确导向,把握健康格调,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同时也存在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过多过滥,有的内容粗俗、格调不高等问题。

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节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把群众参与的选拔活动尤其是全国性或跨省(区、市)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作为重要节目内容加强管理。

要坚持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三贴近原则,严格把好节目的审查、播出关,要为党的十七大的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数量,切实提高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粗制滥造,拖沓冗长。

各类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内容、品味、格调都要积极向上,健康高雅,愉悦身心,陶冶情操,体现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面向社会招募、组织参赛选手(包括各类专业人员)参加并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各类大赛、比赛、选拔、评奖、排行、竞技及其它公布排名、获奖结果的活动均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

四、经总局批准的地方上星频道、上星频率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五、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调控。

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六、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举办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在本省地面频道播出,不得在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省级卫视行业宏观环境分析

省级卫视行业宏观环境分析

0804601213 工商二班刘君省级卫视行业宏观环境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在我国普及最广的传播媒介就是电视。

2003年,我国家庭电视机拥有量已达到3.7亿多台,远远超过美国当年的1.9亿台,电视观众12.17亿,均位居世界第一。

截至2008年底,全国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近96.59%,覆盖人口超过12亿。

电视作为一种重要的休闲和获取信息的方式,特别是在中国经济还不发达网络还不盛行的上个世纪,在中国广大民众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而电视媒体经过近20年来的发展,在国家广电总局的宏观调控、媒体产业自身发展、市场环境的自我调节作用等多方力量的影响下,省级卫视各具特色,下面来分析中国电视媒体的宏观环境,其意义在于确认和评价各因素对企业在制定战略目标和进行战略选择时的影响。

一,经济环境分析图2图3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

第三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越来越大。

下图是我国从2003年——2008年第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

图4第三产业中媒体产业不断发展。

广告收入是媒体产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广告则是国际国内的广大企事业单位为扩展市场、提高销售、打造品牌、提高声誉等不同目的而进行的资金投入,通过媒介这个平台向电视受众传递他们的信息,所以说,媒体产业的发展其实跟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局势是密切相关的。

图5—广告市场仍然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单位:亿)174120032004200520062007根据以上图2-1可以看出,随着中国以及全球经济的持续增长,广告市场在这几年的发展中也呈现出持续、稳定的增长状态,所以可以说,广告可以看作是经济发展局势的“晴雨表”。

依据2007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报告,2007年中国传媒产业总产值4811亿元,比2006年增长13.6%(见图2-2)。

其中全国广播影视总收入为1383.66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19.65%。

我国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发展历程

我国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发展历程

我国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发展历程作者:刘金晶来源:《今传媒》2014年第07期摘要:“电视音乐选秀节目”是指一种以音乐为表现内容,以歌唱为表达方式,以电视为传播载体,以比赛为竞争手段,进行选拔优秀音乐人才的节目类型。

从1984年的第一届《青歌赛》到2014年的《中国好歌曲》,我国的电视音乐选秀节目经历了三十年的历程。

纵观我国的电视音乐选秀历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四个时期。

“两个阶段”即重“选”和重“秀”阶段。

“四个时期”即雏形期、发展期、瓶颈期、复苏期,其贯穿在“两个阶段”之中。

关键词: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发展;历程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7-0091-02 从1984年的第一届《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简称《青歌赛》)到2014年的《中国好歌曲》,我国的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已经步入了而立之年。

这三十年间,音乐选秀节目的发展起起伏伏。

本文通过阅读大量节目文本试把握其发展历程,并分析其每一个发展阶段所呈现的特征。

一、电视音乐选秀节目概念电视音乐选秀节目是电视综艺节目的一种,从字面上看,是“电视”、“音乐”和“选秀”三个关键词的结合体。

“电视”为传播媒介,“音乐”是节目内容,而“选秀”是节目形态。

“选”有选择、选拔之意,而“秀”,可作“优秀”之解,也有表演、娱乐之意。

“选秀”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能力要求,选拔在某方面表现优秀的人。

因此“电视音乐选秀节目”是指一种以音乐为表现内容,以歌唱为表达方式,以电视为传播载体,以比赛为竞争手段,进行选拔优秀音乐人才的节目类型。

二、我国电视音乐选秀节目的发展历程纵观我国的电视音乐选秀历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四个时期。

“两个阶段”即重“选”和重“秀”阶段。

所谓重“选”阶段,是指以选拔挖掘歌唱人才为节目主要目的,秉承“秀”服务于“选”的节目理念,为选而秀,这一阶段以《青歌赛》为主要代表;而重“秀”阶段,指继《超级女声》以来的音乐选秀节目,这类节目以赚取收视率为主要目的,采取多样的节目表现形式,集商业性和娱乐性于一身,在衡量“选”和“秀”这架天平中,指针更偏向于“秀”。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龙源期刊网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22期
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
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文艺节目出现的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指出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

《通知》要点如下:
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

严控嘉宾片酬。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

加大电视剧网络剧治理力度。

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
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

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

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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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中新网9月21电继连续停播一些低俗广播电视节目之后,国家广电总局昨天(9月20日)又出台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这是国家广电总局近期进一步抵制低俗之风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广电总局的网站消息,《通知》指出,近年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在创新广播电视形式、内容、手段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丰富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大都按照总局要求,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加强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在环节设计、评委选择、选手表现、表演内容等方面存在低俗问题,背离了积极、健康、向上的基本定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观众反映强烈。

广电总局出台的措施和细则主要包括: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总局批准。

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申请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如在境外设立赛区,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

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地面频道举办本辖区范围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

其中,决赛的最后一场可以采用现场直播方式,并至少延时1分钟播出,确保不出问题。

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19:30至22:30时段播出。

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后续巡演等各类活动,不得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环节设计必须紧扣选拔内容,主持人的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亲友抒怀、插播画面等内容要大量减少,总时长不得超过整个节目的20%。

选拔本身内容必须占整个节目时长80%以上。

歌唱类(外国歌曲专题比赛除外)比赛中,每场演唱国内歌曲比例要占75%以上。

选手的台风、语言、发型、服饰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

要对选手进行严格筛选,不得选用品德低劣、素质低下的选手。

应当表现选手坚强、成熟、自立、自信、健康、向上等精神风貌。

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不得在节目中传播或暗示选手的负面消息和流言。

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

举办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

主持人要定位准确,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善于处理节目中的突发问题。

主持人不得在节目中表达私人情感、好恶,不得刻意表现自己,主持词要简短,不得对选手、嘉宾、评委或其他表演者使用“哥、姐、弟、妹”等私人称谓。

主持人之间不得相互挖苦、吹捧、调情。

评委、嘉宾要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要业界公认。

评委、嘉宾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和文化涵养。

评委、嘉宾点评要公正、专业、恰当、简短,要引导观众提高艺术鉴赏水平,不得谈论与选拔本身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评委、嘉宾身份张扬自我,着装、发型等要得体。

播出机构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获批准后,要在一个月内,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总局报送评委、嘉宾名单。

更换评委、嘉宾需报省局、总局批准,并说明
原因。

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或地面频道邀请境外人士作为嘉宾主持、评委、演员和策划加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制作,须按规定单独报总局批准。

要设立科学的评选标准和赛事规则。

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

场内投票方式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各种方式误导、诱导观众投票。

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一律不设奖金奖品。

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播出机构,必须明确各级责任人,明确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明确的预案措施;主管负责人要对节目进行播前审查、全程把关。

申请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需同时报送节目负责人名单,总局将在政府网站中予以公布。

各播出机构对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节目内容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迅速整改。

凡播出内容被总局节目内容监管机构第一次批评的,要立即整改;第二次批评的,总局将发出节目停播警告;第三次批评的,总局发出节目停播通知。

对观众批评强烈、问题严重的节目,一经查实,总局即发出停播通知。

对已被指出问题不立即整改的,总局在责令其立即停播的同时,取消该播出机构下一年度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资格或视情节进行其它行政处罚。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抵制低俗之风,加强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管理。

要建立相应的节目监督、警告、停播制度,并要将执行情况随时上报总局。

凡问题性质严重的,要追究行政管理部门失察和不作为责任。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根据频道、频率定位,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

中国教育电视台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教育教学类选拔活动。

中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大幅度削减活动数量、场次、时长等,提高活动质量。

所有此类活动均在19:30至22:30时段外播出。

通知中对播出时段、节目内容、选手、主持人、评委、嘉宾、投票方式和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适用于各级电视台凡有群众选拔、嘉宾互动、评委参与,设置排名、晋级的固定栏目。

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如在总局规定之外有特殊需要须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可向总局单独报批。

如须变更数量、场次、时段、时长等,作为特例按程序向总局申报。

通知中对节目内容、主持人、评委、嘉宾和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同时适用于各类广播电视娱乐、访谈、直播节目。

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确保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导向正确,积极健康。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切实抵制低俗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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