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证券类)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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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模版

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模版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防范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间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公司之间、基金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

第三条各子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需单独设立基金专属账户,基金的募集及收益分配都只能通过专属账户进行,各基金财务独立、账户独立。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

母公司应当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子公司违规经营导致的声誉风险。

第五条子公司及其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应当在关键岗位人员、财务、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若母公司、子公司及其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应尽量避免发生关联交易,若无法避免,应当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获得投资人认可,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六条子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从业人员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七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独立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材料、投资决策记录、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投资文件。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工作,忠于职守,不侵害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在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在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但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国家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而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十条基金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单独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二)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三)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四)向客户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者固定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五)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侵占挪用客户资产;(六)私自泄漏投资信息,或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投资信息;(八)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九)在不同基金之间、子公司之间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模板)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XX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研究活动,加强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防控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XX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各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公司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投资、研究活动指公司相关投资人员为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内幕交易第三条内幕交易防控原则(一)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防控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员工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审慎原则:公司员工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但不能认定的各项信息,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中相关规定予以报告、甄别,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员工对实际工作接触到的未明确信息类型,应当结合内幕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

(四)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员工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并互相提示、监督,获知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前提下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

(五)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应遵循内部各级防线要求的规定。

研究员、基金/投资经理等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其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义务,以求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并不得将内幕信息作为投资决策依据或向公司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的内容。

(六)流程管理原则: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完善相应流程,对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

执行董事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执行董事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综合行政部审核,并由执行董事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银行授信业务合同;(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执行董事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执行董事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一、前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一个具有极高信任度的投资机构,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高额回报。

然而,这种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会损害公司的声誉和未来的发展。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采取决策和控制手段,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二、内幕交易防范内幕交易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它可能会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造成长期的损害。

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与纪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管与纪律。

在公司内部必须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并制订相关政策,对涉及内幕交易的情况,如何纠正、如何惩戒,应有具体而切实可行的规定。

2.制定“禁止清单”为了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制定一份“禁止清单”,记录个人和机构名单,使得公司员工得以清楚了解哪些人和机构不应该和他们进行交易。

同时,还可以将这份清单共享给其他公司的员工,从而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管控。

3.提高员工素质公司应该在培训中强调目前业界对内幕交易从业人员的要求,以及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要求。

同时,还应让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其违规行为可能会引发的后果。

三、利益冲突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创建人或管理人员自身利益与基金用户利益的冲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设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和完善自身内部的制度和流程。

其中包括所流程、投资决策流程、反内幕交易及市场保密制度等,通过制定透明、公正、合理的运作机制,避免利益冲突。

2.强化预算控制审批机制私募基金应具备强制性的审计控制机制,以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做到预算的审计、定期核对,从而发现问题,防止管理人员滥用资金。

私募基金(PE)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PE)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PE)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模版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是行业内的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为保护投资
者利益,加强风险防控,私募基金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内幕交易制度,预防内幕交易的
发生。

下面,我将提供一份防控内幕交易制度模板,供私募基金公司参考。

一、制度背景: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切实预防内幕交易,本制度制定。

二、内幕交易禁止性规定:
1、公司内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管、内部职员等,禁止利用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

2、公司内外相关人员禁止泄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信息、
资产信息、策略信息、预期盈利等。

3、以上人员遇到内幕相关情况,应立即向公司内部风控部门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三、公司内部措施:
1、公司设置内幕交易专属风控部门,负责制订内幕交易控制和管理的制度。

2、内部人员需在买卖交易前向风控部门报备,风控部门审核确认后始可执行。

3、公司进行“封闭式及短期定期化产品”的投资需向客户详细说明产品的净值
涨跌幅度、产品预期收益率等关键信息,产品的信息及变化情况须定期向客户披露并
与实际操作实时挂钩。

四、惩罚措施:
1、如有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会采取严厉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诉诸法律途径、追究责任等。

2、对于内幕泄露者,公司将取消其在公司内的职位,并按公司责任追究其产生
的不良后果。

3、对于客户损失,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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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管理制度

内幕交易防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经理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执行董事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其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银行授信业务合同;(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股东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定;(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执行董事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二十八)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二十九)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三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知悉尚未公开的、且与公司价值有关的信息,进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行为。

内幕交易活动严重违法,并导致市场公平性和投资人权益受损。

为了防范内幕交易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法规和规定。

私募基金公司面临的内幕交易风险与公开市场不同,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往往面临更多的内幕交易风险。

原因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投资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私募基金投资以大宗交易为主,易受到内幕交易的影响。

•私募基金经常进行长线投资,内幕交易风险更加难以避免。

因此,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制定完善的内幕交易防范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行为的侵害。

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内部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

该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建立客观、合法、及时的信息收集渠道,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性。

•信息保密:建立保密条例,明确内部人员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包括筛查内幕交易风险,及时发现、报告内幕交易,以及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等方面。

•信息共享: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私募基金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可靠的信息共享系统,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来自多个部门的信息能够相互核实、比对。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该制度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活动的防控: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处罚措施以及内幕交易事件的筛查和处置流程。

•内幕交易信息的披露:明确内幕信息公开的时机、范畴、方式以及如何避免与保密法律冲突,确保内部信息披露符合法规要求。

•风险控制和监督: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监督,防止内幕交易活动的出现。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委员会,定期对内流程进行审计,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出现。

内部人员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员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着重审查高管、董事等人员的资格和历史记录,排除有内幕交易背景的人员进入私募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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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研究活动,是指公司为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分析、决策、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针对公司投资、
研究活动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

第四条投资管理部应加强对投资、研究活动的规范,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
研究方法专业严谨,分析结论客观合理,投资决策独立审慎。

第五条投研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第六条内幕交易防控职责
1、股东会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
内幕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
2、投资管理部作为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
落实的直接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
3、风控总监、风控管理部协助股东会、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
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识别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是指:主要指投资者持有或者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数增加或者减少5%以上的情况。

第九条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是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对实际工作接触到的未明确信息类型,应当结合内幕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

第十一条投研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如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所合作研究机构作出协议约定,要求其提供的研究报告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涉及内幕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三条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的内幕信息必须立即向风控管理部报告,进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四条风控管理部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
包括:知情人姓名、证券名称、信息内容、信息来源、知情人保密承诺等。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员工;
2、在上市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在公司申报与承诺系统中申报本人兼职情况,直系亲属
信息及其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
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处理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信息进一
步不当传播和使用。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十九条风控管理部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申报的内幕信息所涉及证券列入公司禁
止投资名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所有投资组合(指数基金、ETF除外)不得进行买入或卖出交易。

第二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
公司将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列入禁止投资名单,公司所有投资组合不得投资(指数基金、ETF除外)。

第二十一条其他因兼职或其他个人原因成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员工,应
严格遵守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在公司内外部传播内幕信息,不得明示或暗示投研人员进行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内幕交易防控检查
第二十二条风控管理部应当建立对投资、研究活动的合规审查机制,防止内幕
信息通过外部、内部研究报告或者内部投研交流会议等方式进入公司投资决策流程。

包括:
1、检查外部、内部研究报告内容是否涉及内幕信息;
2、检查投研各类会议记录是否涉及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3、监控投资人员的投资交易行为判断是否可能来源于内幕信息;
4、监控投研人员电话、邮件、网络通讯记录是否涉及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5、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投资行为是否涉及内幕信息;
6、其他检查方法。

第二十三条风控管理部检查发现可能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
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确认为内幕交易行为的,应向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二十四条风控管理部应在年度监察稽核报告说明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建立
及实施情况。

第六章内幕交易防控机制的完善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投研人员加强合规教育和业务培训,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
文化环境。

投研人员应当加强合规学习,准确理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交易的含义、特征、危害、法律责任等,牢固树立遵规守法意识,审慎开展投资、研究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结合岗位职责,将防控内幕交易情况纳入员工的绩效考核范围,并建立违反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责任追究制度。

风控管理部可根据内幕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在公司对投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根据法
律法规的变化和管理内幕信息的需要及时调整、完善。

第七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投资决策依据应完整留痕,投资管理部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
究活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风控管理部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和合规
审查、培训、考核等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文件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上述档案资料均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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