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第86号令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共3页)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二、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尺度性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办理条例》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定见》的通知3.《建设工程平安出产办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部分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5日施行)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办理暂行方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施行)3.《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2003年5月1日施行,2021年5月1日修订)4.《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方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2005年3月1日施行,2021年3月11日修订)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理方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2021年1月1日施行)6.《必需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2021年6月1日施行〕7.国家开展鼎新委关于印发《必需招标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21〕843号,2021年6月6日施行〕四、住建部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尺度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施行〕2.《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理方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施行,2021年9月28日,2021年3月13日修订〕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尺度》的通知〔建市〔2021〕159号,2001年7月1日施行,2021年1月1日修订〕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办理方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01年11月5日施行,2021年2月1日修订〕5.住房城乡建设部财务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建标〔2021〕44号,2003年10月15日,2021年7月1日修订)6.《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办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施行,2021年8月27日修订〕7.《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假设干定见》〔建市〔2005〕208号,2005年10月10日发布〕8.《注册建造师办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施行〕9.《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方法》〔建市〔2007〕101号,2007年4月10日施行〕10.《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007年6月26日施行,2021年3月1日修订〕11.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尺度》〔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2007年7月4日发布〕12.住建部、财务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理方法》的通知〔建质〔2021〕138号,2021年12月27日施行,2021年7月1日修订〕13.《关于基坑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21〕35号,2021年6月19日公开〕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打消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办署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21〕77号,2021年12月28日发布〕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从头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21〕193号,2021年3月26日施行〕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理方法的通知〔建市规〔2021〕1号,2021年1月3日发布〕五、处所性法规1.《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12月23日修订)2.《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2021年1月1日施行〕六、北京市人民当局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方法》〔北京市人民当局5号令,1995年3月10日施行,2007年11月23日第三次修订〕2.北京市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市当局有关部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2002年11月5日发布〕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理规定》(北京市人民当局122号令,2003年6月1日施行)七、北京市委办局尺度性文件1.北京市财务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当局采购工程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723号,2004年11月4日发布〕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4号,2006年9月1日施行〕3.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方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7号,2006年9月1日施行〕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措置方法》〔京建市〔2021〕688号,2021年1月1日施行〕5.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尺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130号,2021年5月1日施行〕6.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尺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1〕21号,2021年11月3日发布〕7.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尺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12号,2021年12月1日施行〕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开展和鼎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方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1月1日试行,2021年3月1日施行〕9.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鼎新创新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3月1日试行,2021年3月1日施行〕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办理方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20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定见》的通知〔京建发〔2021〕116号,2021年4月6日施行〕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444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1〕75号,2021年3月6日发布〕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尺度文件〔2021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尺度文本〔2021版〕>的通知》〔京建发〔2021〕440号,2021年12月1日施行〕15.《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京建法〔2021〕24号,2021年12月10日施行〕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措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21〕27号,2021年12月18日施行〕17.关于当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理方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1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8.关于深化本市社会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鼎新的实施定见〔市招标办,2021年3月20日施行〕1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21〕191号,2021年4月24日施行〕2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1〕578号,2021年12月26日施行〕2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21年《北京市房屋补葺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3月1日施行〕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从头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21〕141号,2021年3月27日施行〕2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办理方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21〕9号,2021年6月1日施行〕八、北京市评标专家办理文件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办理方法〔京发改[2004]2898号〕2.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办理细那么》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21〕24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办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18号〕4.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办理方法〔京建法[2021]25号〕内容总结。
通用法律法规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文本
8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07-01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
文本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07-04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
文本
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12-05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
序号
名称
颁布日期
适用条款
应用于的
环境因素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13、26条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0-06
第3条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全部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1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2023.6.21
全部条款
GB/T50326-2023
电子
文档
序号
名 称
颁布日期
适用条款
版本号
备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96.9.4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
电子
文档
20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2023.5.27
全部条款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55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2023.4.17
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86号令

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卧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上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 效 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建设部86号令监理范围 Microsoft Word 文档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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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