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号令
建 设 部 文 件80号文

建设部文件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驻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方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工作服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尖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剧院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1.16•【文号】建设部第29号令•【施行日期】1993.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部107号令

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对应的相关标准规范

6.《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7.《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32/T474—2001)
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9.《玻璃设备、管道和管件检验、安装和使用的一般规则》(GB/T 21409-2008)(未)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第80号令)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88号令)
1;2;3;4;
4装修设计
4.1
一般规定
1.《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版
2.《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HJ 440-2008)
1
3.5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1
3.6
1.《工程建设监理规定》(GB50319-2000)
1
3.7
1.《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
2.《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
13.《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CECS 182-2005)
14.《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 21739-2008)
1;2;3;4;5;6;7;8;11;12
5墙面工程
5.1
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为了确保业主对交验后的工程能正常使用,能够及时处理和应付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运行安全和事故,我方愿意郑重承诺后期服务计划。
1、质保期服务承诺1.1竣工验收后服务承诺竣工验收后,向业主提供所有材料的合格证、进场材料检测、复试报告等材料,并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以尽快适应环境和熟悉配套设备、管路、管线的走向情况,掌握和提高处理故障的能力。
1.2试运行期间服务承诺试运行期间,技术人员将留驻现场一个月,对试运行进行保驾护航,以协助甲方工作人员共同保证试运行顺利进行,并处理故障和突发事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使性能更完善,更合理,留驻技术员将对业主的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使其对专业范围内的设备工作原理、系统运行原理,维护保养,排除故障等情况熟练掌握。
1.3季节性回访承诺工程竣工后,将对暖通空调系统工程实施二个冬夏季节保修,重要时刻提供保障服务。
同时在保修服务期内,对季节性设备开机前对系统和设备进行开机前的检查。
1.4抢修承诺保质期内,对承担安装的物项保修。
在业主提出要求的2小时内查看现场,在4小时以内抢修人员进入岗位。
保修期内,不属于施工质量的设计整改和不属于原承包内容的整改,我公司都愿意积极服务。
1.5工程移交服务工程完工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各种施工资料,为今后的维护工作创造条件。
工程移交运行后,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回访,了解工程运行后的各方面情况,征求用户意见,检查现场留守人员工作,对运行中的隐患及时排除,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6用户服务机构设置①我单位实行项目经理部终身负责制,对工程竣工后的售后服务承担义务。
公司售后服务中心对项目经理部的售后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提供专业维修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售后服务由分管质量的总工全面负责。
②项目经理部负责竣工工程向业主的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包括设备及建、构筑物的维护及使用的注意事项;负责接收业主的反馈信息;负责现场调查,查明问题的性质,产生的原因和责任;负责与业主协商制定维修方案,确定维修范围、工期、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2号令】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房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房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范围购房者在收房验收时,有些房屋的质量问题还不能显现出来,而在入住以后一段时间才发生问题,这时我们要清楚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的保修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新房的保修期从何时起算?许多人会回答:“从交付之日起算。
”这种解答显然不够准确。
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商品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2年或5年.且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与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有时间差,购房者往往对此一知半解。
房地产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房子保修在很多购房者眼里是天经地义的事,买袋食品还有保质期呢,更何况是房子。
保修期该从何时算,很多人会想当然地认为,当然是从房子交到自己手里算.至于具体期限是多少,又有几人知?一旦房子真出了问题,除了找开发商,就只有干着急了。
刘某半年前刚搬进新居,就发现墙壁渗水,原以为是预埋的水管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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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