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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文件文本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01条为……,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文件(下简称:文件)。

第02条本文件适用于……管理单元,北起…,南至…, …公顷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

市政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03条本文件制订主要依据是:…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对…专项规划的…

内容有修改,主要体现在…。

第04条本文件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区的实际情况,以

及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

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05条在本片区内编制规划管理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均应以本文件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第06条本文件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确需略有修改的,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07条本文件由市法定图则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按《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08条发展目标:…

第09条功能定位:…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10条本文件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用地划分至小类,

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见表1)

第11条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规定和控制性规划的各项规定。文件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

须经原规划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12条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主要土地用途为:…,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土地利用规划图。

第13条本文件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文件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

一旦这类土地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文件规定的用途相符。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14条本文件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时依法收回

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15条本文件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用地审批与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

细分。

第16条本文件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土地使用分类一览表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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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可按实际工程项目用地类别实际需要选用加以列表。

第17条建设项目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18条已有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及建设项目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符合下述“各

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见表2)。

第19条凡表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过表2规

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规划部门审

批后执行。

第20条调整本文件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

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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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2

注:本表可按实际建设项目和用地类别需要作增减。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21条本管理单元内总建筑量控制在……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或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本文件

进行必要的修编。

第22条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果大地块划分小地块或小地块合并为大地块,在不超出地块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配套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第23条本管理单元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24条本管理单元内配套设施是按照上一层次的相关规划确定的,但当规划人口、建筑规模超过一定限度之后,需进行检讨并对规划进行修改。

第25条本文件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第26条配套设施规划范围线并不代表实际用地红线。

第27条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地块内市级公共、市政配套设施若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需组织相关论证后对本规划进行调整后再行审批。地块内街道、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若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可依照《厦门市控制性详

细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本管理单元内做适当调整。但其项目、

规模均不得少于文件中的规定。

第六章道路交通

第28条本管理单元内道路系统为…

第29条本管理单元内24米以上(含24米)道路红线控制及断面规划(列表)第30条各地块配建停车场规模应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第31条本管理单元内24米以上(含24米)道路走向若需调整,应考虑与周边片区的协调,并依照《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修

改后执行。

第32条本管理单元内24米以下(含24米)道路在下一层次规划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修改,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33条鼓励在本管理单元内形成步行系统。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能极大

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与地下市

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第七章城市设计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34条重要节点、绿楔、公共空间、景观轴线、空间层次、视线通廊、重点界面、建筑色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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