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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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视阈下环境与人权的法律思考

欧洲人权法院视阈下环境与人权的法律思考

欧洲人权法院视阈下环境与人权的法律思考作者:沈然冉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5期关键词环境人权欧洲人权法院作者简介:沈然冉,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墨尔本蒙纳士大学(Monash university)。

中图分类号:D9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241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国际层面,环境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国际环境问题的这种发展导致在国家和国际法院审理的环境案件有所增加。

二十世纪70年代,公民首次被给予个人权利以实现环境清洁,并将其运用于法庭。

欧洲委员会阐述了附加议定书1/1952号保护人权和欧洲公约,其提出个人享有清洁环境和不受影响环境的权利。

然而,这些努力没有成功,因为此番言论并没有从政治上被接受。

但在各种学术和政策辩论之后,欧盟于1985年通过了一项指令,规定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或私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且,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定为强制性的。

最近,由于环境问题影响到越来越多的人,包括欧洲、美洲、非洲等地区的人权法院都参与到环境保护。

欧洲人权法院的环境判例法(Environmental case law)的扩展正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暴露环境破坏,从而阻碍环境危害,实现防治的目的。

由于《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对受理要求的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法院的判例法间接支持国际上对清洁环境人权的承认。

其基本受理要求涉及受害人的地位和做出最后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情况;最重要的是,提交给法院的案件必须与侵犯人权有关。

国际法院对《公约》的解释是非常动态和不断演变的,因此,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在许多情况下决定了间接资格。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一、环境权解读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个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注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实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有相通之处。

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

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实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4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

人权保护与气候变化——基于环境正义与人权义务的理论考察

人权保护与气候变化——基于环境正义与人权义务的理论考察



问 题 的 提 出
果都 会侵 犯人 权 吗?我 们在 观念 上是 不是 应该 既
将 气 候 变 化 视 为 环 境 问 题 又 把 它 看 作 对 人 权 的侵 犯 ?自 2 0世 纪 8 O年 代 中期 气 候 变 化 第 一 次 作 为
全 球 气 候 变 暖 给 人 类 带 来 了 诸 多 不 幸 , 括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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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球 气 候 变 暖 给 人 类 社 会 生 活 安 排 造 成 了 巨 大 冲击 。 合 作 减 排 以应 对 气 候 变 化 成 为 国际 气 候 全
谈 判 的核 心 议 程 。 由 于根 本 哈 根 气候 大 会 取 得 的成 果 有 限 , 球 气 候 谈 判 几 乎 陷入 停 滞 状 态 , 要 从 新 的 视 全 需 角 思 考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的 政策 问题 。在 人 权 成 为 普 世 价 值 的 当今 世 界 , 于 国 际 人 权 法 的性 质 探 索 国 家 在 气 基 候 变 化 语 境 里 应 该 承担 的尊 重 、 护 与 实 现 人 权 的义 务 , 而 构 建 起 人 权 保 护 与应 对 气 候 变 化 互 动 关 系 的 理 保 从

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

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

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执行成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保护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人权的保障。

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之间如何相互关联,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环境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指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清洁健康的环境。

环境权的确立与人权保护有着密切关系。

保护环境不仅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更是对人类健康和生存的保障。

因此,环境权被视为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环境保护法的出现和发展为了保障环境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通过规范和约束人类活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各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形式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目标是保障人们的环境权益。

三、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的挑战在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与人权保障相关的挑战。

首先,有些环境保护法对个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可能会涉及到个人的自由权和财产权。

其次,环境权和其他人权之间存在着平衡问题,例如,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是否会削弱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制定环境保护法时加以考虑和解决。

四、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的互补关系尽管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一些挑战,但它们实际上是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

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执行能够保障人们的环境权,并最终促进人权的全面保障。

而人权保障的完善也能够提供法律依据,支持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和实施。

只有把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环境和人权的双赢。

五、加强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的合作为了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的合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体系的建设,确保环境保护法与人权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其次,加强社会参与,呼吁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工作。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和人权挑战。

六、结语环境保护法与人权保障是紧密相关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关系。

浅析国际环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

浅析国际环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

浅析国际环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作者:张羽馨曾佳维郑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7期关键词国际环境保护国家主权经济全球化(一)国家主权和国家主权原则1.国家主权概说。

主权,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国家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地区所拥有的最高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利,是对内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利的重要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不受他国干涉的一种力量和意志,即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外事务的权利。

2.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彼此承认在其本国领域内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的决定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的国际行为准则。

国家的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

(二)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性。

在国家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时代,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家主权原则是处理国与国关系的主要原则,为国家之间的界限划分以及联系往来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标准价值,是国家在国际环境中建设与發展的重要原则。

2.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国际环境保护是指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提供国际保护,使其免遭污染和破坏的世界性社会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环境问题不仅是区域性问题,更是全球性问题,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相结合,在发展过程中加以解决。

(一)早期的主权原则理论与国际环境保护以博丹、格老秀斯、黑格尔等人的主权理论为例,早期的主权理论都认为主权权利的载体是国家,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统治力,不论是对内对外,国家权力具有绝对性。

这个时期的对外关系具体到国际环境保护中,国际环境的保护不可侵犯主权,二者的关系在这个阶段明显表现出国家主权原则的权重比例大于国际环境保护,国际环境保护的理念体系尚未形成。

(二)20世纪的主权原则理论与国际环境保护相对主权理论是指对于主权应当有所限制。

20世纪末期,相对主权理论在学术界到了较多的支持,绝对主权理论相对弱化。

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与冲突

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与冲突

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与冲突在当今社会中,人权和环境保护是两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人权是指人们基于其作为人类的个体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生命权等。

环境保护则强调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确保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福祉。

然而,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关系与冲突。

首先,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关系。

环境状况的恶化可能对人权构成威胁和侵犯。

例如,大气污染和水源污染可能导致人们健康状况的恶化,甚至对生命造成直接的威胁。

这意味着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对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体现在持续发展的理念中。

持续发展旨在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确保当前和未来世代的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良好环境。

然而,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也常常存在冲突。

例如,为了保护环境,政府可能会采取限制经济发展或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会对一部分人的经济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导致就业减少或企业关闭,进而影响到人们的生计和福祉。

此外,一些环境保护项目可能需要侵犯个体的私人财产权,如拆除民房或征收土地。

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行动可能会与个体的权利发生冲突。

解决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与冲突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首先,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合理的环境规制可以确保企业和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损害环境和他人权益。

其次,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环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这样一来,环境保护的责任不再仅仅落在受影响区域的居民肩上,而是由相关当局承担。

同时,政府还应当鼓励并支持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减少环保行动对人们生活和经济的不利影响。

除了政府的作用,个体和企业也应当在日常行为中注重环境保护。

个体可以从减少能源消耗、垃圾分类、节约用水等方面做起,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环保技术和措施,推动可持续经济发展。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而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民环境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享有的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涵盖了一系列与环境相关的权益,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优美景观权等。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需要。

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没有清洁的空气、水和安全的居住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将受到威胁。

其次,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人们会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进。

再者,能够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保护机制,能够让公民认识到自身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然而,当前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

在立法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和具体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

一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有效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在执法层面,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部分地区的环保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技术手段落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敢于违法违规,侵害公民的环境权。

同时,司法救济渠道也不够畅通。

公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的救济。

为了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具体内容,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同时,制定更加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环境权内容之辨析

环境权内容之辨析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年第2期(总第130期)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治环境权内容之辨析吴卫星Ξ内容提要:环境权的内容是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学者倾向于将环境权的内容泛化,不利于建立科学的环境权概念,这也是传统环境权理论受人质疑、否定而走入困境的一大原因。

还环境权一个清晰的内容,是环境权理论研究的首要任务。

环境权是生态性的实体权利,不包括经济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

主题词:环境权 生态性权利 经济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 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之所在。

本文仅就环境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专门的分析和探讨。

关于环境权的具体内容,我国环境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

后者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

并且基于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环境权的内容还包括环境保护的义务。

①吕忠梅教授认为,公民环境权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其中,环境使用权包括日照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等,请求权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公民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②高家伟博士认为,环境权不仅包括实体环境权,而且包括程序环境权。

程序环境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环境决策过程、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如环境信息权;实体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与环境质量有关的权利,如防止环境危害发生的请求权、环境赔偿请求权等。

③笔者以前也认为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其中程序性环境权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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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
壹、问题的提出近代人类政治制度的发展,基本上是以人权理念的兴起与变迁为中心,人权与近代民主政治及立宪主义相因而生、相辅而成,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

自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ofRights)以降,人权理念与制度即与宪法法典相互结合,成为宪法的主要构成要素,迄今已历二、三个世纪。

在此二、三百年之间,人权的内容与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而有所推移与增益。

大体而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理念的内涵主要是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与平等权为中心,亦即个人对国家享有不受侵犯及不受歧视的消极权利。

迨至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期,由于在工业革命下所发展的资本主义,使社会财富逐渐集中在少数人(特别是资本家)的手中,因而引起贫富差距、阶级对立,并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在此情形下,古典的(消极)人权理念乃随之改弦易辙,由消极防范国家侵犯,转而积极要求国家必须调和社会经济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从而以保障人民生存权为中心的人权理念,遂成为二十世纪初期各国立宪的主要特色,1919年德国所颁布的威玛宪法堪为表彰此种新人权观的最佳典范。

不过,由于威玛宪法受到纳粹政权的践踏蹂躏,加上当时学者对人权的诠释仍多停留在「纲领条款」的阶段,故人权理念并未实现(至少在欧洲)。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人权的内涵与理论呈现重大变化。

首先是基本人权不再仅具有「宣示」的作用,而是具有直接拘束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者)的规范效力。

其次,威玛宪法所揭示的社会、经济及文化等人权理念,在宪法规范中则改以社会国原则或基本国策的方式表现。

再者,学者对基本人权内涵的诠释,从传统主观的权利面向,推移至客观的规范层面,诸如基本权利的对第三人效力、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及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等说法,均与此种诠释方法有关。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人类挟其运用核能及电子科技的能力,将人类社会推进到科技时代。

这波科技革命虽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便利与文明,但对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也百十倍于过去的工业革命,特别是公害的频生、自然环境的破坏、物种灭绝的危机,不仅伴随而生,而且日趋严重,法学论文《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

◆分享好文◆因此,自一九七○年代以降,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人类关注的焦点,各国政府莫不将环境保护列为施政重点之一,颁布环境政策纲领,大量增修环境法规[1][1],并设立环境保护专责机关,采取诸多环保具体措施,甚至为了环境保护而投入大
(environmentalrights)、量资金。

而在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也有大幅的变化,诸如「环境权」
「信息权」、「和平权」等新兴人权的相继出现,已使人权体系处于必须重新调整与架构的阶段。

在此趋势之下,值得吾人关注的问题是,人权体系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之间究竟立于何
种关系?在人权与环境问题关连性上,是否有所谓「环境权」(environmentalrights)的存在,其在人权保障与环境保护上,可以扮演何种角色?凡此不仅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与讨论,同时也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成为国际人权的重要议题。

职此之故,本文拟从宪法理论与国际法的观点,尝试探讨与厘清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

在内容上首先从宪法释义学的角度,分析环境议题与人权保障体系之间的关系;其次尝试阐明「环境基本权」的意义与可能内涵,为环境与人权的连结提供思考的方向。

再者,从国际人权的发展,论述国际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连性。

最后则略述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趋势与难题,以供思考与讨论。

贰、环境议题与人权保障体系一、概说:自由权在宪法上的意涵自然生态环境迭遭破坏,举凡空气污染、水资源破坏、野生动物的扑杀、山坡地的滥垦滥建、森林的滥伐等,推究其原因,不外是经济过度开发、企业急功好利所致,而此类经济活动基本上则属于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权,例如工作权或财产权;相对而言,国家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若因此限制人民的经济活动,则可能构成对人民自由权利的限制或侵害,如此言之,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初看之下,似乎处于一种相互冲突的关系。

针对此一问题,基本上可能会有两种立场:一是从保障基本权[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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