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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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 I ; I J 占 轧 金 2 0 1 3・1 1 ( 下)
◆ 法 学研 究
论 人权保 障的刑 法保护
陈 林 跃
摘 要 人权, 就是 人之 所 以为人 所 享有 和应 当享有 的权 利 , 它 包括 人 的生命 权 、 自由权 、 财产权 等 。近 代刑 法 的产生和 发 展 与人 权 的保 障有 密切 的联 系, 本文从 刑 法的价 值取 向 , 罪刑 法定原 则 , 犯 罪成 立要件 等 几个 问题 进行 分析 , 探 讨 刑法对 人
围, 利 于社 会稳 定 。人原本 是 自由的 , 人 们组 建政 治社会 更是 为 了保 障 自由。 然而 人具有 社会 性 , 人 的 自由又 不是无 边 际的 , “ 而
会的“ 十 恶” 重 银也 完全 是为 了维 护封 建统 治秩 序和基 本 伦理 关
系, 国家 的集权 观念 十分 发达 , 个 人利 益和 价值变 得无足 轻重 , 整 是在他 所受 约束 的法律许 可范 围内, 随心 所欲地 处置或 安排他 的 个 社会 的法 律也 就表 现 为刑法 或刑 法化 的法 律 。 人 身、 行为 、 财富和 他的全 部财产 的那种 自由, 在 这个 范围 内他不
权 保 障的保 护 。
关键词 人 权保 障 价值 取 向 罪刑 法定 犯 罪成 立要 件
作 者简 介 : 陈林 跃 , 法 学硕士 , 南 昌大 学人 民武装 学院副教 授 , 研 究方向 : 刑事 法学 、 诉 讼 法学等 。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l - 0 1 9 — 0 2
生活 的高度 政 治化 , 个 人完 全淹 没在 国家 的政 治之 中 , 无 任何 权 则恰 恰 能做 到这一 点 。 利 可 言, 法律 也完 全 是为政 治 国家而 服务 。这 时 , 国家为 了维 护 国家利 益 , 往 往采 用严 峻刑 法 , 不 惜牺 牲个 人利 益 。中 国封建 社 其 二, 罪刑 法定 原则 的预先 告知 , 有 利于 保证 公 民的 自由范

现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刑法各论》学习精要

现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刑法各论》学习精要
等 人 各赋有 理性 良知 , 实 , 诚 和睦 栩处 , 同手 足 。” 2条规 情 第
律 、 正地 实施 公共规 则的 思想应 用 于法律 制 度便是 法活 。0 公 () 法的实 际可操 作性 。 1刑 刑法 是规 定人们 应 为和 不应为 一
接 来源 于 自然状 态 的人 权具 有天 生 的不 可剥 夺 性 、平等性 和不 受 他人强 制 性 。 定权利 则 是对 自然 权利 的一种 法 律确认 , 法 经法
护. 以实 现基 本平 等 , 避免 个体利 益的 损失 。刑 法虽然 是最严 厉 的 法律 , 但它 也不 是任 意妄 为的 , 应始 终以 体现刑 法的 公平 与合 理 为价值 取 向。坚 持公 民权利 的基 本平 等对人 权 保障 的刑法 要 求是 : 首先 , 法要具 有普 遍适用 性 , 等的 原则 是在 大家一 致 刑 平 同意 下 , 内容是 公平 的 ; 次 , 平等 的基 础上 , 实现公 平而 谋 其 在 为
求并 达到完 善的 程序正 义 , 而保 障刑 法 内容的合 理 。 从
律 化和 制度化 , 由国家 强制 力予 以保 障 , 并 是体 现在 法 律文 本上
的 权利 。这 种法定 权 利为 人 的 自然 权利 的实 现提 供 了 一种 应然 性 。人们 必须 经过 一定 的 努力 和 奋斗才 会在 现实 生活 中实 际享 受这 些权 利。 实有权 利 是最 终归 于实 然状态 的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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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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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刑 法 与人 权 保 障
《 法各 论》 习精要 刑 学
口 陈 俊 丽
[ 容 提 要 】 现 代 刑 法 在 人 权 保 障 方 面 发挥 着 重要 作 用 。 着 社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个 体 刑法 本身 的特殊 性决 定的 。在 任何 国 家, 应该 说在 体现惩 罚严厉 性 上 , 刑法 都是最 强 的 刑法 具有对

中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

中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

中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陈明华①一、人权的刑法保护及其意义人权及其法律保护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各国在其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改革与发展中特别注意的问题。

人权的刑法保护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更是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由于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以及对犯罪行为惩罚的特殊严厉性,致使刑法保护可以说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或屏障。

人权并不等同于公民权。

人权乃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公民权则是国内法中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所能享受到的权利。

人权的刑法保护,从广义上讲,应是保障一切人应有的法律权利。

就刑法的保障机能而言,对犯罪人(刑事被告人)人权依法保护;就刑法的保护机能而言,对被害人及社会上一般人(守法公民)的人权依法保护。

保障机能乃保护机能之一部分。

人权的刑法保护,正是通过刑① 西北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850 비교형사법연구 제5권제2호陈明华事立法活动和刑事司法实务运作,发挥刑法的机能以维护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刑法保护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

相对于其他法律保护,刑法保护则更为严厉和有效,其地位尤为重要。

一是刑法保护采取的是有最严厉特征的刑罚手段。

国家在刑法适用范围内保护每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

二是刑法比其他部门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因而使人权的刑法保护更全面。

涉及人权的各个具体部分如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等等。

三是刑法保护在人权的以宪法保护为基础的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并且具有其他法律保护不可替代的作用。

离开了刑法保护,人权的各项法律保护则难以落实;突破了人权刑法保护的这个最后一道防线或屏障,人权保护则难获实效。

正是基于刑法对人权保护的特殊性、重要性,当代世界各国立法,都十分注意和重视从本国不同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经济状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渊源等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利用刑法对人权实行充分而有效地保护。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法律保护措施保障人权

法律保护措施保障人权

法律保护措施保障人权维护人权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

法律保护措施在保障人权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法律保护措施如何确保人权的实施。

一、明确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人权的基础。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信仰、结社等自由权利,以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责任,并确立了公民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这些法律原则为确保人权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准。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人权,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了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人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为人权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此外,国家还需要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进一步保护人权。

三、加强司法保护人权的力度司法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需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人权纠纷时能够公正、严谨地执行职务。

同时,国家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为人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保障人权的行使。

四、设立人权机构为充分保障人权,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的人权机构。

这一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人权的实施,对人权侵害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同时也起到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保护意识的作用。

这样的机构可以为人民提供一个平台,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人权保护事务。

五、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维护人权是国际共识和目标。

国家需要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遵守国际公约和条约,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交流。

通过国际合作,国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人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法律保护措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通过明确宪法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司法保护力度、设立人权机构以及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国家可以确保人权的有效实施。

同时,人权保护应是全球共同关注的议题,各国应在这一领域展开更多的合作和交流,提升人权保护工作的水平。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2007-02-06 12:27:11刑法,尤其是近代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将法律称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就是极言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具有人权保障机能。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刑法的人权保障的机能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人权的界定人权主要以三种权利作为其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一)应有权利应有权利就是应享有的权利。

应有权利是与实有权利相对应的,这里的实有既指法律上的实有又指事实上的实有。

把应有权利作为人权的存在形态,表明人权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尤其不能把人权等同于法律上所认可的公民权。

事实上。

人权首先应该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以说,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

应有权利的思想来源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概念。

自然法学派往往把权利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并以自然权利说明法律权利的来源与本性。

这种自然权利之自然,含有天然或天赋之义,就是指人之为人本来应当有的权利。

而且,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也确实曾经享有这些权利。

(二)法定权利应有权利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就转化为法定权利。

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

公民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

公民权虽然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但两者又不可等同。

因为人权除了公民权以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推定的权利,即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的权利。

(三)实有权利实有权利是指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

实有权利既与应有权利对应,又与法定权利相连接。

应有权利是人权之应然状态,实有权利是人权之实然状态。

应有权利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人权才不是观念而成为一种现实。

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主要是以法律规范作为中介的。

论风险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之维护

论风险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之维护

论风险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之维护【摘要】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备受关注,本文从风险刑法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影响以及维护策略等方面展开讨论。

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既可以有效预防犯罪,也需要在实施中保障人权。

文章进一步探讨了风险刑法对人权保障机能的影响,提出了维护人权保障机能的策略,例如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等。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人权保障机能的实施情况,强调了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机能维护中的重要性。

当前人权保障机能的维护仍存在挑战,未来应加强监督与审查,并倡导更加平衡的风险刑法发展,以推动人权保障机能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风险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维护、重要性、作用、影响、策略、案例、现状、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风险刑法是一种新型的刑法理论,其核心理念是在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的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形式日益复杂,传统刑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需要借助风险刑法来更好地平衡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人权的关系。

在过去的实践中,传统刑法往往更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而忽视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人权侵犯的现象。

研究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机能维护至关重要,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通过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探讨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如何有效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深入研究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机能中的维护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分析其对人权保障机能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维护策略。

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全面了解风险刑法对人权保障机能的实际影响,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

通过对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性和维护策略的探讨,揭示当前人权保障机能维护的现状,为未来发展趋势提供参考。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中,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塑造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人权,简单来说,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涵盖了生命、自由、尊严、平等、财产等多个方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而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的机能,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同时也要确保人权不受侵犯。

刑法的机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机能,二是保障机能。

保护机能意味着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杀人、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如果仅仅强调保护机能,可能会导致刑法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不当侵害。

保障机能则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追诉和处罚。

这就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有罪者得到恰当的惩处。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沉默权等权利,这些都是保障机能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护机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实现保护社会的目标,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措施。

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否则,就可能侵犯到人权。

比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过度使用监听、搜查等手段,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居住权。

同时,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障机能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才能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很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这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也会削弱公众对刑法的信任,最终影响到刑法保护机能的有效发挥。

为了实现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平衡,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多个环节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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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摘要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近代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人权的保障有密切的联系,本文从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刑法对人权保障的保护。

关键词人权保障价值取向罪刑法定犯罪成立要件作者简介:陈林跃,法学硕士,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19-02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因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

本文试就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浅要分析,谈一下人权的刑法保障。

一、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部门,不但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有力武器,而且是社会价值观念的鲜明载体,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取向。

国家的触角无处不在,社会的一切也就是国家的一切,社会生活的高度政治化,个人完全淹没在国家的政治之中,无任何权利可言,法律也完全是为政治国家而服务。

这时,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往往采用严峻刑法,不惜牺牲个人利益。

中国封建社会的“十恶”重罪也完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基本伦理关系,国家的集权观念十分发达,个人利益和价值变得无足轻重,整个社会的法律也就表现为刑法或刑法化的法律。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市场经济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它追求“平等”、“公平”、“自由交换”,它重视个人的利益和价值。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形成了二元社会结构,个人具有了市民和公民双重身份,市民社会必须要求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刑法应主要适用于公共社会关系,退出私人领域,刑法的权力应得到限制,不能随意侵犯个人权利。

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刑法由单一的社会保护功能转变为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双重机能,并且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越来越重要。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

刑罚权又是国家权力的体现,而权力又容易被滥用和扭曲。

如何限制这种特殊而又非常重要的权力,从而保障人权?这就是罪刑法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意在保障人权从罪刑法定思想的兴起到成为一条原则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有保障人权的合理内涵。

其一,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两个方面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制定的限制,主要是在立法领域排斥对罪与刑规定的任意性,防止刑法的恣意性,力倡非刑罚化。

罪刑法定对刑法适用的限制,主要在于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排除其随意性,让其严格以法律规定办事,不得法外施刑,不得冤枉无辜。

刑法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但用之不当,则会侵犯一般人的权益。

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曾指出:“刑法还有保障机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机能。

对司法有关者来说,刑法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是妥当的,这就意味着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命令实施刑罚;同时当其条件不具备时,就禁止科刑。

虽然刑法是为处罚人而设定的规范,但国家没有刑法而科以刑罚照样可以。

从这一点看,可以说刑法是无用的,是一种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范,人们之所以把刑法称为犯人的大宪章,其原因就在于此。

” 当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限制国家刑罚权,然而在当今的政治国家中,最好的手段还是通过法律,而罪刑法定原则恰恰能做到这一点。

其二,罪刑法定原则的预先告知,有利于保证公民的自由范围,利于社会稳定。

人原本是自由的,人们组建政治社会更是为了保障自由。

然而人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又不是无边际的,“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为、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 可见,人的自由是有一定范围的,而这个范围就是法律的规定。

人们制定刑法,就是想要行动得自由、轻松,没有顾虑,否则,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在刑法上有一个什么样的评价,便会对是否会受到惩罚感到不安,便会广泛地抑止自由,出现刑法的“萎缩效果”,并且这种情形会给国家机关以广泛裁量权,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恣意地有差别地执行法律。

罪刑法定原则告诉人们,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人们就是自由的,任何人不得予以惩处。

人们就会坚定自己的行动和追求,同时在精神上也是愉悦和放松的,有利于人的发展。

有了罪刑法定原则,国家机关的权力也就有了明确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欲望也就得到了遏制,公民的权利有了一个较安定的外部权力环境,无怪乎马克思称“法典是人们自由的圣经”。

其三,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刑法功能。

刑法具有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这里的人权保障是对社会保护而言狭义的人权保障,从更广意义上看,社会保护也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

因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两者是一种表里的关系,刑法为保障人的权益而设,人权在当今社会形成了优位价值,而罪刑法定的精髓就在于人权保障,因而罪刑法定原则扎根于刑法的根基中,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犯罪构成要件是对人权保障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以“三要件”为内容而建立起来的形式的犯罪概念,其中的每一个要件都包含着人权保障思想。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以行为为核心古代中国刑法中有腹诽罪,罪与非罪全是意念中的判断,而人的内心活动又是难以把握和界定的,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便不可避免具有随意性,人的合法权利,社会的安定性就没有了保障。

如果把行为作为核心要素便可避免上述弊端。

首先,行为是一种外在表现,如果没有行为,便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便不是犯罪,“无行为无犯罪”。

无论何时何地,人的思想都应当是自由的,即便是邪恶的,也不应当受到处罚,因为法律是规范行为的,而不是思想,后者属于道德范畴。

其次,只有行为才能表现犯罪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行为又是客观的、易于把握的,这样罪与非罪的判断才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刑法规范的指引作用才能表现出来,人们的行为才能有保障,生活才能安定;也只有行为才能限制国家刑罚权,没有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国家机关便不得定罪;对于犯罪人而言,也只能惩罚其已实施的行为,没有实施的行为不承担罪责。

这样,刑法的功能与人们设立刑法的初衷才会一致,刑法才会有生命。

再次,只有行为,才能将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结合起来。

构成要件的定型必须以行为为基础,违法行为又是对行为的判断,有责任性对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的主观心态的非难。

只有行为才能将三条件统为一体。

离开了行为,三个条件自身都难以存在,刑法的保障机能便会成为空中楼阁。

(二)违法性的实质在于法益侵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且是违法的,才有可能成立犯罪,因此,违法性判断对于罪的成立与否至关重要。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违法性问题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见解,现在争论的焦点在于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还是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前者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只要不具备此种情况,便不能在法律上受到否定评价。

后者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即使没有侵害或威胁法益,只要行为是恶的、有悖伦理的,就应该在法律上被禁止。

两者深层次的争论在于对法律哲学的看法不同,但争论的后果却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

法益侵害说如今已基本取得大多数人的赞同,刑法之所以如此取向,从人权保障角度而言,是因为法益侵害说优于规范违反说。

第一,法益侵害说的基本价值观、国家观、刑法观,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认为,世界是以人为基础的,为了个人的自由发展,对国家权力必须进行尽可能多的限制。

而规范违反说的基本价值观认为,刑法是伦理的一部分,当行为违反伦理秩序时,便要求国家动用刑罚介入社会生活,而社会伦理规范又过多重视义务,这样个人的自由与权益便会受到限制。

第二,法益侵害说重视刑法与道德相分离。

法律讲究稳定性,讲究指引作用的一贯性,社会中什么是合法权益易于判断,以法益侵害为违法判断标准,能使人们的行为性质变得清晰,保障人们的预测可能性。

而社会伦理既是多样的,又是易变的,现代社会讲究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讲究个人生活的自由,以社会伦理为违法判断标准,不但难以操作,并且会导致国家刑罚权强行推行伦理观念的弊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法律重视的是行为,行为人的思想则是个人自由的空间,而道德更加重视行为人的内心,要求思想的划齐统一。

一个人的思想是受多种因素制约的,是不能靠外力强迫而统一的。

况且,个人思想的好坏对社会危害并不能起决定作用。

法律中充斥着众多的伦理观念,是一种思想禁锢,若一个人思想上不能自由,还有什么自由可言?第三,法益侵害说抓住了社会本质。

人们进入政治社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现今社会纠纷也多因利益而起,因为获得利益使人快乐,丧失利益使人痛苦,快乐利于人的生存,而痛苦则加速人的灭亡。

法律是利益斗争的结果,也为利益的需要而存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早就说明了这一点。

而社会伦理秩序也是为利益而服务的,不体现利益的伦理是很难存在的,因为它对人们是无用的。

所以,违法性的判断依据是法益侵害说,是对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的重视,也是对人的一种尊重。

第四,法益侵害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刑罚说到底是一种痛苦,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社会统制手段,并且刑法规范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不是万能的。

所以,当能够不用刑罚时,就尽量不用。

根据法益侵害说,一些没有受害人或自己是受害人的行为,就不应该被定罪,如通奸、吸毒、堕胎、同性恋等。

而社会伦理规范由于往往重视行为人动机的善恶,常常认为上述几种行为应定为犯罪,这样便易造成刑罚的滥用和不稳定性,必然侵害个人自由。

由此可见,规范违反说较多地干涉个人的思想,不但造成一种思想压迫,而且由于伦理的不确定性,饿、往往导致对行为的定性不当,易用模糊的标准而侵犯人权,法益侵害说渐成通说,正说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深入人心。

(三)有责性保证了刑罚非难的正当性不可否认,法律和道德是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正当性需要最起码的道德支持。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的责任主义原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责任,才能予以定罪处罚。

有责性成为犯罪的一个成立条件,也在起着保障人权的作用。

古代刑法实行的是客观责任和团体责任,前者只重视客观行为,后者则将责任无限扩展,实行株连。

这样的刑法无疑是野蛮的、残酷的。

基于个人主义原则的近代刑法要求实行责任主义的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前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过失及期待可能性,后者要求实行责任自负。

这样刑罚才能合理正当的,同时也是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限制。

近代以来的刑法,以人权保障为主要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的成立要件更是保障人权的坚实制度基础,“刑法即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有此美誉,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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