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
法学中的人权法律保障

法学中的人权法律保障人权是指人类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在人权保障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人权法律保障,并分析人权法律保障在实践中的挑战和进展。
一、人权法律保障的概念及发展人权法律保障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为保障人民享有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的制度安排。
人权法律保障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各国制定的法典和宪法。
现代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形成主要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
二、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包括国际公约、宣言、决议等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人权公约》(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系列,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和国家责任,成为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参考依据。
三、国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国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组成。
宪法是各国国内人权保障的基础,各国宪法普遍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法律则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法规,实现具体领域内人权的保护。
司法实践则通过审判机关的判决和司法解释,确保人权得到有效维护。
四、人权法律保障的挑战尽管人权法律保障在国际和国内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强调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欠缺。
其次,人权保护的具体执行和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导致一些人权违背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五、人权法律保障的进展与展望人权法律保障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人权公约,并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积极推进人权保障。
国内上,一些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完善的人权保护法律,并加强了人权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
未来,我们可以预见,人权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并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问题,如网络人权保护等。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等手段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从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现状、特点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现状是相对健全的。
我国《宪法》对人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住所、通信等权利。
我国还制定了《人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保障公民基本权益。
我国设立了人权保护组织,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政法委员会,对人权问题进行监督和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建立了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多个方面。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实行了司法主导的模式,即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公平正义和个人尊严。
我国人权保障制度还注重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国际上具有独特性,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人权的保护和执行不到位,导致公民权益受到侵犯。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一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够,致使一些人权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加强对地方政府人权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使各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
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完善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人权保护组织的建设和监督,促进人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我 国宪法在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上与世界各 国相 比还存在 一
定 的差 距 , 们 也 已经 认 识 到 了这 些 差 距 的存 在 , 缩 短 这 些 差距 , 我 要 不
是短时间内可 以做到 的, 需要我们通过修改现行宪法逐步来完善 。 结 合我国的实际情 况。 我认为当务之急应在我 国宪法 中增加如下基本权 是生命权 。 近年来 , 死亡几十甚至上 百人的特大安 全事 故在 国
称。
、
宪法条文 自身的立法完善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宪法 的规 定 , 于 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 规 定主 要 体 现 在 关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的前提基础是宪法和法律的 明确规 定。如 果
宪 法和 法 律 对 这 一基 本 权 利 没有 规 定 或 规 定 不 明确 , 么 保 障 叉 何 丛 那
谈起 ?而普通法律又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 以, 所 立法方面 的完善首 先
体 现 在宪 法 自身 的完 善 上 。
( ) 一 在实体权 利立法方面, 通过修改宪法逐步增加公民的基 本权
利 的规 定
由, 包括: 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 不受侵犯、 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 批评 、 () 建议 、 申诉、 告、 控 检举权、 取得 国家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 包括劳动权 、 休息权 、 退休人员的生活 保障权 、 物质 帮助权 ;7 文化教育权利 , 要包括 : () 主 受教育 的权利 , 进 行科学研究、 文艺创 作和其 他文 化活动 的 自由。( ) 8 男女 平等权 ;9 () 于 20 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 公民的财产权进一步完整表述为: 公民 04 “ 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 民的私有财
人权保障与法治社会建设

人权保障与法治社会建设近年来,人权保障与法治社会建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人权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治社会建设是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探讨人权保障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紧密关系,以及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人权保障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人权保障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人权是每个人基于其人性和尊严而拥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法治社会建设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在法治社会中,所有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权得到有效维护。
人权保障与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机制。
法律通过明确权利与义务的边界,确立了人权保障的范围和界限。
同时,人权保障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社会才能得以巩固。
二、人权保障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1. 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人权保障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社会将面临不安定和冲突。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人权,可以减少纠纷的产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2. 提升治理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人权保障是现代治理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有效保障人权,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社会的进步性。
通过法治的手段,确保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有效提升治理水平,推动社会进步。
3. 增强国家软实力,提升国际形象人权保障也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国际社会价值观的共识,也是不同国家之间交往的基础。
一个国家能否有效地保障人权,将直接影响到其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地位。
三、中国的人权保障与法治社会建设措施中国高度重视人权保障与法治社会建设,在国内外都取得了积极进展。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同时,中国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推行透明公开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律师职业素养培养,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关于人权的动议(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权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一直秉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致力于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人权保障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现提出以下动议。
二、动议内容1. 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1)制定和完善人权保障法律法规。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找出其中与人权保障不相符的规定,予以修改或废除。
同时,针对新形势下的人权保障需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人权保障法》等。
(2)加强人权教育。
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全民人权素养。
2.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1)保障审判独立。
完善审判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干预司法。
(2)加强律师辩护权保障。
保障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加强人权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人权司法监督机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司法公正。
3. 推进人权保障的社会治理创新(1)加强社会治理法治化。
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加强社会组织培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人权保障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3)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借鉴国际人权保障经验,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4. 关注特殊群体人权保障(1)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权。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特殊群体享有平等权利。
(2)加强少数民族人权保障。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语言、宗教信仰等权益,促进民族团结。
(3)关注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加大对贫困人口、失业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力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
5. 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
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2)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交流。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权保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
建立健全的人权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的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
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建立健全的人权保障机制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国内外的两个角度来讨论人权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一、国内人权保障机制的建立在国内,人权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从法律、政策和机构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基石。
人权保障的第一步就是制定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为此,需要依法制定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
例如,立法明确刑事案件中对人权侵害的处罚力度,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
此外,还需要制定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专门的人权法律,确保各个领域的人权得到保障。
其次,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来促进人权的实现。
例如,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扶贫政策,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义务教育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将有效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并改善人权保障的整体状况。
最后,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是保障人权的保障。
国家需要设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来监督和维护人权的实现。
这些机构可以负责审查人权侵害案件,接受人权申诉,调查人权侵犯行为等。
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人权教育机构,推广人权知识,提高公民对人权的认识和意识。
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完善除了国内的人权保护机制,国际上的人权保护机制同样需要完善。
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弥补国内机制的不足,并为世界各国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国际人权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
各国应共同努力,制定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为各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其次,国际人权机构的建立和运行同样重要。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和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各国人权的实现。
这些机构可以接受投诉,组织调查,修正不当的人权实践,促进国际人权的发展。
中国人权法律的保障与进展
中国人权法律的保障与进展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权、信仰自由、受教育权等。
作为全球人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人权法律一直在不断完善与进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中国人权法律的保障与进展。
一、宪法保障人权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宗教、人身自由、财产权等等。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人权的保障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既保护了个人权利,也强调了个人责任。
例如,宪法第三章就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立法保障人权中国通过立法推动人权的发展和保障。
例如,2007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2008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强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外,近年来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等,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民提供更好的人权保障。
三、司法保障人权中国的司法机构对维护人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司法改革的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例如,建立了独立的法官制度,加大了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
此外,中国还积极加强与国际人权机构的合作,接受国际人权监察和评估,并及时改进人权保障工作。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中国通过签署和批准适用的国际人权公约,承认了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和政策制定。
同时,中国也通过参与国际人权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吸收借鉴,推动亚洲和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进展。
五、持续推进人权保障中国政府一直重视人权保障工作,并持续推进改革和进展。
政府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推动实现了他们的平等权益。
同时,中国也加大了对教育、卫生、环境等领域的投入,提高了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了人权的全面发展。
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缺乏以及完善
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缺乏以及完善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糊口的社会,出格是国家中所理当享受并获得充实保障与实现的各类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平易近和所有国家全力实现的配合尺度”为连系国年夜会所经由过程;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经由过程的《维也纳纲要》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列国人平易近和所有国家所争夺实现的配合尺度”。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袂签定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力国际公约》和《平正易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剖清楚明了中国促进和呵护人权的顽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正视平正易近权力和政治权力,否决~切加害平正易近正当权力的行为。
我国宪法周全划定了平正易近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一系列权力,。
这些划定为刑事司律例模保障平正易近民权供给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04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成长的一个主要里程碑,它标识表记标帜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熟悉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搜罗对被害人及泛博守法平正易近民权的权力保障,同时也搜罗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猛前进,但在刑事司律例模的现实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年夜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年夜恶疾,虽然我国已插手《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赏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犯警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其不仅严重加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力,而且轻易造成冤假错案,破损公安司法机关在人平易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威胁着司法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首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存在有罪推定的错误思维模式。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认可了无罪推定,可是无罪推定原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周全贯彻,部门侦查人员在意识层面,已经形成了有罪推定的固定思维模式。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因此,为确保人权条款内容的真正实现,我国有必要从党建、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保障。
标签:人权宪法保障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重要的标准。
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取得的成绩我国宪法在不断总结宪政建设经验中日益完善。
在新中国先后进行的几次修宪中,一次比一次完善。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部。
之后又进行了四次修宪,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突出和完善了对人权的保障。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愿望变为国家意志,为人权法治提供了宪法保障。
到目前为止,现当代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是近代中国以来保障最为完善的时期,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人。
宪法是根本大法,通过制定根本大法来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实现法律价值和功能的重要方面。
二、我国宪法关于人权内涵的缺失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条款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而人权的保障也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按照人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态,人权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处于一种应然状态,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而转化为实有权利(即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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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
【摘要】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一直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法》问世激起了人们人权保障的坚强决心,在古代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下,人权保障成为一种奢望,随着近代人权保障的立法和实践完善,被告的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好的尊重,但由于立法落后和制度缺位,仍需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人权保障;立法完善;沉默权;无罪推定
古代封建社会诉讼模式实行纠问式,被告人成为刑诉追诉的对象而非诉讼的主体,其不享有公民的一般权利,因为其是罪人,被告的境遇是十分悲惨的。
现代刑事诉目标为复合制,诉讼的目标兼顾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被告人虽然可能有罪,但其只要是人理应享有一般人的权利。
为了保证案件真实的及时查明,在刑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理应赋予其充分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相关强制措施并不应该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确定有罪,而是基于查明案件的需要和防止嫌疑人逃跑的必要。
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更加迈出了一大步,该法大大吸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特别是近些年来,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的发生使得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显得更加迫切。
一、取消人民法院的公诉分享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针对这一条文,笔者认为此条文存在审判权干涉公诉权之嫌,79版《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免于起诉权,检察机关可以酌情排除部分犯罪行为的起诉资格,这实际上干涉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96版《刑事诉讼法》因而将这一条取消,然而,无论是96版还是2012版的《刑事诉讼法》,其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其“指控”二字都有可能造成审判权干涉公诉权,因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据实定罪”,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实际上是从一个极端跳到了另一个极端。
试想,倘若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罪名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据实审理案件,倘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是一个罪名和量刑幅度都较轻的一个罪,然而人民法院却判处嫌疑人较重的一个罪名和刑期,那么,这对嫌疑人无疑是不公平的,即便是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以重新准备辩护材料,那么,被告人还要受到更长时间的羁押,这无疑对被告人又是不利的。
应当从法理上禁止法院干涉了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权,因此,笔者建议在下次修法时将“指控”二字去掉。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的选择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嫌疑人沉默权,这较好地保障了嫌疑人的人权,避免了嫌疑人由于受迫供述而导致口供的不真实性,同时,这一原则还告诉侦查人员必须
重事实、重调查,这对于保障案件的质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却要求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到讯问,这一规定实际上带有强制意味,剥夺了嫌疑人自由陈述的选择权。
因此,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针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只需待下一次法律修订是将“应当如实回答”取消即可。
也许会有侦察机关对此感到抱怨,认为这一做法无助于案件的审讯和侦破,在笔者看来取消这一条并不代表鼓励嫌疑人拒不认罪,只是赋予其应有的基本人权,这也是与国际刑事诉讼潮流接轨的必然要求,针对有些侦察机关担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赋予嫌疑人沉默权的同时,告知嫌疑人如实供述后可能带来的量刑上的预期利益,以此,鼓励其如实供述。
但侦察机关切不可告知嫌疑人,其能够直接为嫌疑人减刑。
因为,侦察机关没有这样的权力。
既侦察机关应本着诚信原则,不能以欺骗方式套取口供。
违反之,则取得的口供应予以排除。
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应当将新的无罪推定原则上升到宪法层面,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基础,因此,在我国被尊称为“母法”,其中,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罪行待定原则相得益彰。
特别是在2004年我国宪法写入了“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使得人权问题再一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因此确立这一原则的宪法地位是大势所趋。
纵观无罪推定原则的发展历史,最早将其写入宪法的国家是法国,其后加拿大、美国相继将其写入宪法,这一原则也曾为指导各国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原则写入宪法也成为各国的一种习惯性做法,目的是为了强化相关原则的法律效力。
“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对正当程序的规定,德国基本法中对刑事诉讼诸原则的载明,所以刑事诉讼法被称之为‘宪法的测震仪’、‘应用宪法’、‘实践中的宪法’。
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需要来自其母体也就是宪法的强力支持。
作为刑事诉讼法源头的宪法对有关刑事诉讼原则规定的局限和缺位极大地压
缩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空间,因此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才能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真正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
”[1]“在中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入宪有显著的、现实的必要性,也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
宪法对无罪推定及其所包含的刑事被告人权利所做出的原则性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被告人各项具体(诉讼)权利的基础。
”[2]特别是最近几年,由于部分诉讼原则缺乏较高的位阶和效力而在实践中被部分办案人员置之不理,加之,杜培武案以及赵作海案的发生,都使得这一原则写入宪法成为迫在眉睫。
因此,应当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参考文献:
[1]丁明.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9).
[2]穆昌亮,许家铭.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缺失与确立[j].长白学刊,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