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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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研

关于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研

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夏正林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本文讨论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机制,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

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引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

王兆国副委员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作了这样的解释,“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

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的确,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意义重大。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这件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它反映了我国思想领域的进步,宪法观念的进步,对它的意义评价怎么都不为过。

然而,宪法具有自身的规范价值,一旦将人权保障条款写进宪法也就具有了规范的价值。

那么,我国的人权保障条款应具有什么样的规范价值呢?也即它的效力的承担者,效力的内容以及效力的实现途径等是如何体现的,这是一个宪法研究者首先应关注的问题。

本文的思路是从探寻宪法保障人权的一般机制入手,分析人权的宪法价值,并以此为基础,结合考察我国宪法制定以及修改的背景来分析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价值。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的一般机制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人权保障?正方辩手:首先,我们必须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因为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保障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

没有人权保障,就没有真正的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

其次,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法治基础。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而人权保障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如果我们不注重人权保障,就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治体系,社会秩序将会混乱,人民生活将会受到严重威胁。

再者,人权保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标志。

一个国家是否注重人权保障,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治理水平和民主程度。

只有注重人权保障,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最后,我们引用美国总统林肯的名言,“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只有注重人权保障,才能让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幸福,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反方辩手:尽管人权保障是重要的,但我们不能过分强调人权保障。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可能需要做出一些限制人权的举措。

比如,在恐怖主义严重的地区,可能需要加强安全措施,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权。

另外,过分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人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就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人权,而忽视了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最后,我们引用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案例,春秋时期,齐国的孟尝君在治理国家时,采取了一些限制人权的措施,但却取得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这充分说明了在一定情况下,适当限制人权是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过分强调人权保障,应该在维护人权的同时,考虑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浅析我国宪法修改中的人权发展(1)论文

浅析我国宪法修改中的人权发展(1)论文

浅析我国宪法修改中的人权发展(1)论文论文摘要:自人权概念传入我国以来,民国时期宪法到现行宪法都有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并且都是以完善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的。

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条款是中国宪法关于人权的具体规定。

本文主要是对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经过四次修改以后,我国人权的进一步发展作出分析。

论文关键词:宪法修改;人权;发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

虽然宪法的修改从宏观上来说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但是本文从宪法修改过程中对人权的发展这一方面来说,对人权规定的不断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现行宪法1982年通过后,历经四次修改共通过31条修正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多方面。

从广义上来说这些修正案都与人权有关,因为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宪法一切条款的设计从最根本意义上说都是围绕人权而展开的。

一、人权概念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

因此,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从宪法上不同程度的规定了人权的保障问题。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但是这并不影响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从权利到人权的过程。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近代意义的宪法,标志性宪法文件是1689 年颁布的《权利法案》。

100年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出现了权利条款,法国出现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可见,在宪法产生早期只有权利的概念,没有明显的人权字样。

列宁概括了宪法权利时代的特征,他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他是从宪法根本目的来理解宪法的。

这一句宪法学者常常引用的话,揭示了宪法的精髓,即宪法的核心是权利。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包括言论、宗教、结社等权利。

宪法规定了人权保护措施,如设立人权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等。

在实施人权保障方面,宪法规定了人民有权起诉、申诉侵犯人权的行为。

宪法严格禁止任何对人权的侵犯行为,如歧视、剥夺人身自由等。

在人权保障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至关重要,需要持续完善和应对挑战,确保人民享有全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基本人权、人权原则、人权保护措施、人权实施、人权侵犯、限制条件、重要性、完善、挑战、应对。

1. 引言1.1 介绍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他们在社会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

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原则和规定,包括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保护措施、人权保障的实施、对人权侵犯的禁止规定以及人权保障的限制条件等方面。

这些内容的确立和规定,为保障公民的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奠定了基础。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机构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各项人权保障的规定和原则都应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变化和人民需求的发展。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如人权侵犯问题的持续存在、人权保障的不完善性等。

需要不断加强对宪法中人权保障的监督和改进,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 正文2.1 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是宪法中人权保障的基础和核心。

宪法中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平等权利原则、自由权利原则、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原则、社会福利权利原则等。

平等权利原则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对人权的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概述了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并分析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内容。

然后探讨了宪法中对人权的具体保障措施,如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措施。

接着讨论了宪法对人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最后分析了宪法对人权的限制,并强调了宪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现实意义,以及完善性。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发展的关键,其完善性也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基本权利、具体措施、司法保护、社会发展、限制、重要性、现实意义、完善性1. 引言1.1 概述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涵盖了各个方面的人权,如生存权、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通过明确规定这些基本权利,宪法为每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保障措施,如设立人权保障机构、建立人权救济体系等,以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庄严承诺,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基石。

在宪法的指引下,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生活、创造和发展,实现个体价值和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

深入理解和积极推动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公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多个方面。

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见、批评政府的重要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对有关言论作出限制。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选择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受强制性宗教信仰的限制。

财产权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规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受教育权保障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了人们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劳动权保障了公民参加劳动的权利,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宪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宪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一、关于人权与人权保障制度人权,不论是从自然权利层面还是从基本人权层面上说,都是人类作为自然人的每一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体现了人权的道义性及宽泛性的特点。

维护和保障人权已然成为当代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水平集中体现在其人权状况的优劣与人权保障的程度。

社会实践中,关于人权的定义、形态及保障方式在理论上存有不同的观点。

纵观世界各国,由于地理历史背景、政治经济环境、风俗文化等因素的差异性以及人们受所处的不同时代背景、阶级立场影响,其人权观也表现的不尽相同,甚至存在显著的差异。

在我国,长期以来学者们对于人权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定论。

比如,徐显明教授在《人权研究》一书中提到,人权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是人作为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

李步云教授在其书中提到,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沈宗灵教授认为,人权是人们以道德、价值观念为出发点而作为个体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不仅是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

夏勇教授则认为,人权是由人与权利这两部分构成,即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享有的权利,是人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权是指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处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作为自然人基于其尊严与本质属性而享有得到社会承认的应有基本权利。

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发展当代文明、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充分的享有人权,成为人类长期以来不懈追求的理想。

关于人权的形态,杜力夫教授认为: 一种是以理想形态存在的人权,可称为人权理想另外一种即是以口号形态存在着的人权,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作人权口号第三种是以法定权利形态存在的制度化的人权,被称为人权制度第四种是在事实上人们所享受到的权利以及自由,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人权现实。

除此之外,没有什么抽象的人权。

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人权作为每个自然人个体理应享受到的一些基本权利,不论该自然人的出生国籍、政治经济地位、所处阶级群体、宗教信仰等差异,亦不管是否得到一国执政者所承认,任何一个自然人在任何空间与时间上,都理应享有这些基本权利。

2024天津市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习题考题及答案(考试已通过)

2024天津市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习题考题及答案(考试已通过)

2024天津市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习题考题及答案第一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第一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单选1、()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A)A、党和法治的关系B、立法C、法的实施二、多选1、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溢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有机统一。

(ABC)A、党的领导B、人民当家作主C、依法治国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需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以()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AB)A、宪法B、法律C、党内法规三、推断1、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2、是)1、否2、是2、谋划工作要运用政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1、否)1、否2、是其次节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总体构想一、单选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

(C)A、1982年B、1998年C、2024年D、2024年二、多选1、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需全面推动()进程。

(ABCD)A、科学立法B、严格执法C、公正司法D、全民遵守法律三、推断1、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否)1、否2、是2、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2、是)1、否2、是3、《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2、是)1、否2、是第三节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一、单选1、宪法的生命在于(),宪法的权威也在于()。

(A)A、实施B、修改二、多选1、关于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三个擅长”是()。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演讲三篇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演讲三篇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演讲范文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傅欣内容提要:随着20xx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在社会中享有的自由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

差别原则要求在进行社会化财富分配时,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

其目的在于想尽量将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大家在竞争的出发点上真正平等。

另一位西方学者德沃金区分了两类平等概念,第一类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要求平等地分配某些机会或义务。

第二类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强调人本身的平等,而不仅仅是某些机会或义务的平等分配。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这一对在自由主义理论看来是对立冲突的范畴实际上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对于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而言,我们必须采取措施补偿他们可能遭受自由损失,也就是说,分配给他们足够的资源,使他们享受和平常人一样可能的自由。

德沃金这一抽象的资源平等理论为特殊群体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社会特殊群体或由于自然的原因无法拥有平等的资源,或由于社会的原因受到歧视而被剥夺了本应拥有的资源,根据“把人们当作‘平等个体’来对待”的原则,特殊群体的潜在损失必须受到关心,政府应当补偿给他们没有拥有而本应拥有的那部分资源。

上述罗尔斯、德沃金的机会均等论、资源平等论等无疑是现代占主流地位的平等理论,构成了特殊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其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无疑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区别对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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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2004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着重从特殊群体的人权的宪法保护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试图论述本次修宪的不足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特殊群体人权2004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

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

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

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具体、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

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首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

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

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

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殊。

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

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

例如某些患有心理疾病(具体如同性恋者)或生理疾病的人(具体如肝炎携带者),其平等工作权就容易受侵犯;再比如一些因为先天的身份性因素而直接在寻找工作过程中遭受歧视的人群(具体如农民工、在北京、上海的外地大学生)。

这些特殊群体在人口数量上是不容忽视的,但在实际的生活待遇上却是被人忘记的。

谈论至此,本人想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有一段涉及实质正义的论述,转述于此:“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不平“补等,……作为社会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必须从最少受惠者的角度来考虑补偿问题。

”偿原则是指为真正对待所有人,社会必须更多的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要求按平等的方向补偿有偶法因素造成的倾斜,通过法律手段使之重新平等。

”事实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最少受惠者”的数量及类别却在不断增加;更令人悲哀的是原先仅因“偶法”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却有可能因为法律的规定变成合法的不平等。

例如《公务员条例》就规定肝炎携带者不能当公务员;《律师法》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过失除外)的人不能拥有律师执业证书。

以上这些违反《宪法》中关于一切公民享有工作权的法律法规直接侵犯特殊群体的权利。

其次,《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在立法技术上是封闭性的,而非开放性的。

这直接导致公民(是否是特殊倒在其次)权利的不完全规定。

而如果《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不能将全部公民权利加以保护,那么不知道哪部法律敢越俎代庖。

如此以来,即便目前《宪法》有第33条第3款,而由于规定的不明确也将形同虚设。

另外,作为特殊群体而言,只在《宪法》中规定几种权利,是远远不足以保障的。

因为针对特殊群体人权的保护,要求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解决特殊群体问题的过程中,国家不仅需要物质的扶贫,更重要的是人本的关怀和感情的投资。

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的社会权利和基本福祉为最高原则,最大限度地提供可利用的资源,使公民的权利得以加速实现。

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民众不仅不必惧怕政府,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的“公仆”履行其本身的义务。

“权利使得最边缘化、最没有势力的人或群体也能借助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框架向政府提出权利要求”。

缺乏关怀和关爱的扶贫投入,其社会效益和人文效益只能是事倍功半,因为心怀牢骚的贫民哪怕得到再多的救济和福利,仍然会对政府和社会感到不满,这并无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

相反,如果政府的物质投入有限,但扶贫的过程处处充满人性和人道的关怀,其效果却反而是事半功倍。

因此,突出特殊群体中的“人本原则”,给予特殊群体社会的认同与人格的尊重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2)平等原则。

平等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所处的同等地位和所享有的同样权利。

平等观念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与法同时产生的,是法的固有属性之一。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最早以法的形式作了确认:“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

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后来,随着人权运动的深入发展,人们又提出了权利平等原则,这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向前发展了一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着重于强调反特权、反歧视,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而权利平等要求全体公民都应享有某些基本的、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即权利平等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因此对特殊群体的权利进行保护首先要确立平等的原则。

(3)特殊保护原则。

人权保护理论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双重属性,由于人权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和自身条件的不同,对一些特殊地位的主体有必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给予特殊保护。

特殊群体作为权利易受侵犯,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对其保护应采取特殊保护的原则。

包括:①禁止歧视原则。

此原则主要是在消极意义上对特殊群体权利所采取的保护,其内涵为禁止对特殊群体干涉并采取宽容政策,如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工作权,残疾人与健康人有平等的名誉权,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

②特殊保护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于情况需要时在经济、政治、文化及其他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特殊群体能够获得充分发展与保护,加速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

早在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民权运动的肯定性行动就反映了该原则。

西方学者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反映了对特殊群体的特别关注。

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在社会中享有的自由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

差别原则要求在进行社会化财富分配时,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

其目的在于想尽量将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大家在竞争的出发点上真正平等。

另一位西方学者德沃金区分了两类平等概念,第一类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要求平等地分配某些机会或义务。

第二类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强调人本身的平等,而不仅仅是某些机会或义务的平等分配。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这一对在自由主义理论看来是对立冲突的范畴实际上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对于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而言,我们必须采取措施补偿他们可能遭受自由损失,也就是说,分配给他们足够的资源,使他们享受和平常人一样可能的自由。

德沃金这一抽象的资源平等理论为特殊群体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社会特殊群体或由于自然的原因无法拥有平等的资源,或由于社会的原因受到歧视而被剥夺了本应拥有的资源,根据“把人们当作‘平等个体’来对待”的原则,特殊群体的潜在损失必须受到关心,政府应当补偿给他们没有拥有而本应拥有的那部分资源。

上述罗尔斯、德沃金的机会均等论、资源平等论等无疑是现代占主流地位的平等理论,构成了特殊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其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无疑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4)区别对待原则。

此原则要求对特殊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应针对各个特殊群体的特殊属性而有所区别对待,也就是说每个特殊群体都有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殊属性,也正是因为该属性,该群体才会受到歧视,处于特殊,因此特殊保护的措施只能针对该特殊群体作出。

比如,对下岗失业人员我们强调对其就业援助,对儿童我们强调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对残疾人强调其受教育权,就业权等等。

(5)合理性原则。

虽然体现特殊保护原则的“肯定性行动”给特殊群体带来了福音,但是“肯定性行动”很快受到来自另一个方面——“反向歧视”的挑战,肯定性行动政策与“反向歧视”观点的争论焦点在于国家对特殊群体所采取的补偿性措施是否合理,这种区别待遇是否合理。

我们认为,尽管反映了特殊保护原则的肯定性行动政策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无所限制地采用积极措施确实会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歧视”,同时形成一些其他的诸如道德公害和欺诈等的社会负面效应。

因此,为了避免这一系列不良后果的发生,对特殊群体特殊保护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与其自身境况相当,也就是说,差别待遇应该有理、有利、有节。

因此,特殊保护应坚持合理性原则,要遵循一定规则,在一定范围内行使。

这样,其运用不仅不会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歧视,反而由于缓解了社会冲突与矛盾,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更公正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

再次,不论法律规定的人权的内容的多寡,如果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侵害特殊人群的行为进行规制,即便《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再详细或在有开放性也是徒劳的。

因为罗马法的谚语“无权利,无救济”早就从现实的方面证实:没有救济机制的权利就是不能实现的权利,因而就不是权利。

所以本人认为,《宪法》不应只规定公民享有哪些权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哪些权利,还应规定公民的权利受侵害后如何救济的问题。

特别是针对特殊人群,因为他们的承受能力有限、侵害别人的能力更加有限,故更易受到别人的侵害,更应加大对其的救济力度。

而针对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首先,要建立起一整套稳定、明确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平等的公民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特殊群体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普通法律,更应通过宪法,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实现与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的宪法”。

因此,充分发挥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功能和义务,应当是基本权利的固有内涵,是宪法规范的基本功能与宪法规范作用发挥的基本目标。

当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只是一种框架性的内容,具体内容需要相关的部门法来规定,并不是说宪法可以代替部门法的功能;但同样也不能有了部门法就不需要宪法自身的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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