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重点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提供相应的健康管理和保健指导。
第三条健康体检应当尊重学生的人身权益,保障隐私,确保体检过程的安全和公正,并提供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健康体检内容和方式第四条健康体检的内容应涵盖中小学生的身体、视力、听力、牙齿和心理健康等方面。
第五条健康体检应采用多种方式,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影像学检查等,以获得综合的健康评估结果。
第六条健康体检应当在专业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健康体检组织和实施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康体检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体检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健康体检工作。
第八条健康体检应当按照学校年级、班级的分组安排,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九条健康体检应在学年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
第四章健康体检结果处理和管理第十条健康体检结果应当分类管理,重点关注身体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记录健康体检结果和相关信息,并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核和更新。
第十二条体检结果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章健康体检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体检机构的选择和管理,确保体检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与体检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附件】:⒈健康体检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健康体检:对学生进行身体检查,评估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
⒉学生健康档案:记录学生的健康体检结果和相关信息的档案。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鲁卫办字〔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7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7月5日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为切实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16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服务模式,确保体检质量,特制定《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
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鲁卫办发〔2009〕4号)、《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试行)》(鲁卫办字〔2009〕94号)、《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16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承担全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工作目标各市中小学在校生健康体检参检率应达100%,体检数据上报率应达100%,学生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版)建档率应达100%。
四、部门职责全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省体检办公室和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学生的体质素质和身体健康状况,制定以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一、体检对象: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生。
二、体检内容:1.身高体重测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身高体重测量,以了解学生的生长发育情况。
2.五官检查:包括视力、听力和口腔健康检查,以及鼻喉、耳鼻喉、牙科病的筛查。
3.体格检查:包括心肺功能、骨骼发育、脊柱、四肢活动度和一般身体状况的检查。
4.心理健康评估: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心理问题。
5.传染病筛查:对常见的传染病如流感、传染性活动性肝炎、结核病等进行筛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三、体检时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可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体检。
四、体检机构:体检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并委托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五、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学生和家长,并进行详细解释,针对存在的健康问题提出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
六、健康管理:根据体检结果,学校应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对体检异常情况进行跟踪和干预,提供相关的保健知识和指导,帮助学生改善和维护健康状态。
七、保密原则:体检结果应严格保密,仅限学校和学生家长知悉,不得外传或用于其他目的。
八、监督与评估:体检工作应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体检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九、经费保障:政府应加大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经费投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强化体检工作,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学生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和管理,以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同时,也为家长提供了一个监测孩子健康状况和及时干预的平台,促进孩子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体育锻炼是保持学生身体健康的重要途径。
根据健康体检结果,学校应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和运动训练计划的开展,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充分的锻炼机会。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时间:2018-09-21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育活动第三章卫生与营养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的体育活动、卫生与营养及其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校为依托,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应成立健康体检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健康体检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确保体检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体检内容与频次第七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长发育评估、视力检查、听力检查、心肺功能检查、口腔健康检查、传染病筛查等。
第八条学校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健康体检。
第四章体检程序第九条学校应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体检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一条体检结束后,应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反馈体检结果,并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第五章体检结果应用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记录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
第十三条对于体检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学校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并协助学生进行必要的医疗干预。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体检结果,调整体育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适宜的体育锻炼。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健康体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6.27•【文号】卫医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教育部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
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
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7.实验室检查:(1)结核菌素试验*;(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逐渐成为学校和家庭关注的焦点。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优化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
一、体检范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包括基本体格检查、专项体格检查、健康问卷调查和健康教育等内容。
基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心率、血压等主要指标的测量。
专项体格检查则是根据学生的年龄和性别,对眼睛、耳朵、牙齿、脊柱等进行相关检查。
健康问卷调查是了解学生的个人健康状况、生活习惯、营养摄入等情况。
健康教育则是通过讲座、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学生普及健康知识和生活常识。
二、体检时间和频率中小学生健康体检一般在每学年开始前或年中进行。
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
对于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学生健康的因素,如突发感染性疾病等,需要及时进行体检。
此外,针对集中发病季节以及特定疾病高发地区,可以适当增加体检频率。
三、体检机构和人员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医疗专业机构承担,确保体检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体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医学和心理学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
确保体检过程中对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体检结果与反馈体检结果应及时向学生本人和其家长或监护人反馈,并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
针对体检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应按照需要提供必要的干预和辅导。
对于需要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情况,应及时转诊到合适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五、健康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学生健康信息的登记、存档和保密工作。
学生的健康档案应随其学业一同保管,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
学校和家长或监护人应共同保管学生的健康档案,做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工作。
六、健康教育和宣传学校应加强孩子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学生对健康的认识和意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可以通过开展健康教育课程、主题活动、宣传海报等形式,向学生传递健康知识和防病意识。
七、加强家校合作家长是学生健康的重要保障者,学校应与家长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
山东省教育厅体质健康条例

山东省教育厅体质健康条例
《山东省教育厅体质健康条例》
山东省教育厅体质健康条例是山东省教育厅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推动学校体育教育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规定。
该条例为学生的体质健康提供了明确的保障和指导,对学生的体育运动、体质测试、体质健康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
在《山东省教育厅体质健康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学校体育活动的重要性,要求学校将体育活动纳入学生日常教育和生活中,并加强对学生的体育锻炼和运动训练。
同时,条例中还规定了严格的体质测试标准和程序,要求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质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个性化的体育锻炼指导。
此外,还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体质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山东省教育厅体质健康条例》的出台对于提升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学校体育教育和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体质,增强学生的体魄和体质,使他们更加健康地成长。
同时,条例的出台还能够引导全社会对学生体质健康的关注和支持,形成多方合力,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助力。
总之,《山东省教育厅体质健康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山东省学生的整体体质水平,推动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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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卫办发…2009‟4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要求,为保障我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
2.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管理
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生的体检工作,由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承担学生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认定,经市卫生局审核后,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期限一年。
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上半年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机构名单。
㈡承担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
学卫生保健机构和有附属中小学校的高校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参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同时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
㈢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单位的体检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体检前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统一检查标准及方法。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
体检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㈣承担中小学生体检的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和内容,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做好体检结果的反馈、统计汇总等工作,分别报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应达100%。
各市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以汇总报告单形式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
㈤健康体检机构在人员、场所、设备等硬件齐全的基础上,统一使用学生健康体检管理系统,将体检数据进行个体和群体的统计、分析、评价,并出具体检报告,提出健康指导意见。
个体报告单于健康检查后两周内反馈给学生;学校综合体检报告单应于检查后一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各学校综合体检报告单应于检查后两个月内反馈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县(市、区)对学生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后,定期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㈥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凡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见附件2)。
二、健康体检项目
㈠必检项目
1.病史询问
2.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3.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色觉(中学入学新生);
4.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5. 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耳鼻咽喉科检查:耳、鼻、扁桃体;
7.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胸围、肺活量检测;
8.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9.实验室检查:结核菌素试验(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㈡必要时检查项目
1.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寄宿制学生);
2.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计数;
3.血型(小学入学新生);
4. 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必要时检查项目进行适当增减。
三、质量控制
㈠由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小组(以下简称“质控小组”),负责全省中小学生体检质量监督与指导,定期对各市质控员进行统一培训。
质控标准按照《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等要求执行(另文下发)。
㈡各市也要成立相应质控小组,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的体检质量进行现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对不达标的体检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建议批准机构取消其体检资格。
㈢为中小学生进行健康体检所用的医疗设备须经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并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
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处理。
四、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各级各类学校必检项目,城市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元(含结核菌素试验5元),
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 10 元;农村(含县镇)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 13 元(含结核菌素试验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 8 元。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增加检查谷丙转氨酶(4元)、胆红素(4元)。
高中阶段学生健康体检可参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项目、标准执行,体检费在学生学费中支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