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工作人员业绩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实施学校“加速发展、创新强校”的发展战略,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激励其积极性,且为其聘任、晋升、奖惩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校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原则。
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和归且考核。
第三条学校按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俩种类别分类考核。
教师考核分为“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教学为主型”三类,由教师自主选择其中壹类参加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凡我校于编于岗的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学校领导、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党政正副职负责人、科级实职人员的年度考核适用其他规定。
派遣到杭州商学院工作的教职工,按杭州商学院的考核办法考核。
浙江工商大学承认杭州商学院的考核结果。
体育工作部教师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下列人员免于考核,无特殊情况,视为考核合格:(壹)内退、退养人员;(二)其他按学校规定免考核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予年度考核,当年不计工龄:(壹)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于缓刑期内的人员;(二)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病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产假、哺乳假除外);(三)出国(境)进修、出国(境)探亲等逾期未归人员。
第三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校人事处负责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业务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院长任组长;管理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由本部门的处级实职领导、总支委员和分工会委员组成,部门第壹负责人任组长。
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名单由各部门提出,校人事处负责审定。
第四章考核等级、内容及标准第一节考核等级和内容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1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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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11〕1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推进我校转型升位,本着质量导向、学科导向原则,推出高水平、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借鉴重点大学考核学院和科研平台的有益经验和通行做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成果积分制,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科研考核的结果运用于学院及专职科研人员的绩效评估、津贴拨付等。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计分范围第五条考核对象范围1、考核对象分类:教学型教师、教学科研型教师、专职科研型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2、凡是在考核周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类型发生变化者,当年年度按变化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考核类型所对应的科研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
3、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者,按聘任职级考核。
4、如遇特殊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算相应科研工作量。
(2)正部级批示及应用:指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正省部级部门采纳应用,或列入国家科技规划和指南;(3)副部级批示及应用:指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副省部级部门采纳应用;(4)省部级科技规划应用:指列入国务院部门或重庆市科技规划指南;(5)各民主党派省级机关采纳应用以及地市级政府、厅级政府部门采纳应用,需提交加盖有民主党派省级机关公章或政府公章的应用证明。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对学院、独立建制科研平台科研工作总量完成情况的考核,由科研处、人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对学院教师的科研考核,由学院自行制订办法组织实施。
独立建制科研平台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由科研处、人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计分方式核算被考核对象科研工作量的方式如下:(一)下列成果的完成人按下表所列比例分配科研工作量。
1、A级、B级、C1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国家级、教育部级、中央其他部委级科研项目;3、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考核结束后,学校对单位科研工作总量超额部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季度考核办法

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季度考核办法1. 考核目的本考核办法旨在规范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
2. 考核内容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季度考核涵盖以下内容:2.1 环境卫生监督考核1.环境整洁卫生状况,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卫生区域设置、物品管理等;2.消杀药剂使用管理;3.垃圾、污水、废弃物等处理情况。
2.2 食品生产加工管理考核1.食品加工设施设备性能稳定性、检修维护情况、加工流程和工艺的合理性等;2.原辅料采购、领料和存储管理;3.消毒灭菌管理、留样保存和检测等。
2.3 食品销售管理考核1.食品销售场所卫生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2.食品标签、明示和广告宣传等;3.滞销食品的处理和不合格食品的退货。
2.4 行政执法考核1.巡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3.纠纷调解和公告、听证等工作。
2.5 近三个月评定的食品安全示范企业义务维护情况考核1.对安全示范企业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咨询和评价情况;2.定期检查和卫生监管情况;3.辅导示范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
3. 考核流程考核应按照季度进行,具体操作如下:3.1 考核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资料核实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占60%,资料核实占40%。
1.现场检查:以“三落一”(走到一起,看一看,问一问,留一条),以及“依法查处、现场处理、建档立案、消费维权”等行政执法要求,实现了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全覆盖式监管。
2.资料核实:对基层工商所上报的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台账、食品抽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资料进行核实。
3.2 考核标准根据各项考核内容对基层工商所进行得分打分,总分为100分,分数划分如下:评分分类得分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89分不合格70分以下3.3 考核结果考核完成后,对考核结果按分数进行等级划分,并将考核结果向当地政府、上级机关和社会公示。
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2008年3月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强化科研意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科研人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努力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大力开展,尽快提高学校的总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专、兼职科研人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确立的各种指标作为通常的考核尺度,适用的范围包括:职称评定、个人考核、奖励、科研津贴发放等。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1.考核对象分类:(1)教学科研型教师、专职科研型教师(教学型教师不列入科研考核对象);(2)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辅、行政及其他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但选择职员系列的教职工不列入科研考核对象)。
2.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定职人员分别按副高级、中级职称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
3.凡是在考核年度内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者,按变化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科研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
4.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者,按聘任职级考核。
5.在读硕士和博士按其基本科研工作量的80%考核,女教师休产假的当年按其基本科研工作量的40%考核。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扣减相应科研工作量。
6.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应明确学术关系归属单位,并按其学术关系归属单位接受考核。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1.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和刊登在中央和省级党报上的理论文章。
2.国内外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3.在学校认可的国外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4.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6.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7.所获得的各级各类政府科研奖励;8.国际国内高水平会议论文9.学校认定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七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周期为三年(自然年度),年度考核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季度考核办法 (2)

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季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1. 综合能力:
包括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素质、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能力考核。
2. 工作成果:
包括完成食品安全检查任务情况、整改率、案件处理情况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考核。
3. 工作效率:
包括工作主动性、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工作效率考核。
三、考核方法
1. 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2. 定期考核:
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定期考核,考核时间不少于3天。
定期考核主要以面试、业务操作、模拟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
3. 不定期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随机抽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考核。
不定期考核主要以实际
工作情况为依据,包括整改率、案件处理情况等方面的考核。
四、考核结果
根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的综合结果评定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提高四个等级。
五、奖惩措施
1. 优秀:给予奖励,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2. 良好:给予表扬,如表彰、记功等。
3. 合格:无奖惩。
4. 待提高:给予提醒、培训等措施。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措施的落实,并在人员任命、调整等工作中考虑考核结果的情况,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2000.05.22•【文号】工银办[2000]147号•【施行日期】2000.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的通知(2000年5月22日工银办[2000]147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出纳检查员的工作行为,总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含外汇会计,下同)、出纳检查员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会计、出纳人员及会计、出纳检查员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出纳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监督、检查、辅导各级机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核算手续,防止差错事故,堵塞漏洞,维护客户和本行资金的安全,促进会计、出纳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会计、出纳检查员实行检查证制度。
检查证由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颁发。
第二章人员配备及任职条件第五条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二级分行和有辖属机构的县(区)支行应配备会计、出纳检查员。
会计、出纳检查员应按专业分别配备,具体要求为:一级分行各1人、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至少各1人。
第六条会计、出纳检查员的任职条件:(一)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二)精通会计或出纳业务,掌握本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三)具有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业务工作3年以上。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应当根据政务大厅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1. 服务态度考核:考核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能够保持礼貌、耐心、亲切的服务态度,对待群众是否热情友好、尊重等。
2. 业务能力考核:考核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政务大厅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是否能够正确、快速地办理业务。
3. 工作效率考核:考核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能够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是否能够做到办理业务及时、顺利,是否能够合理安排时间,避免长时间等待和排队现象的发生。
4. 纪律执行考核:考核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包括准时上班、遵守政务大厅相关规章制度等。
5. 问题处理能力考核:考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困难,是否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并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6. 信息记录准确性考核:考核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能够准确地记录信息,避免信息错误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
7. 自我提升能力考核:考核工作人员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是否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以上是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此外,在考核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工商银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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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工作人员业绩考核办法
工商所工作人员岗位业绩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方式
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依据,采用工作质量抽查、岗位目标定量评定的方法实行扣分制。
三、考核内容
1、个体登记注册行政确权行为,被上级抽查发现材料不齐、手续不完备的,受理审查员、登记核准员每户扣0.1分。
2、抵押物登记书式审查,被登记机关发现材料不齐、手续不完备退还的,受理审查员每户扣0.1分。
3、经检办案行政执法,被上级抽查发现定性不准,材料不齐,程序不合法的,案件主办人、法制员每件扣0.1分。
4、经济案件未完成定量指标的,每件扣0.2分。
5、个体管理收缴未完成定量指标的,每5000元扣0.2分。
6、经济巡查未完成计划数的,每20户扣0.2分。
7、新设立企业回访未完成70%的,每少5%扣0.2分。
8、商标发展数未完成定量指标的,每件扣0.1分。
9、撰写信息报道未完成指标的,每少1篇扣0.1分。
10、未完成所长交办的任务,视具体情况。
每次扣0.1-0.2分。
四、考核奖惩
考核扣分结果列入年终个人考评,扣发奖金,对工作业绩突出,相应发放所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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