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按首次签署协议时间排序)

截至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下列国家达成互免签证协议。中国公民持有关护照前往下列国家、下列国家公民持有关护照来华短期旅行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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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尔巴尼亚:据外交部领事司告,阿尔巴尼亚驻华使馆近期通报我方称,自2010 年12 月1 日起我持公务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阿尔巴尼亚,在阿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且不能工作。《关于阿尔巴尼亚允我持公务普通护照人员免签入境的通知》(公境传[2011]1284号)

波黑、黑山、塞尔维亚目前适用中国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关协议。其中中国与黑山间自2013年3月1日起免签协议仅适用于外交、公务护照。

爱尔兰自2014年10月13日起,单方面允许持外交护照的中国公民和部分持公务、公务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免签入境。

免签入境并不等于可无限期在协定国停留或居住,根据协定要求,持有关免签护照入境后,一般只允许停留不超过30日(部分协定规定超过30日的除外)。持照人如需停留30日以上,按要求应尽快在当地申请办理居留手续。

我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换文方式完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的修订,该修订于2010年7月20日生效,将中罗互免签证人员范围由“持外交、公务护照及海员证件人员”修订为“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

南苏丹:据外交部告,2011年7月9日,我与新独立的南苏丹宣布建交,为便于双边友好往来,作为临时措施,外交部同意在双方做出正式安排前,给予双方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免签证待遇。《关于我与南苏丹互免签证事的通知》(公境传[2011]765号)、《关于南苏丹免签人员范围的通知》(公境传〔2012〕232号)

英国:根据2007年10月25日生效的《中英关于便利人员合法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谅解备忘录》之《实施细则》,双方给予所有持外交护照和部分持公务护照(贴有中方免签贴纸的英国官员护照、普通护照和贴有英方免签标识的中国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人员免签待遇。

洪都拉斯决定自2012年5月14日起单方面对我持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人员实施免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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