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货】⼀张图看懂⾏政规范性⽂件的发⽂步骤作者:陈娅⼴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合伙⼈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政规范性⽂件,⾏政规范性⽂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件”,是指除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外,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在⼀定期限内反复适⽤的公⽂。
制发⾏政规范性⽂件是⾏政机关依法履⾏职能的重要⽅式。
规范性⽂件作为法律制度的延伸,也是⾏政机关实施⾏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反复适⽤的公⽂2021年7⽉18⽇,⾃治区审议通过并公布了《⼴西壮族⾃治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壮族⾃治区⾏政规范性⽂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24⽇,南宁市重新制定并公布了《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两份⽂件均明确了红头⽂件的制发步骤,进⼀步加强了对红头⽂件的监督管理。
根据《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规范性⽂件和部门规范性⽂件:市、县(市、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民政府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政府规范性⽂件。
市、县(市、区)⼈民政府⼯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部门规范性⽂件。
两类⽂件的发⽂步骤有所差别。
我们在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些环节或者细节被忽略。
以下以政府规范性⽂件为例对制定流程予以梳理:1⼀、调研起草(⼀)调研进⾏调查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起草⾏政规范性⽂件,应当对制定⾏政规范性⽂件的必要性、可⾏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等进⾏调查研究进⾏评估论证。
题、拟确⽴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预期效果、社会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产⽣的影响等进⾏评估论证(⼆)起草1.这⾥⾸先需要厘清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
制定机关。
⾏政规范性⽂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机关。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年广西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模拟考试A网版分

年广西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模拟考试A网版分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共40分)某执法部门以走私车辆为由扣押某公司50辆进口汽车。
根据《行政强制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1分]A该执法部门可以使用扣押的汽车B该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C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扣押汽车损坏,应由该执法部门先行赔付D该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汽车正确答案:A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的是()。
[1分]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执法人员的手机号码正确答案:D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分]A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有3人C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D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正确答案:C下列表述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是()。
[1分]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C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D基于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正确答案:D执法部门发现王某生产的饼干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遂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1个月。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关执法部门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分]A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无需回避B执法人员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保存C执法人员可要求试吃饼干D执法人员可以对饼干进行抽样取证正确答案:D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梧政办发〔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6日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切实做好我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原则,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编制完成本级政府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规范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各项公开制度,加强公开机构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初步形成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
到2021年底,基层政府根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其他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在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政府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完成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事项清单梳理,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更加完整、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公开平台更加丰富,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取得新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9.08
•【字号】桂政办发〔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
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2023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财政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财政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财政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财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财政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财税改革的要求。
第五条财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涉及本自治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二)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三)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制定本自治区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五)涉及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财政事项。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财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意见的,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重大行政决策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财政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启动;(二)公众参与;(三)专家论证;(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七)决策执行和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起草处室需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说明》中进行说明并提供依据。
第九条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处室”)作为财政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财政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提交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等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2021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公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名称正确、格式规范,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切实可行、操作性强。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以下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收费;(四)行政强制;(五)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七)阻碍改革创新;(八)法外设定权力;(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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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20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九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十一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调研包括下列内容:(一)决策事项的现状;(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五)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预测;(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充分掌握有关信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争议点、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以及依据提交决策机关决定。
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七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权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决策机关应当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平台建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参与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社会公众意见收集、记录,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报告决策机关,并向社会公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的,应当邀请利益相关方、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就重点问题座谈研讨。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将座谈会的议题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举行听证会:(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二)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三)存在较大分歧。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举行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内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依据和背景资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二十三条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机关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会议程;(三)决策事项承办人员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六)必要时可由专家解释说明;(七)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
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推行民意调查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民意调查,应当及时制定调查方案,科学设计调查内容、问卷,采取措施提高调查知晓率、公众参与度以及意见反馈的真实性,认真研究分析调查情况,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民意调查。
第三方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实地走访的,应当深入实地就决策草案主要内容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二十九条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三十条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三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参考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以及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五条风险评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二)排查梳理风险。
采取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排查决策风险点;(三)全面分析论证。
对收集的相关资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的可控性;(四)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决策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保持独立地位,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负责、客观中立的原则,保证评估工作质量,提供客观、准确、完整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三十八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