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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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修订)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修订)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修订)【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3【实施日期】2020.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6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根据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行政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盐政发〔2013〕289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2日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二)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三)决定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决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五)确定和调整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七)其他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县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二)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三)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四)调整和制定经济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五)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各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以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X、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工作,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下列人员或单位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县长、副县长;(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X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四)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1. 引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上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

这些决策涉及到政府权力的行使,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2. 相关法律基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的制定是根据以下法律基础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要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合法性:决策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范围。

- 公正性:决策应公正、客观,不能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利益。

- 透明度:决策应公开透明,充分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参与性:决策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4.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主要环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研究决策:政府部门应充分调研、分析相关问题,制定决策方案。

- 决策审议:重大决策应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审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 决策公告:政府应将决策内容公告于社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 实施执行:政府部门根据决策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5.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程序保障措施为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权限明确:明确各级政府机构的权责范围,避免越权行使行政权力。

- 依据法律:政府决策应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凭空制定政策或决策。

- 参与公众:重大决策应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形成决策的多元参与。

- 程序公开:政府应将决策程序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决策的信息和依据。

-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错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前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涉及重要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利益,贯标系统、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经过国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利益相关人意见进行充分了解和征求,考虑各种因素集体讨论并做出的决策。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重大行政决策是涉及国家、人民,对长远发展有着重要决定作用的。

因此,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如何制定规定程序,确保公开和透明,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依法性,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重要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对于政府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政府而言,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可以确保相关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依法,防止了因为决策不当而导致的社会稳定性下降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发生。

这样能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对于公民而言,规定程序的实施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公民提供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此外,公民参与决策过程还能提升其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政治满意度,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规定程序的内容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时,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决策主体应当明确决策主体,例如,是国务院、地方政府还是独立部门。

并且,应当设定具体的程序和流程,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

审查程序在决策程序中,审查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将相关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加以充分考量,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在审查环节中也需要涉及审议机构和审议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公众参与程序是程序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信息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集公告以及公开听取意见等环节都需要具体规定。

决策公示程序这一环节包括决策的全面公示和意见公示环节。

应当规定决策公示的方式、时间和频率,以及全面公示内容应涉及的领域和方面。

审议程序在最后的审议程序环节中,规定程序可涉及审议机构和审议程序。

此外也可包括其它相关环节的规定。

实施要求通过以上对制定规定程序的要点的分析,要实施好规定程序,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准确制定的规定程序要准确明确,把相关责任人和决策主体、审查程序和流程以及公众参与和公示等环节说明得详细清晰。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五大法定程序分别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是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征求公众、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等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即会议形式只能是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应当及时公布。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张精密的蓝图,为政府的决策行为划定了清晰的路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并非是日常琐碎的行政事务,而是那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比如城市的大规模规划建设、重大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等。

那么,为什么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呢?一方面,这是保障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况和众多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程序来规范,很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通过规定严格的调研、论证、评估等程序,可以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从而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

另一方面,这也是保障民主性的必然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影响广泛,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让社会各界有机会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期望,使决策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再者,这是保障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行政决策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是确保决策合法有效的前提。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决策启动是第一步。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公众提议、人大政协建议等,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在这个环节,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初步的研究和筛选,确保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接下来是公众参与。

这是保障民主决策的关键环节。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还应当专门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公众参与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给予反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政府行政的力量日益强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制定规定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决策的形成、决策的审批、公开与解释等环节。

三、程序要求1. 立项在行政决策之前,必须制定决策立项报告,明确决策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由决策的发起者或相关部门提出并报送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可行性研究决策立项获批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决策的类型和性质,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当包括决策方案的制定、影响评估、财务预算、风险评估等,确保决策方案能够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产生正面效应。

3. 公示和听证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应当经过一定的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内容、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

听证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进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可行性研究和影响评估结果进行问题分析和决策修改。

4. 决策审批行政机关在决策形成后,应当进行审批程序,决策审批应当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

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审批级别、审批程序、审批限制等多个方面。

决策审批结果的通知应当注明审批文号和有效期限。

5. 公布执行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决策主体签字后,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含决策的依据、目的、结果和执行时间等,同时公布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决策结果应当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

四、责任追究对于行政决策程序中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遵照决策程序进行履职,如有失职、渎职、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五、总体要求本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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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二章决策调研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一条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事项的现状;(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二条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咨询论证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并形成书面意见。

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章公众参与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二)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下列内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二十三条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等情形,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会程序;(三)决策事项承办人员陈述;(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

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

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

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

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风险评估认为存在中低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

第三十三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十五条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事项报告;(二)调研报告;(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五)风险评估报告;(六)合法性审查意见;(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首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媒体公开报道。

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第八章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决策后评估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应当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导致决策错误的,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政府派出机构、管理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一般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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