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1. 引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上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
这些决策涉及到政府权力的行使,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2. 相关法律基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的制定是根据以下法律基础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要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合法性:决策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范围。
- 公正性:决策应公正、客观,不能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利益。
- 透明度:决策应公开透明,充分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参与性:决策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4.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主要环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研究决策:政府部门应充分调研、分析相关问题,制定决策方案。
- 决策审议:重大决策应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审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 决策公告:政府应将决策内容公告于社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 实施执行:政府部门根据决策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5.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程序保障措施为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权限明确:明确各级政府机构的权责范围,避免越权行使行政权力。
- 依据法律:政府决策应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凭空制定政策或决策。
- 参与公众:重大决策应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形成决策的多元参与。
- 程序公开:政府应将决策程序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决策的信息和依据。
-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错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张精密的蓝图,为政府的决策行为划定了清晰的路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并非是日常琐碎的行政事务,而是那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比如城市的大规模规划建设、重大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等。
那么,为什么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呢?一方面,这是保障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况和众多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程序来规范,很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通过规定严格的调研、论证、评估等程序,可以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从而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
另一方面,这也是保障民主性的必然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影响广泛,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让社会各界有机会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期望,使决策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再者,这是保障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行政决策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是确保决策合法有效的前提。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决策启动是第一步。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公众提议、人大政协建议等,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在这个环节,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初步的研究和筛选,确保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接下来是公众参与。
这是保障民主决策的关键环节。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还应当专门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公众参与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给予反馈。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咸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政府的法定权限内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五)产业发展重大战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旧城改造、“菜篮子工程”等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重大事项;(七)国有企业改革、市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八)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九)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十)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十一)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政府行政的力量日益强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制定规定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决策的形成、决策的审批、公开与解释等环节。
三、程序要求1. 立项在行政决策之前,必须制定决策立项报告,明确决策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由决策的发起者或相关部门提出并报送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可行性研究决策立项获批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决策的类型和性质,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当包括决策方案的制定、影响评估、财务预算、风险评估等,确保决策方案能够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产生正面效应。
3. 公示和听证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应当经过一定的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内容、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
听证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进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可行性研究和影响评估结果进行问题分析和决策修改。
4. 决策审批行政机关在决策形成后,应当进行审批程序,决策审批应当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
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审批级别、审批程序、审批限制等多个方面。
决策审批结果的通知应当注明审批文号和有效期限。
5. 公布执行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决策主体签字后,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含决策的依据、目的、结果和执行时间等,同时公布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决策结果应当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
四、责任追究对于行政决策程序中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遵照决策程序进行履职,如有失职、渎职、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五、总体要求本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08c5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86.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或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三)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有关公共利益高度关切、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征求意见、需要研究论证的行政决策。
本条例所称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并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人员。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和民主决策程序,促进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正性和公正性,保障决策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决策程序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前,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研究或审查。
第六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调查研究,收集必要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必要的评估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的决策方案。
第七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影响评价等。
第八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性要求,根据需要进行公告、听证、公众咨询等程序性环节,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用容易理解的语言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并参与到决策当中。
第九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和政策评估,评估决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其带来的后果。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已经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决策,保障决策实施质量。
第三章参与程序第十一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议和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目录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15)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22)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31)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33)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37)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制度 (39)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44)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8)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X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县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发改、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编制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第四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
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
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 三 )民主决策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行程第一节决策动议第七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县长、副县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其职责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县长或副县长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通过前款第(二)项、第(三)项途径提出决策事项的,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同意。
第八条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县政府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
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县长、副县长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县长、副县长指定;(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县长、副县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维护稳定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第二节公众参与第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紧急情况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拟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决策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事项、时间、地点等信息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各方利害关系人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二分之一。
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十五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专家、专业机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
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
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有关专家资源库中选取,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
第四节风险评估第十八条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九条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
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机关审议前,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决策方案相关材料齐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将材料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司法局自收到决策方案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
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经县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论证。
补充材料、完善程序、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二十四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县政府的职责权限;(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五条县司法局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县司法局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报请县长审定是否将决策方案提交审议。
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四章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