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保险培训-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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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一、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险单所付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予以赔偿(以不超过一年为限)。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十二个月按月平均。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原子辐射所致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按所投保的被雇佣人员一年的工资、加班费、奖金等收入总数和各不同工作的相应费率计算。

被保险人应将每一雇佣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财产一切险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 古币、古玩、古书、古画;(三) 艺术品、邮票;(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1.3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4 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第2.1项保障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您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7.1)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7.2)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7.3)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死亡赔偿金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2)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3项以上者(含3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3)医疗费用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7.4)治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①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②住院(7.5)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③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④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一、保险的目的和范围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为雇主提供保障的商业保险,旨在保护雇主免于由于工作场所意外事故导致的员工伤亡或疾病引发的法律责任。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雇主承担的责任、保险范围以及索赔条件等内容。

根据A条款,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包括对雇员的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雇员死亡引发的身故赔偿金的支付。

保险范围涵盖了工作场所内外的意外事故,雇员在工作期间因职务需要而导致的伤亡事件都在保险责任之内。

二、保险金额和免赔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付限额。

在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中,保险金额根据雇主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雇主的所有索赔进行赔付。

免赔额是指在雇主发生责任事故之后,依照保险合同规定,雇主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

在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中,免赔额可根据雇主的选择和保费支付情况来决定。

一般情况下,免赔额越高,保费相应会降低。

三、保险责任的范围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雇主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雇员的工伤或职业病。

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引发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都包括在内。

2. 雇员的意外死亡。

在工作期间因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雇员死亡引发的身故赔偿金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 雇员的法律费用。

在雇员与雇主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导致的法律诉讼费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费用等。

四、索赔流程和条件在雇主发生责任事故后,雇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医疗费用报告、伤残鉴定证明和身故证明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赔付决定。

在索赔过程中,雇主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确保索赔的顺利进行。

保险公司有权对索赔进行核查和调查,以确保赔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可能会依照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偿。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可编辑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可编辑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可编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臵,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家政人员不包括:(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三)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下或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自致伤害或自杀;(二)因家政服务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家政服务人员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家政服务人员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五)家政服务人员在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投保单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投保单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 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 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 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 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 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 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 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 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 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 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 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 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 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雇员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提供出险前3 个月的工资明细;雇员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 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雇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 死亡证明书;雇员患职业性疾病的,应当提供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 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五)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 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 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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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第五条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赔偿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第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误工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本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四)医疗费用本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

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本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1.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本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2.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八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本公司负责赔偿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2.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

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本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索赔期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本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本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二)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本公司概不负责;(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本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本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本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若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定义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

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条款01、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批单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

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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