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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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便于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章,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进行登记、审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行驶。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管理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审验,保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包括车主变更、车辆信息变更等情况。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管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私自更换、涂改或者挂卖。

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时缴纳车辆年检费、交通管理费等费用,保证机动车合法上路行驶。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等情况时及时报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驾驶人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有效的驾驶证,根据驾驶证分类驾驶相应的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证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良好,不得酒驾、毒驾、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熟悉机动车的驾驶技术,掌握车辆特性,注意维护保养车辆。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超速、闯红灯、违法变道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安全带、头盔等安全设备,保证驾驶人和乘车人员乘坐安全。

第十七条:机动车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车辆性能正常,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规定行驶,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三篇)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三篇)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

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保持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和良好的车况,减少违章现象的发生。

(六)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选进行审核,确保驾驶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七)按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把交通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评比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

机动车管理办法

机动车管理办法

机动车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颁布日期】 19600211 【实施日期】 1960021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章名】第二章车辆管理 【章名】第一节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 (四)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 (五)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检验车辆”,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

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 (一)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 (二)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第十条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中国政府制定的管理机动车辆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该办法旨在保障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交通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动车辆的注册和登记要求:办法规定了机动车辆的注册和登记程序,包括车辆登记证书的领取、转让和注销等。

2. 机动车辆使用要求:办法规定了机动车辆的使用限制,例如禁止超载、禁止使用无证件的车辆等。

3. 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执照和资质要求:办法规定了机动车辆驾驶员需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要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

4. 机动车辆年检和检测要求:办法规定了机动车辆的年检制度,要求机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

5. 机动车辆的安全标志和装备要求:办法规定了机动车辆必须配备一定的安全标志和装备,例如灭火器、安全带等。

6. 机动车辆事故处理和赔偿要求:办法规定了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报警、事故认定和赔偿等。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加强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
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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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实施办法6篇

车辆管理实施办法6篇

车辆管理实施办法6篇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1)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

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

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

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车辆管理制度 办法

车辆管理制度 办法

车辆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保护车辆财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车辆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合理、安全、便捷、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为财务部门,具体责任由财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五条车辆使用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使用车辆前必须通过相关培训,了解车辆使用规定,并签署《车辆使用责任书》。

第六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法规开车,并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必须按时按地点返回车辆,并将车辆妥善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所。

第八条车辆使用人员需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如需外借车辆,需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如需出差使用车辆,需提前报告相关信息并领取出差用车的文件。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人员需将车辆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装备齐全,确保出行安全。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员需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整洁。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相关证件,如行驶证、保险单、车辆钥匙等。

第三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需定期邀请专业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需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包括维修保养记录、费用清单等。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记录,及时对车辆进行更换、更新。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需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对车辆进行年度检测,保障车辆合格通行。

第四章车辆保险管理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负责车辆的保险工作,包括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等。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道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设施。

第三条交通车辆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提高效率、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二章交通车辆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车辆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交通车辆管理措施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规划交通网络,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车辆的登记、检验、报废等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提高公众的交通意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超载、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停车规定,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交通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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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合理、安全使用车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车辆由公司行政后勤部门统筹管理,并派专人负责安排车辆的年检、维修、保险、购买养路费、纳税和油料供给及配件的采购等事宜。

第三条用车范围
1、接待重要的来宾、客户;
2、公司领导公务用车;
3、公司各部门业务用车;
4、业务单据、有价证券及现金的运送;
5、送取重要文件及资料;
6、运送患病员工或其他紧急情况用车。

第四条派车原则与程序
1、公司客人和重要客户接待用车优先安排;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别人员安排专用公务用车;各部门业务用车,由行政后勤部门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2、车辆应由专职司机或由行政后勤部门指定人员驾驶;
3、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配备公司车辆锁钥。

4、未经同意,非专职司机不准执行接待客人或担任长途行车任务。

5、使用车辆须由用车部门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经批准并安排司机后方可使用;
6、双休日或法定假日,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用车,经同意后可安排车辆。

第五条专职司机工作纪律
1、未经批准,专职司机不准将车辆借给无出车任务的其他专职司机或他人驾驶,否则,由此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用车费用,均由该专职司机承担;
2、专职司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谋取私利或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违者除支付有关费用外,公司将做开除处理;
3、驾驶员出车前须对车辆进行检查,保证车辆安全,每天下班后应将车辆停在正式停车场内或由专人看管的场所内,并锁好门窗。

4、驾驶员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准乱停乱放,一旦违章被照相后须通知行政后勤部门代违章人缴纳罚款,避免被加倍罚款。

因违章造成的罚款和其他支出一律由违章人承担;
5、司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车辆中的谈话内容做到不外传、不泄密;
6、严谨酒后驾驶车辆;
7、车辆随车工具及用品不准随意外借或带走,如有违反,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条交通事故处理
1、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无论责任归属,应及时报告行政后勤部门,尽快办理报案、索赔、修理等各种善后事宜。

事后要如实书面报告事故经过和原委,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否则视情节给予追究相关行政、经济责任;
2、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或意外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公司损失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对司机处以经济损失15%以内的罚款;
——公司损失在1000—2000元之间(含2000元),对司机处以经济损失10%以内的罚
款;
——公司损失在2000元以上,酌情对司机处以经济损失1%——5%以内的罚款,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

第七条车辆的保养
公司车辆实行“一日三检”、“定期检查”、“定程保养”、制度。

1、一日三检制度
——每天出车前对车辆进行车容整理,保持车内外整洁,并检查方向、制动、灯光、机油等部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严谨车辆带病出车;
——行车途中随时注意车辆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途中休息时应对车辆轮胎等进行检查;
——完成出车任务后进行检查,停好车辆,锁好门窗,上好防盗器、防盗锁;
2、定期检查制度
——每周一下午为例行检查时间,所有车辆均应交回行政后勤部门统一检查;
——在例行检查日,司机需按有关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3、定程保养制度
——车辆按规定进行保养,一般每75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保养每年两季(冬夏)进行换季保养;
——车辆保养工作由行政后勤部门负责,根据车辆档案及时安排保养事宜,严禁超公里行驶。

第八条车辆的维修
1、车辆需维修时,由负责驾驶该车的专职司机提出书面维修计划,按财务管理规定权限审批后到指定维修厂修理;
2、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途中确需修理的应及时修理,返回公司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3、车辆用油实行单车核算,用油量的比例同行驶公里数对照,年终进行考核;
4、公司车辆用油实行指定加油站供给,每车一卡随车使用,由经手司机签名领用后不再报销本市范围内的邮票。

出差外地的车辆,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未经允许,车辆不准私带油桶和其他加油容器。

第九条已配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须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车辆管理细则。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行政后勤部门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出车记录
附件二
车况及保养维修记录
附件三:
用车申请单
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审批:用车人签名:
附件四:
车辆配料单
车牌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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