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正式)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三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住宅区的燃气设施安检工作。
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安全和便利。
第四条燃气公司应当负责组织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工作,居民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五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应当按照周期性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安检工作的内容第六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设备和管道的检查,包括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管道是否有泄漏等情况;(二)燃气设备的防护措施,包括检查是否有泄漏和起火的风险;(三)燃气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四)燃气设备的更新与替换情况,包括设备的寿命和是否需要进行更新和替换等。
第七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应当有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安检周期和频率第八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的周期和频率应根据设施的情况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的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但对于老旧设施和特殊情况下的设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的频率应当根据设施的安全性能和风险程度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一次。
第四章安检工作的程序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提前通知居民进行安检工作,并确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居民应按照通知进行安检工作,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燃气公司应当出示有效的执照和工作证明,并向居民说明安检工作的目的和内容。
第五章安检结果的处理第十四条安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燃气公司应向居民说明检查结果,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合格的居民燃气设施,燃气公司应当出具相应的安全合格证明,并告知居民合格的期限和下次安检的时间。
第十六条对于不合格的居民燃气设施,燃气公司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不合格的设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燃气安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燃气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安全责任1.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燃气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燃气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具体负责燃气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燃气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确保本部门燃气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4. 燃气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遵守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燃气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2. 专项检查:针对燃气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特点,进行专项检查,如对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等进行定期检测。
3. 应急检查:发生燃气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应急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安全检测1. 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燃气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停用相关设施、设备、管道,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六、安全维护保养1. 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2. 维护保养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七、事故处理1. 燃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2023年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2023年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消费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设备和管道。
第四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居民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安全检查第六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由燃气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负责。
第七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燃气管道的布置和连接是否合理、牢固。
(二)燃气管道的材质是否符合标准、无损坏。
(三)燃气应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燃气用具的制造、销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五)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应用设备是否合格、运行安全。
(六)燃气设备的排气是否通畅,有无泄漏情况。
第八条安全检查应按照制定的标准及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安全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合格的居民燃气设施,相关责任单位应作出合理的整改要求,并限定整改期限,监督整改工作的完成。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对于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档案,及时记录和保存居民燃气设施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二)定期对居民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加强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意识。
(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居民燃气设施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居民燃气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居民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居民使用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1. 安全检查周期:居民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般要求每年检查一次。
2. 安检组织:安全检查由专业的燃气公司或者燃气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组织和实施,检查人员需要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3. 检查内容: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燃气设备的燃烧性能和安全功能是否正常;
- 燃气管道的连接是否牢固、无渗漏;
- 燃气阀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 燃气设备的通风情况是否合理;
- 燃气设备周围是否存在明火、易燃物品等安全隐患。
4. 检查结果和处理: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将出具检查报告,包括设备的安全评估和存在的问题。
如发现问题,需要及时通知用户,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5. 处理措施:如果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立即停止使用燃气设备;
- 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 建议用户及时维修、更换燃气设备。
6. 处罚措施:对于拒绝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存在违规行为的居民,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请根据当地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2023年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2023年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居民燃气设施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重点是保证供气系统的稳定运行、燃气设备的正常使用、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输和使用。
第二章安检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安检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安检人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安检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保证安检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条件和能力,保密居民燃气设施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检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保守居民燃气设施信息,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安检工作。
第八条安检机构和人员不得与有关燃气设施的设备销售商、安装商、维修商、供气商等单位或个人有利益关联,否则将取消安检资格。
第三章安检内容和程序第九条安检内容包括燃气供应系统、燃气设备、燃气管道等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安检程序为预约、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和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居民可以向安检机构自愿预约安检。
第十二条安检机构应当在居民预约后的一个月内安排安检,并提前通知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时间。
第十三条安检人员应当带着有效证件和工作证进入居民家中进行安检工作,经居民同意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情况,包括供气系统、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的使用状态和状况。
第十五条安检人员应当对安检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居民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包括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和使用建议等。
第四章安检结果和处理第十七条安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第十八条如果居民燃气设施经过安检合格,安检机构应当将检查报告交给居民,并告知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维护方法。
第十九条如果居民燃气设施经过安检不合格,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指导居民进行维修或更换。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范文(3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促进居民安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保障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性。
第四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居民燃气设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及时掌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六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应当与社区(村)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安全检查第七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靠。
第八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应当围绕设施完整、设备安全、泄漏排查、安全通风等方面进行。
第九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应当在居民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并告知居民安全检查的目的、内容及结果。
第十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经安全检查发现居民燃气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并向居民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保存相关资料,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
第十三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经再次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居民燃气设施发生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居民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应当由居民配合完成,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十六条居民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装、拆卸、封堵或者私拉乱接燃气设施。
2024年燃气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制度(三篇)
2024年燃气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制度为了杜绝安全隐患,更好的服务于燃气用户,让用户对天然气能够更好的了解,确保用户能够安全用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燃气公司制定如下户内安全检查制度:一、入户检查人员要穿戴整齐,佩戴工作证,谈吐举止要文明。
二、检查一定要认真、仔细,带好相关的工具及用品。
如喉卡、防盗卡、安全宣传页等。
三、要狠抓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四、要加强安全用气教育宣传工作,告知用户一些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必须发放公司提供的安全宣传页。
五、检查项目表填写要认真、规范。
必须询问户主及其联系电话是否变更,如变更要及时更新,以便公司发安全信息或者停工期通知用户能够及时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记录清楚原因,并告知用户,特别要写清检查日期,并要求用户签字,发放给用户检查表的副联。
六、检查人员如发现漏气现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应及时处理问题。
如无法处理要及时报生产运营部处理。
七、针对燃气热水器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问题,一定要给用户耐心解释,讲清其中的利害关系,告知用户去收费大厅办理安装手续,公司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在进行一次回访,检查用户是否按要求重新安装热水器,否则将停止供气。
检修要求:一、周期每两年检修不少于一次。
二、内容1、向用户宣传安全节约使用天然气的常识,认真回答用户提出的问题,提高用户用气水平。
2、检修中发现不合理安装及管线泄漏锈蚀,应及时解决或及时汇报。
3、备带必要的工具,安全防护用品和材料配件,供使用和调换。
三、检修项目1、检查庭院管道及户内管道:由调压气出口起,依次检查管子零件直到燃气表,注意管线的牢固,腐蚀程度等情况。
2、校验天然气表:校验天然气表失效与否,并注意表底,表背处腐蚀情况。
3、开关润滑:分别对表前、表后开关、灶开关进行检修加油。
4、检修:采用U型压力计或肥皂水管道气密性测定。
5、检查火焰:检查灶具火焰,校正一次空气量。
四、技术标准1、不漏气:从调压器出口起,各管道、管件及表具应固定牢靠、无漏气。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区内的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包括居住用气设施和公共使用燃气设施。
第四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机构及安检人员管理第五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检机构进行。
第六条安检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业绩,依法缴纳安检机构的费用,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安检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经验的安检人员。
第八条安检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职前培训,取得相应的安检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安检工作。
第九条安检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安检人员应熟悉居民燃气设施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能够正确判断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安检范围和周期第十一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范围包括燃气管道、阀门、连接件、燃具等。
第十二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对于老旧设施或者特殊情况,安检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第十三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应由安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检时间,并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用户应积极配合安检工作,按时允许安检人员进入居民燃气设施进行安检。
第四章安检内容和要求第十五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管道和阀门的密封性检查;(二)燃气管道的腐蚀和损坏情况检查;(三)燃具的燃烧情况和燃气使用效率检查;(四)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源检查;(五)燃气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检查。
第十六条安检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检,并填写安检报告,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用户说明,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立即停止供气,并通知用户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章安检记录和结果处理第十八条安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检记录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操作记录、安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2020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一
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二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三
燃气室安全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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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
第二条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
第六条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
第七条准备工作
(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
(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
(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服务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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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三篇)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使用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是指对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促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
第四条燃气安全检查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独立、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燃气安全检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章燃气安全检查内容第六条燃气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燃气管道及设备的安全状况检查;(二)燃气使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性能检查;(三)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配备和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四)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五)燃气事故记录和处理情况的检查;(六)其他与燃气安全相关的情况。
第七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坚持风险管理和全员参与原则,根据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重点检查内容。
第三章燃气安全检查机构第八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负责组织和实施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燃气安全检查资质;(二)具备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设备。
第十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定期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燃气安全检查程序第十一条燃气安全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检查范围、制定检查计划等;(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开展检查工作;(三)开展现场检查,对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四)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五)完成检查后,整理检查材料,形成检查报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六)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检查;(七)对整改完毕的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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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
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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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
第二条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
第六条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
第七条准备工作
(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
(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
(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服务礼仪
(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
(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
(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
必宣传;
(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
(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
第九条结束工作
(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
(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
(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
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第十条一般规定
(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
(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
(六)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燃气表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表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表液晶屏显示应正常;
(三)燃气表需在报废期内使用;
(四)燃气表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五)燃气表上严禁堆放或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表高位安装时,灶具应在燃气表水平距离300mm以外;
(七)燃气表铅封、管封应完好无损坏,表托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八)灶具点火测试,检查燃气表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阀门的安全检查
(一)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二)阀门周围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三)阀门应表面洁净,开闭灵活,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安全检查;
(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六)检查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有效检定日期,当报警器或安全切断阀超出有效检定期,安检人员应告知用户及时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燃气软管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软管不能超过2m;
(二)燃气软管中间不能有接头;
(三)燃气软管不能靠火源太近,如软管附近有发热装置需采取保护措施;
(四)燃气软管两端需用卡箍固定;
(五)燃气软管不应出现老化、龟裂;
(六)燃气软管不能穿墙。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及附件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管道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管道及接口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三)燃气管道不得埋入墙体和地下,且管道宜涂刷黄色标识色;
(四)燃气管道不得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且无锈蚀、不许牵挂电线、绳索及重物搭挂;
(五)燃气管道的管托、管卡应完好无损坏,管托、管卡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六)不许私接燃气管道或盗用城市燃气。
第十五条如发现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
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安检结束后有安检人员将每户安检结果录入程序,对隐患用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属于用户自行整改的督促用户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属于漏气、气表故障等需要维修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维修,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将《维修任务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燃气表鉴定过程中,如属气表故障不能维修的,在换表后应记录好换表原因,原表号、表底数,新表号、表底数,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需要改管的用户需通知到相关部门登记,由公司统一整改。
第二十一条拒绝安检的用户暂停售气业务的办理,待安检确认无隐患后恢复办理。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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