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燃气供应、使用、检测、维修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第四条燃气安全工作由负责燃气安全工作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燃气安全工作。
第二章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燃气供应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资格和许可证书,严格遵守国家燃气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燃气供应安全可靠。
第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明确燃气使用责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培训相关人员,加强燃气设备维护和漏气检测,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七条燃气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专业知识,按照规定进行燃气设备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燃气供应管理第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应确保供气设备和管道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保证供气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供气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指导供气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进行供气管道的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燃气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合理规划和布置燃气设备,确保使用场所通风良好、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配备合格的燃气专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维护情况。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漏气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设备。
第十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建立火灾防范措施,包括设置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五章燃气维修管理第十七条燃气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维修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维修操作规程。
燃气室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燃气室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1 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燃气室的安全运行,防止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燃气室指供应燃气的设施,包括燃气管道、阀门、调压装置、计量设备等。
1.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燃气室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二、燃气室的设计与施工2.1 设计阶段,应考虑燃气室的功能需求,合理布置燃气管道和设备,保证通风畅通,避免积气现象发生。
2.2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燃气管道连接紧密、密封可靠,设备安装牢固。
2.3 施工完工后,必须进行系统测试和安全评估,确保燃气室的安全可靠性。
三、燃气设备的配置与维护3.1 燃气设备的选用和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2 燃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定期检查、清洗和更换燃气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3.3 燃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按规定使用设备,禁止私自操作或改动设备,确保操作的合法合规性。
四、燃气泄漏与应急处理4.1 燃气室应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2 燃气泄漏应急应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立即关闭燃气阀门,采取通风排气等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4.3 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并封锁相关区域,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五、燃气室的巡检与记录5.1 燃气室应每日定时巡查,检查燃气设备运行情况、管道连接是否完好,以确保燃气室的安全运行。
5.2 巡查时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3 巡检记录应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以备后续审查或查询。
六、燃气室的安全演练与培训6.1 燃气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5篇)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术语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
4控制程序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____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2设备采购4.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4.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4.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4.3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4.3.1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4.3.2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燃气设备设施是指安装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使用者使用的供燃气进行加热、照明、燃料供应等用途的经外观、设计或者使用条件来看,具有燃燃气设备设施特点的生产设备、特种设备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按照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制度,明确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燃气设备设施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本单位应当设立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责、权限,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燃气设备设施管理人员。
第六条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燃气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组织燃气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四)开展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燃气设备设施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七条燃气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参与燃气设备设施的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三)参与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四)及时报告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本单位的燃气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验收。
设备设施的品质、功能、参数等应当与设计规范相符合。
第九条燃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记录要详细、真实,保养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条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记录应当详细、真实,运行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燃气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5篇)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____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____人以上,____人作业,____人监护。
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____个瓶的瓶组间必须____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7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8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标准版)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标准版)燃气和电气设备是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但是如果不加以检查和管理,可能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对于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安全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1. 检查制度(1) 定期检查:对于燃气设备和电气设备,应制定定期检查的时间表,根据不同设备的运行情况和重要程度,确定不同的检查周期。
一般来说,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连接、电线和电缆的绝缘情况、电气设备的漏电情况、燃气设备的燃气泄漏情况等。
(2) 抽查检查:除了定期检查之外,还应进行抽查检查,以进一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抽查检查可以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住户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和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燃气泄漏等情况。
(3) 特殊检查:特殊检查是指对于某些具备特殊条件或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设备进行计划性的检查。
例如,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燃气设备和电气设备,应对其进行特殊检查,确保其在再次使用之前的安全性。
2. 管理制度(1) 设备台帐:对于每个住户的燃气设备和电气设备进行建立台帐,记录设备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安装时间、维修记录等信息,以便进行管理和翻查。
(2) 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洁、定位和标志、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处理、设备的紧固等。
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以便于及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
(3) 维修制度:对于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即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安全。
建立维修制度包括设立维修班组,制定维修流程和时间要求等。
(4) 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和设备事故,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设备事故的处置流程、应急联系人和电话号码、各类应急设备等内容。
(5) 培训和宣传:定期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培训,提高住户的设备使用和安全意识。
并通过宣传手段,如悬挂宣传标语、发布宣传资料等,向住户普及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知识和操作要求。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检修、报废等环节,以及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燃气安全行为。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燃气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三)监督检查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检修、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五)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和处理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六)其他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燃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四)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及时处理燃气安全事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六)其他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报废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报废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档案,记录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检修、报废等环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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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15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1目的
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
装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
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2设备采购
4.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4.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4.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4.3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4.3.2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3.3可燃气体探测器及二次报警仪须保证处于灵敏、可靠的工作状态。
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
4.3.4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
4.3.5生产场所根据设备工艺的不同,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4.3.6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4.3.7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4.3.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4.3.9燃气加臭设施需保证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
1.燃气加臭剂宜采用THT(四氢噻吩)。
2.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3.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
4.4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4.4.1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进行管理。
4.4.2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4.3操作人员必需做好下列工作:
1.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停车。
2.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4.4.4操作人员发现设备、管道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报主管
领导。
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未处理的缺陷要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4.4.5检维修人员,要明确分工,对生产设施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3.按质按量完成检维修任务。
4.4.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配套设施拆件使用。
4.4.7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中包括:检维修人员、验收人员、日期等。
5.相关文件
5.1《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
5.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
5.3《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
5.4《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
5.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5.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